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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长、党委副书记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皖1622刑初108号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刑诉(2019)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永红、戴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某及其辩护人和专家及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石某某利用其担任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镇长、党委副书记、书记及谯城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区委常委、副区长、招商局局长、党组书记、亳州工业园区(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亳州市住建委主任、党组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安徽百萃金方药业有限公司股东周某、孟某1等20余人的请托,为其在工程承揽、招商优惠政策兑现、证照办理、拨付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他人163万元、购物卡价值15.1万元、金条9根(价值23.556万元)、象牙一对(价值98.035万元)、银行卡一张(存有5万元),索取购车款10.7478万元,合计315.4388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物证、鉴定意见、指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对被告人石某某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石某某自愿认罪,但认为涉案象牙评估价值过高,陈某1的10.7478万元车款属受贿不构成索贿。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涉案象牙的真伪、品种、类别不明;

2、涉案象牙价格认定程序和价格认定人员资质存在重大瑕疵;

3、涉案象牙价格认定结论有悖于国家特别规定;

4、申请对涉案象牙价格认定进行复核裁定;

5、涉案象牙价格应为实际交易价格即104503.96元;

6、起诉书指控的第六起受贿事实认定石某某索取购车款10.7478万元与事实不符,石某某不具有索贿情节;

7、石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已主动退还赃款赃物,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石某某利用其担任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镇长、党委副书记、书记及谯城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区委常委、副区长、招商局局长、党组书记、亳州工业园区(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亳州市住建委主任、党组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安徽百萃金方药业有限公司股东周某、孟某1等20余人的请托,为其在工程承揽、招商优惠政策兑现、证照办理、拨付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他人现金共计163万元、购物卡价值共计15.1万元、金条9根(价值共计23.556万元)、象牙一对(价值共计98.035万元)、银行卡一张(存有5万元),索取购车款10.7478万元,合计315.4388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收受安徽百萃金方药业有限公司股东周某、孟某1共计现金25万元及价值98.035万元的象牙一对。

2011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石某某利用其担任谯城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亳州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周某、孟某1的请托,为其公司在项目选址、免交土地滞纳金、优惠政策兑现等方面提供帮助。2013年3月至2015年底,石某某先后3次收受周某、孟某1所送现金共计25万元及价值98.035万元的象牙一对。

(一)2013年3月,石某某在合肥市酒店内收受周某、孟某1现金20万元。

(二)2014年春节前,石某某在其家楼下,收受周某一对象牙制品,后经鉴定价值98.035万元。2018年7、8月份,石某某因担心被查处,让周某将象牙取回。

(三)2015年底,石某某在得知周某到其女儿家中送其女儿现金5万元后,其予以认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百萃金方公司记账凭证、汇款电子回单载明:2013年3月26日,该公司有一笔20万元的招待费被支出。印证了孟某1从公司取款同周某向石某某行贿的事实。

2、亳州供电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记录载明:2011年3月31日,经亳州供电公司研究退还园区闲置土地一事的会议记录。

3、亳州市益源电力有限公司同亳州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的投资协议书载明:2009年7月21日,双方签订入园投资协议,园区为该公司提供土地。

4、代某账户转账记录载明:2012年9月13日,代某将2032000元转入郭某账户。

5、北京猛犸艺术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海关货物报关单、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收据、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单、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2013年,北京猛犸艺术品有限公司通过合法渠道为孟某1等3人从非洲带回3对象牙。

6、2013年谯城区土委会会议记录、汇款凭证、百萃金方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申请、孟某1取得园区地块的成交确认书、2011年园区涉案地块挂牌公告、2011年孟某1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变更土地使用权证的申请、孟某167万滞纳金通知单、百萃金方公司取得地块成交确认书、2013年百萃金方公司取得涉案地块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载明:2011年8月23日,孟某1通过挂牌方式取得园区2011-79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于2011年8月30日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后期孟某1一直没有按期缴足土地出让金并产生违约金67万元,国土局对土地出让金和违约金一直在催缴。2013年1月14日,孟某1以安徽祥云阁药业公司没有注册成功为由,向区政府提出变更土地使用权申请,要求变更到安徽百萃金方药业有限公司名下。石某某安排将此事上土委会,要求收回土地重新挂牌,并在孟某1的申请书上签批。最终,会议决定同意废止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2013年6月6日,安徽百萃金方药业有限公司通过挂牌方式再次取得该地块的使用权,并于2013年6月13日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7、百萃金方项目优惠政策兑现材料、汇款凭证载明:百萃金方公司申请一事一议优惠政策的相关材料,而根据亳州市和谯城区政府文件,百萃金方公司实际不符合一事一议优惠政策,按照文件规定,只有两亿以上的工业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一亿元以上的中成药、中药日化用品等项目才能享受一事一议政策,但是百萃金方的投资没有达到两亿元,而且其中药饮片项目也不属于一亿元以上的中成药项目,因此该公司无权享受一事一议政策。2013年9月13日,百萃金方仍享受该政策并收到306万元政府优惠政策资金的支持。

8、亳州市监察委员会委托鉴定书、亳价认定【2019】1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载明:经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象牙价值980350元。

9、三鉴定人出具的涉案象牙工艺品摆件定价意见载明:受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委托,经孔成、钱进、阚远三位专家对涉案象牙进行鉴定,该象牙为成对整象牙工艺摆件,素工无雕琢,打磨精细,属非洲象牙材质,品质上乘,品相完整,局部有包铜工艺,为限制交易的稀有动物制品。

10、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及鉴定资质载明:经孔成、钱进、阚远三位专家对涉案象牙进行鉴定,该象牙基准日市场价格35元/克。经实际称重,该象牙重量为28010克,按照委托机关要求,以该象牙的实际重量出具认证报告书。三位专家系安徽省价格认证中心聘请的安徽省价格认定专家库第三届价格认定专家,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具有价格鉴证机构资质。

11、指认笔录和照片载明:2019年1月31日,经石某某指认,图片显示象牙确系周某送其的象牙。

12、亳州市监察委员会扣押财物清单载明:2018年12月13日,亳州市监察委员会从周某处扣押一对象牙。

13、证人周某证言:其为感谢石某某对百萃金方项目选址用地、免交滞纳金、一事一议优惠政策兑现等方面所提供的帮助,2013年3月底,因石某某女儿结婚其和孟某1在合肥一酒店内送给石某某现金20万元;2014年春节前,其送一对象牙给石某某;2015年底,因石某某女儿生小孩其到合肥新加坡花园小区石某的家里送现金5万元。

14、证人孟某1证言:其和周某合伙经营饮片厂,当时在工业园区选址、优惠政策给予等方面,石某某提供了很大的帮助,2013年3月石某某的女儿石某结婚,其和周某送石某某现金20万元。2012年10月份,其和周某曾去非洲旅游一次,两人各带回一对象牙,周某称把自己的象牙送给领导收藏。

15、证人郭某、赵某1证言:2012年下半年,张爱标(周某)、孟某1、颜敏通过北京猛犸艺术品有限公司报名到非洲参与狩猎旅游,该公司通过合法渠道给三人每人带回一对象牙制品。

16、证人石某(石某某女儿)证言:2013年,其结婚时周某曾参加婚礼,两人见过面;后来2015年11月份左右,其生孩子时周某到其合肥家中给5万元红包,当时其打电话给石某某说了此事。

17、证人鲁某、蒋某(时任亳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证言:2011年,石某某安排鲁某和蒋某同亳州市益源电力有限公司对接,要求该公司退出地块并另行安排给祥云阁药业项目,经多次沟通后,亳州市益源电力有限公司退出该地块。后因祥云阁在工商注册时没有通过,改名为百萃金方药业,2011年6月在区发改委项目备案,2012年8月该项目同园区签订入园协议并在园区落地。

18、证人张某1(时任亳州市益源电力有限公司负责人)证言:2011年初,亳州市工业园区管委会以亳州市益源电力有限公司在园区的一块土地长期闲置且未缴纳土地出让金为由,多次要求其公司将该土地退还给园区政府,于是该公司将情况反映给亳州市供电公司。2011年3月31日,经亳州供电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将上述闲置土地退还给工业园区。

19、证人代某(时任亳州益品得药业公司会计)证言:亳州益品得药业公司是周某和牛品两个人的。2012年9月份,是周某让代某将2032000元转入郭某账户的(用于非洲旅游经费)。

