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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纪委书记玩忽职守罪案例判决书

最新职务犯罪案例_镇纪委书记玩忽职守罪案例判决书

山西省某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2018)晋1122刑初40号

公诉机关某县人民检察院。

职务犯罪案例 某县人民检察院以交检刑刑诉(2018)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8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婷、书记员王俊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某镇某某村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候选人蔚某组织其亲朋岳某1、岳某2等人,采用微信群通知、上门入户发钱等方式,按每票500元或者1000元的标准给米某、郭某等部分选民发放现金,拉票贿选,共计发放人民币36.4万;候选人王某1组织其亲朋王某2、焦某1等人上门入户,按每票600元的标准给王某3、王某4等部分选民发放现金,拉票贿选,共计发放人民币67.2万元;候选人杜某1组织其亲朋杜某2、杜某3等人上门入户,按每票500元的标准给宋某、毋某等部分选民发放现金,同时发放超市购物券(每张价值82元,可领取米、面、油一份),拉票贿选,共计发放人民币24.4万元、购物券折价2.747万元,共计27.147万元。

2018年1月7日某某村委换届选举当天,候选人指使亲友继续拉票贿选,并在选举现场附近的院落内设置发钱点,有人将车停在去选举现场的路上,拦截选民告知发钱点让选民先领钱再去投票;有人在选举现场附近高声喊叫,告诉村民不要急于投票,等领了钱再去投票,致使部分村民到发钱点领钱后才去投票。当日,有村民到选举现场的咨询办公室举报候选人贿选,某镇镇长安排纪检书记闫某某和公安干警调查,闫某某与公安干警到达举报的拉票贿选发钱地点后,聚集的人群自动散开,闫某某等人进行了简单询问后,向镇领导汇报未发现贿选问题。

2018年1月20日,新浪博客发文报道某县某某村贿选情况,并陆续被腾讯、百度、中国青年网等各大网络媒体转载,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身为某县某镇纪委书记,某镇农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执纪监督组组长,负有对换届选举工作执法执纪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换届选举违纪案件及群众反映问题进行查处的职责,但闫某某在某镇某某村换届选举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对某某村选举过程中候选人严重贿选违法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对群众反映的贿选问题调查不深入、不细致,使贿选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控制,导致发生公开贿选活动,进一步激化矛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闫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当庭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某镇某某村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候选人蔚某组织其亲朋岳某1、岳某2等人,采用微信群通知、上门入户发钱等方式,按每票500元或者1000元的标准给部分选民发放现金,拉票贿选,共计发放人民币36.4万;候选人王某1组织其亲朋王某2、焦某1等人上门入户,按每票600元的标准给部分选民发放现金,拉票贿选,共计发放人民币67.2万元;候选人杜某1组织其亲朋杜某2、杜某3等人上门入户,按每票500元的标准给部分选民发放现金,同时发放超市购物券(每张价值82元,可领取米、油一份),拉票贿选,共计发放人民币24.4万元、购物券折价2.747万元,共计27.147万元。

2018年1月7日某某村委换届选举当天,候选人指使亲友继续拉票贿选,并在选举现场附近的院落内设置发钱点,有人将车停在去选举现场的路上,拦截选民告知发钱点让选民先领钱再去投票;有人在选举现场附近高声喊叫,告诉村民不要急于投票,等领了钱再去投票,致使部分村民到发钱点领钱后才去投票。当日,有村民到选举现场的咨询办公室举报候选人贿选,某镇镇长安排被告人闫某某和公安干警调查,闫某某与公安干警到达举报的拉票贿选发钱地点后,聚集的人群自动散开,闫某某等人进行了简单询问后,向镇领导汇报未发现贿选问题。

2018年1月20日,新浪博客发文报道某县某某村贿选情况,并陆续被腾讯、百度、中国青年网等各大网络媒体转载,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闫某某的基本情况。

2、中共某县委组织部文件资料,证明2016年5月10日,任命闫某某为某镇纪委书记。

3、中共某县委办公室、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某县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文件。

