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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办事处副书记受贿罪等罪案例判决书

案由    受贿 滥用职权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

案号    (2019)鄂2802刑初165号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利检刑诉[2019]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经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经合议庭审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一、受贿罪

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人武部长时,负责利川市林家村安置小区、交投·枫亭菀和碧桂园征地拆迁项目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向某1、朱某1、牟晓波、刘某1、牟伦利、雷某1、雷某2、罗某1、李某1等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合计人民币47.2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初,向某1希望刘某某帮忙解决林家村安置小区承建方股东工程进度款纠纷,以及在他管理的安置小区项目中刘某某继续给予关照,在利川市畜牧局门口向某1车上,刘某某收受向某1贿赂人民币2万元。

2、2014年3月至2016年2月,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林家村村委委员朱某1在地基安置、地基倒卖等方面提供帮助,2016年2月28日,收受朱某1贿赂人民币10万元。

3、2017年3月,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牟晓波、刘某1、牟伦利合伙购买的位于木栈社区12组的一套老房屋纳入拆迁范围,并默认他们作假将一块地基置换成两块而获利,收受牟晓波、刘某1、牟伦利贿赂人民币10万元。之后,刘某某又为牟晓波与徐某1超在地基置换高层房过程中提供帮助,收受牟晓波、牟伦利一套安置房并委托牟晓波代为出售,获利人民币15.2万元。

4、2017年3月至6月,刘某某默许雷某1、雷某2、牟晓波对拆迁户张某2平、徐某1超、张某3伟的房屋抢装,2017年8月,收受雷某1、雷某2、牟晓波贿赂人民币3万元。

5、2017年底,刘某某默认罗某1的岳父(张某4)将钢架棚、猪圈等纳入补偿范围增加拆迁面积及补偿款,并同意将拆迁补偿安置房的户名更换成买主名字,以利于罗某1高价出售安置房,收受罗某1贿赂人民币5万元。

6、2018年3月,李某1不满意拆迁补偿安置门面房位于二楼,请托刘某某帮助换到一楼,同时刘某某默认李某1拆迁房屋抢装,刘某某收受李某1贿赂人民币2万元。

二、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刘某某在负责交投·枫亭菀、碧桂园征地拆迁项目期间,明知被拆迁户徐某1超、张某2平、牟晓波、李某2为骗取国家补偿款而对房屋抢装,仍对抢装部分予以签字认可,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1383141.38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3月,徐某1超到项目指挥中心咨询刘某某是否可以对其位于木栈社区11组的拆迁房屋进行装修,刘某某便介绍他找牟晓波装修。2017年6月7日,刘某某在抢装后的补偿合同上签字确认。经认定,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了371049.87元,经测算其抢装部分评估金额为326205.31元,即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26205.31元。

2、2017年3月,木栈社区12组村民张某2平家的房屋已纳入了拆迁范围,刘某某作为项目拆迁负责人路过该房屋时发现其房屋正在装修但未予以制止。2017年5月9日,刘某某在抢装后的补偿合同上签字确认。经认定,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了870926.27元,经测算抢装部分评估金额为432639元,按照政策装潢评估部分加上20%奖励,抢装部分补偿总金额为519166元,即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19166元。

3、2016年3月,牟晓波等人合伙购买了一套位于木栈社区12组的老房屋,并以干股形式拉刘某某入股该房屋,后牟晓波问房屋是否可以装修,得到了刘某某的应允。2017年6月7日,刘某某在抢装后的补偿合同上签字确认。经认定,装修及附属设施共补偿了268009元,经测算抢装部分评估总金额为153760.61元,投照政策装潢评估部分加上20%奖励,抢装部分多补偿184512.73元,即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84512.73元。

4、2012年,木栈社区3组村民李某2的猪圈被纳入南环大道拆迁范围,2014年7月进行第一次评估,装饰装潢部分评估总金额为人民币28158.71元。2015年8月,李某2请牟春艳等人对猪圈进行抢装,2016年7月进行第二次评估,装饰装潢部分评估总金额为310039.83元。因猪圈被抢装且李某2要求置换地基要求未达成,刘某某等人多次与李某2协商过。2017年3月,刘某某按抢装后即第二次评估价金额签字确认。经认定:李某2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了475790.4元,经测算抢装部分评估金额为281881.12元,按照政策装潢评估部分加上20%奖励,抢装部分补偿总金额为338257.34元,另外材料损失15000元,共计多补偿353257.34元,即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53257.34元。

三、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6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党委委员、人武部长时,办事处安排其作为办事处领导联系木栈社区。刘某某到木栈社区后,刘某1、牟晓波通过行贿拉拢刘某某,获得了刘某某的支持。刘某某在明知社区书记、主任罗某2举与刘某1两方相互争权夺利的情况下,纵容以刘某1为首的犯罪组织强揽工程,把持基层政权,致使以刘某1为首的犯罪组织逐步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6年11月,交投项目入驻木栈社区,刘某1为争夺在交投工程中的话语权与罗某2举产生矛盾。2016年11月17日,刘某某主持召开会议,成立交投项目服务专班,并指定刘某1为专班负责人,明确非技术性工程交由村民做,实行公司化运营模式,否定了罗某2举对交投项目的实施方案。后刘某某协调到交投前期便道及场地平整工程,并指定由刘某1为专班负责,该工程由刘某1等人承揽。此后,刘某1便借助其专班负责的身份组织人员通过堵工等方式多次强揽交投的土石方工程,获取经济利益。

