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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受贿为例:涉案财物应当如何处理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涉案财物直接是钱款,比较容易处理,而有些则是物品,存在增值、贬值的情形。以受贿罪为例,聊聊案件裁判时的处理原则:

一、通常情况下,应当追缴原物。比如被告人所收的涉案财物是房屋,那么,随着近些年房价的上涨,涉案房屋的价值也大幅增长,法院在裁判时就应当追缴房屋本身,而不是仅追缴当年收受房屋时的价值。

二、投资增值部分应当一并追缴。比如被告人收受贿赂后将钱款用于购买房屋,如果购买房屋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受贿,那么,也应当追缴房屋本身或者与追缴时房屋价值等同的资金。如果购买房屋的资金既有受贿款,又有自己的合法收入,应当追缴房屋价值中受贿款项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比如受贿50万,连同个人财产50万一起购买了价值100万的房产,裁判时房屋价值600万,那么,判决应当追缴的份额就是300万。

三、财物贬值的,可以允许被告人以其他财物折抵,并视情况作为被告人积极退赃的一种表现。实践中,有些被告人收受贿赂以后,用于购买对于汽车、游艇、字画等物品,大部分可能存在贬值的情况,按照规定一般也应当追缴原物,但如果被告人主动提出以收受时价值的同等现金进行折抵,法院可以允许,并结合被告人其他的退赃表现,综合认定是否属于“积极退赃”,在量刑中予以适当考虑。

对于已经没收违法所得及收益、缴纳等额罚金或者没收部分财产后,财物依然有剩余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即使犯罪人罪行严重,对其合法财产仍然应当予以保护,不能肆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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