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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皖1623刑初137号    

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检二刑诉(2019)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6日召开了庭前会议,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海涛、任珂珂,代理检察员郭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2年至2018年,被告人吴某某在担任亳州市外贸局副局长、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事局局长、谯城区政府区长及亳州市政府秘书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招标、土地招拍挂、优惠政策落实、工程款拨付、人事安排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吴某1、周某1等人财物,折合人民币2875.937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1年9月,被告人吴某某利用其任谯城区区长的便利,接受章某的请托,为建筑商吴某1提供帮助,使吴某1及时收到亳州工业园区工程款。2011年11月,吴某1按事前约定,将送给吴某某的人民币50万元转账至章某银行账户,吴某某得知后,委托章某代其保管至案发。

二、2012年6、7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利用其任谯城区区长的便利,接受章某的请托,为建筑商吴某1工程中标、工程款拨付提供帮助。2014年底,吴某1按事前约定,将送给吴某某的人民币400万元转账至章某银行账户,吴某某得知后,委托章某代其保管至案发。

三、2013年10月,被告人吴某某借其子吴某2结婚之机,收受吴某1通过章某送来的人民币10万元。2014年下半年,因组织调查,吴某某担心被查处,将该10万元通过章某退给吴某1。

四、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吴某某利用其任谯城区区长的便利,为亳州市时代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时代公司)的“时代环球医药城”项目在落户谯城区工业园、土地出让金返还方面提供帮助。在上述项目推进过程中,吴某某向时代公司股东周某1提议预留好处费。后时代公司决定,拿出700万元作为吴某某的好处费。2013年下半年,周某1告知吴某某,700万好处费已经到位。吴某某表示,钱暂存周某1处,随用随取。2014年10月,吴某某安排吴某2从周某1处索要人民币200万元,供吴某2炒股。2016年10月,因其连襟梁某被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立案调查,吴某某担心自己被查处,安排吴某2将200万元退给周某1。

五、2007年春节前,被告人吴某某利用其任亳州市人事局局长的便利,接受周某1的请托,在家中收受周某1人民币5万元,为周某1在亳州市驻京办事处入编提供帮助。

六、被告人吴某某利用其任谯城区区长的便利,为安徽百萃金方药业有限公司在项目落地、土地指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等方面提供帮助。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吴某某收受该公司股东孟某1和周某1以看望吴某某母亲为由所送的人民币2万元。

七、2013年9月,周某1为感谢被告人吴某某在其购买药都银行股票、百萃金方药业有限公司发展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利用吴某2结婚之机,送给吴某2人民币30万元。吴某某知晓此事后,未安排退款。

八、2014年5月,吴某2以修车为名向周某1索要人民币25万元,周某1为感谢被告人吴某某在其购买药都银行股票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将人民币25万元转账给吴某2。吴某某知晓此事后,未安排退款。

九、被告人吴某某利用其任谯城区区长的便利,为安徽隆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昌公司)在优惠政策落地、项目配套用地、解决工人保障性住房等方面提供帮助。为对吴某某表示感谢,隆昌公司决定将其开发的亳州耀商会馆的一套房屋送给吴某某。2018年6月份,隆昌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2将拟送给吴某某的耀商会馆2#21-105号房告知吴某某,吴某某默许。后张某2提议帮助吴某某装修该房屋,吴某某因自己违纪违法问题被相关部门调查,表示暂缓装修。

亳州市监察委员会对吴某某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后,隆昌公司担心事发,将该房屋以300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经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房屋价值人民币370.536万元。

十、2002年上半年,被告人吴某某利用其任亳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副局长的便利,在韩国、日本考察出口业务期间,收受亳广药业法人代表高某所送的折合人民币2千元的韩元和折合人民币2千元的日元。

十一、2006年7、8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利用其任亳州市人事局局长的便利,接受高某的请托,为高玉国的女儿就读亳州一中提供帮助,收受高某所送的人民币2万元。后经吴某某帮助,高玉国女儿顺利就读。

十二、2007年,被告人吴某某利用其任亳州市人事局局长的便利,接受高某的请托,为高某的公司员工冯某办理高压电工证提供帮助,收受高某人民币2万元。

十三、被告人吴某某利用其任亳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副局长和亳州市人事局局长的便利,多次为高某提供帮助。2007年下半年,在吴某某前往澳大利亚考察前,吴某某收受高某所送2千美元。

十四、2010年,被告人吴某某利用其任谯城区区长的便利,接受高某请托,为高某表弟李某8工作调动提供帮助,收受高某所送人民币2万元。

十五、被告人吴某某利用其任谯城区区长的便利,为安徽广印堂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在企业用地、优惠政策落地等方面提供帮助。2012年下半年,吴某某安排吴某2以借款为名向该公司法人代表高某索要人民币200万元,高某为感谢吴某某提供的帮助以及继续得到吴某某的帮助,给吴某2转账人民币200万元。2017年初,吴某某因担心自己被查处,将该200万元退给高某。

十六、被告人吴某某利用其任谯城区政府区长的便利,为周某4在谯城工业园区投资建设北京本草方源(亳州)药业科技有限公司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提供帮助。2015年7月,吴某某安排吴某2向周某4索要人民币50万元,供吴某2投资股票。2016年下半年,梁某被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立案调查,吴某某担心自己被查处,安排吴某2将该50万元退给周某4。

