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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兰某某私分国有资产罪等刑事判决书

案  由    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    

案  号    (2021)辽13刑终11号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兰某某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一案,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2020)辽1303刑初12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兰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朝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杜帅、云峰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兰某某及其辩护人伊景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滥用职权犯罪事实

2013年,被告人兰某某在任朝阳县林业局局长期间,决定以虚构苗木订购合同等方式套取退坡地造林专项资金348.56万元;决定以虚构工程施工合同、刺线采购合同、水泥立柱采购合同等方式套取围栏封育项目资金886.88万元;2016年,兰某某决定以不足额发放补贴资金等方式套取中央造林补贴资金264.59万元,合计套取专项资金1500.03万元。其中1、于2014年2月上缴朝阳县财政414.698万元。2、用于朝阳县林业局支出531.65万元和被销毁无法核实的违法违纪支出322万元,共计853.65万元。3、为套取围栏封育项目资金支付劳务费、乡镇好处费及发票税款86.93万元,支付材料供应商发票税款45.31万元;在套取中央造林补贴专项资金过程中,将套取中央造林补贴专项资金47.74万元留存于朝阳县六家子镇政府,将30.8万元留存于朝阳县根德乡政府;为套取退坡造林专项资金,分别支付苗木供应商刘某2发票税款和好处费6.4万元、王某2发票税款和好处费14.5万元。

二、贪污犯罪事实

2017年1至3月,被告人兰某某在即将离任朝阳县林业局局长期间,指使原朝阳县林业局财会股股长刘某1(已判决)将朝阳县林业局通过套取相关专项资金所剩余的147.6万元取出。刘某1按照兰某某要求,将100万元以现金形式分多次送到兰某某办公室,剩余47.6万元刘某1在兰某某指示下据为己有。

三、受贿犯罪事实

1、2013年底,材料供应商刘某6为获取朝阳县林业局围栏封育立柱生产工程,在朝阳县老建设局对面的小区送给兰某某2万元。

2、2014年初,围栏封育工程款拨付后,刘某6为感谢兰某某对其生意上的帮助,在朝阳县老建设局对面的小区送给兰某某3万元。

3、2014年至2017年春节期间,为感谢兰某某在工作等方面的帮助,在兰某某办公室其下属朝阳县黑牛林场场长黄某2送给其0.8万元、朝阳县朝阳林场场长任某1送给其1.5万元、六家子林场场长陈某送给其0.9万元、二十家子林场场长张某4送给其0.8万元、东五家子林场场长白某2送给其1.2万元、联合林场场长刘某16送给其0.6万元,总计5.8万元。

被告人兰某某在监察机关留置期间,如实交代了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任某1等人向其行贿的犯罪罪行。

四、私分国有资产犯罪事实

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兰某某在任朝阳县林业局局长期间,决定将朝阳县林业局套取相关项目资金中的93.5万元,以发放辛苦费、补助、福利等名义与时任朝阳县林业局班子成某及其他工作人员私分。兰某某分得11万元。

被告人兰某某在监察机关留置期间,如实交代了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向朝阳市纪委监委缴纳了违法违纪资金150万元。

原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对本案涉案证据进行了庭审质证,并根据原审被告人兰某某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一、被告人兰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万元。二、被告人兰某某贪污人民币100万元;受贿10.8万元;私分国有资产11万元,依法追缴,予以没收。

上诉人兰某某的上诉理由:1.原判认定上诉人因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为553.682万元的数额是错误,一审判决认定的贪污、私分国有资产及留给两个乡政府的数额应扣除;2.原判认定上诉人受贿金额10.8万元是错误的,其中5.8万元应从受贿额中予以扣除。原判量刑重。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上诉人滥用职权罪应认定为“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犯罪,且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为38.7984万元,建议改为6个月有期徒刑;2.上诉人犯贪污罪数额不准确,部分款项应予以扣除;3.原判认定上诉人受贿金额10.8万元是错误的,其中5.8万元应从受贿额中予以扣除;4.原判认定上诉人犯私分国有资产罪量刑过重,且上诉人具备从轻、减轻情节。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兰某某的上述犯罪事实清楚,且有下列证据证明:

被告人兰某某滥用职权犯罪证据

(一)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2011年至2013年期间,朝阳县林业局实施坡地造林项目专项资金有结余,时任局长的兰某某决定套取结余这部分坡地造林资金。2013年5月的一天,兰某某局长让我和副局长开点购买苗木的发票,把这笔钱返回局里。后按假合同上购买树苗的金额开发票,把这些发票入账。等专项资金拨下来后,我到银行支取的现金,这些钱合计金额348.56余万元,入我们林业局小金库了。2013年7月,肖某1拿一张兰某某签字同意支钱的借条到我这支20.9万元现金,给王某214.5万,给刘某2是6.4万元开税票钱和好处费。

2012年开始建设封育围栏工程,涉及到朝阳县镇,专项资金陆续下拨共计1143万。工程由兰某某局长总指挥,由肖某1副局长和项目经理孙某1具体负责。2012年封育围栏应该是真实修建了,2013年封育围栏工程没有施工过。其中2012年真实发生的工程费及材料费共计300万余元。2013年工程费及材料费共计840万余元,工程未实际施工,钱是通过签订虚假合同及虚开发票套取的。这其中433万余元工程款的20%也就是87万余元留给了这21个乡镇,有部分是虚开的工程税发票钱,有一部分是给各乡镇林业站站长的好处费。剩下的80%也就是346万余元由各乡镇的林业站站长返还给县林业局,是我负责收取的,基本都是现金形式返还的。这笔钱留存在县林业局作为县林业局的小金库了。这事是兰某某决定的。关于套取材料费方面,2013年末的时候,朝阳卓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刘某6,负责为封育围栏工程提供水泥立柱。朝阳市双塔区新泰刺线制造厂负责为围栏封育工程提供刺线,公司法人是孟某2。2013年11月20日的时候,我拿着围栏材料供应商刘某6(水泥柱供应商)、孟某2(刺线供应商)的身份证到邮储银行开了2张银行卡,这2张银行卡一直在我手中保管了。这1143万元围栏封育工程资金实际支付的部分是:用于支付实际施工的工程款93万余元,购买水泥立柱花费109万余元,购买刺线花费92万余元。套取的部分给各乡镇林业站留20%的钱,其中包含好处费及税钱,一共是87万余元,剩余750余万元,都入县林业局小金库了。材料款我是用刘某6、孟某2身份证办理的邮储银行卡,后期这两卡里剩余的钱都转入到户名为张某2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在我手中保管了。

2015年、2016年的时候,朝阳县林业局搞中央财政造林补贴项目,按照中央财政造林补贴标准乔木林每亩补助200元,人工更新林每亩补助100元。但是,朝阳县林业局以每亩补贴30元标准给直播山杏造林的乡镇拨付中央造林补贴资金,乡镇把多补的钱返回给我们林业局,当时西营子、松岭门、台子、六家子、东大屯、根德这6个乡镇向县林业局交的现金,有一部分现金是交给我了,也有一部分交给我们林业局出纳王某3了,共计是186.05万元,这些钱入县林业局小金库后,我让王某3保管了。这些乡镇共计向县林业局返回186.05万元。当时给六家子乡留下47.74万元,给根德乡留下30.8万元,计78.54万元。林业局共套取了264.59万元中央造林补贴款。都是兰某某决定套取并存入县林业局小金库的。

