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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无罪案例_受贿罪无罪判例法院裁判要旨

受贿罪无罪案例_受贿罪无罪判例法院裁判要旨

受贿罪是目前国家反腐倡廉重点打击的犯罪罪名之一,该罪名频繁出现在各类媒体报道中。本文结合犯罪构成要件,受贿数额立案标准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方面,整理了42个最高法院对受贿罪判决无罪的裁判观点。辩护人从中学习无罪辩护要点,公诉人和法官从中学习经验教训。

一、客体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一)涉案款项不能定性为受贿款,未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依法不构成受贿罪

受贿罪案例 无罪案例:周某受贿罪再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3)鄂刑监一再终字第00029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湖北省交通安全设施厂厂长田某以及该厂会计等相关人员均证实前述款项是送给车管所解决福利的,该行为违反了财经纪律,属于单位对单位,该厂的上述行为不应认定为行贿。

无罪案例:蒲某受贿案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7)晋0923刑初85号

裁判要旨:结合蒲某供述与宋某甲证言,双方在借款时及借款后未有行贿、受贿的意思表示,宋某甲从未向蒲某明确免除这80万元的债务或放弃债权的意思表示,双方之间从未形成明确的行、受贿合意,借款也无法转化为贿赂款。

无罪案例:张某某受贿案

案号:(2002)甘刑二终字第62号

裁判要旨:上诉人张某某1在担任平凉市广场城市信用社经理期间,给平凉地区未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发放贷款241万元属实。但该贷款是经平凉地区城市信用社中心社研究决定的,并非张某某个人行为。关于王啸宇给张某某1人民币4万元的问题,因张、王二人供、证均为借款,且在司法机关未掌握前已主动归还本息,故上诉人张某某在主、客观上均不具备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和行为。原审判决认定其构成受贿罪不当。张某某1及其二审辩护人所提张某某1的行为属借款,不构成受贿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应予采纳

(二)行为人所取得的款项系正当所得,且没有以职务行为为对价

无罪案例:祁某受贿再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1)冀刑再终字第16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原判认定的原审被告人祁某收取单位内部工程承包人超额利润兑现款共计6900元,系施工一处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在单位内部实行工程承包,承包者对获得的超额利润有权自行分配,承包中,因祁某给予承包者一些指导帮助,获得的报酬不应以受贿罪认定;许某将运费350元退还祁某属亲属往来,亦不应认定为受贿,并无不当。

二、客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一)行为人既没有索贿行为,亦没有收受贿赂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无罪案例:林某受贿、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粤7101刑初105号

裁判要旨:对控方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受贿罪,本院认为证据不足,该指控不予认定。

理由之一,林某法庭上辩解其虽然是主管外委工程的副段长,但没有推荐衡阳市鑫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和公司)和广州北羊信息技术公司签订汕湛高速公路上跨京九铁路通信管线迁改施工合同,是段某勇指定的。而鑫和公司张某2的证言没有肯定是林某将该工程介绍给其公司做,其他证据只有王某1说林某决定将该工程给张某2做。因此据现有证据,谁介绍和决定将该工程交给张某2的鑫和公司去做不明确,不能认定林某利用职务便利为鑫和公司谋利益。

理由之二,鑫和公司通过广州通信段与广州北洋公司签订汕湛高速公路上跨京九铁路迁改通信电缆线工程合同,合同履行后,张某2按林某提出的让其公司给回一些钱广州通信段的要求,将17万元汇给了广州通信段经开科王某1妻子的银行账户上。虽然王某1说其收到17万元后全部提出现金交给了林某,但林某予以否认,辩解其只向王某1要了3万元,并将这3万元用于单位会议支出。的确有证据证明广州通信段为报销单位非正常财务支出而套取公款,2015年1月,林某确实将3万元交给单位用于单位开会之用。因此,缺乏足够证据证实林某最终收到张某2所给的17万元和私自占为己有。综上所述,不应认定林某个人向张某2索贿17万元而构成受贿罪。