2017年初,罗某2举主持召开社区“两委”会,会上刘某1和牟晓波不满意罗某2举的工作安排,罗某2举就抱怨两人只听刘某某的安排,叫两人专班结束后直接去办事处上班。刘某某听闻后,找到办事处领导汇报罗某2举不配合工作,借都亭办事处纪委对罗某2举进行调查,此后罗某2举不再敢过问刘某1在木栈社区的事情;刘某1以堵工方式煽动村民要求再补偿330地块的种子肥料等款项,2017年3月,刘某某签字同意按每亩1350元予以补偿;2017年6月,在罗某2举不同意分配“老河道”补偿款的情况下,刘某某支持刘某1分配“老河道”补偿款给4、5、11、12四个组的居民。由此,刘某某帮助刘某1架空木栈社区书记、主任罗某2举,纵容刘某1把持基层政权。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向本院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明知或应当知道以刘某1为首的犯罪组织从事违法犯罪的情况,予以纵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犯受贿罪的事实无异议,提出:收受向某12万元属实,但后来给向某1退了6000元。牟晓波的房子是按照成本价给了15万元的,买了34.2万元,只得到了14万元,有1万元是留的保证金,有2000元给牟晓波作为辛苦费了。指控收受牟晓波、雷某1、雷某23万元,与雷某1、雷某2不认识,是牟晓波帮我收的3万元,我不清楚具体过程。指控滥用职权的事实无异议,对罪名有异议:利川市政府利政规[2015]4号文件虽然认定了抢装的标准,但是房屋在拆迁过程中并没有发放房屋征收告知书、征收公告,不能认定张某2平、李某2、张某2平、徐某1超系抢装,因此不能认定是我的工作原因给国家造成损失;李某2抢装的时间是2015年,当时我不在木栈工作,再次启动对李某2猪圈的征收工作时,我给领导汇报过,领导说必须要按照会议精神执行,对李某2的赔偿是经过专班多次调解、开会,最终由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予以赔偿的,因此李某2的猪圈赔偿不是我个人行为导致的。对指控的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与罪名均有异议,刘某1、牟晓波购买张某2平的房子是2016年,牟晓波承诺给我好处是2017年,指控刘某1、牟晓波通过行贿拉拢我与客观事实不相符。指控纵容刘某1为首的组织强揽工程与事实不符,刘某1承揽工程是交投领导与办事处进行协商形成方案后才由专班负责实施,刘某1代表专班负责交投项目不是我纵容刘某1。指控由刘某某组织召开会议,实现公司化运行与客观事实不符,第一次召开会议的是喻正祥,刘某1不是由刘某某指定,而是社区安排的,实行公司化运行是交投的要求而非我们开会的结果,刘某1只是代表专班对失地农民做工程进行管理,不是我们指定他去承揽;架空罗某2举与事实不符,330地块、老河道的钱签字时间与客观事实不符。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收受向某12万元后,退还了6000元,可以作为一个量刑情节予以考虑。2、雷某1、雷某2抢装房屋后,牟晓波找二人要的3万元,刘某某并不知情,如果没有这3万元,刘某某也会出资3万元用于购买房屋,故该笔3万元不宜认定为受贿。3、指控收受牟晓波15.2万元,这15.2万元是向牟晓波购买房屋出售后而来的,不宜认定为受贿。这是刘某某与牟晓波合伙出资15万元换的徐某1超的房屋,其获得的利益不能等同于受贿。4、朱某1向刘某某送钱,朱某1本人没有请托事项,不要刘某某还钱也是朱某1单方承诺。5、刘某某被动受贿,没有索贿。刘某某如实供述,自愿认罪。6、滥用职权中,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不是刘某某单方签字的结果。公诉机关没有提交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土地、房屋的征收批准文件,徐某1超、张某2平、牟晓波的房屋并未在拆迁范围内,李某2的猪圈虽在拆迁范围内,但也无法确认李某2的房屋是抢装的,刘某某是在拆迁工作的压力下进行签字的,刘某某没有以不当目的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数额上,现有证据无法确认金额。不构成滥用职权罪。7、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理由为:被告人刘某某在工作职能上没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专门职责,其主观上没有故意,其行为不符合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要件。刘某某是对木栈社区正常的工作支持,而非对刘某1为首的犯罪组织的纵容和支持,故指控刘某某帮助刘某1架空罗某2举,把持基层政权,证据不足,不存在纵容刘某1为首的犯罪组织强揽工程,刘某某签字以每亩按1350元补偿种子肥料款是领导集体决定的,“老河道”占用的是木栈社区4、5、11、12组居民的土地,补偿款应补偿给这四个组的居民,刘某某签字同意补偿无错。8、若构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则被告人构成自首。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罪

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人武部长期间,负责利川市林家村安置小区、交投·枫亭菀和碧桂园征地拆迁项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向某1、朱某1、牟晓波、刘某1、牟伦利、雷某1、雷某2、罗某1、李某1等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合计人民币47.2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初,向某1希望刘某某帮忙解决林家村安置小区承建方股东工程进度款纠纷和继续给予关照,在利川市畜牧局门口向某1车上,刘某某收受向某1贿赂人民币2万元。后因未完成向某1的请托事项,在向某1的索要下,刘某某给向某1退回6000元。

2、2014年3月至2016年2月,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林家村村委委员朱某1在地基安置、地基倒卖等方面提供帮助,2016年2月28日,收受朱某1贿赂人民币10万元。

3、2017年3月,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牟晓波、刘某1、牟伦利合伙购买的位于木栈社区12组的一套老房屋纳入拆迁范围,并默认他们虚构事实而获得两个宅基地,收受牟晓波、刘某1、牟伦利贿赂人民币10万元。之后,刘某某又为牟晓波与徐某1超在地基置换高层房过程中提供帮助,收受牟晓波、牟伦利一套安置房并委托牟晓波代为出售,获利人民币15.2万元。

4、2017年3月至6月,刘某某默许雷某1、雷某2、牟晓波对拆迁户张某2平、徐某1超、张某3伟的房屋抢装,2017年8月,收受雷某1、雷某2、牟晓波贿赂人民币3万元。

5、2017年底,刘某某默认罗某1的岳父(张某4)将钢架棚、猪圈等纳入补偿范围增加拆迁面积及补偿款,并同意将拆迁补偿安置房的户名更换成买主名字,以利于罗某1高价出售安置房,收受罗某1贿赂人民币5万元。

6、2018年3月,李某1不满意拆迁补偿安置门面房位于二楼,请托刘某某帮助换到一楼,同时刘某某默认李某1拆迁房屋抢装,刘某某收受李某1贿赂人民币2万元。

围绕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载明刘某某的基本情况。

2、证明。载明刘某某系党员,原都亭街道党委副书记,是中共利川市第八次代表大会代表。

3、干部任免审批表、刘某某的任职通知。载明刘某某的任职情况。

4、中共都亭街道办事处委员会都发[2015]1号、[2016]1号、[2017]13号、[2018]8号文件,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都处发[2015]4号、[2016]1号、[2017]1号、[2017]3号、[2017]4号、[2018]2号文件,2015年、2016年、2017年都亭街道办事处重点项目统计表、2015年都亭街道办事处重点项目推进、协调服务分配表,2017年都亭街道办事处重点项目调整安排表,都亭办事处重点项目包户拆迁安排表,2018年都亭街道办事处城镇建管及重点项目任务清单。证实刘某某2015年2月至今的任职分工情况以及分管项目情况。