十七、2008年,吴某某在任亳州市人事局局长期间,接受章某的请托,为张某4女儿参加国税局面试提供帮助,收受章某人民币2万元。

十八、被告人吴某某利用其任谯城区区长的便利,接受章某的请托,为章某在企业银行贷款、朋友人事安排等方面提供帮助,2012年,吴某某接受了章某提供的房屋装修服务,装修花费人民币6万元。

十九、2013年10月,在吴某2举办婚礼前,被告人吴某某收受章某所送的人民币6万元。2014年下半年,因组织调查,吴某某担心自己被查处,将6万元退给章某。

二十、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吴某某利用其任谯城区区长的便利,为张某5注册的亳州亿都置业有限公司、亳州市亿嘉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安徽欧蓓莎置业公司在协调财政资金代缴土地出让金、从金地建投公司借款、协调小商品市场整体搬迁等方面提供帮助。2014年下半年,亳州小商品市场搬迁到亿都商贸城后,张某5为对吴某某表示感谢和继续得到吴某某的帮助,向吴某某许诺送其1000万元好处费,随要随取,吴某某默许。2016年下半年,张某5在吴某某办公室向其表示,欲在北京为吴某2购买商品房一套,吴某某表示过段时间再说。2017年上半年一天,张某5在亳州市政府南门再次向吴某某表示欲在北京给吴某2购买商品房。吴某某表示,因举报他的材料不断,等退休以后再予以收受。

二十一、2011年底,被告人吴某某腿部受伤在家休养期间,收受张某5人民币2万元。2014年春节前,吴某某收受张某5以祝贺吴某2结婚为由所送人民币3万元。2015年春节期间,吴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张某5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加油卡一张。

二十二、2009年上半年,被告人吴某某利用其任谯城区区长的便利,接受谯诚区双沟镇镇长朱某3的请托,在办公室收受朱某3人民币5千元,为朱某3职务调整提供帮助。2009年下半年,朱某3为了感谢吴某某,在吴某某办公室又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

二十三、2011年初,被告人吴某某利用其任谯城区区长的便利,接受谯城区委组织部阮某的请托,在其办公室收受阮某人民币2万元,为阮某职务调整提供帮助。

二十四、2011年初,被告人吴某某利用其任谯城区区长的便利,接受谯城区十八里镇党委副书记刘某1的请托,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1人民币1万元,为刘某1职务调整提供帮助。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百万元至二百五十万元。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起诉书指控第一起、第二起、第四起吴某某未收取的500万元、第九起、第二十起,属于“约定受贿”,不应以受贿论处;2、吴某某具有重大立功情节;3、吴某某具有坦白情节;4、吴某某主动退缴赃款;5、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请求对吴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8年,被告人吴某某利用担任亳州市外贸局副局长、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事局局长、谯城区政府区长及亳州市政府秘书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招标、土地招拍挂、优惠政策落实、工程款拨付、人事安排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吴某1、周某1等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875.937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1年9月和2012年6、7月,被告人吴某某利用其担任谯城区区长的便利,接受章某的请托,为让建筑商吴某1及时收到亳州工业园区工程款、中标还原小区工程等提供帮助。2011年11月10日和2015年2月13日,吴某1按事前约定将送给吴某某的人民币450万元转账至章某银行账户,吴某某得知后,安排将该款暂时存放于章某处至案发。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徽商银行流水、中国农业银行流水:证明2011年11月11日和2015年2月13日,吴某1分两次转账给章某450万元。

(2)真实资金往来及情况说明、借条:证明2011年11月10日章某收到吴某1打给吴某某好处费50万;2015年2月13日收到吴某1打给吴某某好处费400万,均由章某替吴某某暂存。

(3)借还款及利息清算清单:证明章某通过制作假利息结算清单,掩盖吴某1向吴某某行贿的事实。

(4)资产清算表:证明章某替吴某某暂存450万元。

(5)项目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告等:证明吴某1挂靠浙江宏图公司获得工程及取得工程款的情况。

2、证人证言:

(1)证人吴某1证言:证明2011年下半年,他通过章某请吴某某帮忙尽快把亳州3#还原小区(四标)工程款支付给他,并许诺拿出50万好处费给吴某某。过了一段时间,他收到了几百万工程款,为了兑现承诺并表示感谢,他通过章某给了吴某某50万元好处费。2012年6、7月,他得知2#还原小区新增建设项目要招标,便通过章某请吴某某在招标一事中提供帮助,并许诺按工程量的4个点给吴某某好处费。2012年12月,他在吴某某帮助下中标该工程,并及时获得了工程款。2015年2月,他通过章某又给了吴某某400万元好处费。