无罪案例:赵某某受贿案

案号:(1999)甘刑再终字第27号

裁判要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应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行贿人出于感谢而主动送款,被告人没有索取贿赂,且收受之后,既没有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也没有许诺或默许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虽属非法收受财物,但尚不构成受贿罪,且款已交公,无须再行追缴。

(二)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亦不具有实施该项行为的现实可能性(无权决定)

无罪案例:被告人唐某某等人犯贪污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湘1126刑初458号

裁判要旨:李某某作为指挥部协调科科长,有义务处理矛盾纠纷,但无权决定此项工程发包给谁,工程发包给谁是13标段项目部的说了算,也无证据证实李某、陈某为了承包此工程请求李某某帮忙或李某某利用其职权左右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李某、陈某。因此,被告人李某某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宜认定为违纪。

无罪案例:鲁某受贿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唐刑终字第61号

裁判要旨:关于原判认定鲁某在唐钢股份有限公司利用了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1、证人冯某证明,2001-2003年其任北京办事处经理,鲁某是办事处业务员,鲁某没有调整物品发货的权利。以前提供的证明也是真实的。2、河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销售总公司唐钢分公司唐钢销售处北京办王某证明:鲁某在唐钢销售处北京办负责唐钢发往北京区域火车钢材车皮号及重量的抄写和传真至北京区域用户的工作,没有对外联系业务签订合同的权利,没有调整钢材品种、发货顺序的职务权利。

无罪案例:郑某甲、李某涉嫌受贿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西刑终字第5号

裁判要旨:本案中李某虽有收取请托款项的事实,但其并不具备自身能够为请托人办理请托事项的职权;郑某甲虽对偿付长某公司煤款、提高供煤单价、热卡扣吨等事项实施签字审批,但无证据证实李某和郑某甲有互为通谋为长某公司谋取利益的主观故意,也无证据证实李某在接受请托事项及钱款后有告知上诉人郑某甲的客观行为,亦无证据证实郑某甲在担任青海碱业管委会主任期间授意李某收取200万元由其为长某公司办理请托事项。从该罪的犯罪构成来看,缺乏犯罪的意思联络,原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三)行为人没有收受他人财物,亦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

无罪案例:赵某、侯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北刑初字第58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赵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虽然在其妻子被告人侯某承揽监理业务时通过打招呼、默许等方式,使被告人侯某顺利承揽了监理业务,从中谋取了利益,但该利益并非为他人谋取,也没有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三、主体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受贿罪

无罪案例:王某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苏0305刑初3号

裁判要旨:经评议认为:1、被告人王某是否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求。依照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根据相关证据,被告人王某的工作单位徐州市广济连锁药店有限公司是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南京国药医药有限公司全额出资成立;南京国药医药有限公司的股东经过多次变更后,于2009年起成为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全额出资的法人独资有限公司;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时起即有多名股东、多种股份组成,1996年即上市成为上市募股公司。

综上,徐州市广济连锁药店有限公司的资产性质应和其全额出资的股东性质一致,是国有企业参股企业的全资子公司,不是国有公司,被告人王某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成为徐州市广济连锁药店有限公司的职工,因此被告人王某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也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不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因此,被告人王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其不构成受贿罪的主体,本案应当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罪名不成立,被告人王某辩解该连锁药店是股份制企业,其并非国家工作人员,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不成立,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

受贿罪案例 无罪案例:杨某甲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顺刑初字第13号

裁判要旨:因杨某甲作为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的是开处方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故指控杨某甲犯受贿罪不成立。

无罪案例:郑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3)张刑初字第354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郑某管理东北村旧村改造工程款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系协助政府从事公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构成受贿罪不成立,被告人郑某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采纳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此的辩解辩护意见。

相关案例:王博、柳海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二审刑事判决书(2017)陕03刑终251号、

