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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案例,民警为帮助他人逃避强制隔离戒毒

徇私枉法罪案例,民警为帮助他人逃避强制隔离戒毒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某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索某,男,因犯徇私枉法罪,于2017年7月2日被某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某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民,男,因犯徇私枉法罪,现羁押于某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某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四西检刑检刑诉(2017)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索某、王某民犯徇私枉法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索某原系某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禁毒大队教导员,被告人王某民原系该禁毒大队科员。徐某(另案处理)因吸毒且违反相关规定,于2016年8月5日被某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为使徐某能够脱离强制戒毒早日回家,2016年10月徐某的父母徐某1、董某(均另案处理)听从王某(另案处理)的建议,交给王某九万元人民币,再由王某向索某行贿并请求索某想办法帮助徐某早日脱离强制戒毒。在索某的授意下,王某编造了一起徐某以为他人办工作为由诈骗被害人一万元人民币的刑事案件,并找来马某(另案处理)作该起虚假诈骗案的被害人、报案人,王某作为证人出具了虚假证言,目的是借助该起虚假刑事案件先将徐某从某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解出并转为刑事拘留,待司法机关因该起案件从宽处理徐某后便能使其逃避强制隔离戒毒。索某、王某民在办理徐某诈骗马某一案中,明知徐某并未实施该起犯罪事实却仍然搜集、编造虚假案件材料,致使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某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立案侦查,后某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23日以四西检刑检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徐某犯诈骗罪向某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6月26日,某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徐某诈骗案时,徐某当庭翻供,称其与马某不认识,有关诈骗事实的供述是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教的。

被告人索某、王某民于2017年7月1日被移送至侦查机关接受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索某、王某民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徇私利、私情,共同利用职权搜集、编造虚假证据材料,意图帮助徐某逃避强制隔离戒毒,明知徐某无罪而使他受追诉,索某、王某民的行为均构成徇私枉法罪。公诉机关指控索某、王某民犯徇私枉法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索某、王某民当庭认罪、悔罪,未隐匿案件关键证据从而避免更严重后果的发生,且索某在被立案侦查前已将受贿款退回,综上可对索某、王某民酌情从轻处罚。关于索某的辩护人提出索某系犯罪中止,王某民的辩护人提出王某民系从犯、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徇私枉法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索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王某民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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