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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挪用资金罪刑事判决书

案由    受贿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挪用资金     

案号    (2019)皖0181刑初391号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巢检检二刑诉[2019]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孙某某在任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城管局副局长、半汤街道岠嶂山冲村拆迁指挥所所长期间,利用其分管市容环卫、城管执法及拆迁指挥的便利,为他人谋求利益,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共计12万元、购物卡价值人民币0.8万元。

2、2006年至2014年,半汤街道岠嶂社区居委会集体企业巢湖市岠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了岠嶂华庭、岠嶂花园小区。被告人孙某某利用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共计16.5万元、购物卡价值3.9万元,为他人谋求利益。

3、2010年12月31日至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孙某某个人决定,通过其和会计吕某银行账户陆续挪用集体企业,巢湖市岠嶂房地产开发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3870万元,用于帮助他人完成银行揽储业务、贷款质押担保及个人投资,其中人民币1510万元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截止2019年4月15日,挪用的资金全部归还。

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孙某某被巢湖市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从巢湖市岠嶂房地产开发公司抓获归案。

2019年4月25日,巢湖市监察委依法扣押孙某某委托胡某1保管的犯罪所得人民币248512.37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利用安徽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局副局长及半汤街道岠嶂山冲村拆迁指挥所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2.8万元,为他人谋求利益;利用岠嶂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0.4万元;利用岠嶂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人民币1510万,超过三个月未还,用于个人使用或经营。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某某收受他人贿赂,但并未给国家、集体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其挪用的1510万元的行为,也未给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其还具有坦白认罪、积极退赃退赔、主动缴纳罚金的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关于受贿的事实

被告人孙某某在担任安巢经开区城管局副局长、半汤街道岠嶂山冲村拆迁指挥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求利益,收受他人12万元现金和价值0.8万元的购物卡。

(一)2018年10月,为了谋求被告人孙某某在城管执法中给予公司照顾,巢湖市鑫祥土地复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刁某在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送给孙某某10万元现金,孙某某予以收受。

认定上述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证实巢湖市鑫祥土地复垦有限公司系2018年7月31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刁某,企业经营范围为土地复垦、矿山修复、建筑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工程。

(2)刁某住院病历,证实刁某于2018年10月28日至2018年11月13日在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住院治疗,与被告人孙某某受贿时间地点相吻合。

2.证人刁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巢湖市鑫祥土地复垦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及法人代表,公司经营范围为土地复垦、矿山修复、建筑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工程,2017年和朋友吃饭时认识了时任安巢经开区城管局副局长被告人孙某某。2018年9、10月份的一天,孙某某在巢湖市健康路耳街附近以手头紧为由让其给10万元,当时其没有那么多现金。大概过了十几天,其因为生病在巢湖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孙某某来看望其,其在病房里面就将10万元现金送给孙某某。孙某某是安巢经开区城管局的副局长,分管行政执法,其公司是做土地复垦、矿山修复、建筑垃圾处理项目的,在实施上述项目过程中,有些石头或者垃圾需要外运,其送给他10万元是希望他能给其帮帮忙。其以及其公司与孙某某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劳务关系,事后孙某某也没有将10万元现金归还其。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018年10、11月的时候,刁某因病在四康医院(巢湖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有一天,其开着岠嶂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车去医院,在病房里,刁某跟其讲他们公司是做土地复垦业务的,希望其能介绍一些工程给他们公司承接,同时也希望其在城管执法中照顾他。因为当时其担任安徽巢湖经开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在其临走时,他拿了一个黑色的塑料袋给其,其到车上后打开塑料袋看了一下,里面是10万元现金。其与刁某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收取的10万元现金事后也没有退还。

(二)2015年11月,为了谋求被告人孙某某在城管执法中给予公司照顾,合肥市年月日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1在合肥(巢湖)职业技术学院门口送给孙某某2万元现金,孙某某予以收受。

认定上述的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证实合肥市年月日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系2014年6月13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王某1,企业经营范围为土石方工程施工、建筑安装工程涉及施工、绿化工程设计及施工、建筑劳务等。

2.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10、11月左右的一天上午,其在巢湖市经济开发区姥山路合肥职业技术学院门口,碰到时任安巢经开区城管局分管行政执法的副局长孙某某,孙某某开着一辆黑色别克车。因其在运输渣土及“水稳”生意过程中,有时存在抛洒滴漏的情况,希望孙某某对运输过程中抛洒滴漏给予照顾,便从自己车上拿出2万元现金放到孙某某的车里,孙某某收下了。其与孙某某之间没有债权债务或者劳务关系,事后孙某某也没有将2万元现金归还其。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11月的一天早上,其在巢湖职业技术学院门口吃早饭时看到王某1,当时其是开公司黑色的别克越野车去的。王某1见到其,从车上拿了两沓钱扔到其车上,共2万元现金,其将钱收下。其知道王某1是做渣土和道路“水稳”的,在运输渣土过程中,有时存在抛洒滴漏情况,对道路路面产生污染破坏,王某1希望其在城管道路执法中给予关照。其与王某1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收取的2万元现金事后也没有退还。

