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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主任挪用资金罪案例

村委会主任挪用资金罪案例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无法区分被挪用的款项性质的,以刑罚相对较轻的挪用资金罪

追究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的刑事责任。

参考案例第45号:陈某等挪用资金、贪污案

基本案情:陈自2000年11月至2005年上半年任潮安县彩塘镇和平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杨从2000年11月至2005年7月任潮安县彩塘镇和平村村民委员会委员、出纳员。在二人任职期间,经该村村委会决定,将村集体资金交由杨某某存入杨某某个人的银行账户中。2004年间,陈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从杨某某处借出由杨某某保管的该村集体资金,用于赌博,并以借付工程款的名义立下6单借条,具体为:(1)2004年3月27日借770000元;(2)2004年4月19日借647000元;(3)2004年5月3日借1781000元;(4)2004年7月13日借350000元;(5)2004年10月22日借340000元;(6)2004年11月29日借237000元,6单共计人民币4125000元。所有款项被陈某用于赌博输光,案发后无法追回。

杨某某在明知陈某借钱不是用于支付和平村的工程款或其他公共开支而是另作他用的情况下,仍按陈某的指令连续、多次把和平村的上述集体资金共4125000元借给陈某个人使用。其间还按陈某的授意用假存折和假利息单据来冲抵被陈某借走的资金数额,以欺瞒、应付村查账小组的查账。

2005年4月和平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陈某落选,后于2005年7月25日潜逃,杨某某遂于同月26日向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报案,后陈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陈某身为农村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用于赌博,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其又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优抚款物管理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有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农村村民委员会负责出纳的工作人员,明知被告人陈某借集体资金是要挪作他用,仍听从陈某指令,将所保管的集体资金借给陈某,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陈某在挪用资金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挪用资金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在陈某潜逃后,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二人挪用资金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向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报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贪污罪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陈某、杨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不妥,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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