(2)证人肖某1证言证实:我们朝阳县林业局为套取坡地造林工程专项资金找苗木商签订虚假苗木买卖合同,实际没有苗木买卖交易,苗木买卖合同上面的树种、数量、金额都是为了套取苗木费编造的。表上的供苗方当时是我去联系的刘某2和王某2,刘某11、王某4、王某1、墨占义是王某2找的。辽宁省专项资金总投资2000万,在朝阳县实际栽树5万亩,总花费1651.433万左右,其余的348.56万的坡地造林资金被县林业局套取了。然后返给苗木供应商刘某264000元钱的税钱。给了王某214.5万元现金。签订虚假树苗购销合同和套取上述退坡地还林款是由局长兰某某决定的。

2013年4月左右,省林业厅下发中央造林补贴项目任务,2016年末,中央补贴标准是每亩地100元或200元,部分乡镇直播山杏成本是每亩地30元或者50元,中央补贴有结余共264.59万元。我向兰某某局长汇报了此事,兰某某局长说“结余的钱给六家子和根德留一部分,其余的让乡镇林业站要回来后上缴到县林业局”。2016年12月中央将造林补贴项目款拨付至县财政局,县财政再拨付给各乡镇财政所后,由乡镇林业站站长去农户要,然后就都送回局里了。套取中央补贴造林资金264.59万元,其中186.05万元返回县林业局,78.54万元留给六家子镇和根德乡。

2013年春季,省林业厅召开实施围栏封育工程工作会议,后我们接到省里文件,要求6月21日之前汇总上报围栏完成情况,7月份省里来验收。因为当时我们实际完成围栏61公里,兰某某局长安排我和孙某1带着局里工作人员到各乡镇测绘畜牧局建的围栏,然后编制假的设计和验收报告,同时安排各乡镇把原有畜牧局围栏上的“草”字涂去,把畜牧围栏周围的牌子涂成“林业围栏”字样,后来工程通过了省里组织的三次验收。朝阳县林业局围栏封育工程实际到位的专项资金是1143万元,实际使用296万元用于工程建设,剩余的847万元专项资金是套取的。围栏项目所需材料立柱和刺线是从朝阳卓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购买的,公司法人是刘某6。刺线是从朝阳市双塔区新泰刺线制造厂购买的,公司法人是孟某2。林业局按照当初虚假上报的围栏长度给各乡镇拨付劳务费,其中由乡镇林业站留下20%,剩下80%返还给林业局。给各乡镇林业站留下20%合计86万余元的专项资金有一部分是虚开工程款发票的钱,有一部分是给各乡镇林业站站长的好处费。套取林业专项资金的80%工程劳务费以及虚假列支的材料费都交给会计刘某1了。工程是虚假的,剩余750余万元最后都入县林业局“小金库”账了,由刘某1保管,据我所知在2014年左右的时候上缴县财政414万,其余剩下的346万元用作林业局小金库开销了。

(3)证人孙某1证言证实:朝阳县退坡地还林工程主要领导是兰某某,主管领导是副局长肖某1,我负责项目具体管理工作。退坡地还林工程是省里的造林项目,从2011年开始实施至2013年结束,一共搞了3年。林业局合计收到该工程专项补贴资金2000万元。买树苗合同还是肖某1去签的,我负责工程质量。我当时不负责发放补贴款。

我是在2012年接管的中央财政造林补贴项目,林业局要按照每亩100元或200元标准发放补贴款,但搞直播山杏造林的局里实际每亩只给30块钱补贴,这样林业局拨付的补贴款多,乡镇实际拿到的补贴款少。所涉乡镇中央财政补贴造林项目一共给林业局返回186.05万元,其中六家子和根德一共留下78.54万元。套取的补贴款后期我知道这笔钱交给出纳王某3了。据我所知是兰某某局长决定套取这些补贴款的。

朝阳县林业局实施过围栏封育工程,当时局长兰某某是围栏工程总指挥,总工程师肖某1负责主管围栏工程项目,我负责围栏项目具体管理工作,财务股长刘某1负责管理围栏工程相关财务工作。2012年,朝阳县林业局接到辽宁省林业厅下发的关于实施围栏封育工程的文件,文件要求我们林业局从2012年至2016年期间,计划在朝阳县实施为期5年的围栏封育工程。2013年4月16日,省林业厅下发文件通知要求围栏封育立柱长度改为1.9米,并要求在4月末前完成征地。5月初生产厂家直接把立柱和刺线运送到8个乡镇,施工单位在收到立柱和刺线后把立柱和刺线运至施工现场。实际到位资金1143万元。朝阳县林业局因围栏工程当时支付了材料费615万元,但是按照实际测量施工围栏长度,实际应该支付210余万元材料费就够了。朝阳县林业局多支付的400余万元材料费怎么花的我不清楚。朝阳县围栏封育工程实际施工长度当时我们上报的围栏长度是370公里,但我们林业局最终实际施工围栏长度是61公里。除8个实际施工的乡镇外,其他乡镇没有进行实际施工,也没有产生围栏材料费和劳务费。这些乡镇没有进行实际围栏工程施工,应该是在年初大会之后,兰某某局长请示县委县政府之后,说不足部分用畜牧围栏补充设计,也就是说不用实际施工,验收时用畜牧围栏冒充林业封育围栏。我按照兰某某局长指示进行的围栏工程设计。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兰某某局长、肖某1和我,以及21个乡镇林业站长在会议室开会,会上兰某某局长安排的。当时县林业局还给涉及围栏工程的21个乡镇一共拨付了433万余元工程款。当时肖某1在他办公室通知我,让我通知这21个乡镇林业站长,让各乡镇林业站把收到的工程款留下其中的20%,剩下的80%返还给县林业局。

(4)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2012年4月至2016年4月,我任龙城区边杖子镇大房申村村书记兼主任。王某2找过我顶名签过一份树苗买卖合同,之后王某2拉着我还有刘某11、王某4、墨占义到了边杖子农村信用社,使用我们4个人的身份信息分别办了一张银行卡,之后王某2将我们4个人的银行卡都收走了。我没有卖给过朝阳县林业局苹果树,我只是顶个名,我也没有履行过这份合同的任何义务。

(5)证人墨占义证言证实:我2001年3月至2019年11月,在朝阳县治保委员。2013年左右的时候,当时王某2在大房申村有一个培育种苗基地,我在他的公司打工,那时候王某2把我找到他的公司,跟我说:“要出点苗子,你顶个名,签份合同。”。我和王某2关系也挺好的,而且他是我老板,我也没多想就同意了,之后王某2给了我一份苗木订购合同,让我在乙方上面签字,我没有看合同的具体内容就签字了,签好字后王某2就拿着合同走了。之后王某2就拉着我还有刘某11、王某4、王某1到了朝阳县边杖子农村信用社,我和刘某11、王某4、王某1将身份证交给王某2之后,王某2在信用社使用我们4个人的身份信息分别办了银行卡,之后王某2将我们4个人的银行卡都收走了,至今也没有给我。