4、中共某县委办公室关于某县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相关文件。

5、中共某镇委员会关于某镇农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相关文件及会议记录。

6、中共某镇委员会、某镇人民政府关于某镇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文件。

7、中共某县委宣传部关于某某村贿选方面的舆情报告及相关资料,证明2018年1月20日,新浪博客发文报道某县某某村贿选情况,并陆续被腾讯、百度、中国青年网等各大网络媒体转载,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8、中共吕梁市纪委、吕梁市监察委员会关于对冀某等11人的处理意见的文件。

9、署名为陈某3等17人某某村村民向某县某镇书记、镇长及选举委员会提交的检举书。

10、中共吕梁市纪委办公厅关于举办全市乡镇纪委书记(监察员)业务培训班的文件资料及相关学习笔记,证明2018年1月15日至19日,闫某某在吕梁市接受市纪委举办的业务培训。

11、证人李某证言,证明他是某县民政局局长。在某县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换届活动中,他是领导组组长,民政局主要负责程序把关、政策咨询解释、候选人资格审查及选举期间信访案件的受理与转办。某镇没有向民政部门报过某某村是重点村和难点村。

12、最新职务犯罪案例,证人白某证言,证明他是某县公安局副局长。在某县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换届活动中,公安局的主要职能是保障选举有序进行。2018年1月7日,在某某村选举现场,有人举报说发现发钱拉票。根据乡镇领导指示,派闫某某带队,他安排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副所长陈某和民警贾某配合,还有三四个巡特警开警车去举报人所说的地方调查,后并没有发现直接贿选的证据,但有人聚集。调查人员劝说聚集人员离开,但没有对聚集人员询问调查。后乡镇领导决定继续选举。

13、证人陈某、贾某证言,证明陈某、贾某是某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2018年1月7日上午,白某副局长说老白肉铺附近有人花钱买选票,让他俩配合闫某某巡查的几个地方。他俩在闫某某的带领下,乘坐防暴队的运兵车巡查,走到老白肉食店时,没有发现有人聚集。闫某某带领他们随机走访了2户村民家,询问村民刚才是否有人花钱买选票,村民说没有。后闫某某带领他们在某某村巡查了大约二十分,在某某村学校西边,他们发现有人聚集,闫某某下车后,他俩跟着下车,看见聚集的村民陆续散开了,后他们就回到学校进行执勤。

14、证人郝某证言,证明他是某县某镇镇长。在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他主要是协助党委书记做好村级换届工作,某某村的包村副镇长是陈某4。2018年1月6日和7日,某某村村委换届选举,他都在村里。1月7日,村民杜某1和王某1领的他们不认识的两位村民当面向他和冀某、陈某4反映,有人贿选,地点在一个小卖铺和一户居民家中。他和冀某安排某镇纪检书记闫某某带队,会同县公安局和派出所干警带上反映情况的两位群众到举报发钱贿选的地点调查,结果没有发现贿选的现象。当天下午选举结束后,又有几名妇女到现场举报蔚某贿选的问题,当时他们要求提供书面的举报材料,并要求具体情况写清楚报回镇里,镇里再组织展开调查。1月16日,举报人将材料送到镇里,由陈某4、冀某接待举报人,由于材料不具体,线索比较模糊,就让举报人重新完善材料并提供相应的证据。1月17日,陈某4接到书面举报信,反映某某村蔚某贿选村委主任,当时陈某4汇报了他,他又将此事汇报了冀某,冀某当即安排陈某4和闫昭攀牵头落实调查此事。闫某某培训没有回来,也没有展开调查。举报件上的签字是冀某让他签的。

15、证人焦某2、焦某3、焦某4、王某5、王某2、王某6、王某7、焦某1、王超证言及证明材料,综合证明上述人等与王某1均是亲戚关系。在本届选举活动中,王某1分别给了焦某28.4万元,给了焦某310万元,给了王某55万元,给了王某217万元,给了王某79万元,给了焦某18000元,让上述人等给每一个选民600元向人们拉选票。王某1的老婆给了王某61万元,给了王超5万元,让他们给每一个选民600元向人们拉选票。焦某4给王某1拉票过程中,王某1共出资11万元左右。

16、证人刘某证言,证明她是王某1的妻子。2018年某某村换届选举中,她家参与花钱拉票。发钱拉票的范围大概六七十万元,每票600元。1月7日,她和某某村二三十人一起到选举现场向有关人员反映其他候选人发钱拉票的问题,前后反映过两三次,但发现反映后没有什么行动,就离开了。

