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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石某受贿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  由    受贿    

案  号    (2021)黔02刑初38号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六盘水检三部刑诉〔2021〕Z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犯受贿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2日召开庭前会议,同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赵杉、检察员杨丽、刘丁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及其辩护人邱刚、陈明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3年至2020年,被告人石某利用担任贵阳市修文县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工程承建商冯某、下属谭某等19人在工程款拨付、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茅台酒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20.3656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一、非法收受工程承建商冯某22万元

2006年5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石某接受冯某请托,承诺利用担任修文县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冯某承接的修文县人民医院、修文县第四中学等工程项目协调解决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2005年至2011年,石某先后8次非法收受冯某所送现金共计22万元,具体如下:

1、2005年下半年,石某在山东省高密市挂任市副书记,在其居住酒店房间内收受冯某所送现金5万元;

2、2006年春节前,石某在贵阳市家中收受冯某所送现金10万元;

3、2007年春节前,石某在贵阳市餐馆内收受冯某所送现金2万元;

4、2009年至2012年,冯某每年春节期间邀约石某吃饭,石某在每次吃饭期间收受冯某所送现金1万元,4次共计4万元;

5、2011年11月,石某岳母去世,在贵阳市开阳县收受冯某所送现金1万元。

二、非法收受贵州森林野生动物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111万元

2004年至2006年,被告人石某利用担任修文县县委副书记、县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贵州森林野生动物园有限公司在启动建设、协调贷款等方面提供帮助。2005年、2018年,石某先后两次非法收受张某1所送现金共计11万元,具体如下:

1、2005年5、6月份的一天,张某1邀约石某到贵阳市家酒店吃饭,饭后石某收受张某1所送现金10万元;

2、2018年6月,石某母亲去世,在贵阳市开阳县收受张某1所送现金1万元。

三、非法收受贵州华飞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某7.6万元

2006年至2008年,被告人石某利用担任修文县县长的职务便利,为贵州华飞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在项目选址、项目建设等方面提供帮助。2006年至2020年,石某先后16次非法收受盛某所送现金共计7.6万元,具体如下:

1、2006年和2007年每年春节前,石某收受盛某所送现金0.3万元,2次共计0.6万元;

2、2009年至2020年每年春节前,石某收受盛某所送现金0.5万元,12次共计6万元;

3、2010年和2011年每年中秋节前,石某收受盛某所送现金0.5万元,2次共计1万元。

四、非法收受修文县银星磨料有限公司经理赵某16万元

2005年至2009年,被告人石某利用担任修文县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修文县银星磨料有限公司在改建连接公路主线道路等方面提供帮助。2007年至2012年,石某先后6次在办公室非法收受赵某1所送现金共计6万元。

五、非法收受贵阳市商业银行修文支行负责人高某6万元

2003年,被告人石某利用担任修文县县委副书记、县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贵阳市商业银行修文支行在存贷款业务等方面提供帮助。2004年至2011年,石某先后6次非法收受高某所送现金共计6万元,具体如下:

1、2004年至2008年每年春节前,高某邀约石某到贵阳市家餐馆吃饭,石某每次吃饭期间收受高某所送现金1万元,5次共计5万元;

2、2011年11月,石某岳母去世,在贵阳市开阳县收受高某所送现金1万元。

六、非法收受贵州鑫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15万元

2013年,被告人石某利用担任修文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陈某1的请托,承诺为该公司解决修文县城南片区旧城改造部分项目拆迁困难问题等方面提供帮助。2013年春节前,石某在修文县非法收受陈某1所送现金5万元。

七、非法收受贵州黔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曾某普通飞天茅台酒24瓶,折合人民币3.1176万元

2003年4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石某利用担任修文县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曾某在六广河旅游项目开发等方面提供帮助。2015年至2018年下半年,石某先后4次在贵阳市家中非法收受曾某所送普通飞天茅台酒24瓶,折合人民币共计3.1176万元。

八、非法收受下属谭某7.4万元

2013年,被告人石某利用担任修文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下属谭某职务调整提供帮助。2009年至2018年,石某先后9次非法收受谭某所送现金共计7.4万元,具体如下:

1、2009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前,石某在办公室收受谭某所送现金1万元,6次共计6万元;

2、2015年春节后,石某在贵阳市收受谭某所送现金1万元;

3、2011年11月,石某岳母去世,在贵阳市开阳县收受谭某所送现金0.2万元;

4、2018年6月,石某母亲去世,在贵阳市开阳县收受谭某所送现金0.2万元。

九、非法收受下属李某16.9万元

2014年,被告人石某利用担任修文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下属李某1职务调整提供帮助。2004年至2013年,石某先后10次非法收受李某1所送现金共计6.9万元,具体如下:

1、2004年至2006年每年春节前,石某在办公室收受李某1所送现金0.3万元,3次共计0.9万元;

2、2007年至2008年每年春节前,石某在办公室收受李某1所送现金0.5万元,2次共计1万元;

3、2009年至2013年每年春节前,石某在办公室收受李某1所送现金1万元,5次共计5万元。

十、非法收受下属赵某26万元

2008年12月,被告人石某利用担任修文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下属赵某2职务调整提供帮助。2009年至2018年,石某先后6次非法收受赵某2所送现金共计6万元,具体如下:

