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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介绍贿赂罪等罪案例

案由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介绍贿赂 受贿    

案号    (2019)鄂0921刑初134号    

孝昌县人民检察院以鄂孝昌检二部刑诉[2019]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介绍贿赂罪、受贿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决定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27日、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孝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201×××年10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左某某作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为“广平沐足”案涉案人员减轻罪责、逃避处罚提供帮助,给犯罪分子闵某(女,因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刑)通风报信。

1、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闵某传递案件信息

“广平沐足”案案发后,在被告人左某某的帮助下,闵某被扣押的物品得以很快发还,且被行政拘留的卖淫女被提前释放。余某1(另案处理)、闵某等人认为左某某有活动能力,便在“广平沐足”案上继续向左某某寻求帮助。被告人左某某频繁与“广平沐足”案孝昌县公安局主办人厉运东联系,打探案件信息,并通过闵某传递案件相关信息。

201×××年11月9日晚,被告人左某某与厉运东、余某1、余某2(李某2的妻子)、闵某等人在广水金帝宾馆一房间内协商以交罚款不关人的方式来处置“广平沐足”案。

201×××年11月11日,“广平沐足”公司股东及涉案人员害怕被公安机关抓获,通过闵某向被告人左某某打听其上网追逃信息,被告人左某某利用手机短信方式向闵某传递“广平沐足”案涉案人员上网追逃信息。

201×××年11月23日,“广平沐足”案涉案人员刘某(因犯组织卖淫罪,已判刑)主动到孝昌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左某某利用手机短信方式向闵某传递刘某投案的相关信息。

2、向涉案人员闵某通风报信,逃避打击。

201×××年12月上、中旬的一天,在被告人左某某得知闵某也是涉案人员,便向闵某出主意,让闵某做好隆春芳(因犯组织卖淫罪,已判刑)及其亲属的工作,使其不再检举揭发闵某。

201×××年12月上中旬的一天,隆春芳亲属找到闵某,并向孝昌县公安局检举揭发闵某,被告人左某某得知信息后,将信息传递给闵某,致使孝昌县公安局抓捕闵某失败。

201×××年12月23日,被告人左某某得知闵某被孝昌县公安局网上追逃后,将此信息告知闵某。在明知闵某被上网通缉后,被告人左某某多次与闵某见面,并商量为其解决上网追逃之事。

2016年8月21日,被告人左某某通过微信向闵某告知孝昌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到广水应山追逃的信息。

2017年11月23日、24日、29日,被告人左某某与闵某多次联系,商谈处理闵某涉嫌犯罪问题。

2018年闵某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左某某示意闵某不做如实供述。

二、介绍贿赂罪

在“广平沐足”案办理期间,被告人左某某介绍余某1向孝昌县公安局主办人厉运东行贿1×××万元。

201×××年11月9日晚,余某1、余某2、闵某一起到广水金帝宾馆,向来广水应山调查“广平沐足”案的厉运东和同行的被告人左某某了解案件,商谈“广平沐足”案的处理方法,并初步达成“尽可能不关人,交罚款来处理案子”的意向。后余某1、余某2、闵某及被告人左某某继续商谈如何感谢厉运东,商谈后决定送给厉运东1×××万元。次日上午,余某1将1×××万现金装入一个土黄色手提包中,在金帝宾馆内将装有现金的土黄色手提包交给左某某。被告人左某某带着装有现金的土黄色手提包回孝昌。当日下午,在孝昌县天福达保安公司的办公室里,以送包为名,将装有现金的土黄色手提包交给厉运东。后经厉运东清点,土黄色手提包里面有10万元现金。

三、索取、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10.98×××万元

1、索贿现金2万元

201×××年11月9日晚,被告人左某某以送给办案人员打牌为名向余某1索要2万元现金。次日下午,由闵某在孝昌县城区碧云天酒店将2万元现金塞到左某某上衣口袋中。

2、收受余某1现金10万元

余某1及广平沐足公司的股东们认为“广平沐足”案要得到较好处理,离不开左某某的帮助,决定给被告人左某某送10万元。201×××年11月19日,余某1准备好10万元现金后,与闵某、吕某(已判刑)一起来到孝昌县明门酒店,由闵某将装有10万元现金的纸质手提袋送给被告人左某某。

3、索要现金×××万元

201×××年12月23日,闵某被网上追逃,201×××年1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左某某以帮助闵某解决网上追逃为名,在广水金帝宾馆向闵某索要现金×××万元。

4、利用职务便利,以入股分红名义索取孝昌县天福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分红”款90万元

2013年,原孝昌县公安局二级单位孝昌县保安公司改制,由县公安局退休干警张某3接手保安公司,张某3委托徐某负责公司组建和公司经营活动。在孝昌县保安公司改制前,左某某任该公司副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公司改制由被告人左某某具体实施。改制期间,2013年×××月28日,县公安局党组会议明确,改制后“保安公司原副经理左某某回治安大队任副大队长,负责保安公司监管工作”。公司改制时,被告人左某某向徐某提出要在改制后的保安公司入股,因为在职正式干警不准参与公司入股,被告人左某某便以其妹夫胡某的名义入股,徐某只好答应。被告人左某某以胡某名义201×××年度领取“分红”款10万元,2016年度领取“分红”款20万元,2017年度领取“分红”款30万元,2018年度领取“分红”款30万元,共计90万元。

天福达保安公司成立后,被告人左某某介绍其姨妹余某3(胡某的妻子)做公司的会计。被告人左某某的“分红”手续都由余某3经办,余某3以胡某的名字出具领款手续,先将“分红”款转到余某3的个人银行账户上,然后再按被告人左某某的要求转账给左某某本人或其他人。

×××、以解决个人费用之名,向天福达保安公司索要3.98×××万元

被告人左某某在监管天福达保安公司期间,以解决个人费用为由,向天福达保安公司索取“好处费”,天福达保安公司以发放工资的形式,自2016年4月至2018年4月,向被告人左某某个人银行卡转账24笔,共计3.98×××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出示了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刑事判决书、个人身份信息、短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左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介绍贿赂罪、受贿罪;并建议对被告人左某某在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内量刑。

对此指控,被告人左某某辩解称:1、没有与闵某传递信息,只是聊天;2、其不知道手提包里装的是钱,不属介绍贿赂;3、在“广平沐足”案中没有收受贿赂:(1)对索贿2万元,没有此事;(2)对受贿10万元,第二天就退给了闵某;(3)对索贿×××万元,是闵某不退钱给余某1,而向闵某要的钱,包含在退还的10万元中;4、对“分红”款90万,有个人投资行为,不是犯罪;×××、对3.98×××万元,是给的车辆油钱。其辩护人辨称:1、指控左某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证据不足,即使该事实能够被认定,也属于受贿罪的要件事实,不能单独作为犯罪评价;2、指控介绍贿赂罪证据不足,即使能够认定,也只能认定10万,且该款已退还,应从宽处理;3、指控左某某索贿2万元证据不足;4、指控左某某受贿10万,其已及时退还,不能认定;×××、指控左某某索贿×××万证据不足,不能认定;6、指控左某某以入股分红名义收取保安公司90万逻辑混乱,不能成立;7、指控左某某索要398×××0元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建议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事实部分

201×××年10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左某某作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为“广平沐足”案涉案人员减轻罪责、逃避处罚提供帮助,给犯罪分子闵某(女,因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刑)通风报信。

1、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闵某传递案件信息

“广平沐足”案案发后,在被告人左某某的帮助下,闵某被扣押的物品得以很快发还,且被行政拘留的卖淫女被提前释放。余某1(另案处理)、闵某等人认为左某某有活动能力,便在“广平沐足”案上继续向左某某寻求帮助。被告人左某某频繁与“广平沐足”案孝昌县公安局主办人厉运东联系,打探案件信息,并通过闵某传递案件相关信息。

201×××年11月9日晚,被告人左某某与厉运东、余某1、余某2(李某2的妻子)、闵某等人在广水金帝宾馆一房间内协商以交罚款不关人的方式来处置“广平沐足”案。

201×××年11月13日,“广平沐足”公司股东及涉案人员害怕被公安机关抓获,通过闵某向被告人左某某打听其上网追逃信息,被告人左某某利用手机短信方式向闵某传递“广平沐足”案涉案人员上网追逃信息。

201×××年11月23日,“广平沐足”案涉案人员刘某(因犯组织卖淫罪,已判刑)主动到孝昌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左某某利用手机短信方式向闵某传递刘某投案的相关信息。

2、向涉案人员闵某通风报信,逃避打击。

201×××年12月上、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左某某得知闵某也是涉案人员,便向闵某出主意,让闵某做好隆春芳(因犯组织卖淫罪,已判刑)及其亲属的工作,使其不再检举揭发闵某。

201×××年12月上中旬的一天,隆春芳亲属找到闵某,并向孝昌县公安局检举揭发闵某,被告人左某某得知信息后,将信息传递给闵某,致使孝昌县公安局抓捕闵某失败。

201×××年12月23日,被告人左某某得知闵某被孝昌县公安局网上追逃后,将此信息告知闵某。在明知闵某被上网通缉后,被告人左某某多次与闵某见面,并商量为其解决上网追逃之事。

2016年8月22日,被告人左某某通过微信向闵某告知孝昌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到广水应山追逃的信息。

2017年11月23日、24日、29日,被告人左某某与闵某多次联系,商谈处理闵某涉嫌犯罪问题。

2018年闵某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左某某示意闵某不做如实供述。

二、介绍贿赂事实部分

在“广平沐足”案办理期间,被告人左某某介绍余某1向孝昌县公安局主办人厉运东行贿10万元。

201×××年11月9日晚,余某1、余某2、闵某一起到广水金帝宾馆,向来广水应山调查“广平沐足”案的厉运东和同行的被告人左某某了解案件,商谈“广平沐足”案的处理方法,并初步达成“尽可能不关人,交罚款来处理案子”的意向。后余某1、余某2、闵某及被告人左某某继续商谈如何感谢厉运东,商谈后决定送给厉运东1×××万元。次日上午,余某1将筹集的现金装入一个土黄色手提包中,在金帝宾馆内将有现金的土黄色手提包交给左某某。被告人左某某带着装有现金的土黄色手提包回孝昌。当日下午,在孝昌县天福达保安公司的办公室里,以送包为名,将装有现金的土黄色手提包交给厉运东。后经厉运东清点,土黄色手提包里面有10万元现金。

三、受贿事实部分

1、索取现金2万元

201×××年11月9日晚,被告人左某某以送给办案人员打牌为名向余某1索要2万元现金。次日下午,由闵某在孝昌县城区碧云天酒店将2万元现金塞到左某某上衣口袋中。

2、索取现金×××万元

201×××年12月23日,闵某被网上追逃,201×××年1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左某某以帮助闵某解决网上追逃为名,在广水金帝宾馆向闵某索要现金×××万元。

3、利用职务便利,以入股分红名义收取孝昌县天福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分红”款90万元。

2013年,原孝昌县公安局二级单位孝昌县保安公司改制,由县公安局退休干警张某3接手保安公司,张某3委托徐某负责公司组建和公司经营活动。在孝昌县保安公司改制前,左某某任该公司副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公司改制由被告人左某某具体实施。改制期间,2013年×××月28日,县公安局党组会议明确,改制后“保安公司原副经理左某某回治安大队任副大队长,负责保安公司监管工作”。公司改制时,被告人左某某向徐某提出要在改制后的保安公司入股,因为在职正式干警不准参与公司入股,被告人左某某便以其妹夫胡某的名义入股,徐某只好答应。被告人左某某以胡某名义201×××年度领取“分红”款10万元,2016年度领取“分红”款20万元,2017年度领取“分红”款30万元,2018年度领取“分红”款30万元,共计90万元。

天福达保安公司成立后,被告人左某某介绍其姨妹余某3(胡某的妻子)做公司的会计。被告人左某某的“分红”手续都由余某3经办,余某3以胡某的名字出具领款手续,先将“分红”款转到余某3的个人银行账户上,然后再按被告人左某某的要求转账给左某某本人或其他人。

4、以解决个人费用之名,向天福达保安公司索要3.98×××万元。

被告人左某某在监管天福达保安公司期间,以解决个人费用为由,向天福达保安公司索取费用,天福达保安公司以发放工资的形式,自2016年4月至2018年4月,向被告人左某某个人银行卡转账20余笔,共计3.98×××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予以确认。

