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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受贿类案件裁判要旨

职务犯罪,受贿类案件裁判要旨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以下是职务犯罪,受贿类案件裁判要旨,供参考交流学习。

1.刘某祥被控受贿案(第15号)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营利活动,索要正当合伙承包经营的分成不构成受贿罪。

2.余某恒受贿案(第32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只能认定为坦白,在对其处刑时,应当考虑主动坦白交代的罪行和司法机关已掌握同种罪行的轻重问题。如主动坦白交代的罪行重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其同种罪行的,按照“应当从轻”即“当轻”原则处理;对于被告人主动交代的罪行轻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其同种罪行的,按照“酌情从轻”即“酌轻”的原则处理。

3.张某元受贿案(第38号)

【裁判要旨】对受贿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受贿数额客观反映了案件事实,同时也反映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它是体现犯罪情节的一个重要方面;

(2)受贿数额并不是全部情节,被告人在受贿中的具体表现,有无索贿以及其他一些相关的情节,也是表现之一;

(3)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大小,是受贿情节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也是决定刑罚的一个重要因素;

(4)是否具有法定的从轻、从重处罚的情节,也是量刑要掌握的重要方面。

4.陈某受贿案(第64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在事后收取请托人财物的,即使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时就意在以后收受对方的财物,但行为人事后收受对方财物时明知对方送的财物时因为自己的职务行为使对方获得了利益,同样构成受贿罪。

5.王某峰受贿、伪造证据案(第113号)

【裁判要旨】受国有公司委派担任非国有公司诉讼代理人时,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在构成受贿罪的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之外,应当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6.左某等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第195号)

【裁判要旨】国有公司单位领导研究决定收受回扣款,并为少数领导私分的行为,属名为单位、实为领导个人谋取私利,应以个人共同受贿定罪处罚。

7.姜某受贿案(第218号)

【裁判要旨】逢年过节收受下级单位“慰问金”的行为是否应当构成受贿应当区分不同情况,结合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即是否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点来加以具体认定。仅仅出于人情往来,不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及行为,属于不正之风,应按一般的违纪处理,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如借逢年过节这些传统节日之机,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或者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的,则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均应认定为受贿行为。

【注:上述裁判观点脱胎于《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但是2016年4月18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对这一规则已进行修订,具体见 “毋某良受贿案(第1149号)”。

毋某良受贿案(第1149号)

(裁判要旨)

行为人出于受贿故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部分赃款赃物交存于国有单位,后大部分用于公务支出,仍以受贿论处。请托人无请托事项时,数次给予数额较少财物,有明确请托事项时另行给予数额较大甚至巨大财物,受请托前收受的财物应计入受贿数额。索取、收受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价值较大的财物,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8.蒙某受贿案(第257号)

【裁判要旨】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赞助费”,部分归单位,部分归个人,不征应征税款的行为,应当评价为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和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的牵连犯,适用“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按照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两罪并罚。

9.阎某民、钱某芳贪污、受贿案(第334号)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单位名义向有关单位索要“赞助费”并占为己有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贪污罪而非受贿罪。

10.曹某受贿案(第335号)

【裁判要旨】在国有公司、企业转制过程中,国有公司、企业委派人员到其控股或者参股的公司中行使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事前、事中提名、推荐、指派、任命,也有事后认可、同意、批准、聘任等,委派形式多样,依照何种程序、形式取得非国家公司的管理职位,对于是否属于受国有单位委派的认定不仅仅有决定性意义。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的管理人员也不因该非国有单位内部程序未履行而否定被委派人系国有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性质。

11.李某受贿案(第340号)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单位与其他单位共同开发房地产的职务便利要求合作单位为其亲属提供低价住房的行为,实质上属于利用职务便利索要财物,索取的财物是否为被告人自己占有,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被告人少量支付购房款用以掩盖索贿犯罪行为的,其受贿数额应为房屋当时的实际价值与实际支付价款的差额。

12.胡某群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384号)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以合伙经营为名,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要高额投资回报的行为系索贿,构成受贿罪。

13.鞠某文挪用公款、受贿案(第385号)

【裁判要旨】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行贿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或者挪用公款罪、行贿罪数罪并罚。

14.钱某政受贿案(第399号)