5、利政发[2012]6号、2013年3月1日土地及房屋征收告知书、利川市城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利政规[2012]7号、[2011]3号文件、关于木栈社区新农村示范点(安置小区)土地征收补偿相关事宜的告知书、2012年5月2日国土资源局土地征收告知书,2013年3月1日、2015年6月8日土地及房屋征收告知书、利政规[2015]4号文件。证实利川市土地、房屋宅基地等征收补偿相关内容的具体实施办法,对包括范围、补偿标准、补偿细则、安置标准、征地拆迁资金拨付流程等进行了规范。

6、刘某某向某1强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刘某某向某1强的索要下,向某1强退回6000元。

7、林家村安置小区基建项目中标通知书及相关中标文件、林家村安置小区项目款打款会计凭证。证向某1强请托刘某某帮忙的具体事项。

8、林家村安置小区安置实施方案李某3弟李某4兰李某5艳李某6静、刘洋林家村安置小区地基安置协议及见证书、协议见证名单。证实刘某某朱某1华介绍了购买地基的人,并在签订补偿合同时直接将地基登记在购买人的名下。

9黄某1有黄某2菊等人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合同等资料。证黄某1有房屋黄某1有黄某2菊的名义拆迁,被安置补偿三个地基的事实。

10、刘某某向某3珍会议记录。证实2017年3月14日木栈社区征地拆迁会议上刘某某确定安某1智德张某2晓平老屋)徐某1芬超等10户纳入4月底入户评估范围的事实。

11、碧桂园二期房屋征收统计及补偿表。载张某2晓平安某1智德徐某1芬超冉某1英徐某2震)等人房屋补偿情况。

12安某1智德房屋入户评估资料、照片安某1智德房屋拆迁补偿资料、打款记录。证实牟晓波等人购张某2晓平老屋被拆迁后获得补偿款情况。

13、凤凰山安置小区安置户登记表。证实牟晓波等人安某1智德名义购买张某2晓平老屋被拆迁安置两个地基的事实。

14罗某3明购买基地资料。证刘某1文、牟晓波等人张某2晓平老屋被安置补偿中的一个地基以32.8万元预售罗某3明。

15罗某4安东李某7琼房屋买卖合同罗某4安东邮政银行取款凭单、借条、收条。证实刘某某给牟晓波15万元的资金来源。

16张某2晓平老屋买卖合同等系列资料。证实牟晓波等人以牟冬名义购张某2晓平老屋后,又将该房屋转让安某1智德名下后被拆迁的事实。

17冉某1英高层安置房资料。证冉某1英徐某1芬超高层安置房选房情况。

18、安置地基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证实牟晓波等人安某1智德名义将一个地基冉某1英的四套安置房进行置换,牟晓波等人对该四套房处置的事实。

19余某慧购房合同及付款收条。证实刘某某委托牟晓波将分得的房屋以34.2万元的价格卖余某慧,尚余1万元未支付的事实。

20冯某倡李某8华徐某3游张某1珊签订的高层安置补偿合同及附件等系列资料张某4林房屋评估的原始资料、原始测绘表。证实刘某某张某4林的房屋拆迁、安置张某4林女罗某1俊在倒卖房屋中提供了帮助的事实。

21李某1学李某9兰夫妇房屋拆迁补偿、打款资料、房屋装修情况照片、刘某某手机截图照片打印机4张。证实刘某某李某1学拆迁中为其提供帮助的事实。

22余某慧银行流水。证余某慧将购买刘某某房屋房款支付给牟晓波的事实。

23黄某3芳提交的手机银行转账的图片安某2瑶银行流水。证安某1智德房屋部分补偿款通黄某3芳账户打款,并转给牟晓波妻安某2瑶的事实。

24徐某1芬超银行流水。证实牟晓波将地基置徐某1芬超高层安置房的差价支付徐某1芬超的事实。

25朱某1华陈某友杨某祖德李某10长兵银行流水。证实刘某某朱某1华借钱的来源和去向。

(二)证人证言

1向某1强证言。主要证实:2016年初的一天,在利川市畜牧局门向某1强的车上,送给刘某某2万元现金。因刘某某未能帮到忙向某1强找刘某某要回6000元。

2朱某1华证言。主要证实:2014年3月至2016年2月,刘某某朱某1华介绍购买地基的人,并帮朱某1华将地基安置户的名字变更为购买地基人的名字。2016年2月,刘某某朱某1华借款23万元用于偿还借款朱某1华表示给刘某某借款13万元,另外10万元送朱某1华表示感谢。事后,刘某某偿还了13万元。与刘某某无人情往来。

3杨某祖德证言。主要证实:2014年刘某某杨某祖德借款30万元用于修房子。2016年初刘某某分两次杨某祖德偿还了30万元,其中7万元是刘某某的舅李某10长兵偿还的,2016年2月28日的23万元中有5万元朱某1华通过银行转账给的,另外18万元是现金。

4李某10长兵证言。主要证实:刘某某朱某1华借款23万元的用途。

5、王家廷证言。主要证实朱某1华倒卖地基的事实。

6黄某1有证言。主要证实朱某1华倒卖地基的事实。

7黄某2菊证言。主要证实朱某1华倒卖地基的事实。

8、牟晓波证言。主要证实:2017年初,为了张某2晓平的老屋纳入拆迁范围,给刘某某干股,刘某1文预售的地基以及还没有卖出的地基经过算账后,给刘某某分了10万元,刘某某分得的10万元直接刘某1文,抵了刘某某刘某1文借的10万元。之后,牟晓波冉某3学著用一个地基置徐某1芬超的四套安置房,牟晓波以19万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一套房屋,刘某某只给了15万元,牟晓波帮刘某某垫付了4万元,之后刘某某委托牟晓波将房屋以34.2万元的价格卖给余某慧余某慧支付了33.2万元,剩余1万元还没有给。牟晓波转余某慧支付的房款时,扣除了牟晓波帮忙垫付的4万元,并还给刘某某送了牟晓波雷某1鸣雷某2鑫抢张某2晓平徐某1芬超张某3前伟房屋的3万元。刘某某还给了牟晓波2000元的辛苦费。张某2晓平老屋购买后,对其进行了抢装,抢装金额为153760.61元。