20、证人朱某(时任谯城区招商局局长)证言:百萃金方公司实际不符合一事一议优惠政策,按照文件规定,只有两亿以上的工业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一亿元以上的中成药、中药日化用品等项目才能享受一事一议政策,但是百萃金方的投资没有达到两亿元,而且其中药饮片项目也不属于一亿元以上的中成药项目,因此该公司是不能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

21、证人王某1(时任谯城区国土局局长)证言:2011年8月23日,孟某1通过挂牌方式取得园区2011-79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于2011年8月30日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后期孟某1一直没有按期缴足土地出让金并产生违约金67万元,国土局对土地出让金和违约金一直在催缴。2013年1月14日,孟某1以安徽祥云阁药业公司没有注册成功为由,向区政府提出变更土地使用权申请,要求变更到安徽百萃金方药业有限公司名下。石某某安排将此事上土委会,要求收回土地重新挂牌,并在孟某1的申请书签批。最终,会议决定同意废止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2013年6月6日,安徽百萃金方药业有限公司通过挂牌方式取得该地块的使用权,并于2013年6月13日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地块所产生的67万元违约金孟某1没有缴纳。

22、被告人石某某供述及自书材料:2011年上半年,周某让其帮忙选地和孟某1建设饮片厂,后来选中园区管委会之前给市供电公司下属单位益源电力公司的一块地,其安排园区管委会同供电公司协调,后来又亲自同供电公司协调,最终将这块地收回并通过挂牌程序出让给孟某1个人。2013年,孟某1以个人名义拿到上述用地之后,由于没有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产生几十万滞纳金,后来周某又找其请托免交土地滞纳金。其让周某提出变更土地申请,以“祥云阁公司”未注册成功的名义,让政府把地从孟某1名下收回,然后再重新通过挂牌程序出让给百萃金方公司,试图不缴纳滞纳金。周某把申请打好后,其在申请上签批给谯城区国土局,国土局向土委会汇报后,废除了同孟某1个人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然后又通过挂牌程序重新出让给了百萃金方公司。2013年,其还通过“一事一议”政策,让百萃金方公司享受了300多万的土地出让金返还优惠,后返还了300多万的土地出让金。2013年3月份其女儿结婚当天,周某和孟某1在举办婚礼的酒店交给其一个装有20万元现金手提袋。2015年底其女儿生孩子,周某给5万元礼金。大概2014年元月,春节前一天,周某送其一对象牙。2018年7、8月份,省纪委调查吴火权的事情,其因害怕出事即把象牙退给周某。

二、收受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吴某现金共计40万元。

2012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石某某利用其担任谯城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亳州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吴某的请托,为其在工程款拨付方面提供帮助,并先后4次收受吴某现金共计40万元。

(一)2012年5、6月份,石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吴某现金5万元。

(二)2012年11月分,石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吴某现金10万元。

(三)2014年7、8月份,石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吴某现金5万元。

(四)2015年2月份,石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吴某现金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亳州工业园区3#还原四标工程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资金拨付申请表、审计报告、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记账支付凭证等载明:2011年吴某承建亳州工业园区3#还原四标工程,资金拨付申请表有石某某签字。

2、亳州工业园区4#还原小区三标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资金拨付申请表、进账单、江西省国利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载明:2011年吴某承建亳州工业园区4#还原小区三标工程,资金拨付申请表有石某某签字。

3、亳州工业园区2#还原小区新增项目工程投标文件、资金拨付申请表、工程款支付证书、审计报告、浙江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载明:2012年吴某承建亳州工业园区2#还原小区新增项目工程,石某某签字拨付资金。

4、吴某建设银行(卡号:62×××77)账户明细载明:吴某承包工程期间,其账户接受工程打款的情况。

5、证人吴某证言及自书情况说明:其因工程款拨付请托石某某帮忙,分别于2012年5、6月份、11月份、2014年7、8月份及2015年2月份,4次共送石某某40万元现金。

6、证人杨某(时任亳州市谯城区金地建投公司总经理)证言:石某某为吴某拨付工程款,大约在2012年向其打过几次招呼,2014年的时候吴某有一次申报1000万元左右的工程款时石某某给其打过招呼,2015年初快过春节的时候,吴某申报7000万元左右的工程款时,石某某也打过招呼。在石某某为吴某的工程款打过招呼后,在拨付工程款时就向吴某倾斜了一些,其尽力帮吴某解决工程款。

7、证人梁某、邵某证言:2011年9月梁某、邵某和吴某一起承建过亳州工业园区3#还原四标工程,吴某负责协调工程款的拨付。

8、被告人石某某供述及自书材料:吴某为尽快拨付工程款,分别于2012年5、6月份、2012年11月份、2014年7、8月份、2015年2月份,四次共送其现金40万元,其向建投公司总经理杨某打招呼安排此事。

三、收受安徽省亳州市喜宝鞋服有限公司总经理陈全文共计价值23.556万元的金条9根。

2012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石某某利用其担任谯城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亳州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陈全文的请托,为其公司在建厂选址、办理施工、规划许可证、企业招工等方面提供帮助。2013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先后3次收受陈全文共计价值23.556万元的金条9根。

(一)2013年12月份,石某某在陈全文办公室收受陈全文金条3根,共计价值7.836万元。

(二)2014年7月份,石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陈全文金条3根,共计价值8.328万元。

(三)2015年9月,石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陈全文金条3根,共计价值7.39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安徽喜宝鞋服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投资合同书载明:安徽省亳州喜宝鞋服有限公司用地规划、施工等情况。

2、陈全文和谯城区新东方珠宝城老板王磊的银行交易流水载明:陈全文在该金店2013年11月30日pos机消费182840元;2014年6月23日pos机消费83280元;2015年9月9日POS机消费73920元。

3、谯城区新东方珠宝城出具情况说明、金条销售记录、收款银行流水载明:2013年11月30日陈全文从新东方珠宝商城购买7根金条(每条100克,共计700克),当时黄金价格261.2元/克,每根金条26120元,价格共计182840元;2014年6月23日,陈全文从其处购买3根金条(每根100克,共计300克),当时黄金价格277.6元/克,每根金条价格27760元,价格合计83280元;2015年9月9日,陈全文从其处购买3根金条(每根100克,共计300克),当时黄金价格246.4元/克,每根金条价格24640元,价格合计73920元。

4、安徽喜宝鞋服项目优惠政策兑现材料载明申请表、投资合同书有石某某签名。

5、2013年、2014年、2015年春季招工方案载明:2013年、2014年、2015年春季招工均是石某某任总指挥,阮某统筹招工,并且每年安徽亳州喜宝鞋服有限公司都参与了招工。

6、陈全文自书情况说明书载明:其任安徽省亳州喜宝鞋服有限公司总经理。2012年12月,其通过招商引资到亳州,2012年初经过一年左右的试验生产,决定在园区投资建厂。在企业选址用地、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办理方面,石某某都积极给陈全文协调帮助。后来每年企业出现工人短缺问题,其也多次找石某某帮忙。为了对石某某表示感谢以及继续得到他的帮助,2013年12月份左右,其在自己办公室送给石某某3根金条(每根100克);2014年7月份左右,其到石某某办公室送3根金条(每根100克);2015年9月份左右,其到石某某办公室送3根金条(每根100克)。上述9根金条都是陈全文在谯城区新东方珠宝城购买的,每次都是陈全文通过刷银行卡的方式付款。

7、证人马某(时任谯城区住建委主任)证言:时任谯城区常务副区长、园区管委会主任的石某某多次向其打招呼,说安徽亳州喜宝鞋服有限公司是园区招商引资来的大企业,让其做好服务,抓紧时间给他们办理好施工和规划许可证书,确保不影响他们在园区施工建厂。一般情况下,办理这两个证需要对方把材料交齐后由负责科室到现场考察后拿出意见,再上主任办公会讨论之后再决定是否发证,这期间需要一定时间。但是石某某打过招呼之后,因为石某某是领导,安排的事情住建委也要落实好,其按照程序加快了上述两个许可证的办理,确保两个证件及时发放,没有影响企业的施工建设。

8、证人阮某(时任谯城区人社局局长)证言:2012年至2015年期间,石某某当时任谯城区常务副区长、园区管委会主任,每年实施招工工作的时候石某某都会打招呼说喜宝公司的工人需求量大,让优先考虑宣传。因为石某某是区政府的领导,其按照石某某的安排尽力完成任务。