(一)证人闵某的证言证实:201×××年10月,大悟县“广平沐足”足浴店被孝昌县公安局查封,我也被带到孝昌县公安局办案中心,第二天我们几个人被放了出来,办案的工作人员让我们带话给广平沐足的老板过来解决问题。在回大悟的路上,我给我老公李某1打电话说了此事,他说认识孝昌县原县委书记高楚元的司机阳某,让阳某找人把手机和钱包拿出来。一个星期左右,我老公和阳某就去孝昌县公安局将钱包和手机拿了出来,之后李某1又接到公安局电话,让他通知老板将被行政拘留的几个小姐接出来,我就联系老板李某2接人,然后和李某1、陈正一起驾车去孝昌县公安局,刚到公安局,李某1接到他们局里电话要回去开会,李某1就给了我一个电话号码,让我联系他,说他叫左大队。下车后,我就联系左大队,在公安局旁边特勤大队办公室和他简单谈了一下小姐的情况。我让陈某2买两条烟,陈某2出去后左大队说这几个小姐要交1万给法制大队,不然不会放人。我就从包里拿了1万给左大队,过了一会过来一位民警,左大队介绍说是广平沐足案的厉大队(后来听说叫厉运东),介绍完后左大队将1万元交给厉大队,之后我们几个就到拘留所门口等小姐出来。这时我接到一个叫余某1的电话(后来知道余某1是老板李某2的舅弟),他说出事后公司老板都回避了,现在委托他办这个事,有什么事直接和他联系,并说他刚到公安局。这样我们见面后闲谈了一会,然后将小姐带回了大悟。

案发后不久,大概是201×××年11月至12月间,孝昌县公安局因广平沐足案到广水关庙派出所调取所有涉案人员信息,左某某跟我打电话说厉大队过来了,我就跟余某1说让他安排好。余某1就在广水金帝宾馆开了房,并安排在阳某经营的“故乡老屋”饭店吃晚饭。吃饭后厉大队一行人上十人就到金帝宾馆打麻将,左某某、厉运东、余某1、李某2的老婆余某2和我在另外一个房间谈广平沐足案件的事情。

左某某说孝昌县公安局局长已经递交了辞呈,现在局里的事情都是夏政委在主持,左某某的老婆在县政府上班,跟夏政委关系比较好,还把自己的亲戚安排给他开车,这件案子他可以帮忙打包处理。打包的意思就是交一笔非法所得,我们这批人可以不坐牢。余某1当时觉得可以,说是回去跟股东商量一下。左某某说需要一笔钱作为活动经费,去打点关系。正在这个时候隔壁打麻将的为钱的事吵了起来,有人过来敲门,说要散摊,左某某就让余某1拿2万给他们打牌。余某1拿了2万给左某某,左某某就把钱拿到隔壁房间。过了会又回来继续谈案子的事,厉运东说打包得300万,余某1说股东们躲的躲、藏的藏,现在一时找不到人,目前他手上只有100多万,200万以内可以凑一下,300万太多了,回去后要商量一下,先把活动的经费给他们回去帮忙周旋一下。当天晚上闲聊了一会我们就散了。

第二天早上,左某某跟我打电话说厉大队准备回孝昌了,问我们怎么还没有来。我就给余某1打电话,余某1说他在取钱,马上过来。然后我和余某1在金帝宾馆门口碰面,同行的还有余某2,见面时余某1提着一个公文包说钱已经取了,是1×××万。我们三人一起上楼,在一个房间找到左某某后,左某某拿出两扎现金放在桌上,说是昨天打麻将的2万元还给我们,余某2说他们帮了这么大的忙也辛苦了,这2万不要了。正在这时有人敲门,我就把这2万放包里了,余某1就和余某2跟着左某某去了对面房间把公文包装的钱交给左某某,当时厉运东也在场,左某某直接把包某2到车上,他们就回孝昌了。

昨天晚上我们几个人在宾馆商量活动经费时,厉运东还伸出两个手指头比划了的,左某某在旁边说20万,并且在他们回孝昌几个小时后,左某某打电话问我想不想见阿芳(指隆春芳),我说见不见得着,他说有办法让我见。我听他这样说答应了,后来又收到左某某的短信说“钱”。我到左某某办公室后,左某某就跟厉运东打电话,厉运东过来后,左某某就从他桌上拿出早上余某1给的公文包交给厉运东。我看到这个包和早上一样,鼓鼓的。左某某当时问厉运东现在能不能让我进去见见阿芳,厉运东说见不了,但可以给我带东西进去给她,我就把带来的被子交给厉运东了。我看着厉运东将公文包和被子都拿到一辆越野车的后排座位上。

厉运东走后,我就把上午拿的那2万给左某某,他没有要,让我留下来陪他吃饭,我当时说有事就走了,走到孝昌北大桥时就接到阳某的电话,说我不是那个事,人也走了,钱也带走了,这钱是余某1给左大队的钱,让我立即把钱送回去给左大队,他在碧云天酒店等着。见他这样说,我就又返回孝昌,找到碧云天左某某吃饭的房间,进去的时候看见桌子上坐了好几个人,左某某见我来后就稍微介绍了一下,让我坐下来一起吃饭,我当时也不好推辞,就留下来了。在吃饭的时候,我悄悄将2万元钱放到了左某某上衣的口袋,并拍了一下他说“钱”,他会意地看了一下,意思是知道了,后来吃完饭我就回家了。

这件事后不久,我和余某1、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人一起到孝昌县公安局找左某某和厉运东,我看见那个男人背了一个大包,通过他们的谈话我听说包里有×××0万现金,记不清是为李某2办取保还是不坐牢的事去找他们。见到厉运东和左某某后,余某1就把想法和厉运东讲了,并说×××0万的非法所得已经带来了,只要公安局能答应,×××0万马上上交。结果厉运东向领导汇报后,领导没有答应。晚上我们请左某某、阳某夫妇等几个人在碧云天酒店吃饭,吃完饭后,左某某去对面的明门大酒店找阳某的岳父谈事情,他走后。我和余某1等三人就谈今天的事,我们感觉情况不太好,商量着还是送点钱给左某某,让他帮忙。余某1打了几个电话,然后用一张卖房子的纸包了10扎共10万现金,用装白酒的纸袋子装着,让我送给左某某,让左某某从中继续帮忙。我就找到阳某的老婆,让她带我去左某某和她父亲聊天的房间,进房间后,我走到他们坐着的沙发后面,把装有10万现金的袋子放在房间的柜子上,并拍了一下左某某的肩膀,指了一下袋子,他看了一下袋子,我就出房间和余某1一起回广水了。

在我被网上追逃后,左某某还跟我老公李某1打电话,说可以拿×××万元去摆平,当时还发了一个叫左某1的账户给我老公,让把钱转过去。李某1觉得我为这个事跑前跑后,还把自己扯进去了,划不来,就没有同意。后来左某某又跟我打电话,说李某1不够意思,事办了就把人忘记了,还说我被追逃的事是隆春芳的侄女要告我,说我和隆春芳是一伙的,所有才要把我上网的。他还说如果愿意花钱,把隆春芳搞出来,我也会没事,并说需要×××万元。我当时见他说的很有把握,就答应了。几天后,左某某跟他老婆到广水娘家送礼,他打电话告诉我他和阳某在广水金帝宾馆,叫我送×××万去。我带着事先准备好的3万元到了宾馆,我把左某某叫到宾馆后面一个亭子里,说3万行不行,他说不行,我说我包里还有×××000的生活费,一共3.×××万行不行,他还是说不行,说跟别人说好了要×××万的。我没办法,就和我同学张某4打电话,让他带1万来给我,张某4一会就过来给我1万,当时还差×××000,左某某还是不同意,我只好又让张某4去借了×××000过来,凑了×××万给左某某,给钱后我就走了。这×××万送给左某某后,我不知道起了作用没有,开始几次送钱,左某某都跟我打包票说没问题,而且我也是在几个股东之后才被上网追逃的,当时被追逃后,我其实一直在家,没有去哪里,但公安局的人一直没来抓我,期间我还怀孕生了孩子。

以上我参加送钱给左某某和厉运东有五次,一次是交法制科的1万,一次打牌的2万,一次是1×××万,一次是10万,还有一次是最后的×××万,一共33万。

201×××年11月22日,我与我老公李某1的通讯记录“你莫来正在想办法,钱老左说给我”,李某1是向广平沐足的股东要钱,一是股东有我3万元的押金,二是李某1跑关系也用了不少钱。我给李某1发信息时,我与左某某的关系密切,我与左某某在一起时,左某某让我给他生个儿子,还让我与他一起过生日。左某某说给钱是因为要我和他在一起,给他生儿子,这是他为讨好我,对我的承诺。201×××年11月23日,我的尾数为2299的银行卡中存入10万元,是左某某给我的。在给钱的前一天晚上,我与左某某在一起,他说很喜欢我,并说他在花园买了一块地花了几百万,还准备做环保房,说他很有钱,给我10万让我跟着他,做他的情人。我存钱的前一天晚上,我与左某某在明门酒店的一个房间,当时左某某说给我10万元,我坐他的车到县大院最后一排房子,我在楼下等着,他上楼拿了10万元给我,然后给我包了一个车回广水,第二天我就将钱存进银行了。这10万都是百元钞票,用一个塑料袋装着,共10扎,一扎1万。这钱不是我们在明门酒店送给左某某的10万,是左某某给我的钱,他说让我跟着他,让我在孝昌做生意,租房子,还答应给我买房子,他从来没有说这是余某1送的钱。左某某知道余某1是什么样的人,余某1是代表股东跑关系的,我也只是从中跑跑关系,我们给左某某送10万,左某某肯定知道是余某1的钱,他要退钱肯定退给余某1。左某某知道我是代表余某1及股东们送的10万,如果左某某认为是我的钱,既然退给我了,后来他也不会向我要×××万元。

广平沐足案发后,老板为了摆平案子,委托余某1找关系,老板认为左某某可以办事,就继续联系,让我们找左某某帮忙。左某某给我拿了手机和钱包,接着通过他把关押的小姐提前放了出来。在侦查期间,左某某还联系我们认识办案的相关人员,如厉大队等,向我们通报有关的案情及调查的信息,如上网的情况,还有左某某一直在帮助老板操办用200万或是300万、×××00万解决广平沐足案的事。左某某清楚余某1的身份,当时左某某说找一个能代表公司说话的人来谈事,广平沐足公司的股东们就委托余某1找关系,我们经常到左某某办公室找他,余某1也表明过身份。我们与左某某联系一是我与余某1经常到孝昌县公安局找他当面讲案子的事情;二是通过电话联系,有时打电话、有时发短信、微信等;三是左某某有时也在广水应山或是大悟。

201×××年11月6日,厉运东、左某某到大悟,是左某某通知我。201×××年11月9日,厉运东、左某某到广水应山,第二天我们给左某某送了1×××万,帐上说是送给厉运东的1×××万,实际是余某1把钱给了左某某,由左某某把1×××万提走,后来左某某在他的办公室把装钱的包给了厉运东。左某某11月10日上午从应山回来,当天下午我就去了左某某的办公室,是左某某给我打电话,意思是我想不想见一下隆春芳,其实这都是左某某找的一个理由,他叫我到孝昌,主要的目的还是为了2万元的事。

余某1与左某某等在一起商量过如何处理广平沐足案的事,我记得有一次,左某某叫李某2准备×××0万,左某某带李某2去自首,自首后就可以取保。201×××年11月11日,我与左某某的通讯中,左某某说“不是这样,一、是你太高看我了,我没有这能力,而且我一般不愿说情。二、我对老板们办事很不满意。不但没把我的话听进,反而对我说的事感到怀疑,对我不放心。不过话说转来,这是第一次这样,这大的数字,他也敢接。我很不理解,以前最多也是送烟”。左某某具体对老板或是余某1说了什么我不清楚,但是左某某、厉运东等一直在为案子的事帮忙,先是准备300万打包,后来余某1给厉运东发了一个信息,问200万是否可以解决,但是公司的股东心思不一样,一直没有凑足200万或300万,这个事没有搞成。左某某对老板不满意,一是承诺的300万没有到位,二是对左某某的打点也没有到位。左某某一会儿说可以帮忙摆平,一会儿又提别的要求,余某1才要求股东给左某某送10万元。