(三)2019年春节,为了谋求被告人孙某某在卫生检查中给予公司照顾,环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巢湖项目部负责人袁某1在孙某某办公室送给其2张面值1000元百大购物卡,计2000元,孙某某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营业执照、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等书证,证实环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系2008年11月11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张玉清,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环境卫生管理、物业管理、垃圾清运、市政道路清扫保洁等。

(2)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园区道路清扫保洁服务承包作业合同,证实环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包了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内金巢大道、半汤大道、金湖大道等23条园区道路的清扫保洁业务,发包方为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并由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考核。

(3)环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袁某1系该公司巢湖经开区项目部负责人,入职时间为2018年9月28日。

2.证人袁某1的证言,证实其于2018年9月担任环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巢湖项目部经理至今,负责该项目部全部日常工作,其及公司与孙某某之间没有债权债务或者劳务关系。其担任项目部经理后知道孙某某是安巢经开区城管局副局长,该局下属的环卫处负责检查其公司的环卫保洁服务质量。为和孙某某搞好关系,希望他在环卫检查中给项目部帮助,其便在2019年年初的一天上午到孙某某在岠嶂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办公室,送给了他2张百大购物卡,每张面额1000元,共计2000元购物卡,这卡是用卡袋子装着的,孙某某收下了购物卡。其与孙某某之间没有债权债务或者劳务关系,事后孙某某也没有将2000元购物卡归还。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袁某1是环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巢湖项目部负责人,2019年春节前袁某1希望其在卫生检查中给他们公司照顾,到其岠嶂房地产公司办公室送给其两张面值1000元的百大购物卡,共价值人民币2000元,其将这2000元购物卡收下了。其与袁某1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收取的2000元百大购物卡事后也没有退还给袁某1。

(四)2011年10月,山冲村村民祝某为了谋求被告人孙某某在山冲村拆迁残值处理业务的关照,在岠嶂花园小区门口送给孙某某6张面值1000元的安德利购物卡,计人民币6000元,孙某某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半汤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1年2月,半汤街道岠嶂社区木棚村开始拆迁,2011年6月半汤街道岠嶂社区山冲村开始拆迁前期筹备工作,2011年10月半汤街道岠嶂社区山冲拆迁指挥所正式成立,木棚、山冲拆迁指挥所所长为孙某某。

2.证人祝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岠嶂山冲村村民,2011年7、8月份,其所在的山冲村要进行征地拆迁安置,孙某某时任岠嶂社区书记,并担任山冲村拆迁指挥所所长。考虑到处理拆迁残值能赚点钱,便于2011年10月份的一天上午,在孙某某所在的岠嶂花园小区附近送给孙某某6张面值1000元的安德利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6000元,希望孙某某帮忙让其承接到这次拆迁残值处理的业务,孙某某收下了卡,并表示会帮忙的。事后其没有承接到此项业务,至今孙某某没有将收受的购物卡退还给其。其与孙某某之间没有债权债务或劳务关系。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10月的时候,岠嶂社区山冲村村民祝某在岠嶂花园小区门口给了其6张面值都是1000元的安德利购物卡,一共是6000元购物卡,其收下了。2011年时候,山冲村要进行拆迁,其当时是负责山冲村拆迁工作,祝某送给其购物卡,是希望其把山冲村拆迁的残值让他承包处理。

为证明被告人孙某某上述受贿罪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还提交了如下综合证据:

(1)职务任免通知,证实被告人孙某某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被告人孙某某于2009年2月20日被任命为半汤街道岠嶂社区党总支委员、书记,于2010年2月1日上挂半汤街道党工委委员,于2014年7月2日被聘任为合巢经开区城市管理局(旅游局)副局长,于2016年3月29日被聘任为合巢经开区城管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在2018年11月7日合巢经开区城市管理局职务分工的通知中,被告人孙某某(副局长)分管市容环卫处、政策法规处、执法大队工作。

(2)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孙某某2014年7月被原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工委聘为合巢经开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2014年、2015年孙某某分管市容环卫和执法工作。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06年至2014年,岠嶂社区居委会集体企业岠嶂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了岠嶂华庭、岠嶂花园小区。被告人孙某某利用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16.5万元现金和价值3.9万元的购物卡,为他人谋求利益。