9、被告人石某某供述及自书情况说明:2012年初,陈全文决定在亳州投资建厂,当时其是谯城区常务副区长兼园区管委会主任,在企业选址、规划方面其都提供支持和帮助。其安排时任谯城区住建委主任马某尽快办理。2012年开始,陈全文每年春节前后都会让其协调解决工人问题,其也都会安排区人社局局长阮某做好劳动密集型产业招工的服务,人社局也积极配合。为了表示感谢和处好关系,2013年12月份,在陈全文的办公室陈全文送其3根金条,2014年7月份左右,陈全文到其办公室送其3根金条,2015年9月份左右,陈全文到其办公室希望帮助他们解决工人短缺的问题并送其3根金条,上述金条每条上面标注着100克。2015年或者2016年,其把上述9根金条在合肥步行街收金器的一家店卖掉了,共卖了20万元左右。

四、收受扬州海德灯具厂法定代表人柏某共计现金20万元。

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石某某利用其担任谯城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亳州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柏某的请托,为其在工程款拨付上提供帮助,并先后2次收受柏某现金共计20万元。

(一)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石某某在亳州一宾馆内,收受柏某现金10万元。

(二)2014年初左右,被告人石某某在亳州一宾馆内,收受柏某现金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柏某在亳州宾馆的住宿记录载明:2012年至2017年期间,柏某在亳州的宾馆有多次住宿记录,其中2012年1月16日柏某在亳州宾馆留有住宿登记。

2、营业执照载明:扬州市海德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柏某系法定代表人。

3、谯城经开区管委会出具的扬州海德灯具公司在该经开区内承包路灯、信号灯安装工程的情况说明载明:2010年10月以来,扬州海德灯具公司在该经开区内承包路灯、信号灯安装工程12个,邀请招标10个,公开招标2个,涉及金额3478万元。工程集中在2011年、2013年。

4、协议书、中标通知书、管委会文件、审计报告、建设施工合同、资金拨付申请表、汇款凭证等载明:2010年以来,柏某在经开区承建工程以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5、证人柏某证言及自书情况说明:2011年其为了顺利拿到工程款,到年底的时候,其让石某某帮忙并送石某某10万元现金。2013年柏某又承接了亳州工业园区的几个工程,为了顺利拿到工程款,2014年春节前柏某又让石某某帮忙并再次送石某某10万元现金。

6、证人鲁某证言(时任亳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2010年以来,扬州海德灯具有限公司在工业园区内承包了十多个路灯、信号灯安装工程,在企业申请工程款时,石某某曾打招呼对扬州海德灯具有限公司给予照顾,优先拨付工程款。

7、被告人石某某供述及自书情况说明:2011年,柏某承建谯城工业园区几个亮化工程,年底支付工程款时,大概2012年春节前一个月左右的时间,柏某为尽快拿到工程款送其10万元现金。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柏某再次让其帮忙解决工程款并送其10万元现金。其都是安排鲁某解决工程款。

五、收受井中集团原总经理李某1共计现金20万元。

2005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石某某利用其担任古井镇党委书记、谯城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李某1的请托,为其公司在企业发展、租地纠纷、建厂选址等方面提供帮助。2005年至2014年间,石某某先后10次收受李某1现金共计20万元。

(一)2005年春节前,石某某在其家中收受李某1现金2万元。

(二)2006年春节前,石某某在其家中收受李某1现金2万元。

(三)2007年春节前,石某某在其家中收受李某1现金2万元。

(四)2008年春节前,石某某在其家中收受李某1现金2万元。

(五)2009年春节前,石某某在其家中收受李某1现金2万元。

(六)2010年春节前,石某某在其家中收受李某1现金2万元。

(七)2011年春节前,石某某在其家中收受李某1现金2万元。

(八)2012年春节前,石某某在其家中收受李某1现金2万元。

(九)2013年春节前,石某某在其家中收受李某1现金2万元。

(十)2014年春节前,石某某在其家中收受李某1现金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亳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集体土地入股协议书载明井中集团小保姆食品有限公司、井中集团小保姆日化有限公司、亳州市板桥就业有限公司在亳州市古井镇投资建厂。

2、投资合同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证、会议纪要等载明天利能源有限公司在亳州市谯城区亩土地归华佗国药公司使用。

3、证人李某1证言:为了和石某某处好关系,以及感谢石某某在其公司出面接待客人吃饭、解决和农民的租地纠纷、华佗国药厂搬到园区选址方面的帮助,其父亲从2005年春节前开始,每年的春节前都会安排其到石某某家里送2万元现金。2009年之后石某某调到区里,后来又担任副区长、常务副区长等职务,为了继续和石某某保持好关系,一直到2014年春节前,其每年春节到石某某家里送2万元现金,2015年其父亲去世,之后其就再没给石某某送过钱了。

4、证人陈仲好证言(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杨楼行政村原书记):井中集团下属的小保姆方便面厂、难得糊涂酒厂、小保姆洗衣粉厂占了古井镇杨楼行政村农民140亩左右的土地。约定每亩按照1000斤小麦,乘以当时的小麦市场价就是每亩的补偿价格。有的年份农民会因为补偿低找井中集团闹事,要求提高补偿价格。当时石某某担任古井镇党委书记期间,会安排其安抚好农民、做好农民工作。

5、证人鲁某证言(时任亳州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在华佗国药有限公司选址过程中,石某某多次去做工作,后来也安排其和园区的工作人员去做工作,后来天利能源公司才同意。但是在华佗国药有限公司施工过程中,天利能源又让人阻止他们施工,石某某也多次安排其带着园区的工作人员去做工作,后来才保障华佗国药有限公司顺利施工建厂。

6、证人蒋秀云证言(天利能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大约在2010年或者2011年左右,天利能源有限公司通过招商引资到工业园区建厂。2012年左右,园区管委会要求他们退出土地,要把土地给华佗国药公司,他们当时就不同意。之后园区领导一直找他们做工作,石某某也出面做过他们的工作,后来园区管委会启动了强拆程序,把附属建筑物都拆掉了,最后他们没有办法就把这部分土地让给华佗国药公司了。

7、被告人石某某供述:其在担任古井镇的领导期间,对井中集团比较照顾,能为他们落实的工作基本上都尽快落实好。同时如果有外地企业来井中集团业务洽谈的时候,井中集团会让其过去陪客人,以表示当地党委政府对他们的支持。另外井中集团在古井镇是租地办的企业,有的年份农民会因为地租的事情到他们厂闹事,有时候其会亲自做工作,找群众代表座谈,同时会安排杨楼行政村的书记陈仲好为他们的企业做好服务。井中集团还曾让其协调搬迁到园区的事情,其安排园区管委会主任鲁某带着园区管委会的工作人员多次做工作,其还亲自出面做过工作,最后与天利能源公司达成意向,天利能源公司让出了140亩左右的土地,之后通过供地程序将该地块供给了华佗国药厂。从2005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前,李某1代表井中集团到其家中看望,并每次送给石某某2万元现金,一共十个春节,合计送给其20万元现金。2015年左右,李某1父亲李某4去世,他们就再也没给其送过钱。

六、收受安徽春雨集团总裁陈某1购物卡共计价值9万元,索取购车款10.7478万元。

2010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石某某利用其担任谯城区委常委、招商局局长、常务副区长、亳州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陈某1的请托,为其公司在优惠政策落实、办理供地程序、协调拆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1年至2016年间,石某某先后12次收受陈某1购物卡共计价值9万元,索取购车款10.7478万元。

(一)2011年春节前,石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1购物卡价值1万元。

(二)2011年7月份,石某某让陈某1给其女儿提供一辆大众朗逸牌轿车并办理好入户手续,后陈某1派人将一辆价值15.6478万元的轿车(包括购置税及保险)在合肥交给石某某;2012年5月底,石某某以他人名义支付了4.9万元,剩余10.7478万元不再支付。

(三)2011年中秋节前,石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1的购物卡价值0.5万元。

(四)2012年春节前,石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1购物卡价值1万元。

(五)2012年中秋节前,石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1购物卡价值0.5万元。

(六)2013年春节前,石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1购物卡价值1万元。

(七)2013年中秋节前,石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1购物卡价值0.5万元。

(八)2014年春节前,石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1购物卡价值1万元。

(九)2014年中秋节前,石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1购物卡价值0.5万元。

(十)2015年春节前,石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1购物卡价值1万元。

(十一)2015年中秋节前,石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1购物卡价值0.5万元。

(十二)2016年春节前,石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1购物卡价值1万元。

(十三)2016年中秋节前,石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1购物卡价值0.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保险单、车辆完税证明载明:皖A×××××号灰色大众朗逸轿车于2011年7月29日登记在石某名下,该车价值14.3万元,销售商为亳州市春雨慧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记账凭证、银行现金缴款单载明章新洲为石某付车款4.9万元。