201×××年11月12日,我和左某某谈论过案子的事,那段时间我们天天在联系,天天在谈案子的事。201×××年11月13日,左某某与我的通讯记录显示,(闵某):我昨天给你打电话叫莫急着报捕,昨天下午打的电话,今天都网上报捕了。(左某某):没有呀,严格按你的指示办呀。哪来的消息,比办案人还准。(闵某):别人在网上查了的。(左某某):你有我清楚,一个就没上。厉队前十分钟打电话我。当时我问左某某,是刘某的朋友说他上网了,我们还没有,他们不是很信,我就问左某某股东们上网的情况。左某某说的是实情,我们相信左某某有能力办这个事。

201×××年11月23日,我与我老公李某1的通讯记录“左说刘投案自首了,带了×××0(万)的非法所得”、“厉大队在问材料,不知道是保他一个人,还是他那一股”、“左说听厉讲也是找了省里的人打了招呼”,上述信息是左某某告诉我的,刘就是指刘某,刘某到孝昌县公安局自首,左某某就把刘某投案自首的情况告诉我们,意思是让我们做好准备。

201×××年12月21日,当天我给左某某发短信“她外甥女去广水找我男人了”,是当时隆春芳的外甥女到广水找我老公,说要找我谈一下,但其实是准备把我叫过去好让公安局的人来抓我。我跟左某某说了这个事后,左某某说这是他们做的笼子,叫我赶紧走,免得被抓了,当时我听了这个信息就走了。

我上网通缉的事是左某某告诉我的,左某某一直跟我要钱,把我的事情摆平,要×××万元的事也不是一两天了。我被通缉后,左某某再次与我见面,我就是在那一天给了左某某×××万元。

2016年8月21日,左某某通过微信聊天,(左某某):你以为不是我管,谁还会管?你回忆一下,我是怎么管的,反过来,你们却这样对我,我不想和你们一样,一直到现在就我在说你的事,你以为还有谁在为你们跑。(闵某)反正我只知道我从出事到现在,家里不像家里,有家不能回,动不动就挨打,你说我还有什么意思。(左某某):周厉去广水了。我听我老公李某1说周大队、厉大队到广水应山来过,找过我老公。我被通缉时一直在家中,但没有人找我,有一两次孝昌公安来时,就只是找过我老公李某1。2017年11月19日、23日、24日,12月1日、12月7日,我与左某某通过微信×××次联系,左某某让我与周队联系,解决我的问题。

2、证人余某1的证言证实:201×××年10月,广平沐足案案发后,因为我的二姐夫李某2是主事的,案发后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为了把案子搞平和,达到尽可能不抓人坐牢,通过罚钱了案的目的,广平沐足公司股东筹了一笔钱用于跑关系,在我二姐夫李某2的要求下,我参与到案件中,主要是管钱和到孝昌县公安局跑关系。在跑关系的过程中,我通过李某1和闵某的介绍,认识了孝昌县公安局的左某某,想通过左某某找到办案的厉运东,把这个案子做小点。

201×××年11月3日,孝昌县公安局将广平沐足案的小姐放了,11月9日,我接到闵某电话,得知左某某及厉运东和办案组一行人要来应山,我把这个消息告诉了股东们(当时刘某、李某2、王某都知道),闵某说安排在阳某的餐馆吃饭,股东们让我先接待,如果有合适的机会再接触主办案件的人问问案情。为了搞好接待,我买了一箱白云边20年的酒放在阳某的餐馆,阳某说他店里有烟,还说他请的有公安机关的人作陪,我们这边不便参与,只管结帐就行了。下午我到阳某餐馆,问他有什么需要,阳某说安排好了,都在打牌,阳某说厉大队打牌需要钱,让我搞1万元,我从车上拿了1万给阳某。接着左某某、阳某从二楼下来,阳某提议说到隔壁安排左大队洗个脚,我就和他们去洗脚的地方,之后阳某让我去金帝宾馆开7个房间。

开房后,我就把情况向股东汇报了,为了与办案人员沟通,就安排我及我二姐余某2、王某的老婆晚上去金帝宾馆见面,考虑到闵某与左某某的关系比较好,就让闵某也一起去。当晚20时左右,因为王某老婆没有来,我就与余某2、闵某三个人去了一个房间等左大队、厉大队,我们先是与厉大队了解了一下案情,没有谈实质性的东西,在这个时间段,其他房间的办案人员要烟抽,我为了买烟就出去了,回来时余某2与左大队、厉大队谈得差不多,主要意思是:尽可能不关人,交罚款来处理这个案子。当时厉大队说尽量协调,不承诺一定办成功。这给股东们留下了余地,随后厉大队就走了。我、余某2、闵某、左某某几个人在房间,接着余某2问左大队怎么安排厉大队,闵某就直接问左某某说“搞几多”,当时左某某考虑了一下说“搞个十几个吧”,确定好送钱的金额我们就走了。

我们在和左大队商谈的过程中,有人到房间敲门,左某某问什么事,回来后左某某对闵某说了什么,闵某对我说他们在打牌,搞2万他们打牌,我就从随身的包中拿了2万给闵某,闵某递给左某某,左某某拿着钱出去了一会,回来后我们又继续谈事情。

第二天早上我就去银行取钱,一共拿了1×××万。到金帝宾馆后,我与闵某商量如何将钱送出去,我将钱装在随身带的土黄色的包里,我们一起将钱送给了左某某,我看见左某某将钱提上了车。这1×××万是送给厉运东的,我们没有直接送钱给厉运东,因为我们与厉运东不是很熟悉,厉运东是主要办案人,我们送钱,他不会收。左某某一直帮我们协调,厉大队到应山来也是左某某给闵某说的,给厉运东1×××万是左某某参与协调的,他们之间说得上话,这个钱由左某某转送给厉运东,厉运东也不会感到不安全。

201×××年底的一天下午,应该是我二姐夫李某2被抓前后,阳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他的餐馆去,到了后左某某对我说,你的包拿回去,里面的东西还在。随后左某某就和阳某叫辞离开了。我一听说退包,当时心情不好,也没有说什么就提着包离开了。我将包拿回家后,经过清点发现多出1万(实际是8000元),也就是1×××.8万,我联想到厉运东的事,认为是厉运东打牌借的1万也退了,就没有再去向左某某过问。

在我们送给左大队10万的当天或是前一天,左大队给我打电话,他当时很生气,意思是说股东们不相信他,还要他为我们办事,我们有更好的关系就自己办,他和厉运东不管了。我给左某某解释他也不听,我不清楚是什么原因,经过我从闵某处了解到,有人找过夏政委愿意出×××00万解决广平沐足案,我把这事汇报给股东们,股东们清楚王某曾经找过孝昌的大老板,提到用×××00万解决广平沐足一事。他们也感到理亏,股东们也知道再找关系也迈不过厉运东这个槛,左某某与厉运东的关系大家都知道,这个关系不能僵,更不能断,股东们商量给左大队安排10万元,以感谢为由缓解与左某某的关系,就急忙派我和吕某带着闵某找左某某调和关系,就是送10万元钱。当时左某某正在气头上,肯定不会与我们多谈甚至见面,就叫闵某一个人上去给左某某送钱。

这次送钱后,具体时间我不记得,我有一次打电话问左某某广平沐足案子的事,顺便问了一声“小礼物”收到了没有(意思是指送给他的10万),左某某当时说钱已经退给了闵某,并说还把上次打牌的2万也给了闵某。我当时听他这样说,感觉很惊讶,就说闵某没有给我们钱啊,左某某当时也没有再说什么,就把电话挂了。听左某某这样说,我把这个事及时对股东们反馈了,股东听说后也很吃惊,就让我给闵某打电话,以借的名义委婉的找闵某要这笔钱。我就给闵某打电话,问她手中宽不宽裕,能不能借点钱用一下,她说她手中也没有,我就说上次送给左大队的钱,左大队说他没有收,并且把上次打麻将的2万一起都给你了,闵某当时不承认,说她没有收到左某某的钱,听她这样说,我就没有再说什么。只是按照闵某的原话说给股东了。后来我听说余某2和王某的老婆一起去找闵某要这笔钱,闵某也不承认左某某退钱给她了。期间,我记不清在什么场合问过一次左某某,左某某说钱是闵某给他的,钱只能退给闵某,没有办法退给我们,我们也不好再问左某某。后来这件事因为股东们都被抓,就不了了之了,一直到现在我们也不知道这笔钱到底在谁手里。

编号(11)的凭证“201×××年11月10日,厉队(现金)1×××万,左队(现金)2万元,阳总餐费烟、房费×××600元,到孝昌过路费×××0元,晚李某1大唐科技(宾馆)见陈见房200元”,“厉队(现金)1×××万”就是孝昌公安局厉运东前一天带人到广水办案,第二天早上我给厉运东送了1×××万现金。“左队(现金)2万元”是当晚我们谈事情的时候,闵某提出左队要2万打牌(或是给别人打牌),我当时给了2万。编号(1×××)的凭证“左队、厉队开房7间1×××26元”就是201×××年11月9日在金帝宾馆开的房间,第二天结的帐。“白云边酒20年1件2160元”就是送到阳某餐馆的酒。“左、阳故乡老屋旁边洗脚180元”就是左某某、阳某在旁边洗脚的费用。“厉打牌(借)10000元”就是厉运东在阳某的酒店打牌,阳某说厉运东要钱,我就给了阳某1万元。

201×××年11月8日10时27分,随州广水金信支行余某1取款80000元、201×××年11月10日9时0×××分随州广水金信支行余某1取款100000元,就是我在11月9、10日所用的费用,送左队2万和厉队的1×××万就是从这里面开支的。

我找左某某主要是接触案件的承办人厉运东,厉运东是案件的主办人,在案件的办理上有很大的权限。我们找左某某并与他深入地联系,要求左某某为我们帮忙,并给他送钱,主要还是看到左某某与厉运东的关系不一般。我们找左某某,一是问案情,如进展、发展方向,还有如人员上网的情况等;二是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三是把我们的想法告诉厉运东,厉运东的想法也通过左某某转达给我们。有时我直接给左某某打电话问,或是当面问,一些敏感的事还是通过闵某来打听,好多事情左某某没有对我们说,是闵某告诉我们的。我给闵某发信息让她通过左某某查过李某2等人的上网追逃情况,左某某查了的,当时李某2等人都没有上网追逃。

3、证人吕某的证言证实:201×××年10月,广平沐足洗脚城被孝昌县公安局查封后,我们股东分两批筹了钱用于跑关系。第一批按每个大股东(李某2、王某、刘某)出资30万,共筹了90万,在90万快用完的时候,又让每个大股东筹了1×××万,第二批应该筹了4×××万。

编号(2)的凭证“送厉、左、陈计6万元整,落款人杨某1,201×××年11月10号”,是我写的,杨某1在算帐的时候说这6万都送给了办案人员,这个情况股东们都知道,他让我帮他代写了这张条子。编号(11)的凭证“厉队(现金)金额1×××0000;左队(现金),金额20000,时间201×××年11月10日”,厉队是厉运东,左队是孝昌县公安局的工作人员。

201×××年11月中旬,股东们商议让余某1去找一下孝昌公安的办案人员,给他们安排一些钱帮助疏通关系,叫我陪着余某1一起去,去做个见证。那天晚上我和余某1一起上了车,在车上有个女的,余某1介绍说是闵某。晚上19时许我们到了孝昌明门酒店,闵某和一个姓左的人联系。在车上余某1从他包里拿了一捆钱给我,并说“哥哥,车后面有一个纸袋子,你把钱放在袋子里给闵总”,闵某说,别人看到这些钱不好,叫我用什么东西包着,于是我在车里随便找了一张纸把钱包起来后放进纸袋子交给了闵某,过了一会闵某拿着装钱的纸袋子走进了明门酒店。大约十分钟后闵某就回到了车上,她说“事办完了,我们回去吧”。这次送钱是在算账之后,是用第二次筹的钱送的,在这次送钱之后,李某2被抓,股东们就各自跑路了,所以没有算过帐。这笔钱是余某1和闵某送的,收钱的人肯定是不会还给我的,还没还给余某1或闵某我就不知道了。

4、证人阳某的证言证实:201×××年大悟广平沐足案发的第二天,我一个广水的朋友李某1给我电话,说大悟的洗脚城被孝昌县公安局查封了,他老婆闵某当时在那个店里玩,查封的时候把他老婆的钱包和手机扣走了,另外还带走了十几个小姐,问我能不能找人帮忙把他老婆的钱包、手机和十几个小姐弄出来。当天下午我就和李某1一起到孝昌来找人帮忙。

