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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中受贿罪受贿数额认市场价格的认定

受贿罪案例_房屋交易中受贿罪受贿数额认市场价格的认定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某自1996年4月先后担任某某市人防办财务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自2001年4月,担任市人防办副主任,分管指挥和通信(信息化)工作,负责某某市人防系统通信工作的总体规划及通讯队伍的训练和演练、通信设备采购标准的制定等。1998年至201o年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或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市亿隆工程建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贿赂计90.45万元,索取某某市中环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佰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或个人贿赂计593.077万元,受贿金额共计人民币683.527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坦白了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三起受贿犯罪事实,受贿金额共计39万元。

受贿罪案例 被告人杨某某及其家属退缴或由办案机关扣押、冻结了赃款510.336万元、证券资金账户资产价值44.442836万元,办案机关查封或冻结了涉案房产5套。其中,2004年被告人杨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得。时代奥城。1号楼1门1501号商品房,扣除其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折合索贿金额为63.4142万元2004年,被告人杨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得"欣水园商品房,扣除其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折合索贿金额为58.6115万元2002年,被告人杨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得住宅小区内的别墅两套,扣除其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折合索贿金额为140万元2006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杨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得。玛歌庄园·悦水园。26号别墅,扣除其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折合索贿金额为106.92万元。

【裁判结果与理由】

某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一中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杨某某提出上诉。某某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2012)津高刑二终字第35号刑事判决一、维持某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杨某某的定罪量刑二、撤销某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对涉案款物的处理;

三、扣押在案的款物中,价值683.527万元的赃款、赃物依法上缴国库。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上诉人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根据犯罪数额依法予以处罚。其具有索贿情节,依法从重处罚。杨某某在被调查期间主动坦白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受贿赃款、赃物已追缴在案,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受贿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确认。但对被告人杨某某以低价购房形式受贿的犯罪数额在认定上不尽客观,应对部分指控数额予以重新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辩解以及其辩护人为其辩护,相关涉案房屋价值确定有误的意见,经查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购买。商品房的行为不构成索贿,指控犯罪数额不属实。经查,杨某某多次向张晓兵主张低价购房的客观行为可以得出杨某某主动索要物质性利益的结论,应认定其构成索贿。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所谓"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通常是指交易时的真正市场成交价格,而非房地产开发商对外公布的计划销售价格。某某新塘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溪水园。10号楼销售明细记载,杨某某所购商品房的计划销售价格为1.8万元/平方米.高于同时期售出的类似面积商品房价格。参照"溪水园。其他商品房同时期的实际出售价格,认定杨某某所购房屋总价值为237.8027万元较为客观,扣除杨某某实际支付的178.737万元购房款,索贿数额为59.0657万元。故对被告人杨某某以及其辩护人关于犯罪数额的辩解或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所提不具有索贿情节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均不成立。

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购买商品房不构成索贿,指控犯罪数额不属实。经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向融创公司提出购房,在选定房屋后,进一步提出低价购买的要求,明显具有索要贿赂的主动性,应认定其构成索贿。另外,融创公司出具的。时代奥城"1号楼销售明细记载,在杨某某购买"时代奥城。商品房同一时期,面积相同商品房实际成交平均单价为0.7716万元/平方米。以此价格作为杨某某所购房屋的真实市场价格,认定总价值为143.4142万元较为客观,扣除其实际支付的购房款80万元,其索贿数额为63.4142万元。故对被告人杨某某以及其辩护人关于犯罪数额的辩解或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其另提不具有索贿情节的辩解或辩护意见,均不成立。

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购买别墅的犯罪数额不属实。经查,被告人杨某某从最初预订的别墅至2007年8月13日调为“悦水园”26号别墅,且自2006年6月6日起陆续交纳了购房款,并得到了津滨创辉公司的认可。关于该房屋的价值,公司自2006年4月28日起的销售定价为376万元,2007年8月1日起销售定价为648万元,鉴于该价格变动包含一定市场因素,并非被告人杨某某所能控制。在无法准确评估涉案房屋价值的情况下,以其与津滨创辉公司签订预订协议并实际支付购房款时的销售定价认定诙房屋的价值,符合行贿、受贿双方的客观认识,更具有合理性。扣除杨某某实际支付的购房款269.08万元,认定其索贿数额为106.92万元。故对被告人杨某某以及其辩护人关于犯罪数额的辩解或辩护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

一审法院认定的受贿犯罪数额为683.527万元,而扣押在案的款物价值总和超过犯罪数额,且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在案房产全部用赃款购买,故不能认定扣押在案的款物均为赃款、赃物,一审法院全部按照赃款、赃物处理不当,二审予以调整。

【裁判要旨】

1、交易时间的认定。

交易型受贿案件中,涉案房屋市场价格具有较大的波动性,以不同的时间基准计算交易时间犯罪数额相差悬殊。原则上应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时间为交易时间。交易型贿赂案件中的腐败交易,集中表现为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的犯罪意思表示。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时,受贿人与行贿人已经完全具备贿赂犯罪的意思表示,双方均明知签订合同为形式,贿赂为实质,受贿行为已经完成,危害结果也实际发生,因而应当认定为“交易时间”。

2、市场价格的认定。

真正反映市场交易价格的是开发商针对不特定人优惠折扣后的实际成交价格,这不仅能够避免控辩双方对于评估价格是否准确的争论,而且充分考虑了房产交易的实际操作惯例。在认定实际成交价格时,一要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权属登记簿证明、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商品房销售明细证明、客户优惠申请单、现金存款凭证证明、刷卡交易记录、记账凭证、银行进账单、收据证明等证据查明在交易时间、地理位置、面积、户型、朝向、所在层数相同或较为相近的开发商针对不特定人的商品房最低优惠价格二要查清开发商的优惠价格是否针对不特定对象,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不能认定为市场价格。同时,还应当查清最低优惠价格是否附有条件;三是如果商家真实交易价格无法查明,而评估价格能够反映当时的市场行情,则应采用评估价格。

3、“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标准的界定。

受贿罪案例判断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应从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出发,通过查证房产开发商内部的优惠销售记录,结合特点地区、特定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房产市场的交易规则及差额所占涉案房屋价值总额的比例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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