3、单据报销封面、保险单、车辆购置税缴款单载明:张某2替石某车辆入户花费共13487元,于2011年10月15日在公司报销。

4、春雨公司车辆销售开票通知单、领条载明:石某所购车辆出厂时未付款;春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会计韩某于2012年5月23日领到9.4万元用于垫付石某车款,于2012年7月28日领到13487元用于代付亳州大众张某2替石某车辆入户款。

5、亳州春雨慧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情况说明、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载明:2012年上半年,安徽春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董事局决定石某某从亳州春雨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的一台朗逸牌轿车余下未付的9.4万元及购置税、交强险等手续费用13487元由集团垫付。

6、成交确认书、会议纪要、亳州春雨国际汽车城投资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证明:2011年12月13日通过竞拍,亳州春雨国际汽车城投资有限公司竞得93069.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总价为9600万元;亳州春雨国际汽车城一期工程,建筑面积约38448平方米,自2011年12月交付安徽建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合约约定于2012年12月底全部完工。

7、成交确认书、会议纪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2012年11月15日通过竞拍,亳州春雨国际汽车城投资有限公司竞得60810.8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总价为4244万元。

8、春雨汽车城项目优惠政策兑现材料载明春雨汽车城优惠政策兑现情况。

9、2009年8月28日谯城区委办公室通知载明调整石某某为区委常委、招商局局长。

10、证人陈某1证言及自书情况说明:大概在2010年11月左右,其在亳州交叉口附近已经拆迁完成的土地上开始施工建设汽车城。主体框架基本完工后,其找石某某协调,抓紧时间走招拍挂程序把土地供给他们,这样用地才合法化,不致于以后出现什么风险。后来在石某某的帮助下,2011年底,区国土局对其已经建设的土地走招拍挂程序,他们以9600万元的价格拿到了地块,大约170亩左右。后来他们后续在拆迁完成的土地上继续建设汽车城,大概又占地90多亩,因为区里面一直没有走供地程序,其又多次找石某某协调,在石某某的帮助下,2012年下半年,区国土局通过招拍挂方式将后续建设的90亩左右的土地供给了他们。

2012年左右,其在建设汽车城过程中,因为地块靠东面有一家厂房,一直没有搬迁,影响了施工建设,其找石某某帮忙协调尽快把这家厂房拆掉,在石某某的协调下,十八里镇也加大了工作力度,不久这家厂房就搬迁拆掉了,建设施工也顺利进行。2011年6、7月份,石某某称其女儿大学毕业在合肥工作想买一台朗逸轿车,需要时候会联系。2011年7月份左右,石某某让其把车子开到合肥,并把车辆手续办理好。其安排驾驶员张某2将一辆朗逸牌轿车开到合肥,在合肥办理好相关手续后和石某某联系,这辆朗逸牌轿车按照开票的价格是14.3万元。石某某作为招商局长给了他们很大的支持,而且当时还需要找石某某协调办理供地手续等,以后企业有什么事情需要协调的时候,找石某某办理会方便点,其就没有向石某某要过剩余的车款及相关手续费用。2011年至2016年,逢年过节时其送给石某某购物卡,每年中秋节前其会到石某某的办公室送5000元金色华联超市购物卡,每年的春节前到石某某办公室送10000元金色华联超市购物卡,一共是价值9万元的金色华联超市购物卡。之所以给石某某送购物卡一是对石某某给企业提供的帮助表示感谢,二是想和石某某处好关系。

11、证人刘某1证言:在其担任主管会计期间卖给石某的是一辆朗逸牌轿车,车子出公司的时候,由于没有付款,其请示陈某1后准予先放车,之后再补交钱,当时其还在票据上签了字。之后一个叫章新洲的人为这辆车交了49000元,下余的就一直没有补交。没有补交的车款由陈某1安排蒙城公司的会计韩某先后交到亳州公司94000元以及13478元,其中94000元用于补交了下余的车款,13478元用来冲掉了驾驶员张某2为该车辆办理相关手续的费用。

12、证人石某证言:2011年左右其父亲石某某为其购买了一辆银色大众朗逸牌轿车,没有告诉其车从哪里买的。石某某称车辆的完税、保险等手续都办好了,直接让其带着这些手续在合肥的车管所入牌照即可。其不知道石某某买这辆车有没有付或付多少费用,也不认识章新洲。

13、证人刘某2(亳州市谯城区十河镇党委书记)证言载明:2013年前后,其参与了春雨汽车城其中几块地的征迁工作,其中一块地是当地本庄人建的一个厂房,群众要价特别高一直拆不掉。为此石某某专门多次去督导、调度,每次说话都很严厉,他说商户急等着用地,必须加快征迁工作。

14、证人方某(时任亳州市谯城区国土局局长)证言:春雨汽车城大概是在2010年左右通过招商引资到亳州工业园区投资建设汽车城的。2011年左右,石某某多次安排其抓紧时间把春雨汽车城一期投资建设所占用的土地走供地手续。在石某某的多次催促下,其按照程序抓紧时间报批,大约在2011年底,将春雨汽车城主体框架所占用的170亩左右的土地通过招拍挂程序将该地块供给了春雨汽车城。

15、证人王某1(时任亳州市谯城区国土局局长)证言:2012年其担任谯城区国土局长不久,时任谯城区常务副区长的石某某称春雨汽车城后期建设占地90亩左右,让其通过招拍挂程序供给春雨汽车城,完善他们的用地手续。春雨汽车城到园区投资也有相关的协议,其就抓紧时间按照程序报批,大概2011年11月份左右就通过招拍挂程序,将春雨汽车城占用的90亩左右的土地供给了春雨汽车城。

16、证人张某2证言:2011年左右,陈某1安排其为石某的一辆银色大众朗逸牌轿车办理交税、购买保险等手续。其按照陈某1的安排,将该车开到合肥,花了1万多元为这辆车办理了交税、购买保险等手续,之后把这辆车交给石某某了。

17、证人韩某证言:其按照公司副总裁陈红雨的安排从公司领取钱款交给亳州春雨慧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会计刘某1,其不知道领这笔钱做什么用。

18、被告人石某某供述及自书材料:2010年左右,春雨汽车城通过招商引资到亳州工业园区,2011年他们与政府达成投资协议后,在没有供地的情况下就开始施工建设,后来主体框架基本完成后,陈某1让其抓紧时间协调,走供地程序,完善土地手续,如果一直不走供地程序,他们就等于是违法用地,会遭到相应的处罚。其先后安排过谯城区原国土局长方某、王某1抓紧时间为春雨汽车城建设占用的土地报批,走供地程序,在其催促督导下,2011年及2012年谯城区国土局两次为春雨汽车城占用的土地报批履行了供地程序,大约有260亩左右的土地。春雨汽车城东面有一个厂房,一直没拆掉,影响了春雨汽车城的施工,其就把时任十八里镇镇长的刘某2叫到项目现场,督促抓紧时间拆迁,后来十八里镇加大了协调和拆迁力度,这家厂房也拆掉了,保障了春雨汽车城的顺利施工。2011年6、7月份,其女儿大学毕业在合肥工作,想买一辆车,其就想到春雨汽车城里面有大众4S店,其找到陈某1,给陈某1说需要提车的时候会跟他联系。之后其就给陈某1联系让他把车开到合肥并把入户的手续给办好,后来陈某1的驾驶员把一辆朗逸牌新车在合肥给其。2012年上半年其以章新洲的名义付了49000元,剩下的款项没付。2011年至2016年,每年的中秋前陈某1到办公室送其5000元金色华联超市购物卡,每年春节前到办公室送其10000元金色华联超市购物卡。

七、收受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总经理何某共计现金13万元。

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石某某利用其担任谯城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亳州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何某的请托,为其在工程款拨付上提供帮助,并先后4次收受何某现金共计13万元。

(一)2012年中秋节前,石某某在其家中收受何某现金2万元。

(二)2013年春节前,石某某在其家中收受何某现金4万元。

(三)2013年中秋节前,石某某在其家中收受何某现金2万元。

(四)2014年春节前,石某某在其家中收受何某现金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亳州市谯城区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纪要、第6次常务会议纪要载明:当时亳州工业园区经一路工程项目代建由石某某副区长牵头,由安徽金地建投公司与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定合作代建协议。