我找的是孝昌县公安局的左某某,我以前在陡山派出所上班就认识他,加上他爱人和我都是广水人,我们之间来往比较多,个人关系走得也比较近,正好那段时间我在找左某某帮忙跑贷款的事,所以那天就直接找的左某某。

那天下午我给左某某打电话,我们在碧云天酒店见面,李某1对左某某说了广平沐足的事情,左某某说他去帮忙问一下,应该没有问题。之后我们便一起闲谈,准备一起吃晚饭,期间,李某1出去买了6条1916的香烟,吃饭前我还打电话让治安大队的周某过来,但他没有吃饭,说有事就走了,吃完饭后我和李某1就回广水了。这6条烟给了2条左某某、2条厉运东,另外2条给谁了我不记得。之后,我们通过左某某帮忙将李某1老婆的钱包和手机拿了出来,小姐也放出来了。

201×××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13时许,左某某和治安大队的人陆续到了我的餐馆,有沈某、陈某3、杨某2等人,还有厉队长。他们来之后,我安排了一个带麻将机的大包房,让他们打麻将。一会后,左某某打电话对我说厉运东要钱,先拿1万给他,当时闵某和余某1在旁边,他们拿了1万,我拿着钱上去给了左某某或厉运东。后来吃饭时,广水公安局的胡所长、张华舟和左某某的三连襟和姨妹也参加了。吃完饭后,他们说不走了,我就带他们到金帝宾馆开了几间房,房间是余某1开的。

打麻将的1万元厉运东退了,具体是怎么还的我记不清。我听他们说是来找广平沐足的股东,中午在下面乡镇派出所吃完饭过来的。余某1、闵某应该是和他们联系好过来的。他们吃饭的费用是第二天余某1结算的。编号(11)凭证“阳总餐费、烟、房费×××600元,时间201×××年11月10日,报销人余某1”就是那天余某1结算的费用,另外余某1还送了一箱20年的白云边酒。

第二天他们就走了,第二天的中午或是下午,左某某跟我打电话,好像很不高兴,意思是在发闵某的牢骚,事情没有办好就走了,说她不够意思,让她回去把事情搞清楚。我就给闵某打电话,说左队长不高兴,事情没有搞清楚就回去,我叫她回去把事情安排好。

201×××年我借别人的钱把贷款还了还想续贷,但我丈人不想将他的房子给我做抵押,我就请左某某帮忙做我丈人的工作。左某某答应让我们到明门酒店见面,我们到酒店后,在门口碰到了余某1和闵某,听他们讲也是有事来找左某某的,还是为之前的广平沐足案一事。后来我和左某某、我丈人、我老婆一起在房间里谈事情,后来谈完事我们就回去了。

201×××年11月,李某1让我找左某某说案子的事情后几天,李某1再次找我,我说我有事,别人在餐馆要钱,不然不送货,李某1让我先过去,钱的事他来办,李某1后来借了我3万元。201×××年12月底的一天,左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和闵某有点事找我,我就说在金帝宾馆见面。我开好房碰面时,看见左某某手里提了一个公文包,过了一会闵某也来了,她到房间后,左某某问我是不是在李某1手里拿了3万,我说是的,左某某说闵某要用钱,你能不能把3万给她,闵某也跟着左某某说这样的话,闵某还说公司的钱用了一部分,现在事没有搞成,在退他们的钱。我当时一听就感觉他们在做我的笼子,找我要钱,我就说我手里也不方便,没有钱。闵某听我这样说,就说先找她的同学借,然后闵某打她同学电话,一会后她就下去找同学拿钱。她下去一会后又打左某某电话,让左某某下去,左某某就把他的公文包某2着出了房间。一会后,左某某一个人来到房间,说闵某走了,事情解决了。然后左某某和我到了餐馆,一直在等余某1,说是要还余某1的钱。左某某是如何退钱的我不清楚,左某某为还钱的事就来过一次,就是还余某1的钱。

201×××年10月,我要还湖北银行的贷款,当时手上的钱不够,就向左某某借了30万。通过查看银行账户,201×××年9月2×××日,10月1×××日,余某3向我湖北银行转帐3万,向建行账户转帐27万。201×××年10月,我为了还贷款,找左某某在孝昌天福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借了3万元,当时我在左某某的办公室向他借钱,他直接安排保安公司一个姓余的会计给我的。这3万保安公司的人一直没有人找我要,但左某某对我提了两次还钱的话。

×××、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201×××年秋天,其老公阳某为贷款的事情托左某某做其父亲黄某2的工作,在明门酒店门口碰见闵某,后其将闵某带到左某某所在房间,当时闵某提了一个纸袋子,闵某将袋子放在房间后就离开了。

6、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实:201×××年10月左右的一天晚上,其女婿阳某通过左某某说情让其将自己房屋提供抵押,当时一名操广水口音女子进过房间。

7、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年10月21日,大悟广平沐足涉嫌组织卖淫被孝昌公安查封了,我老婆闵某被关了一晚上,但是包和手机还被扣着,看能不能找人把东西拿出来。我通过阳某认识了左某某,接左某某、厉运东一行人吃饭,我买了6条1916的烟,饭后给了左某某2条、厉运东2条,还有一位姓周的2条。后来左某某说,厉大队说可以把关押的小姐放出来,但要交1万元钱,后来闵某交了1万。闵某垫了1万后,我找李某2和王某要过,他们说等办完事再算账,我也找余某1要过,但他们没有给钱。

201×××年12月2×××日,闵某说左某某在广水送礼,和阳某在金帝宾馆,让她去谈被孝昌公安上网追逃的事。在此之前,闵某被上网后,闵某说左某某要发一个账号我,让我打×××万过去,他有关系把事情摆平,我想到闵某为广平沐足的事跑上跑下,还是被上网了,当时很生气,就说我没有钱,他们想怎么办就怎么办。后来我还真收到左某某发过来一个叫左某3的邮政银行账号,并且还发了一个尾数为777的手机号码。闵某出去后没多久,她的同学张某4给我打电话,说闵某让他找我拿钱,我问闵某什么情况,闵某说左某某可以帮忙把事情摆平,但非要×××万,她手里只有3.×××万,让我想办法弄1.×××万。我说手里真的没钱,如果你相信他能把事情摆平,我就去找你妈,看她手里有没有钱。之后我就和张某4一起到我丈母娘家,从她手里拿了1万给张某4。一会后,闵某回来了,我问她情况,她说左某某非要×××万,她还向另外一个朋友借了×××000元,我听她这样说很气愤,就没有再多问。

8、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年底的一天下午,我女婿李某1和一个人向我借钱,说为了闵某的事,后来我拿了1万给他。我没问他拿钱怎么用的。

9、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闵某是我同学。201×××年12月2×××日,闵某让我送她去金帝宾馆,说孝昌公安局办理广平沐足案件的人到了广水,她要筹钱给他。后她让我联系她老公李某1拿钱,后我与李某1找到闵某妈妈拿了1万,我将钱送给闵某后,她说要凑×××万,还不够。她又让我去找人拿了×××000元。我之前跟闵某去过孝昌公安局几次,她说和她一起的妈咪把她供出来了,要给点钱别人帮忙跑关系,她这次凑×××万很急,应该是为了她的案子。我和她去过孝昌几次,当时送她到公安局门口,我没有下车,看到她下车后进了公安局旁边一个二层办公楼,好像是特勤大队,还有一次送她去了一个酒楼,对面有个明门酒店。她见了哪些人我不知道,每次我都在车上等她,没有一起去。

10、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年10月,阳某打电话叫我和李某1一起去孝昌县公安局找人帮忙,我们三个人就一起到了孝昌,晚上吃饭时阳某介绍了左大队,我听到他们在谈公安局把李某1老婆的包扣了,能不能想办法把包拿出来。几天后,阳某又让我和他去孝昌,说李某1在孝昌,过去后我们一起吃了晚饭,听他们说李某1老婆一起玩的几个女的被孝昌公安局关了,看能不能把人放了。

有次孝昌公安局的周大队跟我打电话,说厉大队要来广水办案,叫我接待一下,我给他们一行三人开了房,厉大队说他想到广水找几个人,叫我帮忙联系一下,我说我对应山不熟悉。第二天下午我接他们吃了晚饭,之后就没和他们接触了。

11、证人左某1的证言证实:201×××年10月左右,左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广水来了几个朋友,让我接待下,我就在明门酒店开了一间房,经过介绍认识了李某1和广水公安局一个陈大队,我听见他们在说孝昌公安查处大悟广平沐足店把谁的包和手机扣了,想找左某某把东西拿出来。后来广水那边的人多次来孝昌来找左某某,基本上我都参加了,通过接触我认识了一个叫小闵(李某1的妻子)的和一个姓余的(听说是广平沐足的股东)。他们来找左某某大致就是谈广平沐足案子的事情,具体怎么谈的我没注意听。

有次我和左某某在一起,姓余的一个人到孝昌找左某某,左某某问姓余的,说他听阳某说小闵到孝昌来用了钱,在姓余的手里拿了钱的,姓余的说是的。这样左某某就给小闵打电话,问她是不是在姓余的手里拿了钱的,小闵在电话里承认拿了钱,左某某让她将钱还给别人。当天晚上我开车和左某某一起到应山找小闵,并和小闵与她老公李某1一起到茶楼谈钱的事,小闵承认拿了别人的钱,但她说用了,她还让我借几万给她,我没有答应,后来我们就回孝昌了。

过了个把月,我又开车和左某某一起到广水,到电话中,左某某和小闵联系好了,但去了后小闵没有接左某某的电话,这次没有见着。

就我知道的,左某某就是帮忙拿了包和手机,至于左某某在广平沐足案中找人说了情或帮了忙没有我不清楚。

12、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年10月21日,广平沐足案发后,我们几个股东知道案子的严重性,经常在一起商量怎么处理,最后决定3个大股东先出30万,共90万用于跑关系,不够的部分以后再补,钱由我舅弟余某1保管,帐由吕某管。这90万筹到位后,很快就用完了,后来我们股东又商量每股再出1×××万,但我和朱某第二次应当出的1×××万没有出到位。两次就筹集了120万。

第一笔用的钱是刘某经手准备送给北京的周姓领导2×××万,第二笔是由我老婆余某2几人经手送给孝昌县公安局办案的厉运东1×××万或17万,第三笔是由闵某和余某1、吕某经手送给孝昌县公安局的左大队10万。其余的钱用于发工资20万左右,还有的钱用于购买烟酒和吃饭送礼上面了。第二次筹的钱大概用了十几万,用于什么地方我记不清楚。

2017年12月我们的案件被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后,快要送到监狱服刑前,我老婆余某2到看守所探视我,我说花了那么多钱,还判的这么重,真划不来。我老婆对我说,送给厉运东的钱已经退给她了,送给左大队的钱应该也退了,钱应该在闵某手里,别人肯定是帮不了才不帮的。这样我才知道,送给孝昌县公安局的两笔钱都退回了。左大队退钱是退给了闵某,可能是余某1告诉我老婆的,这事闵某没有对股东说,而且她认为案发后自己受了损失,这钱她也不愿意退出来。

1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年10月21日,广平沐足案发后,股东们为了把案子搞小点,重点是不抓人,我们股东决定筹集一些资金来跑关系送礼。我们分两次筹集了13×××万,第一次是93万,第二次是4×××万左右。

当时是李某2在店里主事,案发后,股东们准备让李某2一个人出来扛这个事情,李某2的事情搞小了,整个案子就小了。李某2提出让他的舅弟余某1来管钱,同时吕某管帐。

编号为(11)的凭证“厉队(现金)1×××0000,左队现金2万元”,编号为(2)的凭证“送厉、左、陈计陆万元”,编号为(9)的凭证“刘总支出现金×××万元”,这是余某1送厉队长、左队长的钱。送这些钱的时候,我都不在场,应该是李某2电话通知我的。

14、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201×××年10月广平沐足案发后,我们几个股东在一起商量如何处理这个事,开始有人提议让李某2把这件事扛着,但他不同意,后来提出大家一起凑点钱去跑关系,每大股先出30万,共90万,我只出了12.×××万。钱是由余某1在管,吕某负责监督钱的使用管帐。我不清楚怎么用的,一些事我没有参与。我听说主要用于请客、购买烟酒和跑路子送礼。在案发后不久,李某2有次在电话里告诉我,孝昌县公安局办案的民警到广水来,是余某2、余某1、闵某他们接待的,他们找了办案的厉大队和一个姓左的,送给他们十几万元钱。