9、覃辉月证言。主要证实:2017年3月14日在碧桂园的开会记录中提及到碧桂园一期的拆迁五组有22户,马厂区域有37户,刘某某在会上汇报的的只是一个数据,没有具体到哪家哪户。拆迁的先后顺序是由办事处的项目专班来负责向某3珍的会议记录后面有一部分明确拆迁的名单,我与喻正祥书记在场的时候没有提出来。

10冉某2瑞书证言。主要证实冉某2瑞书系碧桂园项目的现场管理人员。2017年2、3月份,到刘某某拆迁指挥部问项目推进情况时,刘某某给我们指的愿意拆迁的几户没有在我们安排的第一期拆迁范围内,但也在碧桂园规划的范围内,我表示只要拆得掉的我们就要,刘某某就说他来安排。碧桂园拆迁的先后是由办事处负责的专班来决定。参加过确定拆迁范围的项目部会议,刘某某在会上把他指给我的那一片划到他们第一期的拆迁范围内,喻正祥书记开完会就走了。会上只说大概好多户,没有提具体的名单。

11刘某1文证言。主要证实:2016年10月,在刘某某的介绍下预售了一个地基罗某3明,并给刘某某讲,我和牟晓波买的房子已经出钱了,打算让刘某某占干股。2017年6月,牟晓波说房子已经拆迁补偿了,补偿了两个地基以及二十几万元钱。另一个补偿的地基,牟晓波说被牟伦利以40万元的价格卖掉了。之后算账,拆迁的房子一共赚了50万元,我拿了30万元,包括10万元的本钱以及分得的10万元,另外10万元是分给刘某某的,用于抵了刘某某之前借我的10万元。

12、牟伦利证言。主要证实:刘某某在我与牟晓波刘某1文合伙购买的房子中占干股。2016年在“利川市城市综合体项目部”开房屋征收的会议室,刘部长是该项目的负责人,他在会上说“尖山”那边的拆迁可以从跑马场开始,我们买张某2晓平的房屋就在那个拆迁范围内。2017年的下半年,房子来测量后,牟晓波喊他的同雷某1鸣来装修,之后就评估,后被补偿了两个地基和20几万元的现金。其中一个地基被卖了,刘某1文踢出后,另一个地基我们就商量徐某1芬超调换了4套安置房,因为需冉某3学著帮忙,冉某3学著也拉进来了。因为要徐某1芬超补差价,所以刘某某又出了19万元,之后我们四人就每人得了一套房子。

13冉某3学著证言。主要证实:2016年左右,准备张某2晓平的老房子拆迁补偿的地基置徐某1芬超的安置房时,我才知道这个房子是牟晓波、牟伦利刘某1文和刘某某合伙购买的。2017年上半年,牟晓波找到我想要我张某2晓平房子的面积多搞点,补两个地基。用了张定芝和万春的两个土地使用证后,通过了项目部和国土的审核。2017年6、7月左右,牟晓波他们购买的房子被拆迁了,补偿了两个地基。其中一个地基被我们用来置换徐某1芬超的4套高层安置房,刘某某出了19万元,我出了17万元,后来刘某某得了一套房子张某2晓平老屋属于红线范围内,但何时被拆迁没有确切的时间。刘某某通过会议张某2晓平的老屋纳入了拆迁范围。用一个地基徐某1芬超置换安置房后,我与牟晓波、牟伦利、刘某某一人分得了一套房屋,刘某某的房屋已经出卖给他人。

14徐某1芬超证言。主要证实:牟晓波冉某3学著用地基和我换安置房并补36万元的差价冉某3学著给我的银行账户转了15万元,剩下的21万元是牟晓波拿的现金给我的。通过刘某某的帮忙将房屋提前纳入拆迁范围,经刘某某介绍,找牟晓波对自己的房屋进行了抢装,与牟晓波、牟伦利冉某3学著置换了地基。办理过户手续的时候,牟晓波告诉我刘书记(刘某某)也有一套房子,我才知道刘某某参与了其中。自己的抢装金额为326205.31元。

15冉某1英证言。主要证实:找牟晓波对自己家的房子进行了抢装。房屋的四套安置房与牟晓波等人的地基调换了,牟晓波等人将其中一套卖给张某5芳,一套卖给了冉龙杰,一套卖给安某1智德,一套卖给安某3毅余某慧两口子。牟晓波他们还给我们补了36万元的差价。

16、牟冬证言。主要证实:牟伦利与牟晓波购张某2晓平的老屋是以牟冬的名义购买的,牟伦利出资10万元。牟伦利、牟晓波刘某1文三人一共出资了38万元购张某2晓平的老屋。

17张某2晓平证言。主要证实:2016年上半年的时候,以38万元的价格卖了自己的老房子,真正出钱买房子的是牟晓波和牟伦利。

18安某1智德证言。主要证实:2016年时,牟晓波找他借20万元买一幢房子。之后牟晓波又要以我的名义购买村民的老房子。2017年,牟晓波说他买的房子要拆迁,要我回来帮忙办理手续,我委黄某3芳来办理,我在他寄的委托书上签字,并把我一大家人的名字都填上了。之后黄某3芳给我转了18万元,我就将这18万元转给了我妹安某2瑶(牟晓波妻子)。2017年的时候,牟晓波给我说要以我的名义买一套商品房,我同意了,牟晓波就带我去卖房子的人家里,签订了一个合同。

19黄某3芳证言。主要证实:2017年6月初安某1智德说木栈社区有他的房子,他委托我去签字,到拆迁办公室后,找到牟晓波,签完了字之后就回去了。之后房子拆迁的补偿款打到我名下,一共是259747元,牟晓波叫我安某1智德转去18万元,把剩下的转安某2瑶。

20罗某3明证言。主要证实:2016年经刘某某介绍,刘某1文手中以32.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块凤凰山安置小区的地基,我选中了4号地基。当时这块地基还没有补偿下来。给刘某1文最后一笔购房款后,他叫牟委员(牟晓波)给我写了一张收条,落款时间是2017年7月8日。

21罗某4安东证言。主要证实:2017年的时候,经柯玉珍介绍,以26.8万元的价格购买李某7琼位于新华巷三室一厅的房子李某7琼的老公是刘某某。

22余某慧证言。主要证实:2017年10月,我找牟晓波买房子后,牟晓波说他出售的冉某1英的房子,经过协商,以34.28万元的价格成交,合同中约定的尾款1万元要等房屋过户后再付,但是房屋现在还没有过户。支付了33.2万元,我购买的房屋冉某1英的,不认识刘某某。

