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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例一审判决书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例_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例一审判决书

被告人王某X,男,1971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系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2014年6月24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并被限制人身自由,同年7月3日转刑事拘留,7月18日被执行逮捕。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例,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公诉刑诉(2014)1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X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王某X利用其与某某市某某区井大小学校长林某甲(另案处理)之间的密切关系,通过林某甲违规办理四名片外生入学就读某某市某某区井大小学,从中收受学生家长以及中间人陈某甲、林某乙、郑某、陈某乙贿送的好处费人民币21万元。其间,被告人王某X为感谢被告人林某甲的帮助,分四次贿送给林某甲人民币4万元。2014年6月20日,被告人王某X被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抓获,并从其身上扣押款项3.67万元人民币。 

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相关证据。通过举证,公诉机关认为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王某X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提请法院依法予以惩处。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例,被告人王某X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其行为只构成行贿罪,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其平常要靠不断给林某甲送礼来维持关系,因此其实际所得不到15万元。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王某X的行为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首先从主体方面讲,被告人王某X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其次,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犯罪属性为行为人的利用行为有双重性,即先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进而又利用了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被告人王某X并没有双重利用行为,不能定性为利用影响力受贿;

(二)本案只有一个犯罪行为,造成一个犯罪结果,只符合行贿罪一个犯罪要件,只构成行贿罪,被告人王某X收受的款项属于其个人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如果再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属于重复处罚;(三)被告人王某X在本案中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应当扣除其行贿款4万元,认定为17万元,公诉机关将金额认定为21万元有误;(四)被告人王某X主观恶性较轻,系初犯、偶犯,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小,考虑到其认罪态度及实际家庭情况,恳请法庭对其减轻或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王某X利用其与某某市某某区井大小学校长林某甲(另案处理)之间的密切关系,通过林某甲违规办理四名片外生入学就读某某市某某区井大小学,从中收受学生家长以及中间人陈某甲、林某乙、郑某、陈某乙贿送的好处费人民币21万元。其间,被告人王某X为感谢被告人林某甲的帮助,分四次贿送给林某甲人民币4万元。2014年6月20日,被告人王某X被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抓获,并从其身上查扣到人民币3.67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相关证据证人证言略)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例,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X作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给付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告人王某X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金额共计人民币4万元,其行为又已构成行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行为人必须有双重利用行为即必须利用到两个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辩护意见属于对法律条文的错误理解,与刑法对该罪犯罪构成的规定相悖,不予采纳。

辩护人关于本案如认定两罪属于重复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学生家长给付被告人王某X费用是为了达到孩子入学目的,只要能达到目的,其实际并不关心也未指定款项用途,被告人王某X对所收受款项有完全的处置权,在收款行为完成后就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其此后对款项的处置行为如又构成其他犯罪,则应根据其行为所触犯的不名罪名分别予以定罪量刑。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X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2019年6月23日止。罚金应予判决生效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X被扣押赃款人民币36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单位负责执行。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X剩余赃款人民币173300元,没收上缴国库。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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