90万筹齐后不久就用完了,之后几个股东商量每股再出1×××万,共计4×××万,但我当时没有钱,就让李某2先垫着,他同意了,至于这笔钱李某2出了没有我不知道。后来因为李某2被抓,股东之间就散伙了,一直没有再碰面,也没有算账。

1×××、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201×××年10月,大悟广平沐足店被孝昌县公安局查封,我们几个股东分两次筹集了13×××万,我先后两次共出了1×××万。上述款项主要用于跑关系,具体是余某1在找关系。我没有经手送钱给别人,听吕某说余某1接待孝昌县公安局的办案人员花了20多万,说余某1用自己的一个金某来包装了十几万送给办案人员,后来还听说办案人员打牌的时候还送了钱的。

16、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年10月,广平沐足案发后,我们几个股东分两次筹集了13×××万,主要是李某2在管理使用,他让他小舅子余某1在管理,吕某记账。李某2没有正式和我算过帐,具体怎么用的我不是很清楚。有一次李某2说孝昌公安局的办案人员到应山来了,他让我出面接待一下,他们吃完饭后说要打牌,其中有个人说没有钱,我联系李某2怎么安排,李某2说让我先搞几万垫着,多搞点,以后再报帐。这样我就到车上拿了6万用塑料袋包着送给了他们。具体是哪些办案的领导我记不准,但肯定有厉运东。凭证“11月10日,送厉、左、陈陆万元,杨某1”的单据就是送给孝昌县公安局厉队等的6万元。在孝昌跑关系的主要是余某1和闵某。

17、证人余某2的证言证实:201×××年我老公李某2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我到公安局找过办案的民警和相关领导,但没有不正当的经济往来。在李某2被抓前,我和我弟弟余某1一起去找过孝昌的办案人员,在他被抓后,我和余某1去过孝昌公安局两次,其中一次是交李某2的非法所得60万,其中有一部分直接转到了办案人员厉运东的银行卡上。我不认识闵某。

18、证人厉运东的证言证实:201×××年10月,大悟县广平沐足案由省公安厅交给孝感市公安局,孝感市公安局指定孝昌县公安局办理,主办人是我,协办人是程某,但在侦办过程中程某没怎么参与,只是在笔录上签字,整个案子是我带领一名协警严祥辉在具体办理,杨某2有时也参与一下,但抓捕嫌疑人的时候一般是杨某2在帮忙。

201×××年10月21日晚上,孝感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的副支队长陈金亮和我们治安大队的大队长汪某带队去查抄了广平沐足店,次日对卖淫女、嫖客及其他涉案人员进行了行政拘留,第二天中午释放了其他无关人员,并将当场查抄的现金、账本、电脑和财务室的三个保险柜及相关人员手机、包都扣押了。

案发后没两天,左某某打电话说能不能把没有关押人员的手机和包退给他们,我说等清理完之后可以退。经过我们的清理,我就打电话给左某某,叫他通知相关人员来把手机和包某1回去了。几天后,左某某打电话说让我把这个案子羁押的人员提前释放,我说只要把相关领导的工作做通,除了转刑事拘留外,都可以提前释放。第二天我主动找到汪某,说左某某找了我的,局里的其他人也找了我的,免得搞得尴尬,除了转刑事拘留外,其他无关的涉案人员要不都提前释放,汪某当时就答应了。这样我就打电话给左某某,让他通知相关人员提前来解除拘留,并把提前释放的钱和罚款准备好。第二天早上上班后没多久,我把提前出所的表填好,找汪某签字后,就让他们把罚款每人1900元交到治安大队办公室,因为提前出所要交每人每天200元的保证金,左某某已经把钱准备好给我带着,在法制大队办好手续后,我把提前出所通知书给左某某后,让他去办手续放人。

在行政拘留人员被释放后没几天,我、沈某和杨某2到广水去抓捕犯罪嫌疑人,在去的途中,陈某3打电话说想在案件中搞几个刑事拘留指标,完成县局的任务,我说要指标可以,但他必须自己过来。之后我们约好在广水市派出所见面,但这次我们在广水没有抓到人。之后陈某3提议到他一个熟人阳某开的饭店吃饭。

到饭店后,已经有一群人在等我们,左某某也在其中,其他人我不认识,后来了解到有闵某、李某2的老婆余某2、李某2的舅弟余某1等人。吃完饭后我们就去一个宾馆休息,陈某3提议打麻将,但我当时没有带钱,陈某3就让左某某送了1万元钱给我,但是打麻将的时候我和陈某3为摸风争执起来,这样没有打成,当天晚上我就睡了。第二天早上我在房间的走廊把1万还给了左某某,当时陈某3也在场。之后闵某把我们几个人叫起来去过早,然后我们就回去了。

回来后的当天或第二天,左某某打电话叫我去他办公室,闵某也在,左某某对我说“看到你的包坏了,你早就应该换个包,咧,我给你买了包,感谢你对这个案子的照顾,以后还是要继续关照”。我当时看到闵某在旁边,没说什么就出去了,左某某跟我出了保安公司的大门并把包递给我。我上车后打开一看,发现里面是钱,我大略看了一下,有十扎,应该是10万,回家后,我仔细的清点了几遍,确定是10万,就把包放进我家衣柜里。第二天,我问和我一起办案的协警严祥辉,这个案子还有没有没弄清的地方,因为我感到左某某不会无缘无故给我10万,严祥辉说这个案子有个妈咪报的是她姐姐的名字,已经放了。我当时便批评了严祥辉怎么不对我说,当天我就和严祥辉去提审隆春芳,想把事情问清楚,但没有问出什么。后来通过做隆春芳的工作,确定了案子里面还有隐形股东李宏星、朱某、杨某1和余某4、闵某等人,并把闵某的照片给隆春芳辨认了。在确定闵某是犯罪嫌疑人后,我就把闵某上网追逃了。手续办完后过了几天,我就把左某某给我的包和10万送到左某某在保安公司的办公室,为了不让左某某有想法,我对左某某说,我不在单位的时候,闵某已经被汪大队上网了,现在你不要管这件事,左某某把包和钱接着后,没说什么我就走了。包是什么牌子的我现在不记得,但看上去还挺高档的,是公文包,颜色是浅棕黄色,里面的10万元钱是×××万元一摞,两摞10万元并排放在包里。

在案发后不久,左某某把余某1带到我办公室,问能不能把案件一次性处理完,我问余某1能不能当家,余某1说可以,我们留了电话号码,定好以后再沟通。事后我跟汪大队汇报,并提出一次性交300万的赃款,所有涉案人员投案自首,并对涉案人员取保候审,再走法律程序,汪大队当时提出要×××00万,我做工作后,他同意了并向市局和省厅汇报,上面也同意了。我就通知余某1,并要求他按这个方案执行,余某1当时答应了。但过了一天,余某1给我发信息说200万可不可以,我说这是上面领导决定的,我更改不了。一段时间后,广水公安局巡逻大队的陈队长、余某1和左某某又找我,说是到省里找关系,少到200万可不可以,我说只要领导发话,一分钱不要都行。过了几天,余某1给我回话,说找了我局的夏政委,答应了200万可以。于是我就和汪大队去找夏政委汇报,夏政委说方案他同意,但300万的退赃他不同意,并说金穗的陈总为这件事找过他,他和陈总已经说好了,退×××00万的赃款。之后我给余某1打电话,说不应该到处找人,把事情搞复杂了,并告诉他领导的意见是交×××00万,让他按这个意见落实。后来一直没有下文,我就按法律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刘某投案后,其他股东各自为政,余某1专门找到我,只为他两个姐夫和他姐姐余某2的事,问退多少赃可以取保,我说按股份的比例退1×××0万,他要求少一点,我说我不相信他,要是想交,就把钱打到我的个人账户,表示你的诚意,我再和领导汇报。但中间约定了两次余某1都失信了,这样我们上了技侦手段,锁定了李某2和朱某的位置,把李某2抓捕到位,随后朱某和余某2都在投案自首了。当天,余某1和余某2也到了治安大队,交了60万的赃款。

因为左某某来找我时,总把闵某带着,看得出来他们的关系挺好,我说闵某是被汪大队上网的,是怕左某某对我有想法。我跟左某某说了闵某涉案的事后,左某某就没有再带闵某在我面前出现过。

左某某不是办案人员,他应该是为这个案子说情,因为他那段时间几乎天天跟我打电话问这个案子的事。这10万到底是谁的钱我不清楚,但刘某投案后,说他们几个股东筹了130万在跑关系,这些钱由余某1在保管和使用,而且左某某一直在为这个案子找我说情,我想这10万应该是从这130万中出的。

在左某某被留置后,我局的副政委周克龙找我谈话,问我在广水办案的时候有没有收别人钱的情况,并说陈某3和我一起到广水办案的时候,别人送了2万给他,他已经上交了,如果我有这样的情况,一定要如实和组织交代,争取从宽处理,我当时就把左某某送钱的事情讲了,并说在广水打麻将从左某某手里拿了1万,第二天也退给他了。

19、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201×××年10月的大悟广平沐足案我知道,是孝昌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侦办的,我当时参加了这个案件的集中统一行动。案件的主办人是厉运东,我是名义上的协办人,这个案件由厉运东负责统筹指挥,严祥辉具体实施问话和笔录工作,其他协警予以协助。

案发当天我到大悟去带过涉案人员,带回来后我也参与了讯问。2017年,汪某大队长安排我带着几个协警到广水组织过一次抓捕,当天没有抓到,我记得是抓捕一名女嫌疑人,具体名字我记不清楚,不过后来听说到了案。在案件侦办期间,我没有与相关涉案人员或家属接触,但听说左某某蛮关注这件案子,但左某某具体找了哪些人,怎么找的,我真的不清楚。

20、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年10月的广平沐足案我知道,是我们孝昌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的副大队长厉运东主办的。

案发后没两天,阳某给我打电话说广水来了两个人,为广平沐足的事,并说左大队也在,让我去陪着吃饭,我答应了。过去后阳某向我介绍了李某1,还有广水公安局的陈队长等人,当天因为我约了朋友去河南玩,饭没吃完就走了,在吃饭过程中,谈到了广平沐足的事,我因为急着要走,就说有左某某在这里是一样,有什么事等我回来再说。

我从河南回来后,阳某几次打电话我说李某1要见我,我当时推了。后来李某1通过阳某知道了我的电话号码,他就给我打了几次电话,说想和我面谈,没有办法,我就让他带个股东过来,问一下是什么情况。几天后,李某1约我到明门酒店见面,李某1还带了一个人,介绍说是股东的朋友余总,我听股东没来,当时就生气了,说既然你们不相信我,怕抓,那你们还找我干什么,这个案子不是小案子,是省厅督办的,不是哪一个能办得了的,不是看我兄弟阳某的面子,我连面都不会见的。说完我就走出了房间,临出门前,李某1硬塞了一条1916的香烟给我,我把烟拿着就回到了单位。

我没有和办案人员一起到过广水,但为左某某和闵某之间的私事我去过广水三次。第一次是广平沐足案发后半个月左右的一天下午,左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喝了酒的,让我开他的车,到明门酒店送一位朋友去广水。我到后就看见左某某和一个瘦瘦高高的女人站在门口,在车上左某某给我介绍说她叫闵某,也是为广平沐足案过来的。到广水后,我们到阳某的餐馆吃饭,一会后李某1也过来了,这时我才知道闵某和李某1是夫妻,吃完饭我和左某某就回孝昌了。第二次是2017年秋天的一天早上,左某某打我电话,让我到保安公司去找他,到办公室后,左某某说李某1给他打电话,在电话中骂他,说他与闵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要到单位来找他。左某某说我们是兄弟,我牢靠点,让我去找一下李某1。我就到广水去找了李某1,我当时跟李某1劝解了好长时间,等李某1气消了我就回孝昌了。第三次是2017年底的时候。左某某找到我,精神上看起来比较烦躁,也是说李某1在抖他的狠,让我去做李某1的工作,之后我就去广水找到李某1,但李某1没有听进去,我就回孝昌了。

我和闵某第一次见面是送她回广水那一次,另外一次就是之后不久,我从广凯宾馆门口路过,碰见闵某从宾馆出来,在和她聊天过程中,看见上次李某1带的余总从宾馆出来了,通过闵某介绍,我才知道他叫余某1。还有一次就是2018年9月,在闵某案件开庭之前,闵某打电话我,说她在公安局门口让我下去一下,我到门口后,闵某说她想找左某某,她和左某某联系不上,让我帮忙联系一下。我当时打左某某电话,他说在碧云天酒店,我说闵某过来了,他当时不愿意见,后来左某某又让我把闵某送到碧云天,到地方后,我坐了一会就走了。