2、资金拨付申请表、汇款电子回单载明:资金拨付申请表上有杨某签字。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招标材料、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载明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建亳州工业园区经一路工程。

4、证人何某证言:其负责的工程款拨付和验收审计都需要石某某同意,为了和石某某处好关系,希望在工程款的拨付和验收审计上给予支持帮助,2013年8月至今,该项目目前已经完工的路段,工程款已经陆陆续续拨付了90%以上。2012年中秋节前,其到石某某的家中送2万元现金。2013年春节、2013年中秋节、2014年春节,其到石某某家中分别送4万元现金、2万元现金、5万元现金,共计13万元。

5、证人杨某证言:2012年6月,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了亳州市谯城区经一路代建项目建设工程,该工程是道路与排水工程,其是该项目的负责人。当时分管亳州金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谯城区常务副区长石某某曾因该项目工程款拨付的事情多次安排其及时签批拨付。

6、被告人石某某供述及自书情况说明:2012年经谯城区常委会议研究,由其牵头负责亳州工业园区经一路工程项目的代建建设,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建该项目,何某是该公司负责人。其在该项目合同条款的确定、项目推进上,给何某他们公司营造良好的环境。其曾多次安排当时亳州金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杨某在该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上及时签字同意拨付。2012年中秋节前,何某为表示感谢到其家中送2万元现金;2013年春节、2013年中秋节、2014年春节,何某都以同样的方式到石某某家送给他4万元、2万元、5万元,共计13万元。

八、收受工程承建商李某2共计现金13万元。

2013年中秋节至2017年间,被告人石某某利用其担任谯城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亳州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李某2的请托,为其在承建亳州工业园区工程项目、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款拨付、承接政府3P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先后8次收受李某2现金共计13万元。

(一)2013年中秋节期间,石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2现金2万元。

(二)2014年春节前,石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2现金1万元。

(三)2014年中秋节期间,石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2现金2万元。

(四)2015年春节前,石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2现金1万元。

(五)2015年初,石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2现金3万元。

(六)2015年中秋节期间,石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2现金2万元。

(七)2016年春节前,石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2现金1万元。

(八)2017年,石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2现金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载明:2014年3月17日,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亳州市金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缓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石某某做出同意缓交批示。

2、亳州市谯城区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按照规定,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需要按标准将工资保证金缴存到该局指定的账户,经查询合肥二建承建的城父路与西一环交叉口道路维修工程和工业路维修工程项目,没有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3、亳州金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说明及支付凭证: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的完善亳州工业园区路网二标段工程,亳州金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审计金额按期支付给该公司,其中2015年2月13日支付了436万。

4、会议纪要、招标资料、中标通知书、建设施工合同、审计报告、资金拨付申请表:李某2所挂靠合肥二建和常青公司参与亳州市工程的中标、施工、验收、审计、资金支付等相关的材料。

5、证人李某2证言及自书情况说明:2013年5月前后,合肥二建中标完善工业园区路网二标段道路工程项目,其是项目现场经理。2013年中秋节至2016年春节期间,每年的中秋节其都送给石某某1万元现金,每年的春节其送给石某某2万元现金,共计9万元;2014年年底,工业园区路网二标段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后,其送给石某某3万元现金;2017年,其送给石某某1万元现金。期间,2013年石某某在他们申请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石某某签批缓缴了,顺利的完成了报批手续。2015年完善工业园区路网二标段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后,在石某某的帮助下,谯城区区政府把40%的工程款支付给公司,而且在这件事后他又专门到龙华吟宾馆内送给石某某3万元现金。2017年,石某某任亳州市住建委主任期间,其想了解一下关于亳州市的3P项目的事情,打算做该项目,为此其又到石某某办公室送给石某某1万元现金,石某某当时称会帮他们留意此事。共计送给石某某13万元。

6、被告人石某某供述及自书情况说明: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李某2到其办公室称自己公司中标了园区的工程,希望以后多关照并送其1万元现金。2014年春节至2016年春节期间,每年的中秋节李某2都到其办公室送1万元现金,每年的春节李某2都到其办公室送2万元现金,共计8万元,加上2013年中秋节送的1万元,共计9万元。其中,2014年3月份,李某2到其办公室称自己资金紧张,想申请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拿出一份缓缴申请,其同意并直接审批。2014年年底或2015年年初,李某2的完善路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后,到其办公室称希望区政府能及时支付工程款,之后其安排在验收审计后按照合同及时支付给李某2工程款。不久,其在龙华吟宾馆开会,李某2到宾馆房间送其3万元现金。2017年,在其任亳州市住建委主任期间,李某2到其办公室,称自己想做3P项目并送其1万元现金。

九、收受河南鄢陵志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2现金6万元。

2011年,被告人石某某利用其担任谯城区常务副区长、亳州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陈某2的请托,为其在中标亳州工业园区绿化项目上提供帮助。2012年春节前,石某某在其家中收受陈某2现金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谯城经开区管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2011年4月、9月,陈某2以河南鄢陵森达绿化公司名义中标该园区两个绿化工程,工程款共计400余万元,中标方式是以区政府采购中心邀请招标的方式。

2、中标通知书、建设施工合同、造价定审表、支取款项申请书、汇款凭证等相关书证载明:2011年4月和9月,陈某2以河南鄢陵森达绿化公司名义参与该园区两个绿化工程,杜某、赵某2作为发包方代表,陈某2作为承包方签订了相关的合同,在工程完工后相关款项支付完毕。

3、证人陈某2证言:其知道亳州工业园区有绿化工程能做,就找到石某某帮忙,石某某把其介绍给谯城工业园区的副主任杜某、赵某2,之后杜某和赵某2分别邀其参与投标并中标两个绿化工程。2012年春节前,当时其在亳州工业园区的绿化工程已经结束,工程款拨付也很顺利,其为了表示感谢送给石某某6万元现金。

4、证人杜某、赵某2证言:2011年的时候,园区当时有几个绿化工程要做,石某某推荐陈某2,让其邀请陈某2参与园区绿化工程的投标,之后陈某2中了部分绿化工程标。因为当时石某某是上级领导,所以才邀请陈某2参与投标。

6、被告人石某某供述及自书情况说明:2011年的时候,当时其任谯城区常务副区长、亳州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时,陈某2称想在园区做绿化工程,其告诉园区副主任杜某、赵某2可以把陈某2作为邀请招标对象来参与投标绿化工程,之后陈某2中标园区绿化工程。2012年春节前,陈某2到其家中送6万元现金。

十、收受北京天润公司经理姜某银行卡一张(存有5万元)和价值0.5万元购物卡。

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石某某利用其担任谯城区常务副区长、亳州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姜某的请托,为其在工程款拨付上提供帮助,并先后2次收受姜某存有5万元的银行卡一张和价值0.5万元购物卡。

(一)2012年中秋节,石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姜某购物卡价值0.5万元。

(二)2013年1月,石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姜某存有5万元的银行卡一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银行卡领卡签收单、银行账户明细载明:2013年1月31日,晁某办理一张建设银行卡并往卡内存入5万元,2013年2月12日,卡内金额被支取和消费。

2、会议纪要、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载明:天润公司所承建的亳州市5号还原小区、古泉路还原小区、华佗广场等相关工程项目的资料。

3、资金拨付申请表、记账凭证载明:2012年、2013年天润公司申请工程资金拨付,姜某作为项目经理签字申请,石某某作为区政府领导审批同意,资金由金地公司及时支付至天润公司账户。

4、证人姜某证言及自书情况说明:2012年工程款拨付比较难要,金地公司资金比较紧张,只有石某某签字,金地公司才能拨付工程款。后来其找到石某某帮忙。2012年中秋节时,其安排财务晁某买了一张5000元的沃尔玛超市购物卡,其到石某某办公室把购物卡交给石某某,2012年12月底,其拿到2600多万元的工程款。2013年春节前,其为了感谢石某某帮忙以及希望还能继续拨付工程款,其安排晁某办了一张5万元建设银行卡,其到石某某办公室将银行卡交给石某某,2013年春节前后,其先后拿到1亿多的工程款。

5、证人晁某证言:2012年至2017年,其在天润公司亳州项目部担任出纳。2012年下半年,姜某让其购买5000元亳州沃尔玛超市的购物卡。2013年初,姜某安排其办一张银行卡并往卡里存5万元,其以个人的名义办了一张建设银行的借记卡并往该银行卡中转了5万元,钱存好之后其把借记卡交给姜某。