17、证人王某1证言及其妻子刘某情况说明,证明2018年1月6日,某某村进入最后选举村主任的候选人有3个,分别是他、杜某1、蔚某。他听说那两人第一次投票都是按每票500元贿选,第二次投票,蔚某按每票1000元进行贿选。他是从1月4日开始每票600元让亲戚给选民发钱拉选票。给了焦某310万,给了王某217万,给了王某79万,给了焦某411万,给了焦某28.4万,给了王某55万,给了王超5万,给了焦某18000,给了王东维六七万。王东维给他退过2000多元。

18、证人岳某1、魏某、蔚某2、蔚某3、蔚某4证言,综合证明上述人等与蔚某是亲戚关系。在本届选举活动中,蔚某给了岳某12万元,给了魏某9万元,给了蔚某27万元,给了蔚某37万元,给了蔚某47万元,让上述人等给每一个选民500元或者1000元向人们拉选票。岳某1把2万元分别给了郭灵(林)山(2票)、米某(6票)、郭全力(5票)、褚二女(5票)、张来源(2票)。选举前一两天,王某1和杜某1组织亲朋以及以每天雇佣上人分片挨家挨户发钱。

19、证人岳某2证言,证明岳某2与蔚某是亲戚关系。在本届选举活动中,她给了郭继兵4000元,给了蔚宁亮5000元,给了蔚新钢2000元,给了蔚丁丁2000元,让4人给蔚某投票。

20、证人郭某、郭全力证言,证明他们是某某村村民。郭某家有2张选票,郭全力家有5张选票。2018年1月7日,蔚(岳)吉维分别给了郭某2000元,给了郭全力5000元,让他们选蔚某当村长。

21、证人米某证言,证明他是某某村村民。他家一共有6张选票,2018年1月6日,岳某1到他家给了他3000元,是按每张选票500元给的,1月7日岳某1到他家又给了他6000元,是按每张选票1000元给的。岳某1跟他说,让他选举时投蔚某的票。后郭虎儿给了他3000元,是按每张选票500元给的,让他投杜某1的票。

22、证人褚某证言,证明她是某某村的村民。她家有6张选票,2018年1月7日,岳某1给了她6000元,按每票1000元给的她,让她投蔚某的票。后她在微信的家族群里用语音为蔚某拉票,共拉了3张票,是按每票1000元给的选举人,后她在老白肉食店向张建娃拿了3000元。

23、证人花某证言,证明他是某某村村民。2018年1月7日,给蔚某拉票的人找见他老婆,给了他老婆1000元,让投蔚某的票。

24、证人蔚某5、武某证言,证明他们是某某村村民。蔚某5家有4张选票,武某家有5张选票,2018年1月7日,蔚某的姐姐岳某2分别给了蔚某54000元,给了武某5000元给蔚某拉票。

25、证人郭某2证言,证明他是某某村村民。他家有7张选票,2018年1月7日,蔚某的二姐给了他7000元。

26、证人王某8证言,证明他是某某村村民。他家有4张选票,这次村里选举前,蔚某以每票500元,给了他家2000元,王某1以每票600元给了他家2400元。

27、证人蔚某6证言,证明他与蔚某是亲戚关系。1月7日上午8点半左右,他听见周围的村民议论说竞选人给村民发500元、600元,当时他心里有一股气,就在学校门口附近,把他的面包车停在路口,遇到开车或步行来投票的大声告诉人们不要着急投票,等会还有1000元可以领,等领了1000元再去投票。当时有几个穿着公安制服的工作人员,还有一些乡镇上的工作人员,剩下的就是选民了。这时他村李拉拉也告诉其他村民领了1000元再去投票选举。他一共高声说了五六次。

28、证人郭某3证言,证明他是某某村村民,2018年1月7日某某村补选,他和他小舅子的老婆芦桂环在某某学校东面附近的院子里帮助蔚某给选民发钱,每票1000元的标准发的。