1、2009年春节前,赵某2开车送石某回贵阳市,石某在车上收受赵某2所送现金1万元;

2、2010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前,石某在办公室收受赵某2所送现金1万元,2次共计2万元;

3、2012年中秋节前,石某在办公室收受赵某2所送现金1万元;

4、2011年11月,石某岳母去世,在贵阳市开阳县收受赵某2所送现金1万元;

5、2018年6月,石某母亲去世,在贵阳市开阳县收受赵某2所送现金1万元。

十一、非法收受下属王某2财物5.3798万元

2011年,被告人石某利用担任修文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下属王某2职务调整提供帮助。2007年至2012年,石某先后7次非法收受王某2所送现金2.6万元、15年茅台年份酒6瓶、普通飞天茅台酒12瓶,折合人民币共计5.3798万元,具体如下:

1、2007年春节前,石某在办公室收受王某2所送现金0.3万元和价值0.0936万元的普通飞天茅台酒2瓶。

2、2008年春节前,石某在办公室收受王某2所送现金0.3万元和价值0.1076万元的普通飞天茅台酒2瓶。

3、2009年春节前,石某在办公室收受王某2所送现金0.5万元和价值0.1378万元的普通飞天茅台酒2瓶。

4、2009年下半年,石某在办公室收受王某2所送价值1.7994万元的15年茅台年份酒6瓶。

5、2010年春节前,石某在办公室收受王某2所送现金0.5万元和价值0.1458万元的普通飞天茅台酒2瓶。

6、2011年春节前,石某在办公室收受王某2所送现金0.5万元和价值0.1918万元的普通飞天茅台酒2瓶。

7、2012年春节前,石某在办公室收受王某2所送现金0.5万元和价值0.3038万元的普通飞天茅台酒2瓶。

十二、非法收受下属朱某5.3万元

2014年,被告人石某利用担任修文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下属朱某职务调整提供帮助。2009年至2018年,石某先后7次非法收受朱某所送现金共计5.3万元,具体如下:

1、2009年至2013年每年春节前,石某在办公室收受朱某所送现金1万元,5次共计5万元;

2、2011年11月,石某岳母去世,在贵阳市开阳县收受朱某所送现金0.1万元;

3、2018年6月,石某母亲去世,在贵阳市开阳县收受朱某所送现金0.2万元。

十三、非法收受下属李某25万元

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石某利用担任修文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下属李某2职务调整提供帮助。2009年至2014年,石某先后6次在办公室非法收受李某2所送现金共计5万元,具体如下:

1、2009年春节前,石某在办公室收受李某2所送现金2万元;

2、2010年春节前,石某在办公室收受李某2所送现金1万元;

3、2011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前,石某在办公室收受李某2所送现金0.5万元,4次共计2万元。

十四、非法收受下属汤某财物4.7792万元

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石某利用担任修文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下属汤某职务分工调整提供帮助。2005年至2012年,石某先后6次非法收受汤某所送现金4万元、普通飞天茅台酒8瓶,折合人民币共计4.7792万元,具体如下:

1、2005年和2006年每年春节前,石某在办公室收受汤某所送现金0.5万元,2次共计1万元;

2、2009年春节前,石某在办公室收受汤某所送现金0.5万元和价值0.1378万元的普通飞天茅台酒2瓶;

3、2010年春节前,石某在办公室收受汤某所送现金0.5万元和价值0.1458万元的普通飞天茅台酒2瓶;

4、2011年春节前,石某在办公室收受汤某所送现金1万元和价值0.1918万元的普通飞天茅台酒2瓶;

5、2012年春节前,石某在办公室收受汤某所送现金1万元和价值0.3038万元的普通飞天茅台酒2瓶。

十五、非法收受下属胡某23.8万元

2014年,被告人石某利用担任修文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下属胡某2职务调整提供帮助。2007年至2018年,石某先后10次非法收受胡某2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3.8万元,具体如下:

1、2007年和2008年每年春节前,石某在办公室收受胡某2所送现金0.3万元,2次共计0.6万元;

2、2009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前,石某在办公室收受胡某2所送现金0.5万元,6次共计3万元;

3、2011年11月,石某岳母去世,在贵阳市开阳县收受胡某2所送现金0.1万元;

4、2018年6月,石某母亲去世,在贵阳市开阳县收受胡某2所送现金0.1万元;

十六、非法收受下属左某3.6万元

2014年,被告人石某利用担任修文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下属左某职务调整提供帮助。2009年至2013年,石某先后6次非法收受左某所送现金共计3.6万元,具体如下:

1、2009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前,石某在办公室收受左某所送现金0.5万元,3次共计1.5万元;

2、2012年至2013年每年春节前,石某在办公室收受左某所送现金1万元,2次共计2万元;

3、2011年11月,石某岳母去世,在贵阳市开阳县收受左某所送现金0.1万元。

十七、非法收受下属李某33.5万元

2013年,被告人石某利用担任修文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下属李某3职务调整提供帮助。2011年至2014年,石某先后4次非法收受李某3所送现金共计3.5万元,具体如下:

1、2011年春节前,石某在办公室收受李某3所送现金0.5万元;