(2)证人章某证言:证明2011年下半年,吴某1为了尽快取得亳州一个工程的工程款,通过他请托吴某某帮忙,并承诺支付给吴某某50万元好处费。他将此事告知吴某某,吴某某表示同意。吴某1收到工程款后把50万元打入他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后他把50万元到账的消息告知吴某某,吴某某让该款先保存在他那里。2012年6、7月,吴某1又通过他请托吴某某在亳州还原小区招标一事中提供帮助,并许诺按工程款的4%给吴某某好处费。他把此事告知吴某某,吴某某表示同意,并让他以参与投资的形式掩盖受贿的事实。后吴某某让他告知吴某1,和金地建投公司的杨某对接。之后,吴某1中标该工程。在此工程期间,吴某1多次通过他请托吴某某在拨付工程款上提供帮助。2015年2月,吴某1转账给他400万元。他将此事告知吴某某,吴某某的表现比较紧张,说以后不要再催吴某1了,余下的钱也不要了,当时风头比较紧。他看吴某某比较紧张,他就跟吴某某说之前他借给吴某1钱约定的有利息,但是利息比较低,如果把利息调高一点,能够把400万覆盖掉,吴某某表示同意。

(3)证人杨某证言:证明2011年下半年,吴某某为吴某1取得亳州工业园区3#还原小区(四标)工程款打过招呼。后他在拨付工程款方面,解决了吴某1的工程款。2012年上半年,谯城区政府招标2#还原小区新增项目,吴某某也单独和他说过工程方面多考虑下吴某1。他让吴某1找一家资质好的公司,让吴某1和尚某对接。在尚某的帮助下,吴某1中标该工程。

(4)证人尚某证言:证明杨某和他说,吴某1是领导安排的,让做好对接。他根据安排让吴某1所报的浙江宏图公司中标2#还原小区新增项目。吴某某在调度和开会时,几次说过吴某1干的不错。另外多次安排要对吴某1的工程款尽力照顾。

(5)证人梁某、邵某证言:证明池州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亳州工业园区3#还原小区四标段,吴某1分了工程的一半。

3、被告人吴某某供述与辩解:2011年9月,他在担任谯城区区长期间,吴某1通过章某请托他在亳州工业园区3号还原小区4标段工程款方面对其给予关照,并许诺事成后拿出50万元对他表示感谢,他表示同意。后他安排时任亳州金地建投公司总经理杨某给予关照,吴某1顺利拿到了工程款。2011年11月,吴某1向章某银行账户汇款50万元,他得知后,将该款暂时存放于章某处。2012年6、7月,吴某1通过章某请托他在亳州2#还原小区招标方面给予关照,并许诺事成后按工程款的4%对他表示感谢。他获悉后安排杨某给予关照,后吴某1中标工程。后来他又多次帮吴某1催要工程款。2014年底,吴某1按约定兑现了好处费,将400万元打给章某。他得知后,将该款暂时存放于章某处。

二、2013年10月,被告人吴某某借其子吴某2结婚之机,收受章某和吴某1人民币16万元;2014年10月30日,因组织调查,吴某某将该16万元退给章某和吴某1。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资产表、银行流水等书证,证人章某、吴某1的证言,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吴某某利用其任谯城区区长的便利,为亳州市时代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时代公司)投资的“时代环球医药城”项目在落户谯城区工业园、土地出让金返还方面提供帮助。在上述项目推进过程中,吴某某向时代公司股东周某1提议预留好处费。后时代公司决定,拿出700万元作为吴某某的好处费。2013年下半年,周某1告知吴某某,700万好处费已经到位。吴某某表示,钱暂存周某1处,随用随取。2014年10月,吴某某安排吴某2从周某1处索要人民币200万元,供吴某2炒股。2016年10月,因其连襟梁某被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立案调查,吴某某安排吴某2将200万元退给周某1。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卞某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10月23日,牛某向她借款200万元,让她打到一个账户上。当天她就向牛某提供的账户转入200万元,次日牛某把200万元还给她了。

(2)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明2014年10月23日,卞某银行卡转出200万元,次日转入200万元。

(3)股票购买交易清单:证明王某1股票账户在2014年11月至2018年11月之间有大量的股票交易。

(4)时代项目公司、时代置业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明亳州时代项目投资有限公司、时代置业公司注册、设立登记申请、股东人员、法人代表、营业执照等基本情况。

(5)投资决议:证明河南星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26日决定向亳州时代置业投资3750万,占公司注册资金75%,同意委派孟某2为该公司的法人代表。

(6)股东大会决议:证明时代置业公司股东调整后,由河南尚正、河南星驰、北京盛世三家持股。

(7)股权转让协议:证明2017年3月20日,河南星驰、北京盛世、河南尚正将亳州时代置业的股份转给河南百萃金方公司邱旭霞。

(8)扣押通知书、扣押清单、缴款单:证明2018年12月23日,周某1第一次接受侦查机关问话,牛某于2019年1月7日-12日,在侦查机关退缴赃款700万元,证实周某1有能力兑现700万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周某1证言:证明时代医药城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吴某某向他提出项目要预留一部分钱出来。吴某某跟他说他要对资金有一定额度的把控权,意思就是让时代医药项目的股东预留一部分资金,由他完全支配,实际预留的这部分费用就是给吴某某的。他把吴某某的话给股东们说了一下,股东都表示同意,并商定以每亩地2万元作为运营费用。后经公司研究确定总共给他700万元由他支配。2012年下半年,他给吴某某说他们几个股东兑的700万元放在他这里保管着,吴某某有需要用钱的时候他再给吴某某,吴某某表示同意。2014年10月,吴某2说其需要200万元,他心里清楚时代项目股东兑出来的700万元好处费他是替吴某某保管着,吴某某既然要了,他就要及时拿出来。他给吴某2的200万元当时是牛某转到王某1账户上的。2017年初,吴某2把200万元退给了他。