29、证人蔚某证言,证明在本届某某村村委主任选举中,他安排妻哥岳某1、妻姐岳某2拉票选举,他给了那些人6万多元。2018年1月4日晚上他还安排他姐夫魏某拉票送钱,给了30万元,具体怎么安排他不知道,当时他大姐、二姐、弟媳妇和魏某相跟的。

30、证人杜某2证言及其本人与杜某1妻子袁某的情况说明,证明2018年1月6日,杜某1在某某村村委换届选举中没有成功,其他两个竞选者花钱拉票,竞选人王喜明一票600元,蔚某一票500元。1月7日,杜某2就通知亲戚和朋友分成11组决定送钱。过了两小时,蔚某开始拉票,一票1000元。杜某1觉得竞争不过,就决定停止送钱。各组从杜某2处领取现金48.55万元,共送出24.4万元,每组把剩下的钱给杜某2退还回来,杜某2又都给了她嫂子袁某。

31、证人徐某证言,证明徐某和他老婆开的兴达超市。2018年某某村换届选举中,某某村的二明找的他,说要当治安主任,杜某1要竞选村长,要在他超市里给村民弄点购物券发给村民。他给杜某1打电话,杜某1说按二明的意思办吧,钱完了杜某1负责给他结算。每张购物卡上面有一袋大米,一壶油,共计82元,共做了3500张购物券。1月6日,杜某1说让二明把之前说好的购物券拿上。后他让他老婆把该券给了二明。1月7日,杜某1的老婆说让他们不要让某某村村民领油和大米了,他们超市就停发了。超市共发了335份大米和油,后他向杜某1和二明催款,二明就把27470元给他结算了。

32、最新职务犯罪案例,证人王某9、杜某4、杜某5、杜某6、杜某7、杜某8、杜某3证言,证明上述人等与杜某1是亲戚关系。杜某1分别给了王某92.8万元,给了杜某95万元,给了杜某55000元,给了杜某66万元及部分购物券,给了杜某75万元,给了杜某85.3万元及部分购物券,给了杜某35.15万元及部分购物券,让上述人等给选民发钱拉票。王某9发出去9000多元,杜某9发出去2万元,杜某5发出去5000元,杜某6发出去3万元及60张购物券,杜某7发出去2.1万元或者是2.2万元,杜某8发出去2.15万元及43张购物券,杜某3发出去2.2万元及43张购物券,他们按每票500元发钱拉票的。

33、证人郭某4证言,证明杜某1是她本家的舅舅,1月6日晚饭后,杜某1让她帮助拉选票,并安排和郭某5、李某一组,郭某5负责给购物券,她负责给钱,杜某1给了李某一个名单,给了她5万元。当晚从4点到6点多,共送出2万元现金,共跑的40票,每票500元发的,剩下的3万元她给了杜某1。1月7日她们开车去选举点某某村学校路上,蔚某的亲戚蔚某6等人用面包车停在路中间,拦截选民不让去选举点投票,和选民说先去领蔚某的1000元再去投票,当时好多选民都回去领钱。还有就是她看到蔚某的亲朋李建云等人在老白肉铺给选民发钱,当时聚集了大概五六十人。王某1的亲戚焦某2还去老白肉铺闹场,和给蔚某发钱的人起了冲突。蔚某的亲戚郭钟才等人把选民拉到某某学校十字路口的一个院子里,让领了钱再进去投票。1月5日晚,她一个朋友打电话和她说,王某1的人通知去领钱。她和她朋友说让先去领,领完后告一下她情况,后来她朋友说王某1给每人发600元,领到钱的人很多,基本也是公开、大规模的发钱。

34、证人李某2证言,证明他在某某村担任治保副主任,他在本届村委会选举中,为杜某1拉选票来。

35、证人魏某2的情况说明,证明2018年某某村换届选举,在1月6日晚,杜某1给了他和杜某10、王某11和5万元,让他们给选民送钱拉选票,当晚他们将给款及部分购物券都分发给村民。

36、证人杜某12证言,证明2018年1月7日,在(某某村)选举现场,她和袁某还有王某1的家人向镇长郝某反映蔚某发钱拉票的事情。当时镇党委书记冀某、陈某2、王某10、村支书梁某在场。她们反映的时候手机上还有在老白肉食铺给选民们发钱的视频了。郝某跟其他工作人员说了下,就派几个110工作人员,她们跟着去现场。到了现场,发钱的人就停止发钱,她们又回到选举现场,向镇里领导说不能正常选举了。镇里领导说还得正常进行。