2、2012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前,石某在办公室收受李某3所送现金1万元,3次共计3万元。

十八、非法收受下属李某4财物4.489万元

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石某利用担任修文县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下属李某4职务调整提供帮助。2004年至2013年每年春节前,石某先后10次在贵阳市家中非法收受李某4所送现金3万元、普通飞天茅台酒20瓶,折合人民币共计4.489万元。

十九、非法收受下属甘某3.5万元

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石某利用担任修文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下属甘某职务调整提供帮助。2006年至2012年,石某先后7次在办公室非法收受甘某所送现金共计3.5万元。

被告人石某收受的上述财物被其用于日常消费。案发后,被告人石某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涉案赃款已全额退缴。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书证、物证等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石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20.365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石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辩称吊唁的礼金属于礼尚往来,没有对下属职务调整提供帮助。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石某主动认罪认罚,在庭前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悔过真诚,具有坦白情节,涉嫌犯罪所得及违纪违法所得已经全部退缴,石某在本案中没有索贿情节和事前受贿行为,石某已经在开庭审理前缴纳完毕《认罪认罚具结书》中规定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依法应当从宽处理;

二、石某系初犯;

三、石某虽收受贿赂但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下属职务调整提供帮助;

四、所送贿赂和收受贿赂几乎集中在春节,被告人因此而放松警惕性;本案中吊唁的礼金合计6万元缺乏谋取利益的请托意思表示,不应认定为犯罪所得;

五、石某受贿结果未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损害),结合贵州省监委《从轻处罚建议书》系目前全省唯一一起从轻处罚建议的客观事实,为准确适用《两高量刑指导意见》关于“适用缓刑”的相关规定,实现对石某量刑公正,确保裁判三个效果的统一,对石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依法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03年至2020年,被告人石某利用担任贵州省修文县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工程项目负责人冯某、下属谭某等19人在工程款拨付、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现金、茅台酒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0.3656万元(以下币种未标明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5年至2011年,被告人石某利用担任修文县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承诺为工程项目负责人冯某承接的修文县第四中学教学楼等工程项目协调解决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石某在山东省高密市、贵阳市先后八次收受冯某给予的现金共计2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认定被告人石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冯某谋取利益的证据

1、证人冯某的证言证明,石某当时是修文县的主要领导,为了和他搞好关系,得到他的关照,其通过拜年送钱来联络感情。其在承建修文县第四中学建设工程等项目期间,因政府拖欠其项目款,便找石某帮忙协调解决,石某答应帮其问问。

2、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其在担任修文县财政局长期间,当时的县委书记石某偶尔也会电话询问财政状况。

3、中标通知书、开工报告、施工合同、付款情况表及审计意见等材料,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目标管理经济责任书、承诺书、委托书、冯某聘任通知、会议纪要及情况说明等书证证明,2011年、2015年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修文县教育局签订修文县第四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冯某为该项目负责人、实际控制人。

4、被告人石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二)认定被告人石某非法收受财物的证据

1、证人冯某的证言证明,2005年石某在山东高密挂职的时候,其在他居住的酒店房间内送了5万元现金给他;2006年春节前,其在石某位于贵阳市的家中送给他10万元现金;2007年春节前,其在贵阳市餐馆内送给石某2万元现金;2009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期间其都邀约石某吃饭,每次都送他1万元;2011年11月,石某岳母去世时,其在开阳县殡仪馆送给他1万元现金。

2、证人马某的证言证明,2005年下半年,其同冯某前往山东探望在高密挂职的石某。

3、干部挂职锻炼总结鉴定表、年底考核登记表及石某干部任免审批表等书证证明,2005年7月3日至2005年12月30日,石某挂职中共高密市委副书记。

4、火化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证明,石某岳母李某5于2011年11月过世后在开阳县殡仪馆火化。

5、被告人石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二、2004年至2006年,被告人石某利用担任修文县县委副书记、县长等职务便利,为贵阳森林野生动物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林公司”)在启动建设、协调贷款等方面提供帮助。2005年、2018年,石某在贵阳市开阳县殡仪馆先后两次收受森林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1给予的现金共计1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认定被告人石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森林公司谋取利益的证据

1、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其在修文县项目时,因政府招商引资时承诺的协助公司向银行贷款3000万元、五年政府贴息一直没有兑现,其多次找石某帮忙协调解决;石某母亲去世时,其送现金给他主要是因为当年在修建贵阳野生动物园时,石某确实给予其很多帮助。

2、书证工商登记相关材料证明,张某1系森林公司法定代表人。

3、贵阳森林野生动物世界旅游项目协议书及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修文县国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贵阳森林野生动物世界旅游项目贷款相关资料,贵阳森林野生动物园建设会议纪要、三方协议、公证书及工商登记信息等书证证明,2004年,修文县人民政府为张某1开发的贵阳森林野生动物园旅游项目提供优惠政策,政府承诺帮助贷款3000万元。

4、被告人石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二)认定被告人石某非法收受财物的证据

1、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2005年5、6月份的一天,其约石某和几家银行的人在贵阳大十字附近的一家酒店商谈公司向银行贷款的事宜,饭后其送给石某10万元现金;2018年石某母亲去世,其在贵州省开阳县殡仪馆送给石某1万元现金。