(一)2012年2月,罗某挂靠巢湖城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标岠嶂华庭四期二标段房屋建设工程。2012年3月,为了谋求和感谢被告人孙某某在工程建设及工程款结算方面给予其照顾,罗某在孙某某办公室送给其10万元现金,孙某某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证实巢湖城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系2002年11月12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管自力,企业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实2012年2月16日巢湖市城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包了巢湖市岠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岠嶂华庭小区四期第一标段(46#、47#、51#、52#、53#)、四期第二标段(37#、38#、39#、50#、54#A楼、54#B楼)工程。

(3)巢湖市城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公司2011年因公司经营不善及法人年龄较大原因,由唐绍省负责经营公司。2012年唐绍省以城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名义和岠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岠嶂华庭四期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并将工程转给孙章其、倪某等人承包,具体事项,巢湖市城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不知情。

2.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年初,其挂靠巢湖市城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标了巢湖市岠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岠嶂华庭四期建筑工程。岠嶂华庭小区是岠嶂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开发的项目,孙某某是岠嶂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总经理。为了在以后施工过程中得到孙某某的照顾,并希望孙某某及时支付工程款、让其承接附属工程,2012年2、3月份,其到孙某某岠嶂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送给他10万元现金。钱是用一个红色的布袋子装着的,布袋子里除了这10万元现金还有5条中华香烟,钱和香烟孙某某都收下了。事后孙某某一直没有退还,其和孙某某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2年罗某挂靠巢湖市城南建筑安装公司中标岠嶂华庭四期建筑工程。因为其是岠嶂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罗某希望在以后的建设施工过程及工程款支付中得到照顾,于2012年3、4月份一天,到其公司的办公室送给其一个红色的布袋子,当时布袋子里面装着10万元现金和5条中华香烟。这钱是一万元一沓,一共是10沓子,钱的面额都是100元,其将钱收下了。

(二)2002年至2009年,巢湖市新园绿化服务有限公司多次承接岠嶂华庭、花园小区绿化工程。2006年春节前,为了谋求和感谢被告人孙某某对公司业务给予关照,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2在孙某某办公室送给其现金2万元人民币,孙某某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等书证,证实巢湖市新园绿化服务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25日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王某2,经营范围包括草坪、伐木、花卉养护、管理及园林绿化设计、施工。

(2)巢湖市岠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巢湖市新园绿化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多份合同复印件,证实王某2名下的公司多次承接了巢湖市岠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岠嶂华庭小区、岠嶂花园小区的绿化工程。

2.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巢湖市新园绿化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05年左右,孙某某担任岠嶂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他所在的公司正在开发岠嶂花园回迁小区,小区有绿化工程可以做。其得知这一消息后,向孙某某提出其想做岠嶂花园的绿化工程,在孙某某的帮助下,其承包了岠嶂花园小区的绿化工程。2005年下半年,第一笔工程款结算后,为了感谢孙某某在承包工程上的帮助,其带着2万元现金到岠嶂房地产开发公司孙某某的办公室,向孙某某表示感谢并请他以后继续支持,将2万元现金给了孙某某。孙某某客气后就把这2万元钱收下了,一直没有退还。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06年春节前,王某2到其公司办公室送给其2万元现金,这钱是一万一沓,一共2沓,面额都是100元,其将钱收下。其知道王某2送的2万元现金是为感谢其把岠嶂花园小区的绿化工程给王某2承包,并希望其能把公司负责开发的小区绿化工程继续给王某2承包。

(三)2008年至2010年,巢湖市居巢区向阳太阳能经营部多次承接岠嶂华庭小区太阳能热水器供货、安装业务。为了谋求和感谢被告人孙某某对经营部业务给予关照。2009年春节前、2010年春节前,经营部负责人戴某先后两次在孙某某办公室送给其现金1万元,共计2万元,孙某某均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等书证,证实巢湖市向阳太阳能经营部于2003年7月9日成立,经营者李向阳,经营范围包括太阳能热水器、防盗门及配件零售。