23雷某1鸣证言。主要证实:我安某1智德张某6毛张某2晓平)、老徐徐某1芬超)张某7毛张某3前伟)等人的房屋进行了抢装。我雷某2鑫、牟晓波为了感谢刘部长(刘某某)能够将我们抢装的房屋及时进行评估以及纳入补偿范围,就在张某2晓平徐某1芬超张某3前伟的这三户房屋装修后,将这三户给我们的装修款按照每户1万元的标准,一共拿出3万元的好处费通过牟晓波给刘部长。

23雷某2鑫证言。主要证实:证实内容雷某1鸣证言。

24李某1学证言。主要证实:2018年3月的一天,在刘某某羊子岭的家中送给刘某某2万元。

25罗某1俊证言。主要证实:为了感谢刘某某在拆迁我岳张某4林的房屋过程中的帮助,2017年腊月的一天下午,在蚂蝗坝重庆包面门口罗某1的皮卡车上送给刘某某5万元人民币。

26、向某2联证言。主要证实:向刘某某反映罗某1要将钢架棚作为房屋进场安置补偿后,刘某某表示同意。罗某1就将钢棚封了,并重新测绘后签订了拆迁补偿合同。

27、朱盟证言。主要证实:张某4、罗某1要求将屋后面的棚子作为房屋进行安置补偿,向某2联就向刘某某反映了这一情况。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刘某某同意按照买房子的人作为自住房进行补偿。

28、冯某证言。主要证实:2018年1月,我和李某8、谭某、张某1在罗某1手中分别购买过一套江源街安置小区的安置房,在指挥部与罗某1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以我们四个人的名义作为拆迁户签订了张某4房屋拆迁的补偿合同。

29、张某1证言。主要证实:证实内容同冯某证言。

30、谭某证言。主要证实:证实内容同冯某证言。

31、李某11贵证言。主要证实:系刘某某的岳父,2017年8月至今在江源街安置小区做保安,物业公司安排让我们帮忙介绍卖安置房,没有收取相关的介绍费或其他费用。

(三)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1、张某2平老屋的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牟晓波等人购买的张某2平老屋的原始状况及地里位置情况。

2、冉某1、徐某1超辨认笔录。证实冉某1辨认出雷某1,徐某1超辨认出雷某2系雷师傅,雷某1辨认出徐某1超系老徐。

(四)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主要内容为:1、2016年初的一天晚上七、八点,在畜牧局门口向某1的黑色越野车上,向某1送给刘某某2万元。因为没有给向某1帮到更多的忙,在向某1的要求下,两次给向某1退款共计6000元。与向某1之间没有人情往来及其他关系。2、2016年2月份左右,刘某某找朱某1借款23万元准备给杨某德还款,当时朱某1说这23万元中有10万元是送给刘某某的,13万元是借给刘某某的。借朱某1的13万元,已经还清了。3、2017年在刘某某负责碧桂园项目房屋拆迁期间,收受牟晓波、刘某1、牟伦利给刘某某送的10万元人民币和一套房子,房子卖后,我得了15.2万元。4、2017年8月,收受搞装修的人通过牟晓波给刘某某送的3万元人民币。5、2018年3月的一天,李某1在刘某某羊子岭的家中给刘某某送2万元。6、2017年底,在蚂蝗坝重庆包面馆前罗某1的皮卡车上收受罗某1贿赂人民币5万元。

二、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刘某某在负责交投枫亭菀、碧桂园征地拆迁项目期间,明知被拆迁户徐某1超、张某2平、牟晓波、李某2为骗取国家补偿款而对房屋抢装,仍对抢装部分予以签字认可,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1383141.38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3月,徐某1超到项目指挥部咨询刘某某是否可以对其位于木栈社区11组的拆迁房屋进行装修,刘某某便介绍他找牟晓波装修。2017年6月7日,刘某某在抢装后的补偿合同上签字确认。经认定,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了371049.87元,经测算其抢装部分评估金额为326205.31元,即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26205.31元。

2、2017年3月,木栈社区12组村民张某2平家的房屋已纳入了拆迁范围,刘某某发现其房屋正在装修但未予以制止。2017年5月9日,刘某某在抢装后的补偿合同上签字确认。经认定,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了870926.27元,经测算抢装部分评估金额为432639元,按照政策装潢评估部分加上20%奖励,抢装部分补偿总金额为519166元,即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19166元。

3、2016年3月,牟晓波等人合伙购买了一套位于木栈社区12组张某2平的老房屋,并以干股形式拉刘某某入股该房屋,后牟晓波问房屋是否可以装修,得到了刘某某的应允。2017年6月7日,该房屋以安某1德的名义签订了拆迁补偿合同,刘某某在抢装后的补偿合同上签字确认。经认定,装修及附属设施共补偿了268009元,经测算抢装部分评估总金额为153760.61元,投照政策装潢评估部分加上20%奖励,抢装部分多补偿184512.73元,即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84512.73元。

4、2012年,木栈社区3组村民李某2的猪圈被纳入南环大道拆迁范围,2014年7月进行第一次评估,装饰装潢部分评估总金额为人民币28158.71元。2015年8月,李某2请牟春艳等人对猪圈进行抢装,2016年7月进行第二次评估,装饰装潢部分评估总金额为310039.83元。因猪圈被抢装且李某2要求置换地基,刘某某等人多次与李某2协商未果。2017年3月,刘某某安排人将李某2的猪圈打垮后,与李某2进行协商。2017年3月24日,刘某某与李某2经协商达成一致,按李某2抢装后即第二次评估金额对李某2猪圈进行补偿。刘某某以湖北交投枫亭菀项目指挥部负责人的名义与李某2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经认定:李某2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了475790.4元,经测算抢装部分评估金额为281881.12元,按照政策装潢评估部分加上20%奖励,抢装部分补偿总金额为338257.34元,另外材料损失15000元,共计多补偿353257.34元,即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53257.34元。

围绕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冉某1(徐某1超)房屋拆迁补偿相关资料及安置房买卖资料(包括房屋拆迁补偿合同书、分户评估表、确认表、房屋权属证明、户籍证明、房屋评估资料及照片、利川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补偿记账凭证等资料)。证实:冉某1的房屋抢装后,于2017年6月7日签订了利川市碧桂园建设项目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合同,刘某某作为执行机构都亭街道办事处的负责人、专班负责人在拆迁补偿合同等资料上签字确认,对冉某1的房屋进行拆迁,冉某1已领取补偿款。