21、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201×××年10月,大悟的广平沐足案是孝昌县公安局办理的,主办人是厉运东,协办人是程某,另外就是几个协警在协助他们。基本上每次抓捕犯罪嫌疑人我们大队长汪某都会让我参与,但我没有参与他们的审讯和侦查。

我到随州、广水、大悟、仙桃、荆州和重庆参与过抓捕,去广水至少×××次以上。我没有同左某某一起到广水抓捕过,但有次我们去广水关庙、长岭抓捕时,当天晚上在广水城区和左某某一起吃了饭的。当时大概是广平沐足案发十天左右,汪某让我和厉运东、沈某三个人去广水传唤广平沐足案的涉案嫌疑人,听说是三个老板,后来陈某3也赶了过去,当天没有抓捕成功,我们在广水阳某的餐馆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我看到一名30多岁、个子蛮高的女人在做服务,事后我才知道她叫闵某。吃完饭后我们准备打麻将,后来厉运东和陈某3吵了起来,就没有搞成,第二天我们就回去了。我没有接受涉案嫌疑人或亲属的礼品礼金。

22、证人沈某的证言证实:201×××年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汪某打我电话没接到,第二天我回电话,他对我说了广平沐足的案子,考虑到观音湖派出所的案子比较少,我想从中分点案子,就找汪某,他同意我们参与案件办理。这个案子的主办人是厉运东。

201×××年11月9日,我们到广水去办案,当时办案的有厉运东、杨某2等人,具体人员我现在记不清,我是开自己的车过去的。到广水后,我们到一家宾馆登记住宿,当时左某某、周某和一个女的来到宾馆,他们不是办案组的人员,我对他们到来比较诧异,但没有多想。左某某、周某和那个女的就与厉运东联系,我没有过问。

入住后,我们一起到广水抓一个姓刘的涉案人,但没有找到人,晚上广水公安局的同行接我们吃饭,我记得有杨某2,另外一部分人与左某某去别的地方吃饭了。吃完饭后,我们先回宾馆,我看见左某某与那个女的也过来了,一同来的还有几个不认识的人,具体我没有打听。左某某、厉运东等人回来后,我们一起在房间里谈了一会,后来我与厉运东争吵起来,我们就都休息了。

第二天早上我起床后,清理包时发现里面多了一个信封,里面是2万元钱,我不知道是谁送的,也不知道其他人有没有,我不好问别人,也没对别人讲。第二天回来后我就到局纪检组向左雨明汇报后将钱上交了。我认为别人给我塞2万,这个事与广平沐足有关,左某某、周某不是办案人员,而且还带了一些我们不认识的人过来,这个事应该与他有关系,具体什么情况只能说与大悟广平沐足案有关。

23、证人汪某的证言证实:201×××年10月,广平沐足案由孝感市公安局交给我们孝昌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办理,由厉运东主办,程某是协办人,协警严祥辉参与得多一些。在广平沐足案侦办期间,被行政拘留的涉案人员有接近20人,只要违法的人把罚款和提前解除的保证金交了后,有提前解除的情况。

我们把广平沐足的相关财务账目扣回来后,发现总收入有2000多万,由于当时公安局的经费保障还不充足,当时有创收任务,我就想从这个案件中收×××00万的赃款,当时我给政委夏祖耀汇报了一下自己的想法,就是总共收×××00万赃款,涉案人员主动到案,积极退赃,可以取保候审,但还是按法律程序走,夏政委同意我的想法。我就与主办人厉运东商量,他建议收缴赃款300万,我当时不同意,后来考虑了一下,感觉主办人提出300万,应该有他的道理,最后还是同意了,但这些涉案人员没有交齐这笔钱,也没有落实。后来涉案人员到案后,有的退缴了一定赃款。

我听厉运东说过,左某某对这个案子很关注,找他说过情,但左某某平时与我接触不多,他没有为这个案子找过我。

24、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孝昌县保安公司注册成立,法人代表、总经理是张某3,我在公司负责人员管理和日常业务,兼任公司的报帐员。2012年初,小河镇派出所所长左某某调回县公安局后全面负责保安公司的工作。2012年省公安厅发文要求全省的保安公司与公安局脱钩,实行市场化运作,并要求在2013年上半年必须完成改制。改制后的公司在业务上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监管(后来由内保大队监管),同时规定改制后公司的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年以上保安公司工作经历。当时我和张某3都在保安公司做过,符合改制的条件,于是我们两人商议共同接手改制后的公司,张某3为了入股还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2013年7月,我们合伙成立了孝昌县天福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张某3占股×××1%,任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我占股49%,任副总经理。由于张某3住在孝感,他全权委托我管理公司,所有工作由我在负责。公司现有我、田某、余某3和左某2四人,余某3是左某某的姨妹,左某2是左某某弟弟左国平的儿子,都是左某某介绍进来的。

当时在工商注册时是我和张某3两位股东,但实际上还有另外两个股东,一个是黄某3,另外一个是胡某,胡某是左某某的连襟,但胡某只是名义上的股东,实际股东是左某某。黄某3是我老乡,我想着公司成立后,最赚钱的就是押运业务,黄某3一直在孝感市押运公司工作,业务和关系也熟,我就把他拉过来入股。在公司改制前左某某在负责保安公司的工作,公司改制也是他具体实施,他当时向我提出要在新公司入股,我说上面有明确规定,在职的正式干警是不准入股的,他说他知道,以他的妹夫胡某的名义入股,只要我不说,谁也不会知道。由于当时左某某在负责保安公司的改制工作,在公司改制后左某某要到治安大队任副大队长,他还是负责监管改制后的保安公司,我只好答应以他姨妹夫胡某的名义入股。

保安公司改制时,我、张某3、左某某、关某(当时黄某3在孝感上班,委托他的舅兄关某来的)在一起商议成立公司的事,当时说,谁有钱就多出,左某某说他可以拿20万,张某3答应出80万,张某3还要求把公司落在他头上,他任法人代表。公司注册时,张某3委托我全权处理,结果在银行转款时,张某3没有将80万转过来,当时时间很急,我就直接找关某一次性借了100万,在孝昌县工商银行用张某3的名字存了×××1万,用我的名字存了49万,公司通过了验资后,我便把借关某的100万还回去了。

孝昌县天福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工行银行记录,账号18×××44,①2013年7月9日,贷100003×××0.04,对方账号18×××64,户名孝昌县天福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摘要:验资成功转基本户;②2013年7月9日,借800000,对方账号62×××35,对方户名关某;③2013年7月17日,借100000,对方账号62×××35,对方户名关某;④2013年7月23日,借70000,对方账号62×××35,对方户名关某;⑤2013年8月13日,借29000,摘要:费用。上面的银行记录还了关某97万,那2.9万也是还给他的,我记得借他的100万都还清了。

左某某当时答应可以出20万入股,但实际上没出一分钱,在向银行交款时我也没有向左某某要他答应出资的20万,因为我一次性向关某借了100万,钱已经够了,后来左某某一直没有往公司投入过资金。

左某某在公司分了红的,四个股东的分红都是一样多。左某某这几年一共领取了分红款90万,都是以胡某的名义领取的,其中201×××年度分红10万,2016年度分红20万,这20万直接抵还了左某某在我公司的借款(2016年左某某在公司借了30万),2017年度分红30万,其中10万抵还了左某某在公司的借款,2018年度分红30万。以上分红款在帐上都有记载,具体手续都是公司会计余某3经办的,余某3领取后再转给左某某。

左某某在我公司领过工资,具体以公司的账目为准。左某某湖北银行查询记录,卡号623076********×××414484,2016年4月2×××日至2018年4月27日,每月代发共计26笔,金额398×××0元,是上述时间段我公司给左某某发的工资。因为左某某对我说,他的工资被他老婆管了的,他没有零花钱,提出公司帮他解决点费用。想到他主动开口了,也考虑到要他帮忙公司协调外面的关系,我便安排公司的财务人员每月发1×××00元工资给他。

2016年,左某某说他女儿要在武汉买房子,叫我从公司挪30万借给他,年底分红时再从他的分红款中抵扣,我说那就以借的名义从公司给他转30万,抵年底分红款。他当时就叫他姨妹余某3写了一张30万的借条,放在公司出纳田某那里,我安排田某给左某某转了30万。孝昌县天福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工行银行记录,2016年9月13日,金额30万,对方户名左某某,备注借款,就是我公司借给左某某30万的记录。这30万是用左某某的两次年终分红款抵扣的,一次是2017年初用左某某2016年的20万分红款抵扣的,一次是2018年初用左某某2017年分红款抵扣的10万。查看公司银行流水:2017年3月22日,股本金费用20万,2017年3月22日,贷20万,对方户名左某某,还款。就是我安排公司出纳田某将左某某的股本金费用(股金分红)20万直接抵扣了借款。201×××年2月×××日,股本金费用14.×××万,2018年2月×××日,贷10万元,还款胡某,就是用左某某股本金费用14.×××万中10万抵扣了借款。

2013年天福达公司注册开始经营后,还继续沿用原保安公司账户,在财政领用非税票据收取服务费。201×××年9月县财政局不再提供非税收据,并要我公司结清所领用的票据,为了完善手续将票据资金回笼,我安排余某3从社保资金账户(余某3个人账户)转了42万到财政非税账户,凑了472800元团了票据回笼资金,然后从县财政将这472800元回笼资金拨付到保安公司,安排余某3将这笔钱转到她个人账户用于抵补余某3社保资金账户的钱。

查看余某3建设银行流水,账号62×××06,时间201×××年9月21日,交易金额472800元,余额479868.78元,对方账户孝昌县保安服务公司。时间201×××年10月1×××日,交易金额270000,对方户名阳某。这笔资金中27万转给阳某我不清楚,要问余某3。余某3将这个账户上6.3万转给丁国华,应该是丁国华交给公司的社保资金,9.4万转给鲁某我不清楚,我和我公司与鲁某没有经济往来关系。

2×××、证人余某3的证言证实:我的爱人叫胡某,孝昌县天福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张某3,但他很少到公司,公司的所有经营活动实际上是经理徐某一个人在负责,公司出纳是田某,司机左某2。

事实上我的老公胡某不是该公司的股东,他只是名义上的股东,实际上的股东是左某某。左某某的爱人是我亲二姐余某5,左某某是我二姐夫。

我公司是201×××年度开始分红的,一般是下一年的第一季度、春节前后发放上一年度的分红款。201×××年度分红10万,2016年度分红20万,2017年度分红30万,2018年度分红30万,但2018年度只发放了左某某和徐某的分红款30万,其他股东还没有发。左某某交待我说,股金分红时,他的分红手续都由我经办,分红的钱以我爱人胡某的名字出具领款手续,先转存到我的个人银行账户上,然后再由我转给他。左某某所有分红的钱都是这样处理的,这些胡某都不知情,与他没有关系。

公司正式分红是从201×××年度开始的,201×××年度左某某的分红款是10万,我以我爱人胡某的名字打了一张10万的领款单,然后公司将10万转到我的个人建设银行卡上。孝昌县天福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201603字第3×××号财务记账凭证:《领款单》,时间2016年2月18日,单位或姓名:胡某,领款事由:投资款,金额壹拾万元整,领款人:胡某。这就是我以胡某的名义出具的领款单,上面的字是我写的。这笔10万的分红款到了我帐上几天后,左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把他的分红款直接从我的帐上转给他的一个熟人,随后发了一个银行账号给我,叫我给那个账号转9.4万,我便按左某某说的转了。按银行流水显示,是转给了鲁某9.4万。

2016年度左某某的分红款是20万,是2017年3月算的帐,这20万的分红款,徐某安排出纳田某直接抵扣了左某某在公司的借款。当时左某某的女儿想在武汉买房,找徐某借30万,徐某说先在公司的帐上借30万给左某某,如果左某某不还钱,就从他每年分红款中抵扣,但要先打个借条。当时左某某要钱蛮急,便叫我打了个30万的借条交给田某,田某就从帐上转了30万给左某某。因为左某某是公司股东,他是监管公司的领导,他入股的事情不能让外人知道,并且名义上的股东是我爱人胡某,他的分红手续都是我经办的,所以就让我打借条。2017年把2016年度的20万分红款抵扣了一部分借款后,田某将我打的30万借条退还给我,我又重新打了一张10万的借条给田某。当时左某某他们去武汉看房了,不知道什么原因到现在还没有买房。