(2)证人孟某1证言:证明时代公司成立时,周某1和他说,吴某某对项目看好,会大力支持,要他们股东预留一些费用给吴某某,让周某1代持,他同意了。后来他们股东开会的时候,他提议周某1和吴某某熟悉,让周某1负责公关费的事,股东同意按每亩地2万元拿公关经费。时代公司征得商业用地235多亩和住宅用地117亩,挂牌价商业65万每亩,住宅67万每亩。吴某某许诺每亩地10万元,多余的部分,政府返还。时代项目推进的很快,签订项目的补充合同优惠政策扶持力度也很大。

(3)证人孟某2证言:证明时代医药城落地谯城区,周某1跟区政府领导对接洽谈,一切很顺利。孟某1提出,公司拿出一部分钱当公关费用给吴某某。周某1要每亩地2万元,应该给周某1共700万元。他们公司投资规模大,享受“一事一议”优惠政策,签的补充合同进一步落实按10万元一亩地。签过主合同和补充合同后,为了享受新的优惠政策,又签了一份主合同。周某1和吴某某关系好,项目推进的顺利,签订的项目补充合同优惠政策扶持力度大。时代医药城项目顺利推进,离不开吴某某的关照和协调。

(4)证人赵某1证言:证明尚正投资收购了时代公司51%股份。孟某1通过甲骨文公司转给周某1500万,后周某1又借款200万。

(5)证人赵某2证言:证明他接孟某1通知,将265万元打到周某1指定的代某3账户,另有235万元是孟某2的投资款,没有打到孟某2账户上。

(6)证人周某2证言:证明2011年上半年,孟某1在他们聚会时提出要按照每亩地2万元的标准给周某1公关业务费,他和其他股东都同意了。

(7)证人张某1证言:证明2017年7月,因为亳州时代投资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孟某2被判过刑,他老板周某2让他担任时代投资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但他没在时代公司工作过,就在时代挂个名。

(8)证人周某3证言:证明他担任时代医药城项目的现金会计,负责记录公司现金账目收支情况、支付日常开销。

(9)证人牛某证言:证明周某1是益品得药业公司的销售经理,她离婚后和周某1一起生活,生意共同打理。周某1和孟某1、孟某2、孟某瑞、周某2一起投资时代医药城项目。时代医药城项目股东集体研究决定拿出700万元作为对接吴某某的活动经费交给周某1。周某1的意思是这700万元是时代医药城项目给吴某某的好处费,这700万由她们保管,吴某某什么时候用,就什么时候给吴某某。2014年10月,周某1安排她转200万元给吴某2。当时她就联系亳州兴华医院的董事长卞某,让卞某将200万元转到王某1账户上。次日她就将200万元还给卞某了。周某1安排她给吴某2转的200万元并不是借贷关系,是时代医药城给吴某某兑出来的好处费。2017年梁某被调查之后,周某1说吴某2这笔钱不用了,要还回来。后来吴某2安排王某1把200万元转到她的徽商银行账户上。

(10)证人吴某2证言:证明2014年,他需要增加股本,他父亲让他直接跟周某1联系,他给周某1打电话说想借用200万元,让周某1把钱转到王某1的账户。后来周某1通过卞某的账户转来了200万元。周某1给他转200万元之后,他把情况和他父亲说了,他父亲没有说什么。后来200万元归还给周某1了,当时周某1让转到牛某账户上。

(11)证人王某1证言:证明2014年10月,吴某2对他说,其从父亲的朋友那里借了一笔钱,安排他把这些钱转到他的股票账户,购买司尔特股票,由他帮吴某2代持。一个叫卞某的账户转给他200万,他买了股票。

(12)证人朱某1证言:证明时代医药城项目和百萃金方公司在招商引资优惠等方面存在违规,并对时代医药城项目办理第一次规费减免过程、优惠政策的兑现、第二次申请财政扶持进行说明。

(13)证人孙某证言:证明时代公司违规享受了规费减免政策。

(14)证人方某证言:证明2011年,吴某某和他说时代项目要抓紧时间供地,并多次安排落实政策。百萃公司申请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返还的事情,吴某某也安排抓紧时间兑现,收到申请材料之后他就安排邬某抓紧时间审核后签字拨款。

(15)证人马某1证言:证明时代工程项目存在未批先建的情况,时代公司办理土地规划和施工许可过程中,吴某某多次和他说过让他加快办理进度。

(16)证人郭某2证言:证明时代医药项目规划条件根据的是谯城区国土局出的函,117A地块不是商住地。

3、被告人吴某某供述与辩解:2011年前后,周某1找到他,说其准备和朋友在亳州投资开发一个西药批发市场,想请他帮忙将该企业落户在谯城区工业园区。他考虑这是个好项目,对园区发展有促进,并且自己能从这个项目上落到一些好处。后他安排当时谯城区分管的副区长石某1与他们对接,确定105国道以西、养生大道以南的地块。在这之后,周某1请他帮忙协调用地的有关事宜、优惠政策、设计方案等。在这期间,有次周某1找他汇报这个项目时,他提出项目运作需要拿出来一部分活动费用,但要注意保密,最好安排专人保管对接,周某1表示同意。2012年下半年,周某1邀请他和石某1等人到时代医药城项目部的餐厅吃饭时告诉他,时代医药城这个项目会给他拿700万元左右好处费。他当时对周某1说,钱兑出来就先放在周某1那里保管,需要用钱的时候再告诉周某1。2013年下半年,周某1给他说那笔700万元好处费到位了,需要用钱就拿,他说知道了。这些钱是为了感谢他对时代医药城项目落户谯城工业园区提供的一系列支持和照顾。2014年,吴某2想多买一些股票,他当时就让吴某2从周某1那里拿200万元,过了几天,吴某2给他说找周某1要的200万元转过来了。到了2016年底,省纪委调查梁某的违法问题,他就安排吴某2把之前用的钱都退回去。吴某2把200万退给周某1后给他说钱是分几次退的。等于这200万元还是让周某1代持着,等风头过去之后再说。