四、主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一)没有受贿故意的

无罪案例:张某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叶刑初字第46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的受贿罪不成立的辩护意见,经查,韩某甲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皆显示韩某甲请托办事并行贿的对象是朱某,仅是通过张某认识朱某的便利条件欲向朱某行贿,张某在委托朱某办事时为了将钱省下并未向朱某提及,在事情办好后催促韩某甲把钱拿走显示其并没有占有该款的故意。韩某甲在事后欲将该五万元钱用以抵消原来经济往来中的钱,所以没有去拿回,更显示其行贿的对象是朱某不是张某,只是事后未将钱及时拿回。故张某不存在受贿的故意,不构成受贿罪,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五、受贿数额未达追诉标准的

无罪案例:何某贪污、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鄂2828刑初61号

裁判要旨: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的受贿犯罪金额为15500元,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同时,何某不具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故公诉机关对何某犯受贿罪的指控能不成立。

无罪案例:肖某、戚某等玩忽职守罪肖某、戚某等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7)鄂0325刑初25号

裁判要旨:故被告人肖某、戚某、许某甲三人的受贿数额本院分别认定为50200元、21600元和22000元。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受贿罪,因被告人戚某,许某甲的受贿数额分别只有21600元和22000元,且公诉机关并未提供证证据证实二被告人有受贿其他较重情节,其二人的受贿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量刑标准,故公诉机关指控其二人犯受贿罪不成立。

无罪案例:项某某贪污罪、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鄂1023刑初84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项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贿赂2.8万元,且无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罪不成立。

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仅有相互矛盾的言词证据,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受贿事实

无罪案例:史某刑讯逼供罪再审裁定书

案号:(2016)黑0104刑再字1号

裁判要旨:受贿罪只有言词证据,言词证据之间相互存在矛盾,无法定案,因此原审判决受贿罪不成立,但原审法院在审理时发现超过追溯时效应该做出无罪判决。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史*受贿罪的证据存在相互矛盾,证据不充分,受贿罪不成立。原审判决原审被告人史*受贿罪不成立应予维持。无罪案例:

无罪案例:张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铁刑初字第254号

裁判要旨:诉讼活动中,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应具有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案中只有冯某的证言可以直接证实张某受贿,而张某否认受贿事实,证人的证言不能直接证明冯某借的钱就是给张某的,亦不能证明陈波给冯某取的包就是给张某。本案指控被告人张某受贿20万的证据缺乏关联性,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故公诉机关指控张某受贿20万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

无罪案例:谢某受贿、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灵刑初字第121号

裁判要旨:经查,公诉机关仅能提供证人何某甲的证言能与被告人谢某在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所作的供述相互吻合。但是,被告人谢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直至庭审过程中均辩解称,何某甲为感谢其帮忙,是在电话中承诺过让其在退还2012年、2013年的保证金中各扣减人民币10000元作为好处费,然而每当到退还保证金时都是集中催促结账退款,其没有扣减何某甲承诺的好处费,均是按公司规定的常规费用扣除后通过转账退还保证金。此外,何某甲于2012年、2013年所交付的保证金数额以及应退还2012年、2013年保证金的数额不详,没有资金来往账目可供核对,本案中没有充分的证据能证实被告人谢某在退还2012年、2013年保证金时已扣减何某甲承诺的好处费的事实。证人何某甲的证言以及被告人谢某在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所作的供述,均不符合证据的唯一性,不具有排他性。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收取了何某甲的好处费人民币20000元,为可进明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受贿罪不成立。

无罪案例: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总公司、刘某甲单位受贿、对单位行贿、受贿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饶中刑二终字第18号

裁判要旨:对刘某甲是否明知刘某戊收受了恒剑公司人民币50万元这一事实,只有刘某戊的证言证明,对此,一、二审庭审时检方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予以证明。上诉人刘某甲始终辩解没有收受章某的钱财。指控和抗诉认定上诉人刘某甲收受章某2万元人民币的事实,只有证人章某的证言证明,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证据不足。

(二)在案证据不能认定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无罪案例:王某、刘某某单位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3)邕刑初字第81号