左某某2017年度的分红款是30万,是2018年2月算的帐,我以胡某的名义打了一张30万的领款单,田某直接扣了10万抵扣了左某某剩下的10万借款,然后将我打给她的10万的借条还给了我。另外给我的农行账户分别转了10万、×××.5万,还付了4.×××万现金。这笔30万的分红款除了抵扣10万的借款,我又按左某某要求转了10万给我二姐余某5,剩下的钱我陆续转给了左某某。

2018年度的股金分红款是以保安队员工资的名义造表发放的,主要是为了规避缴纳个人所得税。当年度计划分红120万,但因为只造了67万的表,只够两个股东的分红,所以就先发了左某某和徐某的分红款各30万。这30万中,2019年1月,我叫出纳田某直接将左某某的分红款10万转给了他女儿的银行账户,我记得是工行账户,尾数是777,卡号是左某某用微信发给我的。另外我还通过微信给左某某多次转钱,大额的我记得一次转了3000,一次4.×××万,依次4.3万,一次万,还有10万在我帐上。左某某手机微信截图显示的转帐记录共10.2万是我经手的左某某在保安公司的分红款,我的农行账户流水显示的10.1×××万与转帐记录是一致的,其中有×××00元的转帐是微信钱包转的,银行记录上反映不出来。

我代替左某某转帐9.4万,还借款30万,银行转帐给左某某8.2×××万,给我二姐余某510万,给左某某女儿10万,微信转帐给左某某10.2万,共计77.8×××万元,这些都是保安公司的分红款,不是我的钱。这几年左某某的分红总共是90万,全部是我替他办的手续,除了10万我存了定期留在我的帐上没有给他,其他应该都给他了。

左某某在保安公司还领过工资,从2016年4月2×××日至2018年4月27日,每月代发共计2×××笔,金额398×××0元。至于为什么领工资我不知道,那是公司领导的事。

201×××年9月21日,我的建设银行流水显示交易金额47.28万,账户余额47.986878万元,对方名称孝昌县保安服务公司。这笔钱是当初天福达保安公司刚营业时还沿用孝昌保安服务公司的账户,在财政领票收服务费,后来县财政局要停用非税票据,并将以前开票的手续结清,为了将票据资金回笼,公司先进了×××2800的帐到财政非税账户,徐某又安排我从社保资金账户转42万到非税账户,总共紧张472800元到财政,结了财政的票据手续,之后保安公司从县财政将这笔钱拨回,徐某叫我把钱转回我的帐上。这47.28万转到我的帐上后,当天我取了×××2800元还了以前公司先进到财政非税账户的帐。后来左某某叫我转了27万给一个叫阳某的人,其他具体用到哪里我记不清了。我不认识阳某,转这笔钱时阳某或左某某没有给我出具有关手续,这笔钱现在还没有还。201×××年9月2×××日,我的湖北银行流水显示转帐3万给阳某,是天福达保安公司存在我私人账户上的钱,是为解决保安公司改制遗留下来人员的养老保险的钱。这笔3万也是左某某让我转的,这笔钱也没有还。

26、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孝昌县保安公司改制为有限公司,实行市场化运行,我哥哥左某某打电话叫我到他办公室去,我到后他对我说,他在保安公司入了股,但他是公安局的正式干警,同时又在负责监管保安公司,按规定是不能入股的,为了不让其他人知道,他交待我说如果有人问起入股的事,就说我是股东,而实际享受分红收益的是我哥哥左某某。左某某没有告诉我他入了多少股。

左某某入股的分红款我没有经手,都是我爱人余某3经手的,领款单也余某3以我的名字出具的,上面的字迹也是余某3写的。

27、证人田某的证言证实:孝昌县天福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是股份制独立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张某3,总经理是徐某,日常经营活动是徐某负责。工商注册的股东只有张某3、徐某二人,但实际上还有胡某、黄某3两个股东,总共四个股东。我认识胡某,他是我公司会计余某3的丈夫,余某3是左某某爱人的亲妹妹,胡某与左某某是连襟关系。

公司每个年度分红四个股东都是一样多,201×××年度是10万,2016年度是20万,2017年度是30万,2018年度是30万。公司201×××年度到2018年度,胡某的分红款都是余某3经手领取的。以胡某名义领取的2016年度20万分红款和2017年度10万分红款用于归还左某某2016年9月借公司的30万,具体原因我不清楚。2019年1月,余某3叫我转给左某某女儿10万我不知道具体原因。通过这几件事,我怀疑不是胡某入股,可能是左某某入股,不然的话余某3不会把这么多的分红款替左某某还帐或转给左某某女儿。

28、证人鲁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春节过后,由于我在外面承包工程缺少垫付资金,于是向左某某提出借10万用于工程周转,随后我和左某某在一个茶楼见面,我把具体情况和他讲了一下,并说几个月之后就还给他,他答应了。几天后,他打电话给我,让我把银行卡号报给他,我把建行卡号给他后,他给我转了9.4万,这笔钱我用了大概3个月,然后我就把钱还给他了。

29、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孝昌县保安公司改制后成立孝昌县天福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我任该公司的法人,但我一直没有管这个公司,该公司的日常工作都是徐某在负责。公司的工作人员除我们两人外,还有出纳田某,是我推荐进来的,会计余某3和司机左某2是徐某推荐的。

工商注册的股东是我和徐某两个人,我占股×××1%,徐某占股49%,但实际上有4个股东,在入股的时候,徐某跟我说,还有胡某和黄某3也要入股,我只是对徐某说,公司必须注册在我的名下,让他经营管理,公司赚了钱按股份分钱,亏了也按股份垫钱。公司注册验资都是徐某在经办,注册登记需要钱,徐某叫我打80万到银行注册验资,但是转帐时我打错了一个数字,没有把钱转过去,之后徐某个人想办法解决了验资的问题,至于钱是从哪里来的我不清楚。

公司具体分红我不清楚,每年保安公司都会把钱打到我的帐上。保安公司向左某某发工资的事我不清楚。

30、证人黄某3的证言证实:我与徐某是老乡,我到孝感市武装押运公司上班是徐某介绍的,徐某成立孝昌县天福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时,准备在孝昌开展押运业务,因为我一直在押运公司工作,对整个流程都很熟悉,徐某邀请我入股该公司,但后来孝昌的押运业务达不到标准,没有成立押运公司。我只知道公司有两个股东分别是张某3和徐某,我不认识左某某,也不知道他在公司有没有入股。

31、证人石某的证言证实:200×××年左右,我分管孝昌县保安服务公司,2013年上半年,保安公司改制,张某3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继续任改制后孝昌县天福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经理,当时是左某某在分管县保安公司,具体的改制是他的负责,我没有参与。我们治安大队搬到新办公楼办公时,还给左某某安排过办公桌椅,但他没用过,一直在保安公司办公。

32、证人关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孝昌县保安服务公司改制为孝昌县天福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时,徐某跟张某3合伙经营该企业,徐某当时手里没有钱,便邀请我入股该公司,我说我是公职人员不能入股,就介绍我妹夫黄某3入股。2013年6月,保安公司注册登记时需要100万的资金验资,徐某找我借100万,说验资后就还给我,这样我与徐某一起到工商银行,从我银行卡中取出100万,再由徐某将这100万以张某3和徐某的名义存入了验资账户。

孝昌县天福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工商银行流水:账号18×××44,日期2013年7月9日,贷10003×××0元,对方户名:孝昌县天福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摘要:验资成功转基本户;日期2013年7月9日,借800000元,对方户名关某,摘要:费用;日期2013年7月17日,借100000元,对方户名关某,摘要:费用;2013年7月23日,借70000元,对方户名关某,摘要:费用;2013年8月13日,借29000元。对方户名关某,摘要:费用。这就是徐某将100万借款还给我的银行记录。天福达保安公司注册验资的100万都是我借给徐某的,一个多月左右就还给我了,这样看,其他的股东实际上都没有出资。

二、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证实:广平沐足案发生在201×××年,这个案件是孝昌县公安局侦办的。案发后,阳某、程大队(与周某比较熟)、李某1等找周某,周某打电话叫我去广凯宾馆,介绍了李某1和程大队,我介绍我妻子是广水的,我们是半个老乡,李某1的妻弟与我的连襟是一个派出所的,当时谈得很投机,我还请他们吃饭。一两天后,周某打电话叫我到碧云天酒店坐一下,我过去时李某1等都在酒店,周某说孝昌县公安局把大悟广平沐足查了,李某1媳妇的钱和手机都被查抄了,这个案子是厉运东在主办,让我给厉运东讲一下,把东西还给他们。之后周某就说到厉运东的餐馆去吃饭,我过去时厉运东等都在,这个饭局是提前安排好的。有天下班时,我问过一次厉运东,大悟的案子是不是他办的,他说是的,我说你们收的别的不相关人的东西是不是要退给别人,厉运东说到时候退的。

我是在放小姐的那天才正式认识了闵某,当时大家都叫她小敏,闵某对我说人都放了,叫我去吃饭,当天吃饭的有我和闵某、李某3等人。我从第一次与余某1见面后,接着多次与他见面,后来就熟悉了。我听说余某1姐姐、姐夫是广平沐足的股东,余某1没向我表示过寻求帮助的意思,我也没有找哪个领导为他们说情。

201×××年11月9日,厉运东打我电话让我一起到广水去玩,我当时不愿意去,厉运东、陈某3非把我推上车,我上车后,厉运东让我把生活安排好,我就给阳某打电话,让他把吃住安排好。我不知道厉运东为什么让我安排生活,但他让我给阳某打电话,厉运东认识阳某,因为阳某为广平沐足的案子找过他,他也知道我与阳某的关系。中午我们在阳某的餐馆吃饭,吃饭的有厉运东、我、杨某2等人,应该是余某1接待的。吃完饭后,厉运东等人在餐馆打麻将,我与阳某一起去隔壁洗脚,洗脚钱我不知道谁出的。下午厉运东他们打牌时,厉运东打电话说他输干了,让我拿点钱给他,我手里也没有,就让阳某拿了1万给厉运东。我估计这1万是阳某找余某1拿的,厉运东的这1万还了没有我不清楚。晚上我们还是在阳某的餐馆吃饭,我在餐馆与余某1、闵某见过面,但吃饭时他们与我不在一个桌子。吃完饭后,我们就到阳某为我们安排的金帝宾馆休息,我不知道晚上余某1和闵某等人到宾馆去了没有,第二天早上我们回孝昌时,余某1和闵某都在金帝宾馆送了我们的。

第二天早上大概8时许,我还在房间,厉运东打电话让我过去,我到他房间后,看见我们局里几个人和余某1、闵某都在房间里。厉运东让我把房间里面一个土黄色的包某2着,和他们一起走,这样厉运东把车子的后备箱打开,我们把包都放到后备箱,就回了孝昌。我下车后,包应该是厉运东拿走了。这个包某2回来后,过了大约一两个月的一天上午,我在特勤大队门口看见厉运东和余某1,厉运东把这个包给了余某1。我记得当天我找阳某有事,还到广水去了,我去广水没有通知余某1和闵某,但余某1晚上还在一起吃饭了,他来的时候,我看见他把上午那个包某2着的,我当时在玩微信视频,还把这个包录像了,但手机换了,没有保存。当时想着包里可能是钱,我想着留个凭证。

在大悟广平沐足案案发期间,李某1、余某1、闵某等人多次找我是为了案子的事,他们提出了为闵某拿包拿手机的事,其他的没有。201×××年11月3日至11月10日期间,我多次参与案件的调查工作,也是厉运东主动叫的我,我不知道他为什么叫我。他们去的时候我没有通知闵某、余某1。余某1、闵某在案发期间与我见过多次面,我不知道他们的目的,他们多次来孝昌是为案子找关系、说情。201××闵某说她生日那天,我送了一条价值2000元左右的黄金手链给她了。闵某比较活泼,也爱开玩笑,在吃饭或一起时,有一些看似亲密的举动,其实没有什么,有时我与闵某经常聊天,主要集中在广平沐足案侦查期间,聊天也是仅供开心,网上虚拟的东西,我与闵某交往应该比较密切,后来一个晚上李某1打电话说我勾引他媳妇闵某,我很生气,与闵某闹翻了,时间大概是201×××年底。闵某上网通缉的事是厉运东告诉我的,我知道后没有与闵某联系,后来闵某用别人的电话给我通过一次话,我劝闵某主动投案自首。