四、2007年春节前,被告人吴某某利用其任亳州市人事局局长的便利,接受周某1的请托,在家中收受周某1人民币5万元,为周某1在亳州市驻京办事处入编提供帮助。2016年10月,其连襟梁某被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立案调查,吴某某将该款退给周某1。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工作调到意见、请示、承诺、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薛某、周某1的证言,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五、被告人吴某某利用其任谯城区区长的便利,为安徽百萃金方药业有限公司在项目落地、土地指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等方面提供帮助。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吴某某收受该公司股东孟某1和周某1以看望吴某某母亲为由所送的人民币2万元。2016年10月,其连襟梁某被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立案调查,吴某某将该款退给周某1。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安徽百萃金方药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工业用地招拍挂资料、谯城区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暂行规定等书证,证人周某1、孟某1的证言,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六、2013年9月,周某1为感谢被告人吴某某在其购买药都银行股票、百萃金方药业有限公司发展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利用吴某2结婚之机,送给吴某2人民币30万元。吴某某知晓此事后,未安排退款。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药都银行股权证明等书证,证人吴某2、周某1、牛某、许某的证言,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七、2014年5月,吴某2以修车为名向周某1索要人民币25万元,周某1为感谢被告人吴某某在其购买药都银行股票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将人民币25万元转账给吴某2。吴某某知晓此事后,未安排退款。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车辆信息查询、车辆维修结算单等书证,证人吴某2、周某1、牛某、王某1的证言,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八、被告人吴某某利用其任谯城区区长的便利,为安徽隆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昌公司)在优惠政策落地、项目配套用地、解决工人保障性住房等方面提供帮助。为对吴某某表示感谢,隆昌公司决定将其开发的亳州耀商会馆的一套房屋送给吴某某。2018年6月份,隆昌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2将拟送给吴某某的耀商会馆2#21-105号房告知吴某某,吴某某默许。后张某2提议帮助吴某某装修该房屋,吴某某因自己违纪违法问题被相关部门调查,表示暂缓装修。