(6)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朝阳市龙城区林地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是我经营的,大约是2013年,朝阳县林业局副局长肖某1找到我,说县林业局需要走些账,让我给林业局开200多万的购苗发票,具体金额我记不清了,当时肖某1说林业局出税钱和其他费用。当时我就答应了。后来朝阳县林业局会计刘某1把盖有县林业局公章和肖某1签字的购苗买卖合同交给我,我就让我手下的育苗工人墨占义、王某4、王某1、刘某11在合同上乙方代表处签名,我带着墨占义、王某4、王某1、刘某11四人到龙城区信用社以他们名义每人办理了一张银行卡,然后我把合同和银行卡都交给刘某1了。当时肖某1给了我14.5万元现金,我交税花了132786元,剩下的12214块钱是给我的好处费。

(7)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2013年夏天,朝阳县林业局副局长肖某1打电话让我到珠江县林场他家附近,交给我一个塑料袋,里面装着64000元现金,他当时跟我说这笔64000块钱是给刘某2开税票的费用,肖某1给我的64000元现金我没给刘某2,这64000块钱我自己留下用于日常支出花了。

(8)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朝阳市龙城区轩宇绿化种苗服务中心是2010年10月成立的,我丈夫任某2是法人。朝阳县林业局坡地造林工程的苗木不是我提供的,我没提供过。《苗木购买合同》是当时朝阳县林业局副局长肖某1找我,说有笔钱想从我家苗圃的账户走下帐。过了几天,朝阳县林业局会计刘某1拿着这份合同到我单位楼下找我,我把合同拿回家,然后就按照合同上的金额开的1272600元发票,又跟刘某1联系把发票给了她。过几天我把钱取出来后,刘某1直接就当着我的面把钱存到工商银行了。

(9)证人王某3证言证实:朝阳县林业局有小金库,几个乡镇的林业站站长送过来的钱,还有刘某1亲自送来的,都是现金,总共有186万元左右。一部分钱当时我就存我自己银行卡里了,一部分我还没来得及存,林业局就有人来报销票据,我就直接用这部分现金核销了。后来知道这186万元左右的钱是套取中央直补的钱。

(10)证人宋某1证言证实:2013年六家子镇开展中央财政造林工程,2015年县林业局按照每亩140元拨付至六家子镇政府财政账户,共计47.74万元,2016年又按照每亩60元拨付至六家子镇政府账户,共计20.46万元。六家子镇财政所将这20.46万元拨付至农户的个人银行账户,47.74万元留乡镇使用。2016年县林业局肖某1让我返给县林业局30万元现金,当时中央补贴是200元一亩,直播山杏是30元一亩,肖某1让我向农户每亩要回170元返还给县林业局,共计30万元人民币。我将这30万元现金交给了县林业局的会计刘某1了。

(11)证人刘某3证言证实:2013年6月至今,我任朝阳县松岭门乡林业站站长。中央资金补贴造林工程是从2014年开始的,中央补贴的标准是每亩补贴100元,2015年的总造价9.45万元,2016年总造价是1.62万元。朝阳县林业局让我把重复验收的9.45万元资金返还给局里。我给刘某1的是9.45万元现金。另我签订的施工合同是17万元左右,朝阳县林业局分两次拨付的工程款,一次是5万左右,一次是12万左右,总共17万左右,其中5万元给施工人员发劳务费了,开税票交税点花了6000多元钱,返还给朝阳县林业局9.6万元钱,剩下的1.8万元钱,我都自己拿了。当时孙某1告诉我将套取的钱的百分之八十交给朝阳县林业局,剩下百分之二十除去交税的钱就是我的辛苦费。

(12)证人刘某4证言证实:我任东大屯林业站站长期间,我乡实施过中央补贴造林。2015年年末验收时,朝阳县林业局副局长肖某1说我们的这个项目有1700多亩跟别的项目重复了,重复的钱34.6万元得交回到朝阳县林业局。后我给刘某134.6万元现金。我签订的施工合同是125088元,朝阳县林业局也是按照合同价格把钱打到王海平银行账户,其中给朝阳县林业局刘某1返10万元,交税6600元左右,剩下的1.8万元钱左右我都自己拿了。当时孙某1告诉各个林业站将套取钱的80%交给朝阳县林业局,剩下20%就是我们各站的辛苦费和交税款。

(13)证人姚某1证言证实:从2013年7月开始,我任七道岭镇林业站站长。自2013年开始我们林业站按照县林业局下发的造林任务植树造林,这样一直植树造林到2015年,按文件补助资金是每亩地200元钱,但是县林业局却按照每亩地100元或者80元给我们下发。2016年7月份县林业局统一开会安排,会上肖某1安排各个乡镇没发的补助资金,定下来这笔少发的补助资金统一发放到乡财政后,给林业局交回一部分,剩下一部分乡政府留用。林业局让给他们返回去15万,我把15万元现金送回给县林业局财务王某3,我把钱给她她也没给我打收条。根德营子乡林业站有围栏项目,但实际没有施工。2013年10月,朝阳县林业局肖某1副局长让我到他办公室找到我说:“现在林业局有个围栏项目,县里已经开过常委会了,咱们这个项目就拿畜牧局的围栏项目顶替,你找个把握的人让他新办个银行卡,到时候把这个围栏工程的工程款打到他新办的这个卡里,给你留下工程款的百分之十你自己支配,剩下的钱你给我拿回来。”后我买完税票,把税票和我让我小舅子李忠生新办的这张银行卡一起送到县林业局财务办公室。朝阳县林业局应该是2013年年末一共给李忠生的卡里打了18万左右,当时县林业局把银行卡还给我的时候卡里还剩了36400元,我把这些钱全都取出来了,其中我把买税票花的9600多元拿出来,剩下的2.5万多元钱用于日常生活支出了。

(14)证人刘某5证言证实:自2013年开始我们林业站按照县林业局下发的造林任务植树造林,这样一直植树造林到2015年,按文件要求这三年按照中央的植树造林补助资金是每亩地200元钱,但是县林业局却按照每亩地100元或者80元给我们下发。县林业局每亩地少付我们的钱始终没给,直到2016年末县林业局肖某1让我到他办公室,跟我说,你们乡是山杏直播,一亩地就30块钱,中央补贴是一亩地200元拨下来的,中间差着170元钱,一共4800多亩,根据面积计算一共82万多,把整数的82万返给林业局。财政所给我开出一张82万元的支票,随后我拿着支票到信用社取出的这82万现金。我给县林业局送回82万元,我把82万元现金送回县林业局交给财务刘某1。