在广平沐足案侦办期间的一天,阳某打电话给我,让我到明门酒店谈贷款的事,我是吃了晚饭去的,阳某贷款后,他岳父不愿意把房产证给阳某贷款,阳某要我做一下他岳父的工作。到酒店房间后,阳某、余某1、闵某都在房间,阳某的岳父过来后,他们都出去了,我在与阳某岳父谈事情的过程中,闵某给我打了一个电话,说“房间的柜子上有一个包,包里有一点橘子,走的时候记得带走”。我听后确实看到房间柜子上有个包,是白色手提纸袋,我看了一下,袋子里确实有橘子,我在电话中对闵某说“你自觉地把包拿走”,打这个电话时,余某1、闵某应该快到广水了。一会后,闵某一个人过来把包某2走了。

闵某把包拿走后的一个星期,我在公安局门口与余某1见面时,余某1说“那个钱你拿着抽烟”,我问余某1是什么钱,余某1说是上次闵某送的钱,我说“你记住,我不会收你们一分钱,以后也不会收你们的一分钱”,接着我当着余某1的面给闵某打电话,让她赶紧把别人的东西给别人,闵某说知道。我记得在碧云天有次吃饭时,当着余某1、闵某、程大队、左某3,可能还有余某1姐姐的面说过,我不会拿他们一分钱。闵某把东西还给余某1了,一是余某1再也没有对我提起闵某钱的事,我记得闵某在阳某的餐馆里给余某1退了钱,当时我还拍了照。我与我弟弟左某3、阳某、余某1、闵某在阳某的餐馆,闵某把钱还给了余某1,当时余某1还点了数,点完后余某1点了一下头,我当时还拍了照,后来手机换了,这些照片没有存。

2013年孝昌县保安公司的改制工作是原政委夏祖耀总负责,副局长谈红林分管,具体的事我做的。我不知道天福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有几个股东,我只知道公司的业务工作。我不知道我的连襟胡某是否入股该公司,我听说有,我没有以胡某的名义入股。我向我姨妹余某3借过钱,具体数字我不记得了,我不认识鲁某,我不记得2016年春节后鲁某向我借过钱。

通过查询余某3的账户流水,余某3于2016年2月29日给鲁某转了9.4万;2018年2月2日向我爱人余某5转帐10万,2018年2月至3月向我转款8.2×××万;2019年1月28日余某3通过公司出纳田某向我女儿转款10万;余某32018年底到2019年初通过微信向我转款10.2万;余某3用胡某在天福达2016年度分红款20万、2017年度的分红款10万还了我在天福达公司30万的借款,上述资金共77.8×××万,是这样的。上述77.8×××万不是我以胡某名义在天福达公司的分红款。我没有在天福达公司领过工资,就是他们给我补过油钱,公司是定额补,补一千多块钱。通过查询我湖北银行账户信息,从2016年4月2×××日至2018年4月27日,共2×××笔398×××0元都是公司补给我的油钱。这是张某3主动提出来的,徐某也在场。

三、书证

1、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闵某于201×××年12月23日被上网追逃,2018年3月18日被抓获。

2、中国移送业务查询单、情况说明、录音材料、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通讯记录,证实左某某所持有手机的开户信息,及与闵某之间存在长时间、大量的短信及微信聊天记录;及2018年10月18日,李某1和他人与左某某的对话录音材料;上述聊天记录及对话材料均存在涉及广平沐足案情。

3、开房记录查询单,证实阳某、余某1等人201×××年11月9日在广水市金帝宾馆的入住情况。

4、刑事判决书,证实大悟广平沐足案涉案人员被判刑情况。

××余某1农业银行交易清单、取款凭证、闵某中国银行交易清单,证实201×××年10月开户后有大量资金转入,并于201×××年10月8日取款8万、11月10日取款10万;及201×××年11月23日,闵某存款10万。

6、费用报销单及证明,证实广平沐足案股东筹集资金供案件处理及维持经营,余某1等人将消费、送礼等明细予以记录,该记录反映了余某1等人招待厉运东、左某某及送现金的情况。

7、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股东(发起人)名录、营业执照、《关于孝昌县保安公司改制有关情况的说明》、《关于左某某在孝昌县保安服务公司任职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党组会议纪要、党组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安服务公司行政许可和工商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孝昌县天福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出资信息表、股东会决议,证实孝昌县天福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设立过程及验资情况。

8、孝昌县天福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银行流水记录、余某3银行流水记录、左某某银行流水记录、余某5银行流水记录,证实左某某以胡某名义领款分红款90万、左某某向天福达公司借款30万及以胡某名义领取分红款,并用分红款抵扣借款、左某某将分红款借款9.4万给鲁某、余某3转款10万至余某5账户、余某3向左某某转款8.2×××万、10.2万、余某3经田某向左某某女儿转款10万、左某某在天福达公司领取工资398×××0元。

9、户籍信息、《中共孝昌县委组织部证明》、《公务员登记表》、《中共孝昌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孝昌县监察局监察决定书》、《中共孝昌县委组织部文件》、个人简历,证实左某某的个人经历及任职情况。

10、情况说明、银行流水,证实2013年×××月,孝昌县公安局要求股东上交保证金用于解决保安队员遗留问题,其中胡某以姨姐余某5(左某某妻子)的名义上交20万,共计100万临时存放于孝昌县公安局基建账户。后因验资需要,保安公司将该100万取出用于验资,成立公司后不久,将该100万分别归还给各股东。

11、到案经过,证实2019年2月13日,孝昌县监察委员会对左某某涉嫌职务违法问题立案调查,并通过孝昌县公安局纪检组通知左某某接受组织调查。同日,左某某被带至孝感市反腐倡廉教育基地被采取留置措施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身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告人左某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1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被告人左某某在有关案件处理过程中,向他人索取贿赂7万元;以入股分红名义收取孝昌县天福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分红款”90万元、以发放工资的名义索取该公司398×××0元,以上合计10098×××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左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一、关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事实部分,监察机关调取了左某某的手机开户信息,并对手机的短信记录与微信记录经专门机构进行恢复,又经闵某进行辨认属实;另,李某1等人的录音材料经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并根据录音整理了书面材料;相关证据调取程序合法,能够反映客观事实,应予认定。通过左某某与闵某、闵某与余某1及李某1之间的短信或微信记录、及录音材料,能清楚反映左某某在广平沐足案办理期间与闵某存在经常性的联系,谈话内容不仅直接关涉案件走向及处理情况,而且告知了案涉人员的上网追逃、公安机关抓捕及如何应答以逃避责任的情况。该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对被告人左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二、关于介绍贿赂1×××万的事实部分。余某1的银行流水记录显示其于201×××年10月8日取款8万、11月10日取款10万,余某1与闵某的证言均证实201×××年11月9日,其与左某某等人经商议后决定送厉运东1×××万,余某1将筹集的现金放置于一浅棕色包内,委托左某某送给厉运东。闵某及厉运东的证言证实,201×××年11月10日,在左某某办公室,左某某以送包为名将包送给厉运东,但厉运东查点时发现只有10万,后厉运东将该包退还给左某某。余某1的证言证实其收到左某某退还的包中现金为1×××.8万。该事实中,介绍贿赂的钱款余某1证称为1×××万,但实际收受人厉运东证实为10万,其后余某1收到的包内现金为1×××.8万;该款经手人有余某1、左某某及厉运东,依据三者的对应关系,能相互印证的应为10万。故应认定介绍贿赂款项为10万。对被告人左某某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对其辩护人辨称认定10万的意见予以采纳。三、受贿事实部分。1、索取贿赂款2万的事实。201×××年11月10日,左某某发送信息给闵某“钱”;闵某证言证实“我接到阳某的电话,说我不是那个事,人也走了,钱也带走了,这钱是余某1给左大队的钱,让我立即把钱送回去给左大队,他在碧云天酒店等着。”。其遂到孝昌与左某某见面,吃饭时将2万元放在左某某口袋中。阳某证言证实“第二天(201×××年11月10日)的中午或是下午,左某某跟我打电话,好像很不高兴,意思是在发闵某的牢骚,事情没有办好就走了,说她不够意思,让她回去把事情搞清楚。我就给闵某打电话,说左队长不高兴,事情没有搞清楚就回去,我叫她回去把事情安排好。”。结合短信记录及闵某与阳某的证言,能证实被告人左某某索取该2万元的事实,应予认定。对被告人左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2、关于收受贿赂10万元的事实。余某1的证言证实201×××年11月下旬的一天,其与吕某、闵某到孝昌送了10万给左某某。闵某的证言亦证实此节,还证实201×××年11月23日,其存款10万到自己账户。左某某供称自己收到闵某的10万元。关于收受10万元一事,案涉人员均证实该事实。至于退还该10万的事实,闵某证称该10万元是左某某给予自己的,不是退款,左某某供称自己第二天就将该10万退给了闵某,余某1的证言证实其问过左某某“小礼物”收到没,左某某称已退给了闵某,其以借钱的名义向闵某索要该10万时,闵某予以否认。案涉人员李某2证称其爱人说送给厉运东的钱已经退了,送给左某某的钱也退给了闵某。结合上述证据,左某某在收受10万元贿赂款后,已及时退还给闵某。对该笔指控不予认定。对被告人左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3、关于索取×××万元的事实部分。闵某的证言证实左某某为解决其上网追逃一事而索要×××万元,闵某爱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左某某向闵某索要×××万元解决其上网追逃一事,后通过闵某母亲拿了1万,通过闵某同学借了×××000元,共计×××万给了左某某。闵某母亲张某1的证言证实李某1为闵某的事在其手中拿了1万;闵某同学张某2的证言证实其按闵某安排和李某1在闵某母亲处拿了1万,在闵某同学处拿了×××000元;阳某的证言证实左某某与闵某在金帝宾馆见面,后闵某找同学借钱,左某某对其称事情已经解决了。结合上述证据,对左某某索要闵某×××万元的事实,有闵某、李某1、张某1、张某2的证言证实,阳某的证言亦予佐证,应予认定。对被告人左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4、关于左某某以入股分红名义收取孝昌县天福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90万的事实部分。监察机关调取的证据中,徐某的证言证实左某某无实际投资而获得分红;关某的证言证实该公司经理徐某向其借款100万用于验资,一个月之内就全部归还,其余股东并未出资;余某3的证言证实其按左某某指示将分红款90万用于归还借款、汇给左某某爱人余某5及其女儿、又出借给他人;胡某的证言证实左某某告知其以胡某名义入股该公司分红;孝昌县天福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流水及余某3、余某5、左某某等银行流水记录显示该90万系由左某某实际掌控。第一次庭审期间,辩护人提供了左某某以余某5名义出资20万的转帐记录,经过核查,孝昌县公安局及保安公司出具了情况说明,证实该20万系按照孝昌县公安局党组会议纪要筹集的保证金,用于解决保安公司历史遗留问题,被徐某借用于验资后及时归还给各出资人。首先,从形式上来看,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及股东名录显示张某3与徐某为该公司股东,未记载左某某信息;结合徐某、余某3、胡某等人证言,左某某系以胡某名义入股分红,而且胡某亦未登载于股东名册。其次,从实质上来看,左某某以其爱人余某3名义汇到公安局基建账户的20万被徐某用于验资后短时间予以归还,未存留于公司账面,未将该款用于公司经营,亦未以该款承担经营风险。从分红情况来看,两名实际股东与另外两名隐形股东的分红额度一致,未按照有关投资比例分红,亦无股东决议表决分红比例事项,不符合有关规定。再次,左某某作为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具有监管保安公司的职权,其本人向徐某表达了要求入股的想法,徐某考虑到今后公司的发展同意了该提议。该入股分红的行为与左某某的职权具有直接的联系。结合上述分析,左某某辩解称以其爱人名义投资20万的情形,不能认定为正常的入股分红,其实质是左某某利用自己监管保安公司的职务便利,以入股的名义掩盖其非法获利的本质,应构成受贿罪。该分红款90万应予认定。对被告人左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以解决个人费用为名,向保安公司索要398×××0元的事实部分。孝昌县天福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银行流水、余某3的银行流水、微信转帐截图、左某某的银行流水证实该款均为左某某领取,徐某的证言证实左某某主动向其提出要求解决费用,余某3的证言证实左某某系以领取工资名义收受上述财物。左某某身为负有监管保安公司职责的公安干警,要求监管对象以发放工资名义领取398×××0元,应予认定。对被告人左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左某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3日起至2025年2月12日止。)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左某某的违法所得1009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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