6、证人杨某证言:石某某是当时谯城区副区长,分管金地公司,在工程款的拨付流程上,石某某代表区政府签字同意拨付,金地公司才能拨付工程款。2012年下半年和2013年初的时候,石某某对其说,天润公司的工程是民生工程很重要,让其尽快安排工程款及时拨付,当时给天润公司支付了有1亿多元的工程款,这两笔拨款比较集中。当时谯城区建设项目太多,资金完全不能够满足在建工程,在石某某说过之后,其都尽量安排天润公司的资金拨付,让天润公司能够尽快拿到工程款。

7、被告人石某某供述及自书情况说明:金地公司作为政府融资平台,属于区财政局下属单位,也是由其分管。天润公司承建项目工程款拨付需要其本人审核同意,之后金地公司才能依次拨付工程款。当时谯城区资金比较紧张,不能完全满足在建工程资金需要,2012年中秋节和2013年1月份,姜某找其两次,让其帮忙协调及时拨付工程款,当时其安排金地公司经理杨某尽量对天润公司给予照顾,保证资金及时拨付。2012年中秋节前,姜某到其办公室送5000元超市购物卡。2013年1月份,姜某到其办公室送一张5万元的银行卡并告知密码。

十一、收受工程承建商张某3现金5万元。

2003年,被告人石某某利用其担任古井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张某3的请托,为其在承建亳州市古井镇道路工程以及工程款拨付上提供帮助。2003年12月,石某某在其家中收受张某3现金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亳州市古井镇财政所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张某3于2003年4月6日建设开发区筑路工程井中南路,工程款共计315777元,于2003年12月2日全部将工程款支付给张某3;于2003年5月26日建设工业区过路桥涵、检查井工程,工程款总计26700元,于2003年8月20日建设杨楼村筑路工程杨楼路,工程款总计94908元,于2003年12月2日将工程款121608元全部支付给张某3;于2003年8月20日建设古井至枣集、镇区街道修补工程,工程款总计161424元,于2003年12月2日全部将工程款支付给张某3。以上由张某3施工的工程总计款598809元。

2、发票、验收单、筑路工程合同书证明:2003年张某3承建古井镇四条道路工程,支付工程款的发票由石某某签字。

3、证人张某3证言及自书情况说明:2003年其找到古井镇的镇长石某某表示想承建古井镇的四条道路工程,石某某同意。之后石某某代表镇政府和其签订施工协议,工程造价大概50多万元。2003年底,四个工程基本竣工,但拿工程款需石某某签字,其又找到石某某,石某某同意,其很快拿到工程款。拿到工程款后为了表示感谢,其到石某某办公室送5万元现金。

4、被告人石某某供述及自书情况说明:2003年张某3表示想承建古井镇的四条道路工程,其同意。张某3承建古井镇四条道路的协议书有三个是其代表镇政府和张某3签的,另外一份是其授权当时古井镇的建管所所长韩宜峰签的,工程价款有50多万元。工程完工后支付工程款也需要其在发票上签字同意,张某3也找过其帮忙。2003年12月份,张某3拿到工程款后到办公室送其5万元现金。

十二、收受黉学中学董事长顾某现金5万元。

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石某某利用其担任谯城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亳州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顾某的请托,为其在黉学中学分校选址上提供帮助,并在办公室收受顾某现金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亳州市黉学中学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2012年下半年,黉学中学董事长顾某召开董事会,会上顾某提议在亳州工业园区内建设黉学中学分校,董事会成员有不同意见,最终顾某决定不在园区内建设分校。

2、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登记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2016年,顾某选址在亳州市分校。

3、证人顾某证言及自书情况说明:2012年下半年,其想在亳州工业园区办黉学中学分校,想让石某某给一块较好点的校址,之后其到石某某的办公室并说明来意之后,临走时其送石某某5万元现金。后来因为学校发展的原因,其最终没有在园区内建设分校,后期在汤王大道和杜仲路交叉口建设了两所分校。

4、被告人石某某供述及自书情况说明:2012年下半年,顾某让其帮忙提供一个好点的位置办黉学中学分校,其当时表示大力支持并让顾某先考察,顾某临走时送其现金5万元。后期,顾某不愿意在园区内办学了,其也没有将5万元退给顾某。

十三、收受亳州市古井镇变洋酒厂法定代表人谢某现金4万元。

2007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石某某利用其担任古井镇党委书记、谯城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谢某的请托,为其在租地建厂、解决工厂纠纷、女儿入职考试等方面提供帮助。2009年至2014年间,石某某先后6次收受谢某现金共计4万元。

(一)2009年春节前,石某某在其家中收受谢某现金0.5万元。

(二)2010年春节前,石某某在其家中收受谢某现金0.5万元。

(三)2011年春节前,石某某在其家中收受谢某现金0.5万元。

(四)2012年春节前,石某某在其家中收受谢某现金0.5万元。

(五)2013年春节前,石某某在其家中收受谢某现金1万元。

(六)2014年春节前,石某某在其家中收受谢某现金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载明:亳州市变洋酒厂成立于2000年,谢某系法定代表人。

2、集体土地租赁协议书载明:2007年3月24日,变洋酒厂从张集行政村租赁了62亩土地用于建厂经营,谢某、刘某3作为甲乙双方代表签订协议。

3、亳州市人社局提供的亳州市谯城区公开招聘文化市场执法人员公告、报名资格审查表、准考证、笔试成绩公告载明:2013年11月,亳州市谯城区公开招聘文化市场执法人员8名,谢某女儿谢甜蜜报名参加招考,因笔试成绩不过关未能入围。

4、证人谢某证言及自书情况说明:2007年变洋酒厂准备新建厂区需要租地,其找到石某某帮忙,后来在石某某的帮助下他们在张集租到60亩土地办新厂;2009年,其将变洋酒厂租给别人经营,有人多次到厂里去闹事,谢某找到石某某帮忙协调解决纠纷;2013年,其女儿参加谯城区文化市场执法人员招考,其找到石某某帮忙,石某某也答应了,后来其女儿笔试没有通过。2009年春节至2014年春节,其为了表示感谢石某某对其租地建厂、解决纠纷、女儿参加招考方面的照顾,每年都到石某某家中送钱,其中2009年至2012年,每年都是送5000元,2013年至2014年,每年送1万元。

5、证人刘某3证言:2007年,当时石某某说变洋酒厂要在张集租地建厂,让其给予支持和帮助。之后经过村民同意,其代表该村和变洋酒厂签订了租地协议,变洋酒厂租了该村60多亩地建的酒厂。

6、证人胡卫国证言(时任张集派出所所长):2009年,当时石某某曾打电话安排其处理张集变洋酒厂纠纷一事,后来派出所依法处理了此事,解决了该纠纷。

7、被告人石某某供述及自书情况说明:2007年谢某想在古井××张集租地建厂,让其协调此事,其当时安排村主任刘某3帮助租地,后谢某顺利租到地;2009年初,有人堵谢某酒厂的大门,谢某让其帮忙解决此事,其安排张集派出所去调解处理的,后来纠纷也处理好了;2013年,谢某女儿参加区文旅局执法大队招干考试,谢某让其帮忙,其称等考试成绩出来之后再看,后来谢某女儿因笔试成绩不过关而没有入围。2009年春节到2014年春节,谢某为表示对其的感谢,每年都到其家中看望,2009年到2012年春节4年中每次送5000元,2013年、2014年春节2年中每次送1万元,前后共计4万元。

十四、收受亳州市古井镇信息文化服务站站长李某3购物卡共计价值3.6万元。

2006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石某某利用其担任古井镇党委书记、谯城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李某3的请托,为其在职务提拔、领导干部选拔考试等方面提供帮助。2007年至2013年间,石某某先后5次收受李某3购物卡共计价值3.6万元。

(一)2007年春节前,石某某在家中收受李某3购物卡价值0.4万元;

(二)2007年中秋节期间,石某某在家中收受李某3购物卡价值0.4万元;

(三)2008年春节前,石某某在家中收受李某3购物卡价值0.4万元;

(四)2008年中秋节期间,石某某在家中收受李某3购物卡价值0.4万元;

(五)2013年,石某某在家中收受李某3购物卡价值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亳州市谯城区人事局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载明2006年李某3被提拔为古井镇经济信息服务站站长。