2、书证死亡殡葬证证明,石某之母叶某于2018年6月在开阳县因病去世,在开阳县殡仪馆火化。

3、被告人石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三、2006年至2008年,被告人石某利用担任修文县县长的职务便利,为贵州华飞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飞公司”)在项目选址、项目建设等方面提供帮助。2006年至2020年,石某在修文县、贵阳市等地先后十六次收受华飞公司法定代表人盛某给予的现金共计7.6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认定被告人石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华飞公司谋取利益的证据

1、证人盛某的证言证明,石某作为修文县的主要领导,在其公司项目选址、建设等方面给予了极大的支持;2015年石某到贵阳市政协任职,其内心还是很感谢他,也想继续维护这份感情和关系。

2、工商登记信息等书证证明,盛某系华飞公司法定代表人。

3、华飞公司氢氧化铝项目框架协议及相关手续等书证证明,2006年修文县人民政府与华飞公司签署关于华飞公司氢氧化铝项目配套政策的框架协议,给予华飞公司配套政策和优惠措施。

4、被告人石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二)认定被告人石某非法收受财物的证据

1、证人盛某的证言证明,2006年和2007年,每年春节前其都送给石某现金0.3万元,共计0.6万元;2009年至2020年,每年春节前其都送给石某现金0.5万元,共计6万元;2010年和2011年,每年中秋节前其都送给石某现金0.5万元,共计1万元。每次都是约石某出来吃饭送给他,早期在修文的酒店,也有在贵阳的酒店。

2、被告人石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四、2005年至2009年,被告人石某利用担任修文县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修文县银星磨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星公司”)在改建连接公路主线道路等方面提供帮助。2007年至2012年,石某在其办公室先后六次收受银星公司经理赵某1给予的现金共计6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认定被告人石某利用职务便利为银星公司谋取利益的证据

1、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明,石某在担任修文县县长和县委书记期间,在其公司扩大生产规模、公司附近道路硬化等问题方面给予了很大的关心与支持。

2、证人罗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县委书记石某指示,在修建三元到落刀道路时,把从主线到银星磨料厂这几百米的道路一起进行改建硬化。

3、工商登记信息、任职文件、股权转让协议等书证证明,赵某1系银星公司经理。

4、修文县三元至白云区落刀公路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施工合同、施工图设计及批复等书证证明,2009年修文县交通局与中国第四冶金公司签订关于修文县三元至白云区道路改建工程,施工范围包括主线到银星磨料厂的道路。

5、被告人石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二)认定被告人石某非法收受财物的证据

1、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明,2007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期间其到石某办公室送给石某1万元,共计6万元。

2、被告人石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五、2003年,被告人石某利用担任修文县县委副书记、县长等职务便利,为原贵阳市商业银行修文支行(以下简称“修文商行”)在存款业务等方面提供帮助。2004年至2011年,石某在贵阳市、开阳县先后六次收受修文商行负责人高某给予的现金共计6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认定被告人石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修文商行谋取利益的证据

1、证人高某的证言证明,其任修文商行行长期间,银行存款等方面需要县政府的大力支持,后经石某协调修文县财政局的结算账户在其支行开设。

2、工商登记信息等书证证明,高某系修文商行负责人,后修文商行变更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行。

3、修文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合作协议等书证证明,2003年修文县人民政府与修文商行就携手合作、共谋发展召开专题会议,明确修文县政府要向修文商行提供积极的支持和良好服务。

4、书证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行出具情况说明证明,修文县财政局于2005年9月27日在该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5、被告人石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二)认定被告人石某非法收受财物的证据

1、证人高某的证言证明,2004年至2008年,每年春节前其都送给石某1万元,共计5万元,每次都是约他在贵阳吃饭或是坐其车一起回贵阳上送给他;2011年石某岳母过世,其在开阳县殡仪馆送给他1万元。

2、被告人石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六、2013年,被告人石某利用担任修文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贵州鑫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华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1的请托,承诺为该公司解决修文县城南片区旧城改造部分项目拆迁困难问题。2013年春节前,石某在修文县一酒店收受陈某1给予的现金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认定被告人石某利用职务便利为鑫华源公司谋取利益的证据

1、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2011年其在修文县城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的推进不太顺利,为了得到县委书记的支持,其就送钱给石某。

2、工商登记信息等书证证明,陈某1系鑫华源公司法定代表人。

3、修文县城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合作协议、会议纪要等书证证明,2013年,修文县人民政府与鑫华源公司就修文县城南片区旧城改造部分项目签定投资合作框架协议。

4、被告人石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且证明陈某1曾到其办公室反映承建的修文县城南片区改造项目遇到一些困难,希望县委县政府能够协调解决,其回复会积极协调帮助。

(二)认定被告人石某非法收受财物的证据

1、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2013年春节前,其在修文县一酒店送给石某5万元。

2、被告人石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七、2003年4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石某利用担任修文县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为贵州黔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贵公司”)总经理助理曾某在六广河旅游项目开发等方面提供帮助。2015年至2018年,石某在贵阳市家中先后四次收受曾某给予的普通飞天茅台酒24瓶,共计折合人民币3.1176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认定被告人石某利用职务便利为黔贵公司谋取利益的证据