2013年4月份的时候,县林业局召开了个会议,肖某1局长说的还是项目办孙某1主任说的我记不清了。说的是2012年至2013年朝阳县林业局有个封育围栏工程,需要修建围栏,咱们各个乡镇,县畜牧局已经修建围栏了,就不用修建了,在原有畜牧局修建的围栏上加几道铁丝刺网,用水泥把畜牧局修建的围栏上带有“草”字标识抹掉就行了。会后,孙某1把我找到了办公室,给了我一份朝阳县封育围栏工程施工合同书,让我找个顶名的人签字,我就把我们乡里平时干零活的李水的名字签到合同书上了,合同金额应该是8.7万多元。验收后肖某1叫我让李水去开一张工程款的税务发票,我们把工程款打到李水的账户上,把钱取出来后,留下1.7万元左右,其余的都给林业局财会室交回来。过了不长时间,工程款打到李水的账户上,我自己拿着李水的银行卡去农村信用社把林业局拨下来的钱都取出来了,然后我在这些钱里拿出应该给林业局返的6.9万元左右现金到县林业局交给了财务刘某1,当时也没给我开收据。剩下的钱我留下自己垫付的税款,支付给李水2000元钱劳务费,还剩下1万元钱,我用作日常使用了。

(15)证人刘某6证言证实:我是个体经营户,生产和销售水泥立柱。2013年春天,兰某某想在我这买水泥立柱,我借用卓尔公司资质签合同,我们按照合同额3165785元签的合同。后来姓刘的女会计给我媳妇李晓明这张邮政银行卡上汇了100万元。借用卓尔公司资质我给卓尔公司2%的管理费,大约是6万元左右。是我派人到税务局开的发票,虚开发票的那部分钱是朝阳县林业局出的。当时交税开发票一共花费223846元,其中虚开166136元。

(16)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2011年左右,我们朝阳县金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二十家子建设一条城镇公路,兰某某当时是二十家子镇的党委书记。2014年的时候,兰某某找到我说:“我有个弟弟在邮储银行上班,你去开个卡借我用,我给我弟弟完成揽储任务用”。2014年3月1日,我到邮储银行朝阳大街营业厅开的银行卡,当天我就把这张卡交给兰某某了。后期这银行卡是怎么用的我就不知道了。

(16)证人孟某1证言证实:我现在经营朝阳市双塔区晟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是公司法人代表。2013年,朝阳县林业局在我们刺线厂购买过刺线,我记不清是邓某还是袁海丽她俩谁跟我说过,说朝阳县林业局在工程款上有结余,想通过购买刺线的方式从我们刺线厂走账套取些经费。当时我就同意了。后来用我儿子孟某2身份证办的银行卡,具体怎么操作的是朝阳县林业局财务人员和我们公司财务人员沟通的,后面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17)证人邓某证言证实:2010年1月我就到朝阳晟安建筑有限公司和朝阳双塔区新泰刺线厂工作,主要负责朝阳晟安建筑有限公司的出货登记和朝阳双塔区新泰刺线厂组织生产和出货。2013年春节的时候,朝阳县林业局一个叫肖某1的副局长到我厂考察的时候,看我家的刺线符合要求,要在我厂购买刺线,我按照肖某1的要求提供刺线。我没跟朝阳县林业局签订过合同。

(18)证人刘某7证言证实:2013年3月份,当时我任西营子乡林业站站长,2016年春季,朝阳县林业局开会说中央补贴造林的事,所有的林业站站长都参加了,孙某1和我们说中央财政补贴每亩地是200元钱。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资金到账以后,肖某1说你们西营子乡直播山杏的成本是每亩地30元,这次财政补贴剩余15万元,肖某1让我把这15万元人民币给县林业局会计刘某1。我回到西营子乡把钱按照200元每亩拨付到农户的个人账户,然后我跟每个农户说山杏直播就是每亩补贴30元,多余的钱你们得给我们交回来,我们一共收回来15万元人民币。之后我把这15万元现金交给刘某1了。2013年6月份,孙某1让我们将畜牧站建的围栏“草”字涂去,用畜牧站建的围栏抵我们林业站的围栏工程。那部分县林业局拨付109209元工程款到任守庭的银行账户。县林业局让我返还8.7万元人民币,让我自己留1.3万元。任守庭从工程款里取出10万元现金交给我,我把其中8.7万元现金交给县林业局会计刘某1,剩余1.3万元人民币现金我自己留下了。

(19)证人郭某1证言证实:2004年12月至今我任东大道乡林业站站长。2013年4月份的时候,县林业局召开了个会议,会议上肖某1局长说2012年至2013年朝阳县林业局有个封育围栏工程需要修建围栏。按肖某1指使在原有畜牧局修建的围标识上加几道铁丝刺网,用水泥把畜牧局修建的围栏上带有“草”字标识抹掉。钱到账后,我按照肖某1跟我说的,给林业局送过去13.8万,剩下3万多中有1.1万是开税票的钱,还有1万多元庞万军涂抹畜牧局围栏和牌子花了,剩下的1万元左右都用于我个人支出了。

(20)证人刘某8证言证实:我2004年12月至今担任朝阳县胜利镇林业站站长。我们胜利镇林业站收到过朝阳县林业局套取围栏封育工程款。后林业局通过虚报围栏封育工程款的方式叫我们镇给林业局的会计刘某1返回去209116元钱,林业局给我们林业站留了52300元钱,我又交了13855元钱的税钱,林业局实际给我们留了38445元钱。当时孙树斌给我们围栏封育工程搞维修的,我给他支付过5000元钱,剩下的33445元钱我自己留下了。

(21)证人戚某证言证实:我2015年9月至今任北沟门乡林业站站长。2013年,林业局通过虚报围栏封育工程款的方式叫我们镇给林业局的会计刘某1返回去31万元钱,剩下的7.9万元钱开发票交税用了2.2万元,剩下的不到5.7万多,有1万多元钱是用于修改畜牧围栏柱和牌子的钱,因为我找王兴辉顶名,给王兴辉3000元好处费,剩下的都用于我个人日常支出了。

(22)证人周某证言证实:大概是2009年合乡并镇时,长在营子乡更名为清风岭镇,我任清风岭林果服务站(林业站)站长至今。2013年,朝阳县林业局通过虚报围栏封育工程款的方式叫我们镇给林业局的会计刘某1返回去28万元钱。朝阳县林业局给我站留的70000元钱交税1.8万元,剩下的5万多元一部分给我小舅子孙有成了,一部分我自己花了。

(23)证人韩某1证言证实:2013年4月份,县林业局将大庙镇封育围栏项目实际发生的27.93万元通过大庙镇财政所拨付给我们,林业站将这笔费用全部发放给施工队。2014年1月,孙某1给我打电话叫我将剩余的10.5792万元返还给县林业局。钱到账后,转给县林业局的刘某1的账户了。剩余的26500元我们开工程款发票用了大约22000元,还剩下4500元钱,我就用于日常花销了。