2、张某2平房屋补偿相关资料(包括利川市碧桂园建设项目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合同书-张某2平、换补偿测算明细表、房屋及构筑物征收补偿分户评估表、张某2平土地征收面积及补偿一览表、土地测量及实物调查确认表、房屋装修及构筑物评估现场调查记录、张某2平补偿款打款记录及拨付资料、张某2平房屋内部抢装装修情况照片等资料)。证实:张某2平的房屋进行抢装后,于2017年5月9日签订了利川市碧桂园建设项目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合同,刘某某作为执行机构都亭街道办事处的负责人、专班负责人在拆迁补偿合同等资料上签字确认,对张某2平的房屋拆迁补偿,张某2平已领取补偿款。

3、安某1德房屋(张某2平老屋)拆迁补偿相关资料及安置房买卖资料(包括安某1德房屋入户评估资料、照片,安某1德房屋拆迁补偿的相关转让协议、收据、收条、界址调查表、土地使用证、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等资料,安某1德补偿资料及打款记录、以黄某3名义打款记录、拨款情况,凤凰山安置小区安置户登记表等资料)。证实:刘某1、牟晓波等人对张某2平的老房屋进行抢装后,以安某1德的名义于2017年6月12日签订了利川市碧桂园建设项目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合同,刘某某作为执行机构都亭街道办事处的负责人、专班负责人在拆迁补偿合同等资料上签字确认,对该房屋进行拆迁补偿。该房屋的补偿款已发放。

4、李某2养猪场土地补偿相关资料(包括李某2猪圈前后两次评估资料各一份、李某2补偿款打款记录及拨付资料、李某2房屋及构筑物征收补偿分户评估表-初步结果、李某2土地征收面积及补偿一览表、人民调解协议书、土地测量及实物调查确认表、李某2猪圈抢装情况照片、李某2银行流水等资料、刘某某、向某3会议记录)。证实:2017年3月24日,刘某某以湖北交投枫亭苑项目指挥部负责人名义在与李某2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中签字,对李某2共计补偿624661.00元。刘某某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李某2补偿数额,李某2领取了补偿款及李某2对猪圈抢装后的情况。

5、刘某某会议记录。证实:2017年3月17日刘某某会议记录中显示“检察院两侧道路进场,有可能损坏李的猪圈”、喻书记提出“如果损坏建筑物可以协议赔偿予以化解”。2017年3月20日会议记录:“内容:经汇报喻书记,昨天施工时将李某2猪圈打垮,扯皮要求赔”研究解决方案及分配任务。

(二)证言证言

1、邓某宝证言。主要证实:征地拆迁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主要负责全市所有征地拆迁项目的综合协调,督促征地项目工作进度,对补偿合同和附件进行形式审查。2015年开始适用利政规[2015]4号文件,原来已经启动的项目按照利政规[2012]7号文件执行,个别遗留问题适用的政策,补偿合同中会载明资料也能够说明为什么这么做的原因。都亭办事处辖区内的征地拆迁项目由都亭办事处作为主体责任单位和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征地拆迁项目的实施,一般由办事处成立相应的拆迁项目的拆迁安置指挥部,代表都亭办事处负责征地拆迁项目的具体实施。拆迁安置指挥部按照文件履职,具体负责征地拆迁过程中与拆迁户进行入户协商,选定评估公司,安排评估公司介入评估,制作评估报告,之后项目指挥部的具体负责人在测算表或者代表都亭办事处作为执行机构在补偿合同上签字,再由国土局进行审核签字盖章,再经市征迁办审核后报市里同意,再由财政局将征地拆迁款拨到拆迁户手中。指挥部项目负责人在补偿合同或者测算表上签字意味着对补偿结果的认可,可以按照合同进行补偿。项目指挥部作为一线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对补偿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发现存在抢修、抢装的,应在测算表和补偿合同上提出异议或者拒绝签字。

2、向某4猛证言。主要证实:2016年3月刘某某开始负责交投枫亭苑、碧桂园项目。都亭街道办事处主任喻正祥作为指挥长,各个项目分管领导作为副指挥长。指挥长负责所有项目的总协调,不负责具体事项,对项目的疑难问题进行解决。副指挥长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推进。交投枫亭苑、碧桂园建设项目专班由村社区人员、办事处干部、国土部门、公安、镇直部门的人组成。刘某某作为专班负责人在测算表和补偿合同上签字表示刘某某对评估结果和补偿合同的认可,他负责审核把关职责,表示可以按此对拆迁户进行补偿。开会时已经强调对李某2猪圈的抢装部分不予补偿。刘某某报告过交投枫亭苑、碧桂园项目的抢装现象。

3、喻正祥证言。主要证实:基本内容同向某4猛证言。

4、赵某证言。主要证实:基本内容同向某4猛证言。

5、冉某3著证言。主要证实:项目指挥部的相关职责、分工情况。在交投枫亭苑、碧桂园项目的拆迁中向刘某某报告过抢装现象的存在,而且平时他自己也经常参与现场入户,对拆迁户的抢装情况他也是能够发现的。张某2平、徐某1超、张某3伟、安某1德是装修过的,后来都给他们进行了补偿,李某2一户的猪圈是装修过的,李某2一户是走司法调解程序对该户进行了拆迁补偿。2012年政府修南环大道,李某2的养猪场也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实物调查的时候,有饲养生猪。因为他的要求不符合规定。2016又与李某2谈的时候,发现李某2的猪场已经被装修过了。2017年3月份左右的时候,交投施工,不小心将他的猪场打垮了,刘某某就跟他谈,以调解协议的形式给他补了62万多元。

6、牟晓波证言。主要证实:交投枫亭苑、碧桂园项目专班的人员、职责分工情况。刘某某在负责交投枫亭苑、碧桂园项目征地拆迁时,作为项目专班负责人,为了推进拆迁工作,基本上对于拆迁户房屋内部的抢装情况是不处理的,都是按照实际的装饰装修进行了补偿的,也没有向专班成员提出过对抢装不予认定。牟晓波与雷某1、雷某2对徐某1超、张某2平、张某3伟、安某1德的房屋进行了抢装。安某1德的房屋是牟晓波与刘某1、牟伦利合伙购买的,抢装部分补偿的金额为153760.61元。刘某某某1张某2平、张某3伟、徐某1超和安某1德的房屋是抢装的。第二次评估的时候到李某2猪圈现场去的,发现现场还有装修的人员在。