(2)太阳能热水器买卖、安装合同书复印件,证实巢湖市向阳太阳能经营部2018年至2010年多次承接了岠嶂华庭小区太阳能热水器的供货、安装业务。

2.证人戴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戴某及其表哥李向阳共同投资成立巢湖市居巢区向阳太阳能经营部。大概在2008年,巢湖市岠嶂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该太阳能经营部采购一批太阳能热水器。2009年春节前,其到孙某某的办公室送给他1万元现金,这钱是用信封装着的,钱的面值都是100元。2010年春节前,其也到孙某某的办公室送给他1万元现金,面值是100元,也是用信封装着的。这2万元孙某某都收下了。其之所以送钱给孙某某,是因为孙某某是岠嶂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总经理,他能决定岠嶂房地产开发公司采购哪家太阳能热水器。送这2万元给孙某某一方面感谢孙某某采购经营部的太阳能热水器,另一方面希望下次他们公司采购太阳能热水器时还能继续从其经营部采购。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09年春节前和2010年春节前,做太阳能热水器生意的戴某每次都到其公司的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现金,一共是2万元现金。这钱都是用信封装着的,钱的面额都是100元,其将钱收下。其知道戴某送给其2万元是感谢其采购他们经营部的太阳能热水器和及时支付他销售款。

(四)2005年,巢湖市广达道路土石方公司从巢湖市恒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分包承接岠嶂花园部分楼栋房屋建设。2006年春节前,为了谋求被告人孙某某在施工过程及工程款结算上给予照顾,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1在岠嶂房地产公司楼下送给孙某某现金1万元,孙某某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等书证,证实巢湖市恒兴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00年10月成立,法人代表张兵兵,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工程施工等。

(2)巢湖市岠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岠嶂花园小区22号楼工程实际施工承包人为孙某1。

2.证人孙某1的证言,证实2005年年初其从巢湖市恒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接了岠嶂花园22栋这一栋楼的建筑工程,2006年春节其在岠嶂房地产开发公司楼下送给孙某某1万元现金,这1万元是1沓,钱的面值都是100元,这钱孙某某收下了。孙某某是岠嶂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总经理,给他送这1万元现金是感谢他在岠嶂花园建筑工程款结算中给予的照顾。孙某某与其及其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或劳务关系,事后孙某某也没有将上述财物退还其。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05年年初孙某1从巢湖市恒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分包了岠嶂花园22栋这一栋楼的建筑工程。2006年春节前孙某1在岠嶂房地产开发公司楼下送给其1万元现金,这1万元是1沓,钱的面值都是100元,其将钱收下了。其知道孙某1送1万元现金是希望其能在工程建设及工程款支付时照顾他。事后其也没有将1万元现金退还给孙某1。

(五)2010年至2015年,倪某从巢湖城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恒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分包承接岠嶂华庭部分楼栋房屋建筑。为了谋求被告人孙某某在工程建设及工程款结算上给予照顾,2012年8月倪某在安徽医科大学巢湖附属医院边给孙某某2000元,2013年1月倪某在孙某某家送给其5000元,2015年端午节前倪某在世纪新都小区送给孙某某3000元,共计1万元,孙某某均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等书证,证实巢湖城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恒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别是管自力、张兵兵,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等。

(2)巢湖市岠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岠嶂华庭小区30#、31#、37#、38#、39#楼工程实际施工承包人为倪某。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实2012年2月16日巢湖市城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包了巢湖市岠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岠嶂华庭小区四期第一标段(46#、47#、51#、52#、53#)、四期第二标段(37#、38#、39#、50#、54#A楼、54#B楼)工程。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实2010年5月10日,巢湖市恒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保了巢湖市岠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岠嶂华庭小区24#至36#楼工程。

2.证人倪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巢湖市恒兴建筑公司中标岠嶂华庭工程,恒兴公司中标后分包了2栋楼的建筑工程让其做;2012年其挂靠巢湖市城南建筑公司中标岠嶂华庭3栋楼工程。2012年孙某某的母亲在巢湖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其以看望孙某某母亲的名义送给孙某某2000元现金,钱是用信封装着的,这钱孙某某收下了。2013年年初孙某某母亲去世时,其在孙某某岠嶂花园小区的家里送给孙某某5000元现金,钱也是用信封装着的,面额都是100元,这钱孙某某收下了。2015年端午节前几天,其在巢湖市世纪新都吃早饭,看到孙某某也开车来吃早饭(黑色别克越野车),其到自己的车上(黑色奥迪车)拿了一个信封,信封里面放了3000元现金。孙某某吃过早饭后,准备开车离开时,其把装着3000元现金的信封放到孙某某的车上,这钱孙某某收下了。其承揽岠嶂华庭工程时,孙某某是岠嶂开发公司的总经理,给孙某某送钱是希望他能及时支付工程款,也希望他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给予关照。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2年其母亲因病在巢湖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2012年8月份的时候,倪某到医院看望其母亲时送给其2000元现金,这钱是用信封装着的。2013年1月份孙某某母亲过世时,倪某到孙某某家里送给其5000元现金,这钱也是用信封装着。2015年端午节前的一天早上,其开公司的车去巢湖市世纪新都小区早点摊上去吃早饭,吃过早饭后准备开车离开时,倪某从他车上拿了一个信封放到其车上,这个信封里面装着3000元现金。倪某三次一共送1万元现金其都收下了。倪某从巢湖市城南建筑公司分包了岠嶂华庭小区几栋楼的建筑工程,给其送钱是希望其在工程款结算和施工过程中照顾他。