2、2013年亳州市谯城区选拔乡镇副科级领导干部公告、考察情况一览表载明:2013年底,李某3参加了谯城区公开选拔乡镇副镇长考试,招5名,最后综合成绩第9名。

3、证人李某3证言:2006年,其被提拔为古井镇经济信息服务站站长后,为感谢石某某的提拔和关照,2007年春节前、2007年中秋、2008年春节、中秋节其先后四次,每次都以过节的名义到石某某家中送4000元亳州商之都商场购物卡。2013年,其参加谯城区公选乡镇副科级领导干部的考试,其找到时任谯城区区委常委、副区长的石某某,让石某某帮忙,石某某答应。几天后,其送石某某20000元亳州商之都商场购物卡。后来,其没有入选上乡镇副科级领导干部,石某某打电话要把这20000元购物卡退还给他,他感觉这是人情面子问题就没要。

4、被告人石某某供述及自书情况说明:2006年,李某3被提拔为古井镇经济信息服务站站长后,2007年春节前、2007年中秋、2008年春节、中秋节李某3先后四次,每次都以过节的名义到其家中送4000元亳州商之都商场购物卡,共12000元购物卡。2013年,李某3参加谯城区公选乡镇副科级领导干部选拔考试,因为其当时任谯城区区委常委、副区长,李某3就到其家中送20000元亳州商之都商场购物卡。后来,石某某了解到这个事是由区委组织部负责的,按照笔试、面试公平、公正、公开进行的,没法协调,于是石某某给李某3打电话要把这20000元购物卡退还给他,李某3也一直没来拿。

十五、收受工程承建商孟某2现金3万元。

2005年初,被告人石某某利用其担任古井镇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孟某2的请托,为其在承建亳州市古井镇政府大楼修缮工程上提供帮助,2005年7月份,石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孟某2现金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亳州市古井镇财政所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孟某2承包古井镇办公楼装修安装工程,2005年3月3日签订合同,工程总造价188000元,2005年3月15日预付工程款100000元,2005年5月26日预付工程款100000元,2005年12月冲账188000元;2005年7月孟某2维修古井镇政府零星工程,合计140009.17元,2005年9月7日支付工程款140009.17元。总计工程款328009.17元。

2、发票凭证、证明、借条、工程预算书、合同书、验收报告等载明孟某2于2005年承建古井镇政府办公楼维修工程情况。

3、证人孟某2证言:2005年古井镇政府办公楼需要修建,当时石某某是古井镇的党委书记,其找到石某某表示想干这个工程,石某某同意。同年该工程结束后,其为表示感谢到石某某办公室送3万元现金。

4、被告人石某某供述及自书情况说明:2005年3月,古井镇政府两栋办公楼需要修缮,并附带一些零星工程,由镇政府办公室找到孟某2推荐承包这个工程,孟某2在此期间也找过其,其表示同意。后来,古井镇政府和孟某2签订的合同,这个工程总价款约32万元。同年7月前后,该工程完工后,孟某2到其办公室送其3万元现金。

十六、收受工程承建商刘某4共计现金3万元。

2008年,被告人石某某利用其担任古井镇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刘某4的请托,为其在承建亳州市古井镇村村通道路工程以及工程款拨付上提供帮助,并先后2次收受刘某4共计现金3万元。

(一)2008年9月份,石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4现金1万元。

(二)2008年底,石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4现金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亳州市古井镇财政所出具情况说明载明:2008年总计支付给刘某4村村通修路款43万元,其中孙小楼修路款8万元(2008年12月24日刘某4打借条8万元石某某批5万元,2008年11月27日付3万元),2008年11月17日支付孙小楼至怀三路段修路款10万元;2008年9月16日支付王刘路段修路款15万元;2008年9月8日支付贾庄至刘园××××路款10万元。

2、借条、收条载明刘某4借条由石某某签批及刘某4收款情况。

3、证人刘某4证言及自书情况说明:2008年8月其承建了古井镇村村通公路工程,当月就开始了公路的修建,每修一部分路段就会跟镇里要部分工程款,工程款的拨付需要石某某的签批,为了使工程款及时拨付,其到石某某办公室送给他4条软中华香烟。第一笔工程款拨付下来后其到石某某办公室送1万元现金。同年12月份左右,最后一笔工程款拨付后,其又以同样的方式送给石某某2万元现金。

4、被告人石某某供述及自书情况说明:刘某4到其办公室送其四条中华香烟并表示想承包古井镇村村通部分道路的修建。同年9月,刘某4的第一笔工程款拨付后到其办公室向其表达谢意并送1万元现金。2008年底,刘某4又以同样的方式到其办公室送2万元现金。

十七、收受安徽广印堂中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高某共计现金3万元。

2009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石某某利用其担任谯城区委常委、招商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高某的请托,为其公司在投资建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等方面提供帮助。2012年至2013年间,石某某先后2次收受高某共计现金3万元。

(一)2012年春节前,石某某在其家中收受高某现金2万元。

(二)2013年3月,石某某在合肥市酒店内收受高某现金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关于广印堂公司引资及兑现优惠政策的情况说明、项目投资合同书载明广印堂公司引资、合作、兑现优惠政策情况。

2、安徽广印堂中药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私营企业信息查询单、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安徽广印堂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及该公司用地情况。

3、优惠政策财政兑现申请表、亳州市谯城区财政局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广印堂公司申请兑现优惠政策申请表有石某某同意签字,2012年12月20日已将项目建设扶持资金1294万元拨付。

4、申请税收优惠政策奖励报告、会议纪要、优惠政策财政兑现申请表载明广印堂公司申请税务优惠政策由石某某审批、批准。

5、证人高某证言:从2009年广印堂到园区建厂到2011年底工厂建成投产,石某某在项目选址、政策支持、招商引资等方面给高某提供了很多帮助。2012年春节前其到石某某家送了2万元现金。2013年3、4月份石某某女儿结婚时,其安排儿子高腾飞到合肥给石某某送了1万元礼金。

6、被告人石某某供述及自书情况说明:2009年高某到谯城工业园区投资建厂,其在很多方面都给高某的公司提供了帮助。高某投资前期,其作为招商局长帮助广印堂拿下了同白云山和记黄埔公司的合作协议,后来签订投资协议、兑现优惠政策时其也为高某提供了帮助。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高某到其丰水源小区家中送2万元现金。2013年3月份,其女儿在合肥结婚,高某安排他儿子高腾飞到发嫁的酒店给其1万元礼金。

十八、收受工程承建商王某2现金2万元。

2007年,被告人石某某利用其担任古井镇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王某2的请托,为其在承建亳州市古井镇道路修补工程上提供帮助。2008年春节前,石某某在其家中收受王某2现金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亳州市古井镇财政所出具情况说明载明:王某2承包古井镇道路修补工程四份合同,总计工程款25.5万元,2007年12月份之前已预付20万元,2007年12月份又支付余下工程款5.5万元,并于2007年12月份用发票冲原预付工程款20万元。

2、道路维修协议书、验收报告、发票载明2007年王某2承建古井镇四条道路修补工程。

3、亳州市古井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载明2007年王某2所承建的古井镇四条道路修补工程没有进行招投标。

4、证人王某2证言及自书情况说明:2007年其找到石某某想承包古井镇四条道路的修补工程,石某某同意。完工拿到工程款后,为了表示感谢,2008年春节前其到石某某家中送2万元现金。

5、证人方某(时任古井镇镇长)证言:2007年古井到王集、古井到枣集、杨庙到王楼、张集前街四条路包给王某2修的,协议书是石某某安排其代表古井镇政府签订的。

6、被告人石某某供述及自书情况说明:2007年王某2干过古井镇修复老路的四个工程。当时镇上没有招标程序,只要其同意就可以。在施工前王某2到办公室表示想承包上述四条道路的工程,其同意。王某2干完工程之后,2008年春节王某2到其家中送2万元现金。

十九、收受亳州市铸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5购物卡价值2万元。

2016年底,被告人石某某利用其担任亳州市住建委主任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刘某5的请托,为其公司在换发资质证书上提供帮助。2017年1月,石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5购物卡价值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营业执照、亳州铸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载明: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刘某5为亳州铸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责人。

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谯城区住建委关于铸建公司企业资质办证的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载明:经过亳州铸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2017年1月12日该公司换发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亳州市住建委加盖的印章。

3、亳州市住建委关于行政审批的相关文件载明:2014年,亳州市住建委将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审批权下放到各县区住建委。

