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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受贿罪法院减刑案例_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福建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6335号

叶某某,男,1959年出生于福建省某某市,现在福建省某某监狱服刑。

福建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2012)榕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叶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五千元,退出的赃款人民币35万元予以追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期间,叶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595号刑事裁定,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某某监狱于2015年9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指派民警履行职务,罪犯叶某某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福建省某某监狱认为,罪犯叶某某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在监狱从事小工、仓管、质量检验员等工种,能积极肯干,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某某监狱根据罪犯叶某某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罪犯叶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减刑建议。

检察机关认为,本案法庭审理程序合法;福建省某某监狱提请减刑的程序合法;罪犯叶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某某监狱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2013年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叶某某本次缴纳没收款人民币3.5万元

本院认为,罪犯叶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履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福建省某某监狱的减刑建议、某某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据此,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贿罪法院减刑案例,对罪犯叶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次缴纳的没收款人民币3.5万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7月3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减刑相关知识: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广义的减刑是指凡受刑事处罚的人,在具备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不仅包括狭义减刑的范围,还涵盖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罚金、缓刑及因主刑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

2014年2月中央政法委规定,职务犯罪等三类罪犯判死缓入狱后,减刑后的最低刑期不少于22年。

刑法关于减刑规定的条文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7、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8、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刑法修正案(八)对减刑的修正

1、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2、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修正案第十五条)

受贿罪法院减刑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已于2016年9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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