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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案例_利用职权便利高息放贷行为性质的认定

受贿罪案例_利用职权便利高息放贷行为性质的认定

【案情简介】

受贿罪案例 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某某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副支队长期间,先后向某某世贸中心项目负责人杨某某提出以其妻方某某、外甥女陈某某名义放贷,按5%、8%月利率收取利息,杨某某为了在某某世贸中心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等方面得到陈某某的关照,予以同意。之后,被告人陈某某以方某某、陈某某名义陆续放贷给杨某某共计人民币900万元,至2010年5月,陈某某共收取利息计人民币1503.1万元。

【裁判要旨】

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向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陈某某借款给杨某某、吴某并收取利息属于正常的民事行为,与陈某某本人的职权无关,不构成受贿;在案发前退还、主动上交的钱物不应认定为受贿数额;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要求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春节至2010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某某省某某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某某大队大队长、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处长、消防支队副支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消防工程项目设计、审核、验收、日常管理及消防产品推荐、人员提拔等事项上,先后为陈某、朱某等31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前述人员所送的现金、烟票、购物卡、消费卡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2. 36万元。后在单位相关人员被查处及被检察机关调查时,陈某某先后退回行贿人贿赂款计人民币13.2万元,上缴单位赃款计人民币6.56万元。

原判还认定,2008年1月至4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某某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副支队长期间,先后向某某世贸中心项目负责人杨某某提出以其妻方某某、外甥女陈某某名义放贷,按5%、8%月利率收取利息,杨某某为了在某某世贸中心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等方面得到陈某某的关照,予以同意。之后,被告人陈某某以方某某、陈某某名义陆续放贷给杨某某共计人民币900万元,至2010年5月,陈某某共收取利息计人民币1503.1万元,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以上利息计人民币819. 25万元。2010年10月,在单位有关人员被查处后,陈某某退还给杨某某人民币600万元。

2007年5月至2009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某某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副支队长期间,负责某某省某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某某公司”)开发的义乌金福源珠宝广场消防项目的验收,即向该公司负责人吴某提出放贷及高利率回报要求。之后,陈某某先后放贷给某某公司计人民币800万元,按月利率3% -3.2%收受利息计人民币116. 93万元,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以上利息计人民币53. 75万元。2010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单位有关人员被查处后退还吴某人民币41万元。

【裁判结果与理由】

某某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 2011)浙金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陈某某提出上诉。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2011)浙刑二终字第1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总计人民币925万余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中,陈某某利用其担任某某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副支队长的职务之便,在行使对某某世贸中心和某某公司开发的某某金福源珠宝广场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的职权过程中,向职权管理对象杨某某、吴某提出高息放贷要求,并实际收受高额利息款计人民币873万元,主观上利用职权非法收受他  人财物的故意明显,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特征。其受贿犯罪既遂后,因本单位  相关人员被司法机关查处,以及在其被调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先后退还、  上缴部分赃款赃物,均不影响对其受贿行为的定性。

【裁判要旨】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向职权管理对象放贷收受巨额利息,其行为构成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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