7、张某2平证言。主要证实:2017年我家抢装过的房子被拆迁,是牟晓波喊的雷某1等人来装修的,在进行评估的时候,牟晓波、冉某3著等人对我家房子抢装的部分没有提出异议。给过冉某3著一个我母亲万春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自己抢装部分的补偿金额为432639元,加上20%的奖励,一共519166元。

8、向某5和证言。主要证实:2017年给张某2平家进行过装修,做的隔断。

9、段季言证言。主要证实:知道安某1德的房屋是牟晓波的,对该房屋的评估价格提高了1、2万左右。牟晓波要我给张某2平的房屋提高评估价格,之后收取了6.6万元的好处费。

10、李某2证言。主要证实:2012年修南环大道的时候,就知道我家的猪圈要被拆迁了。2014年我家猪圈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评估为2.8万元。之后对猪圈进行了装修,第二次评估的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金额为31万多元。我想将猪圈按照住房进行拆迁,但项目部的人不同意。李某12等人在挖路时将我的猪圈打垮之后,刘某某说去和领导商量补偿的事情,保证补偿到位,过了几天,刘某某通知我到指挥部去商量补偿的事情,并同意补偿62万元,在指挥部签了调解协议,签协议的时候,公证人不在场。猪圈在第一次评估时,装修及附属设施评估金额为28158.71元。装修后,装修及附属设施评估金额为310039.83元,多评估了281881.12元。加上百分之二十的奖励,共计多评估338257.344元,加上赔偿的材料损失费15000元,共多赔偿353257.34元。

11、李某13证言。主要证实:李某2是李某13的叔叔,李某2的猪圈被纳入交投枫亭苑的拆迁范围。李某13参与了他的猪圈的拆迁。因李某2不同意拆迁猪圈,刘某某还让李某13用挖机把李某2的猪圈撞了,李某13带着挖机师傅龚双用挖机把李某2的猪圈撞了。撞了之后,刘某某说其他的事情他来负责处理,之后我就没有管这个事情了。参与了李某2猪圈的第二次评估,知道是抢装。

12、向菊花证言。主要证实:2017年3月,交投枫亭苑项目部施工将李某2的猪圈撞垮了,他们经过协商通过李某2达成了赔偿协议,为了手续合法以及防止李某2反悔,请我帮他们做司法调解,当时调解协议书中内容和数据是他们自己写的,将调解协议书制作好了拿到司法所,我就在上面签了字,盖了调解委员会的印章。

13、向某3证言。主要证实:李某2的猪圈拆迁一直没有谈好,一直到2016年才谈好,李某2一直不同意,刘某某就安排施工队的将李某2的猪圈打垮了半边,打垮了之后才找李某2具体谈的,向某3去指挥部的时候他们谈的差不多了,刘某某跟他谈的价格是60万左右,就只悬殊2万元奖励费的问题,向某3表示2万元的奖励是小事,之前其他拆迁户也都有奖励费,向某3就同意了。李某2装修的事情向某3不知道,向某3从来没有到李某2的猪圈去过,也没有给向某3说过,李某2的具体情况向某3不是很清楚,都是刘某某在具体负责。

14、牟春艳证言。主要证实:2015年的时候李某2喊我帮他装修猪圈,给他的猪圈装修桑拿板、灯、地面砖、灶台,但事先说好评估后,可以拆迁回收装饰装修材料,但没有让我回收。之后李某2给我给了6万元的装修款。

15.刘某1证言。主要证实:李某2猪圈第二次评估的时候到现场去了的,就知道李某2将猪圈抢装了,但是评估的现场都没有提出来。

16、张某10证言。主要证实:我与罗某2举代表指挥部与李某2以15万元左右的标准谈拆迁他的猪圈,没有谈下来。2012年没有装修,2013年的时候也没有装修。拖到2015年的时候,他猪场的评估报告出来了。后来我就没有参与了。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主要内容为:其系碧桂园项目、交投枫亭苑项目的负责人、征地拆迁的具体流程、自己在测算明细表和补偿合同上签字的意义和作用,拆迁补偿的具体范围和依据,对于明知拆迁户存在抢装修的行为,应该提出异议,予以剔除或者拒绝在测算表及补偿合同上签字。清楚李某2、徐某1超、牟晓波、张某2平房屋是抢装的,但对他们的抢装均予以认可,之后,还收取了给徐某1超、张某2平、张某3伟抢装修人员给我送的3万元。2016年7月到李某2一户做拆迁工作的时候,发现他的猪圈是经过装修的。之后我们指挥部安排评估公司对李某2的猪圈进行了第二次的评估,他猪圈内所有装修装潢设施全部都纳入了评估范围,与李某2签订调解协议书也是按照第二次评估报的进行补偿的,签订协议的时候没有对评估报告中猪圈抢装修的部分提出异议,对其所有的装饰、装潢全部认定了。此外,我还同意给李某2赔偿材料损失15000元,也是不应赔偿给他。主观上,我是为了谋取私利和项目进一步的推进,明明知道他们的房屋时抢装的,还仍然纳入补偿范围,客观上让给国家造成了损失,但认为自己没有私心。对于徐某1超抢装金额为326205.31元、张某2平抢装金额为519166元、牟晓波抢装安某1德房屋金额为184512.73元、李某2抢装金额353257.34元没有异议。

三、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6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党委委员、人武部长时,办事处安排其作为办事处领导联系木栈社区。刘某某到木栈社区后,刘某1、牟晓波通过行贿拉拢刘某某,获得了刘某某的支持。刘某某在明知社区书记、主任罗某2举与刘某1两方相互争权夺利的情况下,纵容以刘某1为首的犯罪组织强揽工程,把持基层政权,致使以刘某1为首的犯罪组织逐步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6年11月,交投项目入驻木栈社区,刘某1为争夺在交投工程中的话语权与罗某2举产生矛盾。2016年11月21日,刘某某主持召开会议,正式成立交投项目服务专班,并指定刘某1为专班负责人,明确非技术性工程交由村民做,实行公司化运营模式,否定了罗某2举对交投项目的实施方案。后刘某某协调到交投前期便道及场地平整工程,并指定由刘某1负责,该工程由刘某1等人承揽。此后,刘某1便借助其专班负责的身份组织人员通过堵工等方式多次强揽交投的土石方工程,获取经济利益。