1、证人曾某的证言证明,其送茅台酒给石某是因为在六广河旅游项目开发等方面得到了石某的关心和支持。

2、工商登记信息、修文县六广河大峡谷旅游资源开发项目合同、情况说明、六广河旅游景区副总经理聘任责任书、工资表等书证证明,1998年修文县人民政府与贵州省公路工程总公司就修文县六广河大峡谷旅游资源开发签订合同,2003年贵州省公路工程总公司将合同转包给修文六广旅游有限公司,2014年至2017年,黔贵公司、六广旅游公司与曾某签订三方协议,聘任曾某为黔贵公司总经理助理,具体负责协调与地方政府关系。

3、被告人石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二)认定被告人石某非法收受财物的证据

1、证人曾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至2018年每年下半年其都会到贵阳市石某家中送给石某一箱6瓶装的普通飞天茅台酒,共计24瓶。

2、书证茅台酒市场价格指导表证明,曾某所送石某24瓶普通飞天茅台酒,市场价值共计3.1176万元。

3、被告人石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八、2013年,被告人石某利用担任修文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下属谭某职务提拔提供帮助。2009年至2018年,石某在其办公室、贵阳市、开阳县先后九次收受谭某给予的现金共计7.4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认定被告人石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谭某谋取利益的证据

1、证人谭某的证言证明,其被提拔为副县级干部与当时的县委主要领导石某的认可和支持是分不开的,如果石某在组织推荐和谈话时投反对票,其肯定是得不到提拔的。同时,其也是为了和他搞好关系,在工作上得到他的关心和支持。

2、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通知、会议记录等书证证明,2013年谭某拟提拔为修文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组织部门征求石某意见时,石某表示同意,并主持召开县委常委会通过关于谭某的任免职议题。

3、被告人石某的供述及辩解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且证明大概2013年3、4月份,贵阳市委组织部来修文县对干部进行考察,准备提拔县级干部,当时其推荐了谭某。

(二)认定被告人石某非法收受财物的证据

1、证人谭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前其都到石某办公室送给他1万元,共计6万元;2015年春节后,其到贵阳市送给石某1万元;2011年11月,石某岳母去世,其到贵州省开阳县殡仪馆送给石某0.2万元;2018年6月,石某母亲去世,其到贵州省开阳县殡仪馆送给石某0.2万元。

2、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其母亲过世时,石某还未与其离婚,收了一些亲朋来吊唁时送的礼金,没有记录在礼金簿上。

3、证人胡某1的证言证明,石某母亲过世是在开阳县殡仪馆举办的葬礼,没有准备礼薄。

4、被告人石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九、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石某利用担任修文县县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明知下属李某1希望在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先后十次收受李某1给予的现金共计6.9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认定被告人石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1谋取利益的证据

1、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石某当时是其领导,其给他拜年送钱主要是想和他搞好关系,希望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得到他的关心和支持。2014年初,组织提拔其任人大副主任时,石某作为修文县主要领导没有提出反对意见。

2、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通知、会议记录等书证证明,2014年,李某1提拔为修文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石某主持召开县委常委会通过李某1职务任免的议题。

3、被告人石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且证明李某1每次给其拜年都表示希望在工作上能得到其支持。

(二)认定被告人石某非法收受财物的证据

1、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04年至2006年,每年春节前其都会到石某办公室送给他现金0.3万元,共计0.9万元;2007年至2008年,每年春节前其都会到石某办公室送给他现金0.5万元,共计1万元;2009年至2013年,每年春节前其都会到石某办公室送给他现金1万元,共计5万元。

2、被告人石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十、2008年12月,被告人石某利用担任修文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下属赵某2职务调整提供帮助。2009年至2018年,石某在其办公室、开阳县殡仪馆等地先后六次收受赵某2给予的现金共计6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认定被告人石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赵某2谋取利益的证据

1、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明,其送钱给石某一是希望工作上能够得到石某的关心和支持;二是希望在职务提拔或者调整上能够得到他的帮助。虽然国土资源局是垂直管理部门,但人事问题也要征求地方党委书记的意见。2009年其提拔为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时候,石某没有提出任何反对意见,若石某不支持其肯定当不了国土资源局局长。

2、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会议记录、提拔考察相关材料等书证证明,2008年12月,石某签发修文县委对贵阳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复函,同意将赵某2作为修文县国土资源局局长重点考察对象。

3、被告人石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且证明其母亲过世时赵某2送钱的目的应该是感谢其对他工作及岗位提拔的支持和关心。

(二)认定被告人石某非法收受财物的证据

1、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明,2009年春节前,其开车送石某回贵阳市的路上送给石某现金1万元;2010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前其在石某办公室送给他现金1万元,共计2万元;2011年11月,石某岳母去世,其在贵州省开阳县殡仪馆送给他现金1万元;2012年中秋节前,其在石某办公室送给他现金1万元;2018年6月,石某母亲去世,其在贵州省开阳县殡仪馆送给他现金1万元。