【裁判要旨】在国家机关设立的非常设性工作机构中从事公务的非正式在编人员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15.方某受贿案(第407号)

【裁判要旨】只要在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无论是否属于正式在编人员,均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区分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与收取合理劳务报酬的界限在于国家工作人员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还是利用个人技术换取报酬。

16.马某、沈某萍受贿案(第470号)

【裁判要旨】以“感情投资”方式多次收受数额巨大的财物,后被告人接受具体请托为请托人谋利的,应当将多次收受的财物数额予以累计,以受贿犯罪论处。以房地产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受贿数额应当按照交易时该房产的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17.梁某琦受贿案(第562号)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无具体金额的会员卡的,受贿数额应当按照实际消费的数额进行计算。低价购买商品房,虽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未验收,但买卖双方履行完毕主要买卖义务的,应当认定为受贿。未出资而委托他人购买股票获利的,应当认定为受贿。

18.周某华受贿案(第584号)

【裁判要旨】特定关系人受贿中的“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的判断,关键在于该人是否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共同利益关系。对此的理解,应注意把握两点:一是共同利益关系主要是指经济利益关系,纯粹的同学、同事、朋友关系不属于共同利益关系,因为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没有经济利益往来的不符合受贿本质特征;二是共同利益关系不限于共同财产关系,除共同财产关系外,情夫情妇亦属于特定关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要求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但特定关系人实际付出相应劳动的,不属于挂名领取薪酬的情形,不能认定被告人受贿。

19.蒋某、唐某受贿案(第585号)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共谋后,特定关系人直接接受请托事项并收受财物,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行为以及下属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

20.廖某伦贪污、受贿案(第594号)

【裁判要旨】村民小组组长等工作人员属于“村基层组织人员”,如果是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应当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1.张某群受贿案(第595号)

【裁判要旨】村民小组组长代表村民组对外出租属村民组集体所有的房屋及收取租金的行为,属于村民组的自治管理活动,并不是对国有土地的经营管理,因此上述行为不属于受委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不构成受贿罪。

22.汪某斌受贿案(第607号)

【裁判要旨】公安机关已知其他在逃犯罪嫌疑人的户籍所在地并曾实施抓捕未果,一段时间后被告人检举该在逃犯罪嫌疑人藏匿于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据此抓获该在逃人员的,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担任看守所副所长期间获得的立功线索,只要线索来源不是基于职务获取,可依法认定为立功。

23.李某、唐某成受贿案(第608号)

【裁判要旨】记者从事新闻报道等工作,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国有媒体的记者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是国家赋予的权力,故属从事公务。因此,国有媒体的记者利用采访报道等实现舆论监督的手段,索取他人财物,符合受贿罪的构成特征。

24.黄某林滥用职权、受贿案(第652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实施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行为的同时,又收受贿赂,齐备了两个犯罪的构成要件,除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两罪,实行数罪并罚。

25.黄某斌受贿案(第693号)

【裁判要旨】国有企业改制期间仍然是国有企业,其资产仍然是国有资产,其中从事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等公务的人员依然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行为人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因其与单位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办理了失业登记而改变。

26.王某勤贪污、受贿案(第695号)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审查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不能仅凭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还应审查被告人相关罪行的立案调查、侦破经过、被告人的供述、相关证人的证明及其他能够证明其自首情况的材料。认定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是否构成重大立功,应当以其检举揭发的他人具体犯罪行为在实际上是否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为标准,而不是指所揭发犯罪事实的量刑幅度中有无期徒刑这一刑种,也不是指被揭发人的实际宣告刑。

27.沈某贵受贿案(第707号)

【裁判要旨】阻止他人犯罪活动,但因他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的阻止行为也构成立功。

28.朱某林受贿案(第724号)

【裁判要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后,仅有投资之名但不承担投资风险,在项目获得利润后收受投资本金和收益的,应认定为受贿。以“合作投资”为名实际由他人出资的,受贿数额应为他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

29.陆某受贿案(第754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通过上级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属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行为人既是国家工作人员,又与被其利用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具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其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行为,应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而不是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

30.姚某文贪污、受贿案(第805号)

【裁判要旨】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虽然在事后收受对方财物,但难以证实借款当时具有谋取个人利益目的的,只应认定为受贿罪一罪,而不再认定挪用公款罪。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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