(24)证人丁某证言证实:二十家子镇在2013年的时候,按朝阳县林业局要求组织围栏封育工程,但是朝阳县林业局项目办主任孙某1跟我们这些乡镇林业站站长说这次围栏封育工程不用施工,可以套取,直接找人做一份合同,等工程款下来之后将2012年干活的钱留下,其余的钱反给朝阳县林业局。后来,在2014年1月份左右,县林业局把34.7万的工程款打到了张某7新的账户中,我又按照县林业局孙某1要求,将27.7万现金送到县林业局,交到县林业局会计刘某1手中。县林业局给我留下的6.9万元是让我干工程和开税票的税点钱。在实际施工中,我雇了十几个工人,人工费在1.4万左右;买了140捆刺线花费2.4万元;购买税票花费1.8万元;三块牌子共花费0.3万;剩余的10000元,我就用于个人消费了。

(25)证人杨某1证言证实:在2013年,朝阳县林业局让我们波罗赤镇林业站实施过围栏封育工程。按照孙某1的要求,给朝阳县林业局返回4.8万元,剩下的1.2万元开发票产生税款大概是8000多元,剩下的3000多元钱我个人用于日常支出了。畜牧局立的水泥立柱上有个“草”字,林业局立的水泥立柱没有字。按照合同要求波罗赤镇要建设围栏长度11.715公里,但实际建设过程中未达到上述要求,是县林业局孙某1让我这么做的。

(26)证人迟某证言证实:朝阳县林业局的围栏封育工程我们柳城街道林业站确实是施工了,当时县林业局一共给我们打了15万元,我们给县林业局返还了12万元,剩下的3万元中,我花了1.3万元买的税票,其余的1.7万元,我自己留着日常花销了。

(27)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05年3月我到任朝阳县瓦房子镇林业站站长至今。朝阳县林业局在瓦房子镇实际没有修建围栏,是用畜牧局修建的围栏顶替的。2014年2月左右,孙某1给我打电话告诉我围栏封育的工程款打到了卡里,让我把这笔钱的80%给林业局拿回去,剩下的给我留下。我就让我哥李春光到银行把钱都取出来,给林业局送回去33.6万元左右,林业局把钱留下之后我哥又把剩下的8.4万元左右给了我。除了买税票、给畜牧围栏涂字和涂牌子钱,剩下的4万元我自己留下了。

(28)证人张某3证言证实:2009年9月至今在朝阳县林业站任站长。2014年3月份,我从刘某1那取了72000元现金,孙某1告诉我说这套取围栏的工程所拨付的钱需要开发票,你从这72000元钱里拿钱把税钱给交了,留20%的维修费,剩下的钱给我们林业站。我交了23355元的税款,我自己剩下48654元钱。

(29)证人杨某2证言证实:我2018年12月至今任北四家子乡林业推广站站员。2013年朝阳县林业局在北四家子镇搞过围栏封育工程,但是当时实际没建围栏,是用畜牧局草原围栏顶替的林业围栏。当时林业局副局长肖某1跟我说过,劳务费支付后给我们留下20%,剩下的80%返给县林业局。林业局后来把17079元钱劳务费打到了马云武的卡号上,我和马云武一起去北四家子农村信用社把17079元钱取出来。给马云武1000多块钱的工钱,然后我把其中13600元钱返给县林业局会计刘某1了,我拿出905.2元交税开发票了,最后剩下的1500多元让我个人支出了。

(30)证人高某证言证实:我1995年任的朝阳县木头城子镇林业站站长。2013年县林业局下达了围栏封育工程这个工作任务,但是实际上我们木头城子镇林业站并没有施工。局里让我把我们辖区内畜牧局里的草原围栏维修,并将畜牧局立的草原围栏工程牌粉刷成林业局施工的字样,2013年年末的时候,县林业局拨付给木头城子镇围栏封育专项资金43.3万多元,我们扣除2.29万元的税票和4万多维护费后,还有额外的2万元钱,将余下的34.6万元返回给林业局的会计刘某1。

(31)证人柴某证言证实:从2013年8月开始,我任七道岭镇林业站站长。2013年11月左右,孙某1找到我说:“林业局有点钱需要走个账。”然后我去林业局取了一份《朝阳县围栏封育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我小舅子李铁军在合同上顶个名,孙某1告诉我去税务局买了216330.00元的税票,2014年春节前,孙某1给我打电话说钱已经到账户上了,让我从这笔钱中取出173000元的现金送到林业局财务室。

(32)证人邱某1证言证实:1999年12月至今,我任朝阳县古山子镇林业站站长。2013年10月,朝阳县林业局肖某1副局长让我到他办公室说:“现在林业局有个围栏项目,县里已经开过常委会了,咱们这个项目就拿畜牧局的围栏项目顶替,你找个把握的人让他新办个银行卡,到时候把这个围栏工程的工程款打到他新办的这个卡里,给你留下工程款的百分之十你自己支配,剩下的钱你给我拿回来。”2013年年末,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一共打了18万左右,后县林业局把银行卡还给我的时候卡里还剩了36400元,其中我把买税票花的9600多元拿出来,剩下的2.5万多元钱有一部分用于林业站支出了,还有一部分用于我个人日常生活支出了。

(33)证人于某1证言证实:1992年年末我被任命为羊山镇林业站站长,2016年12月退休。2013年县林业局通过虚开税票签假合同方式以朝阳县围栏封育工程名义给我朝阳县信用社的银行卡里打了9.1万多元,我留下20%之后,其余的7.2万元返还给了县林业局,工程款花费共计1万元,税票4800元,剩下的3000元钱我自己留下了。

(34)证人郭某2证言证实:我2012年1月起任朝阳县西五家子乡林业站站长,2019年8月退休。2013年县林业局通过虚开税票签假合同方式以朝阳县围栏封育工程名义套取资金,往我提供的账号名为王树先的账户中打了149580元钱,等钱到账以后孙某1让我把钱都取出来,给我们乡林业站留30000元钱,我把119580元钱给林业局财会刘某1送去了。

(二)上诉人兰某某供述:2013年坡地造林项目结束后,副局长肖某1跟我说退坡造林苗木费结算后还有348多万元的结余。我安排肖某1和刘某1研究开点苗木费发票把剩下的苗木费348多万元套取出来给我们林业局当经费。肖某1负责找卖苗木的人,刘某1负责做合同。这样肖某1就去找苗木供应商朝阳市龙城区林地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王某2开的220余万元的苗木发票,又找朝阳市龙城区轩宇绿化种苗服务中心刘某2开具了127万余元的苗木发票。这348.56万其中肖某1给了刘某26.4万元左右的虚开税票钱及好处费,给了王某214.5万元的虚开税票钱及好处费。

中央造林补贴项目是由辽宁省林业厅下达的文件,把造林任务数分配给朝阳县县域内的一些乡镇,乡镇造林后,按照补助标准向各乡镇干活的农户发放劳务费,这项工程具体是由肖某1副局长和孙某1负责的。当时中央补贴标准是每亩地100至200元,我们对植树造林施工的老百姓说是每亩地30元至60元,专项资金按照100至200的标准下拨到干活的老百姓卡里后,县林业局又让各乡镇林业站站长按照30元至60元的标准给老百姓留下后把余下的钱收回来了,县林业局总共收了264万余元。2016年年末的一天,我指示肖某1说:“把这些套取的资金给六家子和根德留一部分,剩下的让乡镇林业站收回来缴回县林业局。”具体怎么操作的我就不知道了,是肖某1和孙某1去处理的。朝阳县林业局一共套取了264万余元,返回县林业局186万余元,六家子和根德留存了78万余元。