亳州市监察委员会对吴某某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后,隆昌公司担心事发,将该房屋以300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经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房屋价值人民币370.536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项目投资补充合同书、补充协议书、会议纪要、土地卷宗、申请扶持资金的请示、谯城区住建委情况说明、保障性住房入住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兑现申请表、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谯城区招商局情况说明、人事任免文件等书证,证人申某、张某2、陈某1、刘某1、方某、石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九、2002年上半年,被告人吴某某利用其任亳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副局长的便利,在韩国、日本考察出口业务期间,收受亳广药业法人代表高某所送的折合人民币2千元的韩元和折合人民币2千元的日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赴日韩考察的请示、赴日韩人员名单、亳州市商务和粮食局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高某的证言,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2006年7、8月,被告人吴某某利用其任亳州市人事局局长的便利,接受高某的请托,为高玉国的女儿就读亳州一中提供帮助,收受高某所送的人民币2万元。后经吴某某帮助,高玉国女儿顺利就读。2014年,吴某某将该款退给高某。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亳州一中证明、毕业证书存根等书证,证人高某、胡某、石某2的证言,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一、2007年,被告人吴某某利用其任亳州市人事局局长的便利,接受高某的请托,为高某的公司员工冯某办理高压电工证提供帮助,收受高某人民币2万元。2014年,吴某某将该款退给高某。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亳州市人社局证明、劳动合同书等书证,证人高某、冯某的证言,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二、被告人吴某某利用其任亳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副局长和亳州市人事局局长的便利,多次为高某提供帮助。2007年下半年,在吴某某前往澳大利亚考察前,吴某某收受高某所送折合人民币1.501万元的美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拟赴澳大利亚和印度进行友好访问的请示、访问人员名单、关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的说明、人民币中间价表格等书证,证人高某的证言,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三、2010年,被告人吴某某利用其任谯城区区长的便利,接受高某请托,为高某表弟李某8工作调动提供帮助,收受高某所送人民币2万元。2014年,吴某某将该款退给高某。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李某8干部任免审批表等书证,证人高某、李某1的证言,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四、被告人吴某某利用其任谯城区区长的便利,为安徽广印堂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在企业用地、优惠政策落地等方面提供帮助。2012年下半年,吴某某安排吴某2以借款为名向该公司法人代表高某索要人民币200万元,高某为感谢吴某某提供的帮助以及继续得到吴某某的帮助,给吴某2转账人民币200万元。2017年初,吴某某因担心自己被查处,将该200万元退给高某。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银行转账凭证、银行流水、药都银行情况说明、入股凭证、药都银行的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股权过户申请表、股权转让协议、谯城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情况说明、广印堂申请税款扶持的申请、谯城区政府会议纪要、借款合同、委托保证合同、企业信用反担保合同等书证,证人高某、吴某2、郑某、袁某2、许某、方某、李某2、陈某2、柴某的证言,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五、被告人吴某某利用其任谯城区政府区长的便利,为周某4在谯城工业园区投资建设北京本草方源(亳州)药业科技有限公司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提供帮助。2015年7月,吴某某安排吴某2向周某4索要人民币50万元,供吴某2投资股票。2016年下半年,梁某被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立案调查,吴某某安排吴某2将该50万元退给周某4。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银行流水、北京本草方源(亳州)药业科技有限公司返还税收财政奖励、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扶持证明、申请减免招商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报告、谯城区政府会议纪要、亳州工业园区投资协议书等书证,证人吴某2、周某4、张某3、周某5、朱某1、方某、王某1的证言,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六、2008年,吴某某在任亳州市人事局局长期间,接受章某的请托,为张某4女儿参加国税局面试提供帮助,收受章某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张倩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等书证,证人章某、刘某2、张某4的证言,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七、被告人吴某某利用其任谯城区区长的便利,接受章某的请托,为章某在企业银行贷款、朋友人事安排等方面提供帮助,2012年,吴某某接受了章某提供的房屋装修服务,装修花费人民币6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药都银行个人最高限额授信审批表、药都银行个人借款合同、赵某3干部任免审批表、银行流水等书证,证人章某、许某、刘某3、赵某3的证言,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八、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吴某某利用其任谯城区区长的便利,为张某5注册的亳州亿都置业有限公司、亳州市亿嘉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安徽欧蓓莎置业公司在协调财政资金代缴土地出让金、从金地建投公司借款、协调小商品市场整体搬迁等方面提供帮助。2014年下半年,亳州小商品市场搬迁到亿都商贸城后,张某5为对吴某某表示感谢和继续得到吴某某的帮助,向吴某某许诺送其1000万元好处费,随要随取,吴某某默许。2016年下半年,张某5在吴某某办公室向其表示,欲在北京为吴某2购买商品房一套,吴某某表示过段时间再说。2017年上半年一天,张某5在亳州市政府南门再次向吴某某表示欲在北京给吴某2购买商品房。吴某某表示,因举报他的材料不断,等退休以后再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谯城区土委会会议纪要、预算拨款凭证、申请报告、承诺函、借款合同、转账凭证:证明谯城区财政局代缴9215万元土地出让金,亿嘉房地产公司向金地建投借款9215万元、835万元、7210万。

(2)谯城区政府会议纪要、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吴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张某5在向财政借款、购买商品房等方面谋取不当利益。

(3)亿嘉公司使用土地审批、地籍表材料、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证明2011年8月19日,亿嘉公司成功竞拍2011-75号土地;2011年11月14日,谯城区国土局与亿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编号2011-75号地为1.5215万元。

(4)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2011年8月23日,亿嘉公司向区国土局分别上缴500万元和4000万元;2012年10月15日上缴1500万元;2012年11月2日,上缴9215万元;亿嘉公司于2014年11月14日办理了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5)谯城区土委会(2012)20号会议纪要:证明会议同意亳州亿嘉公司先缴清已建成40亩土地出让金6000万元,剩余的9215万元土地出让金由财政担保缴清。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证明2011年11月7日,欧蓓莎置业有限公司成功竞拍201-89号地块;2012年8月24日,谯城区国土局与欧蓓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编号2011-89号地为1.1661万元。

(7)土地登记审核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欧蓓莎置业公司于2014年1月13日办理了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2014年1月9日,欧蓓莎公司向区国土局分别上缴1168万元、1256万元、1001万元、2840万元;2014年1月10日上缴75万元。

(8)谯城区土委会(2013)7号会议纪要:证明欧蓓莎下欠2011-89地块8821万元,谯城区土委会同意欧蓓莎再缴纳4000万元土地费用后,为其办理土地使用证用于已建商品房预售。

(9)谯城区土委会(2013)1号会议纪要:证明会议决定将欧蓓莎公司2011-89地块合同签订日顺延至2012年8月24日,出让金缴纳顺延至2013年8月24日。

(10)亳州金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亳州金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4日成立。

(11)亳州金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证明亳州亿嘉房地产开发公司共计向亳州金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借款1.005亿元,还款本金350万元,借款余额9700万元。2012年12月31日,亳州亿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缴纳谯城区土地出让金向金地建投公司借款835万元;2013年5月16日,亳州亿嘉公司为缴纳谯城区财政借款向金地建投公司借款9215万元。根据谯城区政府2015年1月14日第2号专题会议纪要,金地建投公司代金地房产公司支付亳州亿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210万元。

(12)亳州金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3年4月27日,区财政局给金地建投公司转入5000万资金;金地建投于2013年5月16日与亳州亿嘉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并于2013年5月14日用该款代亳州亿嘉公司偿还区财政局借款5000万元。2013年10月29日,区财政局给金地建投公司账户转入5000万资金。金地建投于2013年11月4日,用该款支付给亿嘉公司4215万元,让其用于偿还区财政局借款。