2、被告人石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十一、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石某利用担任修文县县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明知下属王某2希望在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先后七次收受王某2给予的现金2.6万元、15年茅台年份酒6瓶、普通飞天茅台酒12瓶,共计折合人民币5.3798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认定被告人石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王某2谋取利益的证据

1、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其送钱和茅台酒给石某一是为了和他搞好关系,在工作中得到他的关心与支持;二是希望在职务提拔方面能够得到他的帮助。

2、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通知、会议记录等书证证明,2009年7月,王某2任修文县大石乡党委书记,2011年10月任修文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石某主持召开县委常委会通过提拔议题。

3、被告人石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且证明王某2在大石工作期间,其是非常支持和关心她的工作的。在提拔王某2担任大石乡党委书记、担任副县级干部的时候,其没有提出任何反对意见,给予支持。

(二)认定被告人石某非法收受财物的证据

1、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2007年和2008年,每年春节期间其在石某办公室送给他现金0.3万元和两瓶53度普通飞天茅台酒;2009至2012年,每年春节期间其在石某办公室送给他现金0.5万元和两瓶53度普通飞天茅台酒;2009年下半年,其在石某办公室送给他一件6瓶装的15年茅台年份酒。

2、书证茅台酒市场价格指导表证明,王某2送给石某一件6瓶装的15年茅台年份酒、12瓶53度普通飞天茅台酒,共计折合人民币2.7798万元。

3、被告人石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十二、2014年被告人石某利用担任修文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下属朱某职务调整提供帮助。2009年至2018年,石某在其办公室、开阳县殡仪馆等地先后七次收受朱某给予的现金共计5.3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认定被告人石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朱某谋取利益的证据

1、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其送钱给石某的目的是想和他搞好关系,得到他的关照;2011年其被提拔到六广镇任党委书记,此次公推竞岗其对石某是心怀感激的。

2、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会议记录等书证证明,2011年朱某被提拔为修文县六广镇党委书记,2014年被提拔为六广镇群众工作中心第一主任,石某主持此次常委会,通过人事任免议题。

3、被告人石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且证明2014年其曾向贵阳市委组织部推荐让朱某担任修文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副主任人选。

(二)认定被告人石某非法收受财物的证据

1、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至2013年,每年春节前其在石某办公室送给他现金1万元,共计5万元;2011年11月,石某岳母去世,其在贵州省开阳县殡仪馆送给他现金0.1万元;2018年6月,石某母亲去世,其在开阳县殡仪馆送给他现金0.2万元。

2、被告人石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十三、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石某利用担任修文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下属李某2职务调整提供帮助。2009年至2014年,石某在其办公室先后六次收受李某2给予的现金共计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认定被告人石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2谋取利益的证据

1、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其送钱给石某是因为2008年下半年其被提拔为县移民办主任,若没有石某的关心与支持,其是不可能担任县直部门一把手的。同时也是为了进一步和石某搞好关系,希望以后的工作和职务调整或晋升继续得到他的关照。

2、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明,2008年修文县委书记石某向其推荐修文县龙场镇副镇长李某2作为县移民办主任人选。

3、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通知、会议记录等书证证明,2008年李某2提拔为修文县移民办主任,石某主持召开县委常委会通过提拔议题。

4、被告人石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二)认定被告人石某非法收受财物的证据

1、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2009年春节前,其在石某办公室送给他现金2万元;2010年春节前,其在石某办公室送给他现金1万元;2011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前其在石某办公室送给他现金0.5万元,4次共计2万元。

2、被告人石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十四、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石某利用担任修文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下属汤某职务分工调整提供帮助。2005年至2012年,石某在其办公室先后六次收受汤某给予的现金4万元、普通飞天茅台酒8瓶,共计折合人民币4.779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认定被告人石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汤某谋取利益的证据

1、证人汤某的证言证明,其送财物给石某主要是想和他搞好关系,在工作和职务调整中得到他的关心与支持;其曾多次向石某提到,希望对其工作分工进行调整,在其之后的工作调整中其认为石某是给予肯定态度的。

2、证人蒋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汤某担任修文县副县长,2011年下半年县政府拟根据班子成员情况调整分工,汤某不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石某是同意的。石某有没有为汤某的分工情况向其打招呼,其确实没有印象了。

3、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会议记录等书证证明,2009年汤某被提拔为修文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石某主持召开县委常委会通过提拔议题。

4、书证分工文件证明,2009年汤某担任修文县副县长,分管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消防、法制等工作;2011年调整分管交通、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城建、城管等工作。

5、被告人石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且证明其记得给当时的县长蒋某建议过调整汤某分工的情况。

(二)认定被告人石某非法收受财物的证据

1、证人汤某的证言证明,2005年和2006年,每年春节前其在石某办公室送给他现金0.5万元,共计1万元;2009年和2010年,每年春节前其在石某办公室送给他现金0.5万元和2瓶普通飞天茅台酒;2011年和2012年,每年春节前其在石某办公室送给他现金1万元和2瓶普通飞天茅台酒。

2、书证茅台酒市场价格指导表证明,汤某所送8瓶普通飞天茅台酒折合人民币共计0.7792万元。

3、被告人石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十五、2014年,被告人石某利用担任修文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下属胡某2职务调整提供帮助。2007年至2018年,石某在其办公室、开阳县殡仪馆等地先后十次收受胡某2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3.8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认定被告人石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胡某2谋取利益的证据