2013年,省林业厅组织全省进行封育围栏工程,朝阳县涉及围栏总里程370公里,按要求重点在高速公路两侧,这样我就安排副局长肖某1购买立柱和刺线,安排高速两侧的乡镇进行施工,后来省里要求2013年6月工程竣工,8月末验收完。是我安排主管副局长肖某1联系除高速公路两侧以外的乡镇在草原荒漠化治理的畜牧围栏的基础上通过修改畜牧围栏水泥牌的方法进行造假,同时我又安排肖某1联系各乡镇林业站站长在工程款拨付给各乡镇后各乡镇林业站站长留存20%的工程款,给我们县林业局返还80%的工程款,这些工作是我安排林业局副局长肖某1、财会股股长刘某1、项目班主任孙某1来实施的。是采取与乡镇签订虚假工程施工合同的方式套取的工程劳务费433.71万余元,这其中346.78万余元返回县林业局,86.93万元左右留存于21个乡镇用作好处费及管理费。水泥立柱返回县林业局201.4万余元,刺线返回县林业局206.33万余元,共计返回407.8万余元材料费。封育围栏工程共套取国家专项资金886.88万余元,其中留存21个乡镇87万左右,水泥立柱虚开税款支付22.38万余元,刺线虚开税款支付22.93万余元,返回县林业局754.57万余元,这754.57万余元都返回给会计刘某1存入县林业局小金库了。

上诉人兰某某贪污犯罪证据

(一)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在2016年12月的时候,兰某某局长找到我,意思就是他要去县政协上班了,让我从小金库里取出100万给他,剩下的留给我。我就拿着户名是张某2的邮政储蓄卡开始支取现金,我从2016年12月10日一直取到2017年1月24日,将小金库剩下的147.6万余元全部取了出来。共计给兰某某拿了100万元。

(二)上诉人兰某某供述:2012年至2017年我担任朝阳县林业局局长期间,通过围栏封育工程、坡地造林工程和中央财政造林补贴项目套取资金1000余万元,这些钱套取后陆续入我们林业局小金库。2016年12月份,我要调离林业局到朝阳县政协上班之前的一天,我把刘某1叫到我办公室,跟她说:“你从小金库里给我支出100万元,这几年你跟着我忙前忙后的挺辛苦的,剩下的40多万你留着用吧。”后刘某1从小金库里支取的100万现金交给我,她留了40多万元。

(三)支取资金历史明细证明刘某1从户名为张某2,实为朝阳县林业局账户中支取147.6万元人民币。

上诉人兰某某受贿犯罪证据

(一)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证言证实:兰某某是2012年末到我们朝阳县林业局任局长的,我是六家子林场的场长,我们林场是朝阳县林业局的下属单位。2015年至2017年的过年,我每年都去兰某某办公室给兰某某送3000元钱,这3年我一共给兰某某送过9000元钱。我给兰某某送的9000元钱都是我个人的钱。我刚到朝阳林场的时候,林场职工发不出来工资,兰某某局长到朝阳县林业局任局长以后把我们林场的职工工资问题给解决了,我想感谢感谢兰某某局长,同时也感谢兰某某局长对我个人的照顾。

(2)证人黄某1证言证实:兰某某是2012年末到我们朝阳县林业局任局长的,我是黑牛林场的场长,我们林场是朝阳县林业局的下属单位。2014年至2017年的过年,我每年都去兰某某办公室给兰某某送2000元钱,这4年我一共给兰某某送过8000元钱。我刚到黑牛林场的时候,黑牛林场的职工发不出来工资,兰某某局长到朝阳县林业局任局长以后把我们黑牛林场的职工工资问题给解决了,我想感谢感谢兰某某局长,同时也感谢兰某某局长对我个人的照顾。

(3)证人张某4证言证实:2014年12月至今,我任朝阳县二十家子林场场长。2015年和2016年,每年春节前,我都给兰某某送过4000元钱,这两年共计8000元钱。平时对我林场比较关照,过年了,为了表达对兰某某的感谢,所以才给兰某某送这8000元钱的。

(4)证人任某1证言证实:1987年9月,我参加工作时,我和兰某某共同在朝阳县朝阳林场工作了。后来,兰某某提拔为朝阳县林业局局长。2015年、2016年和2017年,每年春节前,我都给兰某某送过5000元钱,这三年共计15000元钱。我给兰某某送这15000元钱都是我个人的钱。主要是因为兰某某是我领导,平时对我林场比较关照,过年了,为了表达对兰某某的感谢。

(5)证人刘某9证言证实:2015年2月至今,我任朝阳县林业局联合林场场长。兰某某是2012年末到我们朝阳县林业局任局长的,我们林场是朝阳县林业局的下属单位。2015年至2017年的过年,我每年都去兰某某办公室给兰某某送2000元钱,这3年我一共给兰某某送过6000元钱。我刚到联合林场的时候,林场职工发不出来工资,兰某某局长到朝阳县林业局任局长以后把我们林场的职工工资问题给解决了,我想感谢感谢兰某某局长,同时也感谢兰某某局长对我个人的照顾。

(6)证人刘某6证言证实:2013年初的时候,我听说兰某某去沈阳复查心脏回来了,到他家楼下后我给兰某某打电话让他下楼,把事先准备好的用信封装着2万元现金交给兰某某,让兰某某买点补品,兰某某推辞两下就收下了,然后我就离开了。当时我知道朝阳县林业局有围栏工程需要水泥立柱,因为兰某某是林业局局长,他说话好使,为了让朝阳县林业局买我的水泥立柱,跟兰某某搞好关系,我就借兰某某复查心脏的事,送给他2万块钱。2013年年底,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记得过年前几天,当时围栏工程工程款下来后,为了感谢兰某某在朝阳县林业局围栏工程买我水泥立柱的事,我给兰某某3万块钱。

(二)情况说明证实:白某2,在2015年至2017年每年春节期间在兰某某办公室给兰某某4000元钱,总计12000元。为感谢兰某某对本人职务调整及个人的照顾。因本人患有严重的疾病不能配合组织谈话,特此说明。说明人:白某2。2020年6月20日。

(三)上诉人兰某某供述证实:2012年底,我从沈阳复查心脏病回来,刘某6说:“兰局长,快过年了,知道您复查回来,给您拿点钱买点补品。”随后他把一个装有2万元现金的信封塞给我。我认为,刘某6是卖水泥立柱的,当时我们朝阳县林业局搞围栏工程需要水泥立柱,刘某6想请托我帮忙购买他厂子的水泥立柱,所以他才送给我了2万块钱。2013年年底,刘某6到我在朝阳县珠江转盘附近珠江花园小区楼下,他给我打电话说让我下楼,我下楼后,刘某6说:“兰局长,感谢您帮忙,马上过年了,给你拿点钱办点年货。”接着他把一个装有3万元现金的大信封塞给我。刘某6送给我的5万元钱,我都用于个人日常支出了。