37、证人陈某3证言,证明2018年某某村选举后大概过了一个星期,她和王某11、王某12等人去某镇二楼找包某某村的副镇长,把举报材料给了对方。对方说让他们先回,镇里会调查,星期四给他们个答复。他们嫌时间长,就找镇党委书记冀某,冀某看过后,要求他们完善举报材料中的发钱地点、人员等名称,他们拿着举报材料就走了。

38、证人郑某证言,证明他是王某1的亲戚,2018年1月5日下午,他回某某村帮王某1竞选村长拉票来。他一个人去了贾某2家,对贾某2说王某1竞选村主任,让给王某1投票。说完他给了贾某21800元。后他去了焦某5家,给了焦某5家老婆1800元,让给王某1投票。该款是他替王某1垫付的。

39、证人贾某2证言及户籍证明,证明她是某某村村民。2018年某某村村委会主任选举她参加来。同年1月5日晚,蔚某托人给了她家1500元,让投蔚某的票,王某1托人给了她家1800元,让投王某1的票。1月6日某某村没有选出村长,定于1月7日重新选举。在1月7日早晨,给杜某1拉票的人到她家给了她1500元还有3张超市的购物券,让她投杜某1的票。给王某1拉票的人到她家给了她1500元,让她投王某1的票。

40、证人牛某证言,证明她是某某村村民。2018年她村选举时,蔚某作为竞选人先每票以500元,给过她1000元,后来又以每票1000元,给过她2000元。王喜明在选举前以每票600元给过她1200元。

41、证人郭某6证言,证明他是某某村村民,他家有3口人。2018年1月四五日,负责给杜某1拉票的3个人来到他家,给了他1500元,负责给王某1拉票的3个人来到他家,给了他1800元,负责给蔚某拉票的人到他家,给了他1500元。同年1月7日,在老白肉食店负责给蔚某拉票的人给了他3000元。

42、证人陈某4证言,证明他是某镇副镇长,还是某某村的包村干部。他在某某村换届选举中,主要是指导选举委员会按照法律程序进行选举。在选举前,他了解到某某村支部和村委选举都比较激烈,因为竞选和平时的矛盾,相互之间斗争,村周边企业多,村里形成了派系。这些情况他跟党委书记和镇长交流过,但书面的东西没有形成。在1月7日二次选举时,他记得是上午11点多,有几个女的到选举的咨询室反映在某某村一个超市蔚某组织的人发钱,当时,镇领导就安排镇纪检书记闫某某和县公安局110的干警到该超市进行调查,没有发现问题。当天选举结束后,有人反映贿选的事,但反映人没有书面材料,反映的问题也不清晰,冀某就要求对方提供书面反映材料和相关书证、物证等送到某镇,再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1月15日5名举报人给他提供了书面举报材料,他看了觉得里面检举的人都没有姓名、地点不详细,他要求对方回去以后补全信息,后来那些人又找了镇党委冀某书记,冀某也要求对方回去完善相关信息,同时告他们说镇里也将成立调查组。当天他在王某1大姑的手机上看到网名为“吉祥三宝麻麻”发的信息“能保了俊生的票的过来领钱来,一票1000,地址以前老白肉食铺”。他看到以后,等举报人第二天把举报材料和贿选影像资料的U盘送过来再做处理,他没向任何人反映汇报过。1月16日举报人拿着举报材料给他留下,他问对方要影像视频资料,对方让他们调查开始后再给他U盘。他收到举报材料后,当天就书面向镇长进行请示,镇领导要求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组成调查组后,因为闫某某在外培训,他们就没有及时调查。他认为发生了这件事情,给县委政府造成了严重的恶劣影响,感觉到自己没有尽到责任,愿意接受组织对他的处理。