4、营业执照、亳州铸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载明: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刘某5为亳州铸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责人。

5、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谯城区住建委关于铸建公司企业资质办证的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载明:经过亳州铸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2017年1月12日该公司换发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亳州市住建委加盖的印章。

6、亳州市住建委关于行政审批的相关文件载明:2014年,亳州市住建委将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审批权下放到各县区住建委。

7、证人刘某5证言及自书情况说明:2016年10月份其混凝土公司企业资质证书脱审,不能正常生产,于是找到时任住建委主任石某某帮忙安排审核的事情,石某某答应,之后刘某5从网上提交了相关审核材料,后来顺利的拿到了资质证书。2017年1月份,刘某5在拿到证书之后为了表示感谢到石某某办公室送价值2万元的华联超市购物卡。

8、证人张某4证言:当时石某某问其铸建公司企业资质没有及时换证怎么办,其将换证程序告知了石某某,石某某当时安排其给铸建公司帮忙换证,之后铸建公司拿着证书,其安排工作人员给铸建公司证书上加盖了印章。

9、被告人石某某供述及自书情况说明:2016年底,刘某5找到其称铸建公司资质证书没有及时换发,问其怎么处理,其给建筑管理处处长张某4打电话问了换发资质证书程序并安排张某4给铸建公司帮忙及时换证。随后,其将换证流程告诉刘某5,并让刘某5准备相关资料提交到谯城住建委审核。2007年1月份,刘某5顺利换证之后到其办公室送其2万元购物卡。

二十、收受杭州民泰(亳州)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负责人丁某现金1万元。

2011年11月,被告人石某某利用其担任谯城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亳州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丁某的请托,为其在协调解决公司纠纷上提供帮助,并在办公室收受丁某现金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亳州市谯城分局工业园区派出所所长张卫东出具情况说明载明:2011年7、8月份,时任亳州市谯城区常务副区长、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石某某,电话安排张卫东处理园区内杭州民泰药业公司的大门被卸走一事。后经处理追回民泰药业公司的大门。

2、杭州民泰(亳州)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载明该公司基本信息。

3、证人丁某证言及自书情况说明:2011年11月份左右,其公司饮片厂的厂区主体框架刚建成,有个做车棚的包工头因为资金的问题和公司发生纠纷,把工厂的大门拆掉拉走,其到石某某办公室请石某某帮忙协调解决这个事情,石某某答应,其走时放1万元现金在石某某办公室桌上。第二天闹事的包工头就把大门送回来了。

4、被告人石某某供述及自书情况说明:2010年前后,丁某到谯城工业园区投资建设杭州民泰药业公司,到2011年年底的时候基本建成。2011年11月份的一天,丁某到其办公室向其反映问题,说施工期间同施工单位发生了纠纷,刚建好的工厂大门被人卸掉。其当时打电话给园区派出所所长张卫东让他立即处理,丁某临走时送其1万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还有:

1、亳州市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载明亳州市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并对石某某采取留置措施

2、亳州市纪委监察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出具石某某到案情况说明载明:2018年12月17日上午,石某某到亳州市主动投案,同时上缴40万元违纪违法资金,同日,调查组从市政府将石某某带至亳州市党风廉政教育中心接受调查,并对其立案采取留置措施。

3、亳州市监察委员会查封/扣押文件清单载明:亳州市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12月17日扣押石某某40万元,2019年1月30日扣押石某261.3038万元。

4、杨某出具情况说明载明:亳州市金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自2007年成立以来,各项工作均由谯城区政府常务副区长石某某分管,在其担任该公司总经理以来,开展的各项工作均向石某某报告。各项融资等重要工作均向石某某汇报、经区政府同意后方能办理,所有工程款支付均需石某某签批后才能拨付。

5、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文件、中共亳州市委办公室关于召开市委第四届五次全体会议的通知载明:石某某于2001年12月至2004年2月担任古井镇党委副书记、镇长,2004年2月至2006年3月担任古井镇副县级党委书记,2006年3月至2007年1月担任古井镇副县级党委书记、人大主席,2007年1月至2008年4月担任谯城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古井镇党委书记,2008年4月至2009年2月担任谯城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古井镇党委书记,2009年2月至2010年2月担任谯城区委常委、区招商局局长、党组书记,2010年2月至2010年9月担任谯城区委常委、副区长、区招商局局长、党组书记,2010年9月至2011年2月任谯城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区招商局局长、党组书记,2011年2月至2015年11月任谯城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亳州工业园区(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2015年11月至2016年6月任亳州市住建委(市城管执法局)主任(局长)、党组书记,2016年6月任亳州市住建委主任、党组书记。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辩护人所提涉案象牙真伪、品种、类别不明的辩护意见,经查,涉案象牙由行贿人周某于2012年到非洲旅游时合法获取,2014年送给石某某,办案机关于2018年12月13日扣押该象牙并经石某某指认该象牙系周某所送;2019年1月16日,经孔成、钱进、阚远三位专家鉴定,该象牙为成对整象牙工艺摆件,素工无雕琢,打磨精细,属非洲象牙材质,品质上乘,品相完整,局部有包铜工艺,为限制交易(目前已全球禁止交易)的稀有动物制品。综上,从象牙来源、流向并结合专家意见,足以认定石某某收受周某的象牙系真品且为非洲象牙。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所提涉案象牙价格认定程序和价格认定人员资质存在重大瑕疵的辩护意见,经查,委托机关在查明象牙来源及性质的前提下,委托有价格鉴证资质的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象牙价格予以认定,孔成、钱进、阚远系由安徽省价格认证中心聘请的价格认定专家库第二届价格认定专家,且专家孔成及亳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负责人姜杰出庭对价格认定依据进行合理说明,因此价格认定程序及相关资质并无问题,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所提涉案象牙价格认定不符合国家特别规定价值标准的辩护意见,并向法庭提供王军受贿案、唐志侬受贿案和张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例。经查,《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濒发(2001)234号]规定“一根未加工象牙的价值为25万元”,辩护人据此认为本案涉案象牙每根价格应为25万元,但上述规定的前提是走私的象牙且不得交易,判例中的象牙也系来源不明,而本案涉案象牙来源清晰且系合法取得,因此每根象牙价格25万元的规定不适用本案涉案象牙。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于审理期间提出对涉案象牙价格认定复核裁定的申请,经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制定的《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第四十四条“提出机关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价格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复核。价格认定事项当事人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提出机关提出复核申请,提出机关认可后,按规定提出复核。”亳州市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1月29日告知石某某涉案象牙经价格认定为98.035万元时,其表示没有异议,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也未提出复核申请。故对上述申请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所提涉案象牙价格应为实际交易价格,即入关时的报关价格、关税、增值税之和104503.96元作为象牙价格的辩护意见,经查,104503.39元并非实际交易价格,而是海关为征税所认定的价格,象牙属特殊物品,需有资质的机构及人员方能客观判断其价格,且报关时间与行贿时间也存在差异,因此海关认定的价格不能客观真实反映涉案象牙的实际价格,对于涉案象牙价格应以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亳价认定[2019]10号价格认定结论为依据。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所提起诉书指控的第六起犯罪不构成索贿的辩护意见,经查,2011年6、7月份,石某某让陈某1把车子开到合肥给其女儿,该车价格及手续费共15.6478万元,2012年上半年其以章新洲的名义付款4.9万元,石某某供述当时陈某1正在让其协调办理供地手续,加上前期其也为春雨汽车城做了很多工作,其当时担任谯城区常务副区长、园区管委会主任,以后还可以为陈某1提供更多帮助,因此后来陈某1没提剩余车款及手续费用的事,至案发其本人也没有将余款10.7478万元付给陈某1。石某某作为国家公务人员,明知陈某1具有明确请托事项,仍主动提出让陈某1为其女儿购车,且时隔约六年没有支付余款,因此石某某主观上具有索取财物的故意,系索贿。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所提涉案象牙价格认定过高及陈某1的10.7478万元购车款不构成索贿的辩解,鉴于上述评判意见,均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所提石某某具有自首、退赃等情节,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石某某于2018年12月17日到亳州市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虽对涉案象牙价值和索贿的行为性质进行辩解,但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在接受调查期间已退出违法违纪款301.3038万元,可对其从轻处罚,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石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在提起公诉前真诚悔罪,积极退出全部退赃,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有关此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石某某主动履行财产刑,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石某某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对其从重处罚。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7日起至2024年6月16日止。)

二、对被告人石某某退缴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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