(13)亿都置业有限公司销售情况:证明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亿都公司房款收入为6398.777358万元,证实张某5有能力兑现1000万行贿的承诺。

(14)谯城区住建委说明:证明因亿都公司欠政府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经区政府同意,购买了亿都置业、欧蓓莎1049套商品房;张某5通过宿迁恒祥置业公司对欧蓓莎公司持股。

(15)亳州亿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亳州亿都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证明亿嘉公司和亿都公司成立、注册资本、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

(16)谯城财政局情况说明:证明亿都公司和亿嘉公司财政返还情况。

(17)关于亿都置业公司的情况说明及相关凭证:证明亳州亿嘉房地产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亳州金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借入7210万元,同日按照张某5指示,将7210万元分两次3800万元、3410万元打入亿都置业公司账户。同日该两笔钱由亿都公司打入区国土资源局作为欠缴的土地出让金。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5证言、张某5自书材料:证明吴某某在他亿都商城项目立项、用地,亿嘉公司、欧蓓莎公司开发房地产过程中都提供过很多帮助。吴某某曾多次协调谯城区住建委帮助他名下公司缓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协调区财政局、金地建设投资公司帮他借款,用于缴纳公司欠区国土局的土地出让金、滞纳金和用于公司资金周转。2014年8月,亳州市区工业品批发市场在吴某某的提议下,把804户商家搬迁到亿都小商品市场,提高了亿都商贸城商铺的价格,商铺建成销售完可以赚两个多亿,他很感激吴某某。2014年9月,吴某某到亿都小商品市场现场检查工作,他对吴某某说,为了感谢吴某某的帮助,要送给吴某某1千万元。吴某某听后很高兴,对他说现在不是谈这个问题的时候。他对吴某某说等什么时候需要可以随时安排他,吴某某点头默认。2016年下半年,他为了亿都商城二期配套供地一事到吴某某办公室请吴某某帮忙。为了感谢吴某某之前对他的支持和关照,部分兑现2014年9月他向吴某某许诺送给吴某某1千万元感谢费的事,他对吴某某说吴某2在北京工作几年到现在还没有买房子,他想近期去北京给吴某2买套房子。吴某某对他说其也打算给吴某2买房子,但是当时买房子不合适,家里出了点事,等过段时间再说。2017年6月的一天晚上,他在亳州市政府南门附近碰到吴某某,他又和吴某某提出1千万感谢费的事,他说近期亿都建设的小商品城A区52栋就要验收了,验收结束后,业主根据之前签订的售楼合同要支付他600多万元的售楼款,他准备再凑一点,先拿出600-800万元去北京给吴某2买套房子。吴某某对他讲目前形势很紧,关于其的举报材料一直不断,等退休后,他想表示心情,到时候其再接受也不迟。他听后感觉到吴某某考虑的很周全,就同意了,说那就等吴某某退休后再给吴某某。

(2)证人马某2证言:证明张某5公司购地及缴纳土地出让金情况。

(3)证人朱某2证言:证明按照区土委会议纪要,从区财政中拨付给亿嘉地产公司9215万资金。

(4)证人张某6证言:证明按照2012年9月1日《谯城区土地市场管理委员会第二十次全体会议纪要》决议,亳州市亿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缴滞纳金的情况下是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但是后来相关部门领导又召开了会议,同意办理土地使用证。

(5)证人李某3证言:证明2012年9月1日,吴某某主持召开土管会议,会议讨论了关于亳州市亿嘉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议题,会议研究决定,亿嘉公司欠缴的土地出让金9215万元由财政担保缴清,2012年10月18日上午,唐某给他说王某2安排修改关于2011-75地块的议题,将其中由财政担保缴清修改为由财政代为缴清。

(6)证人唐某证言:证明2012年10月18日前后,王某2找到他,让他找李某3修改会议纪要,将剩余部分土地出让金9215万元由财政担保缴清修改为剩余部分土地出让金由财政代为缴清。修改好后,他就交给了王某2。

(7)证人王某2证言:证明2018年10月18日前后,吴某某安排他将会议纪要关于亿嘉公司的“剩余部分土地出让金9215万元由财政担保缴清”修改为“剩余部分土地出让金9215万元由财政代为缴清”,并安排他打印好正式会议纪要交给张某5。之后他安排唐某将修改好的会议纪要拿给他,他交给了张某5。

(8)证人方某证言:证明吴某某通过修改会议纪要为张某5谋利,并证明把公共资金借给企业经营是违规的,后将亿嘉公司欠财政局的9215万元转到建投公司账上。

(9)证人邬某证言:证明通过修改会议纪要,方某安排朱某2将钱打给亿嘉公司。

(10)证人张某7证言:证明2012年10月30日,谯城区财政局朱某2来办理财政拨款业务,次日他将9215万元打入指定的亿嘉公司账户。

(11)证人杨某证言:证明吴某某安排金地建投公司借给亿嘉房地产公司835万元、7210万元,并安排将欠财政的9215万转给建投,后通过会议决定购买亿嘉商品房用来抵债。