43、证人冀某证言,证明他是某县某镇党委书记,担任某镇农村两委社区换届领导组组长,该领导组负责统筹安排全镇农村两委社区换届工作。某某村一直是某镇的老大难村,村里的矛盾比较突出,因为企业占地导致的利益纠纷,上访问题也突出,是老上访村,特别是派系斗争严重。按规定应该列为重点村,但如果列为重点村就很麻烦,县里要派驻工作队指导,他们还是想依靠镇里自己的力量解决。某某村村委主任的选举是2018年1月6日,当天因为3个候选人的票数都没有过半,所以无人当选。他参加了1月7日的选举。他刚进会场,有村民说有人贿选,要求停止选举;大概中午又有两位村民找到他说有人贿选;下午2点左右,又有四位村民找到他说有人贿选,不让宣布选举结果。当时他和镇长考虑在选举过程中,没有违规操作的情况,就公布了选举结果。

对于上午11点左右,几个妇女的举报,他们安排公安干警和乡镇纪委书记闫某某去调查,但他没有安顿调查时注意的方式方法。选举结束后第二天,有人到镇里举报蔚某贿选,但当时没有拿书面举报材料,他让对方回去写书面材料;1月15日,又有人拿书面材料到镇里举报蔚某贿选,他发现举报材料不清晰,没有写清楚谁发的钱,在哪发的钱,举报人是谁,于是让对方回去完善材料;到了1月17日左右,那些人又拿着材料到镇里举报蔚某贿选,后来陈某4和郝某和他说这个事,他让镇长郝某在举报信上批示,安排成立调查组,由镇纪检书记闫某某牵头,陈某4和闫某某是并列组长,共同负责调查。但当时闫某某在外培训,所以没有立即启动,闫某某回来之后,又因为责任制考核等问题,也没有安排启动调查。

1月19日晚上9点多,他在网上看到本次某某村委换届选举情况被转载的文章,他没有重视,到23日晚上7点多,发现很多网站都在转发,才发现事情比自己想象的要复杂。国内媒体报道的某某贿选事件,是他们镇党委领导组织的某某村委的换届选举工作没有完全履职到位,他是换届选举直接责任人,是他的工作部署有些不到位、思想上还不够重视,行为上还不够规范,给全县、全市造成了很多的负面影响,他愿意承担组织给予的任何处理。

44、被告人闫某某供述,证明他是某县某镇的纪委书记,同时他是某镇农村两委社区换届领导组的副组长,执纪监督组的组长,监督审核组的副组长。在选举工作中,他负责对选举过程的执纪监督;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对选举中的涉纪信访问题进行受理、处置。2018年1月六七日他全程参加了某某村委换届工作。镇党委在某某村共分8个工作小组,另设1个政策咨询组,主要负责巡视现场选举情况,清点选票等,还有接收群众的举报,群众有什么问题都去政策咨询组反映。他被分到第2小组,主要负责监督选举过程中的监督工作。2018年1月6日没有人向他举报过选举过程中的相关问题。7日上午11点镇长郝某把他叫到一辆警车上说,有人举报发钱贿选。当时警车上有4个人,他、镇长郝某、公安局的白副局长、园区派出所贾所长。

镇长安顿他让他和园区派出所110的两名民警出去了解一下情况。他坐上警车和民警一起去了个地方(白家肉铺)了解情况,走访了三四户人家,口头询问有没有人给人发钱,这几户人家都说没有,然后派出所叮嘱村民一旦发现有人给发钱,及时向选委会报告。后他把了解情况向镇长郝某汇报。他于1月15日至19日在市里参加的乡镇纪委书记培训,期间没有接到过有关某某村贿选问题的电话,不知道某某村村民去镇里上访一事。培训回来也没有人给过他举报材料,也没有人告过他。

上述各项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供证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了具有内在联系的完整证据链条,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身为某县某镇纪委书记,某镇农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执纪监督组组长,负有对换届选举工作执法执纪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换届选举违纪案件及群众反映问题进行查处的职责,但闫某某在某镇某某村换届选举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对某某村选举过程中候选人严重贿选违法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对群众反映的贿选问题调查不深入、不细致,使贿选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控制,导致发生公开贿选活动,进一步激化矛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职务犯罪案例,被告人闫某某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委托某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闫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以及居住地村委的意见等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某县司法局同意对被告人闫某某适用社区矫正。鉴于被告人闫某某的犯罪情节,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闫某某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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