(六)2005年至2006年,巢湖市煜辰建筑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从巢湖市明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东诚建筑有限公司、恒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分包承接了岠嶂华庭、岠嶂花园小区部分楼栋房屋建设。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孙某某在巢湖金碧辉煌音乐会所唱歌后打电话让唐某结账,为了谋求孙某某在施工过程及工程款结算上给予照顾,唐某在会所楼下送给孙某某现金5000元,孙某某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巢湖市岠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岠嶂花园小区2#号楼、岠嶂华庭小区2#、3#、34#、35#楼工程实际施工承包人为唐某。

(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证实巢湖市恒兴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接了岠嶂华庭24#至36#楼工程、巢湖市明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接了岠嶂华庭2#、3#楼工程。巢湖市东诚建筑有限公司承接了岠嶂花园小区2#楼工程。

2.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巢湖市煜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大概2006年,其在得知孙某某所在的岠嶂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岠嶂华庭小区的消息后,就跟孙某某表示想做这个工程,孙某某同意了。2008年初快到春节的一天晚上,孙某某打电话给其,说他在巢湖大市场附近的歌厅消费缺钱,让其送5000元过去给他。随后其就带了5000元现金到会所楼下交给了孙某某。送给孙某某5000元钱是因为承接岠嶂华庭小区工程时孙某某给予了关照,同时希望他在工程上不为难其。事后孙某某也没有归还其5000元,其及其公司与孙某某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其吃过饭后在巢湖大市场金碧辉煌歌厅唱歌,要结束时打电话给唐某,让他送点钱来付账。唐某到金碧辉煌楼下给了其5000元现金。唐某送这5000元现金是因为他从巢湖市恒兴建筑装饰公司分包了岠嶂华庭小区几栋楼的建筑工程,希望在工程施工及工程款结算中得到照顾。

(七)2006年至2019年,巢湖市广达道路土石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1租赁岠嶂房产公司房屋开设七里香大酒店。2010年至2019年春节期间,为了谋求被告人孙某某对酒店生意以及房屋租金方面给予照顾,酒店实际经营人刘某每年春节在酒店门口送给孙某某价值3000元安德利或者百大购物卡,共计价值3万元,孙某某均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租赁合同书,证实孙某1自2006年开始从巢湖市岠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租赁了岠嶂组委会花园小区综合楼1-3层房屋,面积共计达1200平米,用于餐饮业。

2.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05年开始在半汤经营七里香大酒店,七里香大酒店起初是其小叔子孙某1开的,没几个月就盘给其经营。酒店的房子是租用岠嶂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之前几年是孙某1和岠嶂房地产公司订的,到期后其找孙某某关照房租便宜一些,因经营饭店需要钱周转,所以前几年房租一直都拖着没交,现在已经补齐了。大概从2009年春节到2019年春节,每年春节前后,其都送给孙某某3千元购物卡。前几年送的购物卡是安德利卡,后面4、5年送的是百大的,每张都是千元面值的,前后一共送了11年,累计3.3万元购物卡。孙某某是岠嶂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岠嶂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社区居委会书记,其送卡给孙某某是为了让他在酒店房租和单位招待上给其关照。

(2)证人孙某1的证言,证实2002年成立七里香餐饮有限公司并担任法人代表至今。2006年其从巢湖市岠嶂房地产开发公司承租过房屋经营七里香大酒店。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0年至2019年每年春节,七里香大酒店的老板刘某每次都在酒店的门口送给其3000元购物卡,前几年送的应该是安德利购物卡,后面5、6年送的是百大的购物卡。一共送了10年,价值共计3万元购物卡,这些卡的面值都是1000元。七里香酒店的房子是其公司租给刘某的,她送给其上述3万元购物卡一是希望我在公司招待中照顾她酒店的生意,二是希望其在他们酒店房租收取上照顾她。

(八)2007年,巢湖市天乐电器有限公司承接岠嶂华庭小区部分房屋太阳能热水器采购、安装业务。2007年中秋节、2008年春节,为了谋求和感谢孙某某对公司业务的关照,公司法楚代表人陈某在孙某某办公室分别送给其价值3000元、2000元商之都购物卡,计5000元,孙某某均予以收受。