1、证人胡某2的证言证明,其送钱给石某一是希望在工作中得到他的关心与支持;二是希望在职务提拔或岗位调整上得到他的关心。2014年搞机构改革,其找石某希望调整岗位,最终其被调整到县政协工作。

2、证人谢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其根据县委书记石某的意见,将胡某2调整至县政协担任秘书长。

3、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通知、会议记录等书证证明,2014年胡某2从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局长调整到政协担任党组成员、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石某主持召开县委常委会通过干部任免议题。

4、被告人石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且证明其为胡某2调整岗位曾向县委组织部长谢某打过招呼。

(二)认定被告人石某非法收受财物的证据

1、证人胡某2的证言证明,2007年和2008年每年春节前,其在石某办公室送给他现金0.3万元,共计0.6万元;2009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前,其在石某办公室送给他现金0.5万元,共计3万元;2011年11月,石某岳母去世,其在贵州省开阳县殡仪馆送给他现金0.1万元;2018年6月,石某母亲去世,其在开阳县殡仪馆送给他现金0.1万元。

2、被告人石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十六、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石某利用担任修文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明知下属左某希望在职务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开阳县殡仪馆等地先后六次收受左某给予的现金共计3.6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认定被告人石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左某谋取利益的证据

1、证人左某的证言证明,其送钱给石某的目的是希望和他搞好关系,在工作和职务晋升上得到他的关心和支持;其曾向石某提出,希望担任修文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领导职务。

2、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会议记录等书证证明,2014年修文县进行机构改革,左某任修文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委委员、书记,石某主持召开县委常委会通过人事任免议题。

3、被告人石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且证明2013年下半年机构改革时,组织部建议左某担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其同意并组织召开县委常委会讨论通过了该方案。

(二)认定被告人石某非法收受财物的证据

1、证人左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前,其在石某办公室送给他现金0.5万元,共计1.5万元;2012年至2013年每年春节前,其在石某办公室送给他现金1万元,共计2万元;2011年11月,石某岳母去世,其在贵州省开阳县殡仪馆送给他现金0.1万元。

2、被告人石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十七、2013年,被告人石某利用担任修文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下属李某3职务调整提供帮助。2011年至2014年,石某在其办公室先后四次收受李某3给予的现金共计3.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认定被告人石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3谋取利益的证据

1、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明,其送钱给石某的目的主要是想和他搞好关系,得到他的关照。2013年春节给石某拜年时,其向石某提出有提拔机会时给予关照。2014年1月其顺利提拔为修文县副县级干部。

2、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会议记录等书证证明,2013年李某3拟提拔为修文县政协副主席,石某主持召开县委常委会同意上报市委组织部。2014年李某3提拔为修文县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

3、被告人石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且证明李某3得以顺利提拔,其意见所占权重很大。

(二)认定被告人石某非法收受财物的证据

1、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明,2011年春节前,其在石某办公室送给他现金0.5万元;2012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前,其在石某办公室送给他现金1万元,共计3万元。

2、被告人石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十八、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石某利用担任修文县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明知下属李某4希望在职务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其贵阳市家中先后十次收受李某4给予的现金3万元、普通飞天茅台酒20瓶,共计折合人民币4.489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认定被告人石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4谋取利益的证据

1、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明,其送财物给石某目的是希望和他搞好关系,在工作和职务调整上得到他的关心和支持。2006年其提拔为修文县六桶乡人民政府党委副书记、乡长时,石某应该给了极大支持。

2、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会议记录等书证证明,2004年至2013年期间,李某4先后担任修文县六广镇党委副书记、修文县六桶乡党委书记、乡长、修文县六桶乡党委书记、乡人大主席、修文县科学技术协会主席、修文县司法局党组成员、局长。其中,2008年石某主持召开县委常委会通过涉及李某4提拔的人事任免议题。

3、被告人石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且证明李某4每次岗位调整其都是比较支持的,没有提出任何反对意见。

(二)认定被告人石某非法收受财物的证据

1、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明,2004年至2013年每年春节前,其都会到石某位于贵阳市的家中送给他0.3万元和2瓶普通飞天茅台酒。

2、书证茅台酒市场价格指导表证明,李某4所送20瓶普通飞天茅台酒,共计折合人民币1.489万元。

3、被告人石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十九、2006年至2012年,被告人石某利用担任修文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明知下属甘某希望在职务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先后七次收受甘某给予的现金共计3.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认定被告人石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甘某谋取利益的证据

1、证人甘某的证言证明,其送钱给石某目的是希望和他进一步搞好关系,在工作和职务晋升上得到他的关心和支持。

2、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通知、会议记录等书证证明,2008年至2014年期间,甘某先后担任修文县六广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修文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修文县发改局党委书记、局长;2011年,石某主持召开县委常委会通过涉及甘某提拔的人事任免议题。

3、被告人石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且证明其对甘某的工作是比较关心和支持的,甘某调任县工信局担任局长时,其是全力支持的,没有不同的意见。

(二)认定被告人石某非法收受财物的证据

1、证人甘某的证言证明,2006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前,其都会到石某办公室送给他0.5万元现金,共计3.5万元。