朝阳县林业局下属的六个林场原来都是企业,当时各个林场开支标准不统一,经常开不出工资。后来我把当时林场班子人员开工资的事情给解决了。2015年春节前,朝阳县朝阳林场场长任某1到我办公室给我5000元现金。2016年、2017年春节任某1也是通过这种形式每年给我送5000元现金。任某1一共给我送了15000元钱。2015年春节前,六家子林场场长陈某给我3000元钱现金。2016年、2017年春节陈某也是以这种形式每年给我送3000元现金。陈某这三年一共给我9000元。2016年春节前,二十家子林场场长张某4到我办公室汇报完工作,给我4000元钱现金。2017年春节张某4也是通过这种方式给我送了4000元现金。张某4一共送给我8000元钱。2015年过年前的一天,东五家子林场场长白某2给我4000元现金。2016年、2017年春节他每年都以同样的方式给我送了4000元现金。白某2一共给我送了12000元现金。2015年过年的时候,联合林场场长刘某16到我办公室给我2000元现金。2016、2017年春节刘某16也是以这种方式每年送给我2000元现金。我一共收受刘某166000元。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黑牛林场场长黄某1给我2000元现金。2015年、2016年和2017年春节黄某1都是以同样的方式每年送给我2000元现金。黄某1一共给我送了8000元现金。因为我是林业局局长,他们为了和我搞好关系,还有我把当林场场长的工资问题解决了,他为了感谢我给我送钱的。收到这些钱后都让我用于个人日常花销了。

上诉人私分国有资产犯罪证据:

(一)证人证言(1)证人赵某1证言证实:兰某某到县林业局任局长后,2013年至2017年每年过年会给领导班子成某发2000元钱,每年电话费3000元,休假补助3000元,这五年合计4万元。2013年快过年的时候,兰某某把我们班子成某叫到他的办公室说:“这一年大家都辛苦了,单独给大家发放点福利”,说完兰某某就从一个档案袋里拿现金给大家分,每个人2万现金。2014年至2016年也是这种形式发放的,每年给我们班子成某1万元现金。2017年的时候兰某某要离开县林业局了就给每个班子成某发了2万元现金,这几年共计发了7万元现金。给我们发的福利的钱是县林业局小金库的钱。小金库里的钱是通过套取专项资金来的。

(2)证人肖某1证言证实:从兰某某到县林业局任局长后,2013年至2017年每年过年会给领导班子成某发2000元钱,每年电话费3000元,休假补助3000元,这五年合计4万元。这些钱每次都是我找林业局办公室主任姚某2签名和领取的钱。2013年快过年的时候,兰某某把我们班子成某叫到他的办公室说:“这一年大家都辛苦了,单独给大家发放点福利”,说完兰某某就从一个档案袋里拿现金给大家分,每个人2万现金。2014年至2016年也是这种形式发放的,每年给我们班子成某1万元现金。2017年的时候兰某某要离开县林业局了,就给每个班子成某发了2万元现金,这几年共计发了7万元现金。当时得了这笔钱的有我、兰某某、赵某1、孙某3、孙某2、张某5。这笔钱是兰某某个人决定发放的。给我们发的福利的钱是县林业局小金库的钱。小金库的钱是通过套取专项资金来的。

(3)证人姚某2证言证实:从兰某某到县林业局任局长后,2013年至2017年过春节每年2000元钱,每年电话费3000元,休假补助3000元,这五年我共领取了4万元福利钱。给我们领导发放福利的钱是从县林业局的“小金库”里出的。县林业局的“小金库”的资金是从县林业局各转账资金中套取的。

(4)证人孙某2证言证实:有一次开党委会,兰某某在会上说过年节的时候给班子成某都发点福利,大家当时都同意了。2013年至2017年,每年过年给领导班子成某发2000块钱,每年电话费3000元钱,休假补助3000元,这五年合计4万元。2013年快过年的时候,兰某某把我们班子成某叫到他的办公室说:“这一年大家都辛苦了,单独给大家发放点福利”,说完兰某某就从一个档案袋里拿现金给大家分,每个人2万现金。2014年至2016年也是这种形式发放的,每年给我们班子成某1万元现金。2017年的时候兰某某要离开县林业局就给每个班子成某发了2万元现金,这几年共计发了7万元现金,给我们发的福利和这7万元钱是林业局小金库里的钱。我一共得11万元。

(5)证人张某5证言证实:我们党组成某在兰某某任职期间有福利,2013年至2015年我退休,每年过年局里会给领导班子成某发2000元钱,每年电话费3000元钱,休假补助3000元,这3年合计给我发了2.4万元钱。2013年快过年的时候,兰某某把我们班子成某叫到他的办公室说:“这一年大家都辛苦了,单独给大家发放点福利”,说完兰某某就从一个档案袋里拿现金给大家分,每个人2万现金。2014年至2015年也是这种形式发放的,每年给我们班子成某1万元现金,这三年一共给我发了4万元钱。兰某某在朝阳县林业局当局长时给我发了2.4万元福利,2013年至2015年过年给我发了4万元钱,总计是6.4万元钱。

(6)证人张某6证言证实:兰某某是2013年上我们局当的局长,我是2014年7月才进来朝阳县林业局班子。我算一下2014年至2017年年间,朝阳县林业局每年过年会给领导班子成某发2000元钱,每年电话费3000元钱,休假补助3000元,共计8000元,我算了算这四年一共给我3.2万元。2014年快过年的时候,兰某某把我们班子成某叫到他的办公室说:“这一年大家都辛苦了,单独给大家发放点福利”,说完兰某某就从一个档案袋里拿现金给大家分,每个人1万现金,一直到2016年也是这种形式发放的,每年给我们班子成某1万元现金。2017年的时候兰某某要离开县林业局了就给每个班子成某发了2万元现金,这几年共计发了5万元现金,给我们发的福利3.2万元和这5万元钱是县林业局小金库的钱。小金库的资金是从县林业局各转账资金中套取的。

(7)证人姚某3证言证实:我于1996年7至2017年8月任朝阳县林业局副局长,2017年8月至今退休。从兰某某到县林业局任局长后,2013年至2017年每年过年会给领导班子成某发2000元钱,每年电话费3000元,休假补助3000元,这五年合计4万元。这些钱每次都是我找办公室主任姚某2签名和领取的钱。发放过年补助、休假补助、电话补助福利,当时是兰某某到任林业局后,我们开党委班子会商量决定的,当时参会的有兰某某、我、孙某3、肖某1、赵某1、孙某2、张某5、蒋某。2012年兰某某到朝阳县林业局任局长,2013年快过年的时候,兰某某把我们班子成某叫到他的办公室说:“这一年大家都辛苦了,单独给大家发放点福利”,说完兰某某就从一个档案袋里拿现金给大家分,每个人2万现金。2014年至2016年也是这种形式发放的,每年给我们班子成某1万元现金。2017年的时候兰某某要离开县林业局了就给每个班子成某发了2万元现金,这几年共计发了7万元现金。当时得了这笔钱的我、兰某某、肖某1、赵某1、孙某3、孙某2、张某5。这笔钱是兰某某个人决定发放的。给我们发的福利的钱是县林业局小金库的钱。小金库的资金是从县林业局各转账资金中套取的。朝阳县林业局相关人员撕毁本单位财务单据凭证的事我没参与。