1.书证

(1)营业执照、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证实巢湖市天乐电器有限公司于2003年4月8日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为陈某,经营家用电器、太阳能热水器等销售。

(2)桑夏太阳能工程项目合同书及补充协议,证实2007年8月3日巢湖市天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承接了巢湖市岠嶂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岠嶂华庭小区1-15#号楼共计454台太阳能热水器的安装工程,后因岠嶂华庭小区11号楼楼面无法全部装下协议约定的太阳能数量,需对楼顶结构增加基础实施,于2007年8月7日巢湖市天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又与巢湖市岠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

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1995年4月成立巢湖市天乐厨具有限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2003年4月左右该公司更名为巢湖市天乐电器有限公司,仍任法定代表人至今。2007年,其了解到正在建设的岠嶂花园小区需要太阳能热水器,就找到孙某某,表示想干这块业务,孙某某同意了。后来其公司承接了岠嶂花园小区部分太阳能热水器业务。2007年中秋节期间,为了感谢孙某某,也为了让孙某某在销售、安装环节不为难其,在合同履行上给其照顾,尽快把尾款结清,其便到岠嶂房地产开发公司孙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孙某某3张商之都购物卡,每张面值1000元,孙某某收下了。业务结束后,为了尽快结清尾款,其于2008年春节前,到岠嶂房地产开发公司孙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孙某某2张商之都购物卡,每张面值1000元,孙某某收下了。事后孙某某没有退还其上述财物。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07年中秋节前陈某到其公司的办公室送给其3000元商之都购物卡,一共3张,面额都是1000元。2008年春节前,陈某又到公司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商之都购物卡,卡的面额都是1000元,一共2张,这5000元购物卡其都收下了。陈某是做桑夏太阳能热水器生意的,2007年其公司从他那里采购了一批太阳能热水器,陈某送给价值5000元购物卡是感谢其采购他们公司的太阳能热水器。

(九)2005年至2011年,巢湖市鸿利装饰材料加工经营部多次承接岠嶂华庭小区门窗、栏杆安装业务。2008年中秋节、2009年中秋节,为了谋求和感谢被告人孙某某对经营部业务的关照,经营部负责人贾某分别在四海花园小区门口、岠嶂房地产公司楼下分别送给孙某某价值2000元安德利购物卡,共计4000元,孙某某均予以收受。

1.书证

(1)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证实巢湖市鸿利装饰材料加工经营部于2006年5月18日成立,经营者为成芳芳,经营范围包括铝合金、塑钢门窗加工等。

(2)巢湖市岠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贾延明之间签订的钢质储藏室门购销合同复印件、巢湖市鸿利装潢材料加工经营部与巢湖市岠嶂房地产公司签订的不锈钢拉门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鸿利门窗焊接经营部与巢湖市岠嶂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岠嶂华庭屋面露台栏杆制作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和岠嶂华庭阳台、空调栏杆制作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证实贾延明经营的巢湖市鸿利装饰装饰材料加工经营部多次承接巢湖市岠嶂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岠嶂华庭小区门窗、栏杆安装业务。

2.证人贾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06年成立了巢湖市鸿利装饰材料加工经营部,从2008年开始经营部陆续承接了岠嶂华庭和岠嶂花园小区的阳台栏杆及门窗,这两个小区都是巢湖市岠嶂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开发的,孙某某是岠嶂开发公司的总经理,为感谢孙某某把开发小区的栏杆和门窗让其承接,2008年中秋节前几天,其在巢湖市四海花园小区大门口送给孙某某2000元安德利购物卡,卡的面额是1000元一张,一共两张,这卡孙某某收下了。2009年中秋节前,其在岠嶂房地产开发公司楼下送给孙某某2000元安德利购物卡,卡的面值也是1000元一张,一共两张,这卡孙某某也收下了。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08年中秋节前,贾某在四海花园小区门口送给其2000元安德利购物卡,卡的面额是1000元一张,一共2张。2009年中秋节前,贾某到其公司的楼下送给其2000元安德利购物卡,卡的面额也1000元一张,一共2张。贾百明是做小区栏杆生意的,他承接了岠嶂花园和岠嶂华庭小区栏杆业务,送给其4000元购物卡是感谢其把岠嶂花园和岠嶂华庭小区栏杆业务让他承接。

为证明被告人孙某某上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事实,公诉机关还提交了如下综合证据:

(1)被告人孙某某担任巢湖市岠嶂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任职文件,证实被告人孙某某2006年3月28日开始担任巢湖市岠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2)安巢经开区诚兴建设公司向巢湖市岠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注资3500万元的情况说明及记账凭证,证实2006年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回迁安置小区岠嶂华庭时建设资金紧张,经与商业银行洽谈,拟项目贷款3000万元,按要求须有资质的开发公司进行融资,由巢湖市岠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贷款。安巢经开区诚兴建设公司先后向巢湖市岠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注资3500万元人民币,使得安巢经开区诚兴建设公司占巢湖市岠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87.5%股份,但是安巢经开区诚信公司只是当时为了岠嶂房地产公司在商业贷款中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而给其进行注资的,巢湖市岠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验资成功后,已将上述3500万元人民币汇回安巢经开区诚信公司,且这3500万元,安巢经开区诚信公司已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安徽经开区诚信公司一直认为投资款已收回。岠嶂房地产公司是村集体企业,由于缺失相关文件,未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账务处理,自始至终都未参与巢湖市岠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和分红。

(3)房屋委托代建协议,证实2016年9月3日巢湖市岠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受巢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代建巢湖市岠嶂华庭小区一期工程的21幢安置楼土建及附属工程。2014年3月2日巢湖市岠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受巢湖市诚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巢湖市岠嶂华庭小区二期工程的28幢安置楼土建及附属工程。

三、关于挪用资金的事实

2010年12月31日至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孙某某个人决定,通过其和会计吕某银行账户陆续挪用集体企业巢湖市岠嶂房地产开发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3870万元,用于帮助他人完成银行揽储业务、贷款质押担保及个人投资,经安徽安平达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定,其中人民币1510万元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截止2019年4月15日,挪用的资金全部归还。

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孙某某被巢湖市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从巢湖市岠嶂房地产开发公司抓获归案。

2019年4月25日,巢湖市监察委依法扣押被告人孙某某委托胡某1保管的犯罪所得248512.37元。

另查明,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已主动退缴受贿的12.8万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20.4万元,并将挪用资金的剩余非法所得全部退出。

1.书证

(1)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8年10月10日,巢湖市岠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巢湖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转账600万元人民币至吕某巢湖农村商业银行账户。

(2)记账凭证,证实巢湖市岠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12月12日的记账凭证中载明公司600万元资金作为吕某抵押款。

(3)权利质押合同,证实吕某、谷某与巢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城支行签订权利质押合同,以吕某名下陆佰万元定期存单,质押担保安徽三瓜公社投资有限公司的500万借款合同。

(4)记账凭证及银行汇款单,证实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孙某某全部将其挪用公司资金及利息共6054850元返还到公司账户。

(5)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孙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巢湖市支行05×××83账户于2012年1月4日转存入200万元人民币,次日全部转至蒋某银行账户中。

(6)投资合作补充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书,证实孙某某为建设7天连锁酒店合肥火车站店投资人民币200万元,出资比例和股份为37.52%,2017年6月27日,7天连锁酒店合肥火车站店孙某某等股东将股份转让给蒋某。

(7)收支统计表,证实孙某某投资七天酒店收支情况。

(8)扣押通知书、扣押清单及证人胡某1提供兴业银行零售业务凭证复印件,证实2019年6月24日巢湖市岠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账会计胡伶倒,将被告人孙某某挪用资金用于经营七天酒店剩余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8512.37元主动退还至巢湖市监察委账号,2019年6月25日,巢湖市监察委依法对涉案款物予以扣押。

(9)巢湖市岠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凭证,证实被告人孙某某两次上交给公司16333.33元、3890.44元,合计人民币20233.77元作为挪用公司两百万元的利息。

(10)缴款收据,证实被告人孙某某的亲属已代为退出全部非法所得。

(11)孙某某、吕某、巢湖市岠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交易流水,证实孙某某挪用资金的挪用时间、数额、还款时间等信息。

(12)专项审计报告,证实经安徽安平达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定,孙某某挪用集体企业岠嶂房地产开发公司资金累计达3870万元,其中挪用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有1510万元人民币,包括2012年1月4日挪用并用于投资酒店的200万元及挪用并用于三瓜公社担保贷款的600万元。

(13)财务凭证,证实孙某某挪用资金的具体时间、数额、用途等信息。

(14)营业执照、职务通知、公司设立等材料,证实巢湖市岠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12月23日成立,孙某某为公司法人,2010年3月2日任命帅某、徐某任公司副总经理。以及公司发起设立、变更等情况。

2.证人证言

(1)证人吕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04年到巢湖市岠嶂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任出纳至今,2018年10月的时候,岠嶂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孙某某跟其说,安徽三瓜公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要在银行贷款,需要从岠嶂房地产开发公司转出600万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用作三瓜公社的贷款担保,因为孙某某是公司的一把手,其就同意了。这笔钱担保贷款期限是6个月,2019年4月15日质押到期后,其将600万抵押款和利息54850元都归还公司了。孙某某是公司的总经理,公司所有的事情都由他决定,据其所知当时从公司挪用资金时公司领导班子没有开会研究。