2、被告人石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另查明,被告人石某被贵州省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收受冯某、谭某、赵某2、李某2和王某2贿赂的受贿事实,另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收受张某1、盛某等14人贿赂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2021年6月10日,贵州省监察委员会提出对石某从轻处罚建议,同年8月9日,石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石某家属已代石某退缴了全部涉案款,共计120.3656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贵州省监察委员会出具石某到案情况说明证明,2017年10月31日,省人民检察院将反映时任贵阳市。2020年8月19日,省纪委省监委第6次线索处置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对反映石某的问题线索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2020年8月25日,省纪委省监委第五监督检查室成立核查组对反映石某的问题线索开展初步核实。初核查明,石某存在收受冯某、谭某、赵某2、李某2和王某2贿赂的涉嫌犯罪问题。2020年11月17日,省监委对石某涉嫌受贿犯罪问题立案调查,并于2020年11月27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在接受调查期间,石某能够积极配合省监委的调查,如实供述省监委已掌握的其收受冯某、谭某、赵某2、李某2和王某2贿赂的事实,主动交代省监委尚未掌握的其收受张某1、盛某、赵某1、高某、陈某1、曾某、李某1、朱某、汤某、李某4、胡某2、左某、李某3和甘某14人贿赂的事实,并协助省监委督促家属于2021年4月9日退缴了全部涉嫌犯罪所得。

2、书证赃款退缴凭证、情况说明证明,案发前,石某未到修文县缴过违纪款物;案发后,被告人石某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涉案赃款已全额退缴;贵州省监察委员会依法扣押石某家属上缴违纪违法款143万元,其中涉嫌犯罪所得120.3656万元,已随案移送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3、书证贵州省监察委员会出具说明证明,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2021年6月10日该委提出对石某从轻处罚建议。

此外,公诉机关还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1、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留置通知书,起诉建议书等书证证明,2020年11月17日,贵州省监察委员会决定对石某立案调查,同年11月27日石某被采取留置措施,2021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

2、决定书等书证证明,石某于2021年5月25日被中共贵州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被贵州省监察委员会给予开除处分。

3、书证扣押财物决定书、清单证明,石某违纪违法款143万元依法扣押在案,由其家属胡某1上缴。

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资料证明,石某的自然人身份情况。

5、干部任免审批表、任免职文件等书证证明,被告人石某于2003年1月任贵州省修文县委委员、常委、副书记;2003年2月任修文县人民政府副县长;2003年3月任修文县人民政府县长;2008年7月任修文县委书记;2012年2月任政协贵阳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副主席、贵阳市政协党组成员;2015年1月任贵州省贵阳市政协副主席,不再担任修文县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2016年4月任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书记;2017年2月任政协贵阳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副主席、贵阳市政协党组副书记;2020年11月,不再担任贵州省贵阳市政协副主席、贵阳市政协党组副书记;2020年12月,不再担任政协贵阳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副主席职务;2021年1月,不再担任政协贵阳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职务。

针对被告人石某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规定,本院评判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石某的辩护人所提“石某主动认罪认罚,在庭前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悔过真诚,具有坦白情节,涉嫌犯罪所得及违纪违法所得已经全部退缴,石某在本案中没有索贿情节和事前受贿行为,石某已经在开庭审理前缴纳完毕《认罪认罚具结书》中规定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依法应当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二、关于被告人石某的辩护人所提“石某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石某自2004年至2020年多次收受冯某等19人的贿赂,不属于初犯,故此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被告人石某所提“没有对下属职务调整提供帮助”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石某虽收受贿赂但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下属职务调整提供帮助”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证言和被告人石某的原供述及辩解能够相互印证,证实石某下属送财物给石某的目的是为了和石某搞好关系,希望在工作或职务提拔、调整上能够得到石某的关心和帮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本案中,石某在担任修文县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期间,明知下属送财物的目的是和其搞好关系,希望得到其关心和帮助,而收受下属财物均在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应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至于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故此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四、关于被告人石某所提“吊唁的礼金属于礼尚往来”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所送贿赂和收受贿赂几乎集中在春节,被告人因此而放松警惕性;本案中吊唁的礼金合计6万元缺乏谋取利益的请托意思表示,不应认定为犯罪所得”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本案中,石某利用担任修文县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或者承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长期连续收受相关人员财物,这些财物无论是春节期间收受的贿赂还是吊唁礼金,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故此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五、关于被告人石某的辩护人所提“石某受贿结果未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损害),结合贵州省监委《从轻处罚建议书》系目前全省唯一一起从轻处罚建议的客观事实,为准确适用《两高量刑指导意见》关于‘适用缓刑’的相关规定,实现对石某量刑公正,确保裁判三个效果的统一,对石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依法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石某自2004年至2020年长达17年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0.3656万元,严重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且受贿数额巨大,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且本案无证据证实石某有减轻处罚的情节,故此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0.365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石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石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种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家属已代石某退缴了全部涉案款,且贵州省监察委员会提出对石某从轻处罚的建议;综上,依法对石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石某犯受贿罪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石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7日至2023年11月26日止。)

二、扣押在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的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一百二十万三千六百五十六元及其孳息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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