裁判要旨:就是否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言,现有证据只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人龙某某的证言。据被告人王某的供述,龙某某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只是为了不影响经营户的生意,拜托王某所长让工商所日后少到他的经营场所巡查。如果把龙某某的拜托视为请托事项,把王某明知拜托仍接受并帮龙某某招租商铺视为对请托事项的承诺,那么,王某即使不让工商所去龙某某经营场所巡查,也没有给龙某某的公司经济利益带来多大影响。因为龙某某的某公司经营的是商铺租赁,只与承租户发生直接利益关系,所以,工商所巡不巡查都没有给龙某某的公司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况且,据证人龙某某的证言,他对王某的拜托只是他个人的心理活动,没有向王某表明。因此,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王某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就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而言,根据本案证据,被告人王某索要商铺招租赚取进场费差价12.5万元的行为事实属实。

但是,被告人王某通过这种交易形式赚取的差价,与前面列举的情形(1)、(2)直接实现市场差价获取他人财物完全不同。被告人王某通过这种交易形式并没有直接实现诸如前面列举的情形(1)、(2)的市场差价获取他人财物,而是通过与职务无关的商业运作和劳务活动才实现市场差价,这种情形能否认定为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形成的差价能否认定为受贿数额,目前有关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并不明确。况且,如前所述,本案证据无法得出龙某某给出王某每间商铺进场费1万元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结论。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王某赚取商铺的差价为收受请托人的财物。

(三)除“一对一”证据之外,并无其他有效证据对指控事实进行佐证,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无罪案例:原审被告人白某犯受贿罪一案刑事再审判决书

案号:(2017)辽03刑再2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本案原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白某犯受贿罪的证据不足,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原审认定白某受贿5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纠正。原公诉机关提供证明原审被告人白某受贿五万元的直接证据是证人辛海斌证言、录音材料及物证纸袋。辛海斌证言与白某的辩解,客观上形成了证据的“一对一”。本案另一证据录音材料的来源和提取存在瑕疵,且其中不存在能够直接、明确证明白某收受5万元的内容,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关于物证纸袋,在没有相关来源说明的情况下,无法证明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证人杨某证言系传来的间接证据,无法客观证实辛进入办公楼后发生的情况,无从佐证辛的证言,不能合理排除辛去送钱时存在白收钱以外其他情况发生的可能。证人证言证实的内容,与起诉指控白某收受5万元的事实缺乏关联性。有证据证明白某以未归还拆卸的管线为由,截止案发前始终拒绝在工程验收签证单上签字,并曾两次向有关领导汇报相关情况,亦曾让辛的领导与自己的领导当面协商解决。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没有证据证明白某具有“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不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要件。故原公诉机关指控白某受贿5万元的证据材料不具有排他性,不能充分得出指控犯罪事实的唯一结论,无法满足确实充分的证据规格要求。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仅凭上述证据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白某有罪。原审被告人白某关于原审认定其犯受贿罪,事实错误,证据不足的再审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四)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受贿行为

无罪案例:宋某受贿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漯刑终字第00096号

裁判要旨: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受贿10万元,已构成受贿罪,经查,现有证据能够证实黄某将10万元交给了高某,但高某是否将该10万元钱送给了宋某无确实充分的证据,且没有证据证明宋某允诺或默许为黄某谋取利益,故认定宋某犯受贿罪的证据不足

(五)不能排除款项具有正当用途的合理怀疑

无罪案例:罗某、沙河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玩忽职守、受贿、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7)冀0582刑初20号

裁判要旨:综上,依据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姚江平交给罗某的10万元系姚江平偿还罗某垫款的可能性。沙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罗某犯受贿罪、沙河公交公司及姚江平犯单位行贿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综上,从受贿罪的裁判文书中归纳出以下特点:

1、存在大量的数额不足不构罪的文书,受贿数额是本罪的辩护要点;对于确实存在受贿行为的当事人,辩护律师可通过对每一起受贿指控进行充分的质证,以打掉部分几项指控的方式进行无罪辩护;

2、受贿罪较少单独起诉,同一被告人多罪名为常态,此类案件对辩护律师专业水平要求较高;

3、受贿案中的控诉,基本都以行贿口供为主线,行贿人与受贿人言词证据之间是否矛盾,在案证据是否为“一对一”证据,是否存在其他证据进行佐证,是本案的辩护要点。受贿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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