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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人蒋某系某制衣有限公司生产计划部的副经理。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蒋某在担任公司副经理期间,收受扬州某服装公司法人丁某、江苏某工贸有限公司业务员刘某所送的人民币87744元,并利用职务便利在外发订单的原材料和辅料派送、样衣确认等方面为两家公司谋取利益。

2018年3月,蒋某违的行为被公司发现后,公司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警方随后立案侦查。2018年4月3日,蒋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出赃款人民币47000元。

庭审中,蒋某称当时并不知道自己犯了罪,本来认为收点礼品、回扣只是正常的生意往来,自己又不是公务员,没想到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现在悔不当初,并表示愿意退出全部赃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身为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将择日宣判。

案例评析

根据2016年4月18日出台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索取、收受的财物价值在6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这里的财物不仅仅包括金钱和实物,而且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金券等。

法定刑

我国《刑法》第163条规定,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受贿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贿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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