(8)证人孙某3证言证实:从兰某某到县林业局任局长后,2013年至2017年每年过年会给领导班子成某发2000元钱,每年电话费3000元,休假补助3000元,这五年合计4万元。2013年快过年的时候,兰某某给每个班子成某发2万现金。2014年至2016年每年给我们班子成某1万元现金。2017年的时候兰某某要离开县林业局了就给每个班子成某发了2万元现金,这几年共计发了7万元现金。这笔钱是兰某某个人决定发放的。给我们发的这4万和7万福利的钱是县林业局小金库的钱。小金库的钱是通过套取专项资金来的。

(9)证人苏某证言证实:我平时具体负责我们朝阳县林业局的决算工作,林业局每年给局长兰某某、会计刘某1和我每年各发放决算补助3000块钱。三年一共是9000块钱。2013至2016年,过年节单位一共给我发了20000元钱,2013年至2015年单位给我发了决算补助9000元钱,我一共领取29000元钱福利。

(10)证人白某1证言证实:我在朝阳县林业局任三北防护林总站会计。在2012年至2017年,兰某某任朝阳县林业局局长期间发过福利,端午节给发1000元,中秋节给发1000元,春节给发3000元,2013年至2016年都是按照这个标准发放的福利。局里每年给我5000元钱,这四年我总共得了2万元钱。林业局给我们发福利的钱是我们单位小金库的钱。钱都是县林业局套取专项资金的钱。

(11)证人王某3证言证实:兰某某任局长期间,县林业局为我们会计发放过福利,从2013年开始至2016年这四年间,每年中秋节1000元,端午节1000元,春节3000元,合计每年5000元,这4年我共计得了2万元钱。给我们发福利的钱是套取林业专项资金的钱。是兰某某局长决定的。

(12)证人武某证言证实:2012年兰某某到县林业局任局长以来,2013年至2016年这四年间,我们会计股的会计都会发放一些补贴,其中端午节1000元,中秋节1000元,春节3000元,每年5000元,4年我合计得了2万元现金。

(13)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在兰某某任县林业局局长期间,每年快到过年都会找姚某2或者我在县林业局小金库支取现金,大概每年支取20万左右。我作为会计看到兰某某局长签字的条子,或者是兰某某局长直接命令我让我给他支钱,我就把钱支取给姚某2或兰某某了,具体做什么我不清楚,应该是给党组成某发福利了,这些钱也没有归还过。

(二)上诉人兰某某供述证实:2013年在一次县林业局局党委会上,我说快过年了,局里给大家发些福利,大家一起商量商量。从2013年至2017年这五年间,以春节福利、电话费、休假补助的给党组成某、办公室主任姚某2及我本人发放福利,其中春节福利每人0.2万元,电话费每人0.3万元,休假补助每人0.3万元,每年0.8万元,5年共计每人4万元。从2013年至2016年这四年间,以春节福利、中秋节福利、端午节福利的名义给财务股成某刘某1、王某3、苏某、武某、白某1发放福利,其中春节福利每人0.3万元,中秋福利每人0.1万元,端午节福利每人0.1万元,每年0.5万元,4年共计每人2万元。2013至2016年这4年年末还以决算组的名义给刘某1、苏某及我发放补助每人0.3万元,4年共计每人1.2万元。在我任县林业局局长期间还会给刘某1发放账务处理补助,合计1万元。另外,我在县林业局任局长期间,2013年过年前,我给包括我在内的党组班子成某有孙某3、姚某3、赵某1、肖某1、孙某2、张某5、蒋某发放福利每人2万元;2014年至2016年过年前,我给包括我在内的党组成某孙某3、姚某3、赵某1、肖某1、孙某2、张某5、张某6发放福利每人1万元;2017年过年前我给包括我在内的党组成某孙某3、姚某3、赵某1、肖某1、孙某2、张某5、张某6发放福利每人2万元;这5年共计每人发放了7万元。这项福利是以单位的名义发放。给班子成某发放的这些钱是我们单位小金库出的,小金库的钱是我们套取的专项资金。我和班子成某领的福利是一样的,2013年我得了2万元,2014至2016年每年我得了1万元,2017年我得了2万元,这五年我一共得了7万元钱。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还有,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2013年财物苗木处理情况统计表,《关于同意朝阳市坡地造林工程实施方案的批复》,辽宁省2012年坡地造林绿化工程项目及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明细表,苗木订购合同,坡地造林明细,苗木费记账凭证,应收账款明细账,朝阳县林业局专款支出单位科目明细表,2013年围栏封育工程劳务费发放情况汇总表,苗木订购合同,中央资金返回统计表,朝阳县中央财政造林补贴情况统计汇总表,记账凭证,支付凭证,存款账户历史明细查询,《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及统计表,2015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明细账,朝阳县中央财政造林工程情况简介,中央资金返回统计表,辽宁省中央财政造林补助资金检查工作底稿,辽宁省林业厅辽宁省财政厅文件,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文件,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对两退一围进行普查的紧急通知》,朝阳县林业局与各乡镇签订实施封育围栏工程施工合同、验收报告、购买立柱及刺线合同,朝阳县林业局支付封育围栏工程劳务费、刺线及立柱购买相关账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忏悔书,兰某某笔记本会议记录复印件,中共朝阳市纪委监委第七纪检监察工作组的情况说明,朝阳县林业和草原局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均予以确认。同时,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在本院审理期间未提出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上诉人兰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决定其无权决定事项,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其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对上诉犯罪均应依法予刑罚处罚。其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上诉人兰某某受贿犯罪、私分国有资产犯罪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积极退缴赃款并交纳罚金,可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认定的受贿、私分国有资产及留存两个镇政府金额应从套取专项资金给国家造成损失数额中扣除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原判认定的“553.682万元应属于给国家造成的损失”该数额包括上诉人兰某某贪污100万元及另案被告人贪污47.6万元计147.6万元、私分国有资产93.5万元,此数额已分别构成犯罪,应从给国家造成损失数额中扣除,其留存两个镇政府78.54万元,因未经政府财政账户收支,不应从给国家造成损失数额中扣除,上诉人的此节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和支持。上诉人兰某某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损失数额应为312.582万元,原判对上诉人兰某某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损失数额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并酌情从轻处罚。原判对上诉人兰某某其他犯罪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2020)辽1303刑初125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兰某某贪污人民币100万元;受贿10.8万元;私分国有资产11万元,依法追缴,予以没收。

二、撤销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2020)辽1303刑初12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兰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万元。

二、上诉人兰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2026年11月27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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