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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数额?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例_如何计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数额?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某某铁路运输分院。

被告人金某某在担任原某某铁路分局某建筑段(以下简称某建筑段)副段长期间,授意下属企业某某伍顺兴科贸公司(以下简称伍顺兴公司)经理张某(已判刑),将该公司收取的某建筑段仁台铁路单身宿舍、仁西铁路单身宿舍等单位出租房屋收人人民币737123.7元,以张某和伍顺兴公司会计王某(已判刑)个人的名义存人银行。2003年3月,被告人金某某伙同张某、王某将该公款私分,金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245000元。

被告人金某某在担任原某建筑段副段长期间,授意张某、王某将某建筑段某供热厂西端两间平房对外出租的收人人民币68250元,以张某、王某个人名义存人银行。2002年10月,被告人金某某以要购买捷达牌轿车为由,让张某将该款中的人民币56000元取出,交给金某某非法占为己有。

1998年,被告人金某某在担任原某建筑段副段长期间,以支付材料款、工程款等名义,将某建筑段资金67万余元转人某建筑段劳动服务公司水泥构件厂(以下简称水泥构件厂)的账户。至2000年5月,水泥构件厂撤销,并人某某京铁火车头混凝土有限公司,该笔资金尚结余51万余元,金某某与水泥构件厂厂长吴某(另案处理)未按规定将此情况进行汇报和处理。此后:

(1) 2001年4月,被告人金某某以为某建筑段购买材料的名义,让吴某从51万余元资金中提取人民币112000元,用水泥构件厂转账支票的形式交给被告人金某某,金某某将支票在某某东方曙光科贸有限公司套取现金后,将该笔公款非法占有。

(2)2001年5月以后,吴某将剩余的38万余元资金陆续转人范宝齐的某某丰铁奇荣源商贸中心账户。2002年10月,被告人金某某指使吴某,用该笔资金中的人民币]56464元购买捷达FV7160GIX轿车(车牌号为京F86619)一部。为掩人耳目,金某某授意吴某使用吴的身份证办理购车、登记注册等手续,并把吴某个人所有的捷达轿车(车牌号为京EC4303)要来供自己使用,而由吴某使用新购置的捷达轿车。

(3)2003年1月,吴某将该笔资金中的人民币10000元交给被告人金某某,金某某将该款非法占为己有。

(4)2005年4月,吴某将该笔资金中的人民币80000元交给被告人金某某,金某某将该款非法占为己有。台建筑段下属某某热力达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力达公司)经理期间,以向天津市东方暖通设备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暖通公司)购置供暖设备的名义,将某建筑段资金人民币180000元支付给东方暖通公司,该公司扣除税款人民币12500元、欠款人民币25000元后,将其余人民币142500元转入热力达公司。2002年4月,被告人金某某授意张某成立某某建丰热力达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丰热力达公司),2002年9月被告人金某某与张某、王某将上述款项转人建丰热力达公司。2005年6月,被告人金某某授意张某将建丰热力达公司注销,并将账上资金使用,张某、王某从建丰热力达公司提取现金人民币85000元,将其中的70000元交给金某某,被告人金某某将该公款人民币70000元非法占为己有。

2003年7月,被告人金某某在担任某某京铁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京铁房地产公司)下属某某京研建商贸有限公司经理期间,将某某西车辆段四1司平房转租给苏某、杨某使用,金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取资金不入账的方法,将苏某、杨某交的房租人民币56400元非法占为己有。

2004年3月,被告人金某某在担任京铁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期间,私自将京铁房地产公司电表100块卖给杨某,将卖电表款人民币2600元非法占为己有。

2005年5月,被告人金某某在担任京铁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为岳家楼19号楼采购人户门的职务之便,将衡水大钟实业有限公司给予某某铁路分局岳家楼住宅开发指挥部的"让利费"人民币5800元非法占为己有。