(2)证人谷某的证言,证实其和妻子吕某出质600万元为三瓜公社公司提供担保,这笔钱是岠嶂房地产开发公司的。

(3)证人胡某2的证言,证实其于2017年6月任安徽三瓜公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至今。2018年10月份的时候,公司在巢湖农村商业银行环城支行贷款500万用于公司日常经营,但是银行要求贷款必须要出具抵押。其找到孙某某,想让他帮忙担保贷款,孙某某也同意了。后来孙某某就安排他们公司会计吕某到银行办理了质押贷款手续。

(4)证人胡某1的证言,证实2004年至今其在巢湖市岠嶂房地产开发公司任代账会计,2012年3、4月份孙某某投资200万和蒋某等人在合肥投资一家7天酒店。这个酒店大概经营到2016的时候,因为经营不善,没有什么收益,孙某某就撤资了。从2012年至2018年6月一共收到孙某某投资的本金和收益共计3116548.2元。其中2012年分红返还款390208元;2013年分红返还款885697.12元;2014年分红返还款897517.42元;2015年分红返还款338687.04元;2016年分红返还款176494.08元;2017年分红返还款39906.05元;借款利息收益8000元;银行利息收益4838.49元;2018年6月收酒店转让款375200元。这些钱陆续给孙某某拿走了,还有248512.37元由其保管。

(5)证人蒋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其和孙某某等六位股东共同投资建设7天连锁酒店(加盟店),孙某某出资200万元入股,一直合作到2017年,因为效益不好其他股东就把股权转让给蒋某了。孙某某投资的本金和收益共计300多万,以分红返还的形式打到岠嶂房地产开发公司会计胡某1的卡上。

(6)证人帅某、徐某的证言,证实岠嶂房地产开发公司副经理帅某、徐某证明公司没有开会研究将公司资金转到孙某某及吕某个人账户,这都是孙某某自己决定的。

(7)证人张晓凤、姚某、孙某2、苏某、袁某2等人的证言,证实2010年至2014年间,银行工作人员张晓凤、姚某、孙某2、苏某以及原安巢经开区财政局局长袁某2均曾找孙某某帮忙拉取存款完成银行的储蓄任务,孙某某均在相应银行存入个人存款。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①2018年10月份,三瓜公社财务总监胡某2说他们公司在巢湖农村商业银行环城支行贷款500万用于公司日常经营,但是银行需要提供质押担保,想让其帮帮忙,其同意后让单位会计吕某提供了一个她的银行账户,安排她转了600万到她银行账户,这笔钱是用来为三瓜公社贷款提供质押担保。这笔贷款担保到期后,担保的本金600万和利息54850元全部交到公司银行账户了。②2012年初,其与蒋某在协商在合肥投资酒店的事情,2012年1月5日转给蒋某200万用来投资7天酒店,因酒店的效益越来越差,2017年6月27日,其和其他几个股东就把股权全部转让给蒋某了,当时约定其的股权转让费是37.52万元。其投资酒店本金和收益一共为3116548.2元,从胡某1处一共拿了2868035.83元,剩余248512.37元在胡某1那里。③开发区原财政局局长袁某2、建设银行张晓凤、姚某、中国银行苏某、含山农村商业银行孙某2都找过其帮助拉取个人存款业务,其也帮忙了。

为证明全部案件事实,公诉机关还提交了一组综合证据:

(1)户籍信息,证实孙某某的出生年月、住址等身份信息,具备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到案经过,证实2019年4月16日,巢湖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将孙某某从岠嶂房地产开发公司带至办案点,并釆取留置措施

(3)前科材料,证实2014年12月3日被告人孙某某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巢湖市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罚。

(4)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关于给予孙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文件,证实根据巢湖市纪委、监委建议,经2019年7月11日中共安徽巢湖经开区工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孙某某开除党籍处分,责成相关单位按程序免去其岠嶂房地产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等职务并解除聘用关系。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担任安徽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局副局长及半汤街道岠嶂山冲村拆迁指挥所所长期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8万元,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该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其在担任巢湖市岠嶂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4万元,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该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其在担任巢湖市岠嶂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人民币1510万元,用于个人使用或经营,且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巨大,该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

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能主动退出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一人犯三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某某收受他人贿赂及挪用资金的行为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其具有坦白认罪、积极退赃退赔、主动缴纳罚金的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述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25年2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对被告人孙某某主动退缴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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