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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科长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例判决书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例_国土资源局科长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例判决书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7年出生于某某省某某市,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系某某省某某市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处二科科长。因涉嫌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某某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由某某市屈原管理区某某局执行,同年6月12日被逮捕;2017年3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例,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6〕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16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6年10月27日经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23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同年4月10日,本院恢复审理。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彭某某在担任时任某某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刘某的专职司机时,伙同刘某1(刘某之侄,另案处理)、朱某1(刘某之子,另案处理)利用刘某的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收受请托人的财物4次,共计人民币70万元,其中彭某分得赃款人民币24万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彭某某的户籍资料、任职资料、到案经过说明、银行回单、发票、应付账单明细账、电子汇划收款凭证、某某市国土资源局羽毛球、门球馆、篮球场工程建设招标代理合同、评标报告、个人活期明细信息、关于双峰县蛇形山镇洪桥村灾毁耕地复垦资金调整的说明、关于项目资金调整的函、招标方案、投标文件、招投标情况报告、评标报告、验收意见、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结算审核签署表、机动车档案资料、中标通知书、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承包合同书等书证;2、证人罗某、欧某、周某、赵某、吴某1、陈某、黄某1、颜某、刘某、谢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及同案犯刘某1、朱某1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作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伙同他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被告人彭某某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彭某某对上述指控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彭某某在担任时任某某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刘某的专职司机期间,伙同刘某之子朱某1、侄子刘某1利用刘某的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4次,共计人民币70万元,其中彭某分得赃款人民币2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刘某1想利用刘某的关系,在涟源市国土资源局接一个地勘项目业务,于是找到被告人彭某某,希望彭将他以刘某侄子的身份介绍给涟源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吴某1,从而获得地勘项目业务,并许诺给彭某好处。后二人找到吴某1,彭某先向吴某1介绍了刘某1与刘某的关系,刘某1再向吴提出想做涟源国土局的地勘项目。吴某1考虑到刘某的关系,便同意内定刘某1中标,并安排土整中心主任陈某负责执行此事。后刘某1将自己内定了地勘项目的信息告诉了黄某1,黄便与刘某1商量能否将这个地勘项目给他来做,刘某1表示同意。黄某1在刘某1的帮助下中标,事后给刘某125万元,刘某1分给彭某1万元现金,并将自己的一台现代二手车作价4万元送给了彭某。

2、2012年7、8月份的一天,朱某1与被告人彭某某一起找到双峰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罗某,希望接下双峰县灾毁项目的一个标段的工程业务,罗某考虑到刘某的关系,便安排赵某具体操作此事。朱某彭某利用刘某影响力内定双峰县蛇形山镇洪桥村灾毁耕地复垦项目第二标段的工程,欧某得知有人内定了该工程,于是委托周某帮忙,周找到罗某表示希望承接该工程项目,罗某于是将周某介绍给朱某1、彭某,周某与朱某2彭商谈后给予朱某1、彭某10万元,朱某彭某则将内定的第二标段工程交给欧某做。2012年8月,欧某顺利承接了该工程。此次彭某分得5万元。

3、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朱某1找到被告人彭某某希望他引见涟源市国土局资源局局长吴某1,找吴接国土项目工程,赚钱平分。彭某表示同意后,将朱某1引荐给了吴某1。吴考虑到刘某的关系,便安排土整中心主任陈某在以后的项目中给一个工程给朱某1、彭某做。之后,陈某对朱某1、彭某说打算将涟源市水底洞镇、金石镇土建项目中一个标段的工程内定给他们做,同时询问二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交给颜某做,颜愿意支付钱款给他们,朱某彭某表示同意。后经朱某1、彭某与颜某约定:中标后颜某给二人20万元。2012年11月,颜某顺利中标涟源市水底洞镇、金石镇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第一标段。中标后颜某在某某市九龙大厦附近送给彭某20万元现金。此次朱某1分得赃款11万元,彭某分得赃款9万元。

4、2012年下半年,刘某听说某某市国土局家属区有一个三球馆工程,便找朱某1出面帮忙找市局相关领导帮助其承接项目,并承诺事后给朱某1好处,朱某1表示同意,要刘某跟被告人彭某某联系,并要刘某说自己是彭某的亲戚。同时朱某1联系了被告人彭某某交代此事。彭某带刘某,分别找到国土局副局长吴某2、项目负责人谢某打招呼。朱某1亦多次找谢某打招呼,要求谢帮助刘某承揽该项目。吴某2、谢某考虑到刘某的关系,均表示同意帮忙。2012年12月刘某顺利中标了国土局家属区羽毛球馆一标段、羽毛球馆二标段、门球场、篮球馆工程。2013年1、2月份,刘某为了感谢朱某1、彭某帮其中标项目送15万元给二人。此次朱某1分得人民币10万元,彭某分得人民币5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彭某某在本院退缴全部违法所得24万元。其户籍所在地的某某市娄星区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矫正环境具备、家庭关系稳定,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彭某某户籍资料、任职资料、到案经过说明证明:被告人彭某某的自然人情况,彭某系某某市国土资源局事业编制副科级干部,现任该局征地撤迁处二科科长,2008年上半年至2014年底,担任原局长刘某的专职司机;刘某2006年6月至2013年2月任某某市国土资源局局长;2016年3月29日,被告人彭某某在局纪检组同志的陪同下,到某某市纪委主动接受组织的调查。

2、证人证言(略)

6、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相一致。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例,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作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刘某关系密切的人,伙同刘某的家人及亲属,利用刘某的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能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所在的某某市娄星区司法局证实对被告人彭某某具有监管帮教条件,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某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责令被告人彭某某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20日内持判决书到某某市娄星区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二、被告人彭某某违法所得二十四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某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0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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