(12)证人马某1证言:证明吴某某决定通过购买商品房抵债,解决张某5土地出让金问题。

(13)证人明某证言:证明谯城区政府通过会议决定购买亿都的商品房,签订合同之前没有履行相关招投标程序。

3、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及自书材料:他为张某5在协调加快十八里拆迁、商户搬迁到亿都市场、政府代缴土地出让金9215万、安排借款给张某5公司、购买尚城名都和欧蓓莎公司商品房等方面提供了很多帮助。2014年8、9月,亳州市区工业品批发市场搬迁到亿都小商品市场时,他到现场检查工作,张某5对他说他对其的项目支持这么多,小商品批发市场建成销售完可以赚两、三个亿,张某5要送给他1000万元好处费,来感谢他对该项目的支持和帮助。他听后内心很激动,但是这1000万数额太大,超过了他的预期,他对张某5说等以后再说,张某5说他什么时候需要随时可以安排其,他点头默认。2016年下半年,张某5到他办公室找他,一是想请他继续对他的项目予以帮助,尤其是二期配套供地事宜帮其和谯城区政府协调一下,二是其想去北京给吴某2买套房子,部分兑现之前其向他许诺感谢费的事,他说他连襟梁某被查处了,2016年上半年省纪委还查处了程某,也涉及到张某5,他对张某5说现在买房子不合适,等过段时间再说。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他在市政府南门碰到张某5,张某5再次提出给他兑现1000万元感谢费的事,说其公司近期要到账一笔售楼款,其准备先拿出600-800万元去北京给吴某2买套房子,他说目前形势紧,等他退休后,其想表示心情,到时候他再接受也不迟,张某5同意了。

十九、2011年底,被告人吴某某腿部受伤在家休养期间,收受张某5人民币2万元。2014年春节前,吴某某收受张某5以祝贺吴某2结婚为由所送人民币3万元。2015年春节期间,吴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张某5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加油卡一张。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吴某2、张某5的证言,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十、2009年上半年,被告人吴某某利用其任谯城区区长的便利,接受谯诚区双沟镇镇长朱某3的请托,在办公室收受朱某3人民币5千元,为朱某3职务调整提供帮助。2009年下半年,朱某3为了感谢吴某某,在吴某某办公室又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

二十一、2011年初,被告人吴某某利用其任谯城区区长的便利,接受谯城区委组织部阮某的请托,在其办公室收受阮某人民币2万元,为阮某职务调整提供帮助。

二十二、2011年初,被告人吴某某利用其任谯城区区长的便利,接受谯城区十八里镇党委副书记刘某1的请托,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1人民币1万元,为刘某1职务调整提供帮助。

上述第二十至第二十二起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朱某3、阮某、刘某1干部任免审批表等书证,证人朱某3、阮某、刘某1的证言,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认定本案的其他综合证据有: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户籍信息、违法犯罪查询、到案情况说明、干部任免审批表、当选证书、区政府分工文件、辞职报告、免职通知、情况说明、查封扣押通知书、扣押清单、缴款单情况说明、亳州市监委关于吴某某受贿一案补充调查的情况说明等。

针对被告人吴某某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

1、关于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第1起、第2起的450万元,吴某某对该钱款从始至终没有收取、使用、占有,能否实际收取该钱款存在变数,不应认定该两起指控受贿的问题。

经查,证人章某、吴某1的证言和被告人吴某某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吴某某受章某请托,为吴某1中标工程、结算工程款等提供帮助后,吴某1按照事先约定,将450万元转入章某账户,由章某暂时代为保管。该450万元钱款已脱离行贿人吴某1控制,置于第三人章某控制之下,介于章某依然有求于吴某某,章某无将该款据为己有的可能,吴某某对该钱款系随时支取的状态,虽然吴某某没有实际支取该钱款,但对受贿罪保护的法益已造成实际侵害。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第4起吴某某没有实际收取的500万元不应计算受贿数额的问题。

经查,证人周某1、孟某2、孟某1等人证言及被告人吴某某供述证实在时代公司项目推进过程中,吴某某向时代公司股东提议预留好处费,后时代公司为其预留了700万元好处费,且该700万元已经独立于时代公司账户存于周某1账下,在案书证足以证实周某1具备兑现700万元的能力,吴某某对该700万元处于随用随取的状态,后吴某某安排吴某2从周某1处索要200万元,即对此予以印证。吴某某虽然没有实际收取余下的500万元,亦应将该500万元计算入受贿数额。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第9起隆昌公司拟向吴某某所送价值370.536万元房屋一套以及起诉书指控第20起张某5向吴某某许诺1000万元好处费,属于“约定受贿”,仅系犯意流露,不应认定受贿的问题。

经查,综合在案证据,吴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隆昌公司及张某5谋取了利益,双方约定的贿赂价值370.536万元房屋一套及现金1000万元均较为明确,且具备兑现的可能,事后隆昌公司和张某5亦多次向吴某某表示兑现贿赂,双方不仅达成了行受贿的犯罪合意,且吴某某已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吴某某的行为已经对受贿罪保护的法益造成了紧迫的危险,因吴某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收受贿赂,该两起指控不属于犯意流露,应认定为犯罪未遂。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4、关于辩护人提出吴某某具有重大立功情节的问题。

经查,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认定吴某某具有重大立功情节,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5、关于辩护人提出吴某某具有坦白情节,退出全部赃款,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2875.93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具有索贿情节,予以从重处罚。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受贿数额中有1370.536万元系未遂,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2030年8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日起10日内缴纳完毕)。

二、涉案的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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