综上,被告人金某某个人或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共计人民币1286387.7元,个人违法所得人民币6378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金某某在接到检察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并交出了其全部家庭财产。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冻结、扣押被告人金某某的人民币、银行存款、房产、基金、保险单据、职工持股单据等财产,折合人民币共计3174243.75元。其中,除已查明的被告人金某某犯罪所得人民币637800元以及金某某和其家庭成员能说明其来源合法且查证属实的财产共计人民币963854.85元,尚有差额共计人民币1572588.9元的财产,被告人金某某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在侦查阶段,被告人金某某向检察机关退赔的全部获赃款及相应利息,已由检察机关分别发还某建筑段和京铁房地产开发公司。

被告人金某某的辩解理由是其占有公款以后没有挥霍和使用,应构成犯罪中止;被检察机关传唤后,其主动交出了全部财产。

被告人金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金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金某某有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的事实;本案在程序上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应对金某某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在认定金某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数额中应扣除其父金振华的6万元存款金某某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轻以及金某某此次犯罪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且赃款全部退赔,故建议对被告人金某某给予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与理由】

某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或伙同他人以侵吞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折计人民币1286387.7元,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廉政建设制度,已构成贪污W被告人金某某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人,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某某铁路运输分院指控金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指控金某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唯认定金某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数额有误,予以更正。

金某某在接受检察机关盘问后,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及金某某的辩护人所提金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公诉意见和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金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在侦查期间退赔了个人获得的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金某某关于其被检察机关传唤后,交出了全部财产的辩解意见以及金某某的辩护人关于本案在程序上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应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和金某某此次犯罪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且赃款全部退赔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金某某的辩护人所提金某某归案后有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对金某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查,金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占为己有的行为已经使公共财产脱离了原单位的实际控制,符合贪污罪犯罪既遂的构成条件,至于其是否对上述款项进行了挥霍和使用,只是其在犯罪结果已经发生之后对赃款的支配和处分,并不属于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况。

故被告人金某某所提其占有公款以后没有挥霍和使用,应构成犯罪中止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并未将金振华的6万元存款作为金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指控,故金某某的辩护人所提公诉机关在认定金某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数额中应扣除其父金振华的6万元存款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案被告人金某某的犯罪次数,犯罪数额和犯罪手段,足以表明其主观恶性之深,并不具备减轻处罚的条件,故金某某的辩护人所提金某某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轻,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383条第(1)项、第395条第1款、第93条第2款、第67条第1款、第62条、第59条第1款、第69条、第47条、第6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条、第6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在案扣押的非法所得价值人民币一百五十七万二千五百八十八元九角的财产及孳息,予以追缴。三、随案移送的金振华的三张共计人民币六万元存单,发还被告人金某某。四、随案移送的被告人金某某及其家庭的合法收入价值人民币六十万五千九百七十七元三角四分的财产,发还被告人金某某。

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金某某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法律明文规定运用推定的方法确定的罪名。在犯罪构成方面,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与自己及其家庭成员的合法收入明显不符,差额巨大,本人又不能证明其来源是合法的,那么超出合法收入总数的部分即推定为非法所得。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当查清几个关键的数额一是被告人的全部财产数额,二是其本人和家庭成员的合法收入数额,三是家庭全部突出数额。计算时应以被告人全部家庭财产加上历年支出后,减去家庭合法收入,再减去贪污、受贿等犯罪所得的赃款数额,最后所得的即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数额。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首先,行为人拥有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而且差额巨大。这里所说的财产,是指行为人实际拥有的财产,包括住房、交通工具、存款等,名义上是属于别人实质是行为人的财产,应当属于行为人拥有的财产。

这里的支出,是指行为人已经对外支付的款物,包括赠与他人的款物。合法收入,是指按法律规定应属于行为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继承的遗产、接受馈赠、捐助等。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其次,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拥有的财产或支出与合法收入之间巨大差额的来源及其合法性。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包括行为人虽然“说明”了,但司法机关查证不能证明其说明的合法来源的情况。差额部分的财产被推定为“非法所得”。本罪的行为状态,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对数额巨大的不合法财产的占有和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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