2017年初,罗某2举主持召开社区“两委”会,会上刘某1和牟晓波不满意罗某2举的工作安排,罗某2举就抱怨两人只听刘某某的安排,叫两人专班结束后直接去办事处上班。刘某某听闻后,找到办事处领导汇报罗某2举不配合工作,借都亭办事处纪委对罗某2举进行调查,此后罗某2举不再敢过问刘某1在木栈社区的事情;刘某1以堵工方式煽动村民要求再补偿330地块的种子肥料等款项,2017年3月,刘某某签字同意按每亩1350元予以补偿;2017年6月,在罗某2举不同意分配“老河道”补偿款的情况下,刘某某支持刘某1分配“老河道”补偿款给4、5、11、12四个组的居民。由此,刘某某帮助刘某1架空木栈社区书记、主任罗某2举,纵容刘某1把持基层政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刘某某、向某3、刘某1会议记录。证实:2016年11月18日,刘某某主持召开研究交投项目推进工作会议,初步确定成立交投项目服务专班。2016年11月21日,刘某某主持召开项目工作推进会,正式成立交投项目服务专班及确定专班人员,并明确分工,确定在工作层面上刘某1为专班负责人,负总责,明确非技术性工程交由村民做,实行公司化运作的事实。

2、关于申请划拨木栈老河土地征用款的请示、诉求、木栈社区五、十一、十二联谊会记录。证实刘某某同意居民分配“老河道”补偿款的申请的事实。

3、关于补偿“330”地块的种子肥料等款项的相关资料。证实刘某某签字同意按每亩1350元予以补偿的事实。

4、1号片区工程分包合同、2号片区工程分包合同(李勇)、解除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2号片区工程分包合同(张某3伟)、湖北交投枫亭苑(一期)工程建设合同(朱某2华)。证实刘某1等人强揽工程的事实。

5、鄂某刑诉[2019]19号起诉书。证实以刘术文为首的黑社会组织已被利川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二)证人证言(略)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主要内容为:2016年11月,交投项目进驻木栈,办事处成立一个服务专班,名义上是喻书记负责专班,实际上是我负责具体事务,木栈社区是罗某2举挂名,实际负责人是刘某1,罗某2举除了专班开会时需要书记主任到场的时候喊他来,其他时候都不需要喊他过来。我在专班会上对刘某1等人说,你们以公司的名义去签合同,我们去跟交投协调,经我协调,让交投方面考虑由本地人做,我就指派刘某1去牵头这个工程。我听牟晓波说罗某2举抱怨后,就向喻书记和丁主任汇报罗某2举对工作推进有意见,后来罗某2举被喊到办事处谈话。刘某1带领的人做便道工程后不久,朱某2华承包的土石方基础工程遭到了刘某1带领的村民堵工,朱某2华迫不得已退出了,此后,就没有外人来做得到交投的基础工程。罗某2举不同意给老百姓补种子农药费,我让刘某1喊各个小组自行统计报了上来,交给冉某3著汇总做资料,其在上面签字后进行了申报。罗某2举不同意分老河道补偿款,刘某1说这个钱应该分给四个组,刘某1带着四个组的组长多次找我要分这个钱,我叫冉某3著把表造好,让罗某2举签字,但是罗某2举不同意,多次给罗某2举商量老河道分钱的事情,罗某2举就签了按办事处的意见办的字。我的行为让刘某1以堵工为由,利用了我的权力,达到了刘某1笼络村民的目的,可以更好的控制村民,让他们去阻工获得了更多的工程。我与刘某1等人有利益往来,我找刘某1借过10万元,走得比较近,所以刘某1说什么我都信了。到后来,刘某1拉我跟牟晓波等人一起合伙买房子,我利用我的职权将他们买的老房子划入拆迁范围,刘某1分给我干股。刘某1说老百姓在闹事,该怎么解决,我能够办到的我都办,我直接帮助刘某1把一些事情解决了,把罗某2举架空了。牟晓波问我合伙买的张某2平的房子是不是要装一下,我说别人都在搞,还是可以装一下,要搞快点,免得被人举报。我找刘某1借的10万元,通过跟他们购买张某2平老屋前期卖地基获得了10万元,这个钱抵给了刘某1。后期和牟晓波等人购买的房屋出卖后,获得了15.2万元。

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评析如下: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收受向某12万元后,又退还60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问题。经查,向某1送给刘某某2万元后,因刘某某未办成向某1的委托事项,在向某1的索要下,刘某某给向某1退回了6000元。由此可见,刘某某并非主动退还,且该退还金额占刘某某受贿金额的较小部分,该情节不足以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收受朱某110万元,朱某1本人并无具体的请托事项及不要求刘某某还钱是朱某1单方承诺的问题。经查,第一,朱某1购买的黄某1的房屋拆迁时,刘某某在该房屋补偿三个地基时提供了帮助,并且朱某1在出卖前述地基时,刘某某为其介绍买家,并将地基直接登记在购买人的名下;第二,刘某某收受10万元后,继续为朱某1倒卖地基提供帮助,在签订补偿合同时直接将地基登记在购买人的名下;第三,刘某某在归还朱某1的借款时,并未归还该10万元,亦没有归还的意思表示。上述事实有证人朱某1、冯某、张某1、谭某的证言和刘某某的供述以及相关书证证实。由此可见,朱某1给刘某某送钱是有具体的请托事项,刘某某也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为朱某1谋取了利益。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某并不认识雷某1、雷某2,收受3万元是牟晓波帮忙收取的,刘某某并不知情,不宜认定为受贿的问题。经查,第一,牟晓波、雷某1、雷某2共同对拆迁户张某2平、徐某1超、张某3伟的房屋进行抢装,该3万元是牟晓波、雷某1、雷某2经商量后共同向刘某某行贿;第二,牟晓波在给刘某某算账时,已经向刘某某说清楚该3万元的来源,刘某某并未拒绝接收。综上,刘某某是否认识雷某1、雷某2,并不影响收受这3万元属于受贿的性质。故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指控收受牟晓波15.2万元,是刘某某出资15万元向牟晓波购买房屋出售后而来,不宜认定为受贿的问题。经查,刘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牟晓波购买房屋,其事后又委托牟晓波将房屋出售,从中获利,应以受贿论处。故,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滥用职权中,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并非由被告人刘某某一人造成,不能认定张某2平房屋、李某2房屋、张某2平老屋、徐某1超房屋系抢装,对李某2的赔偿是经过专班多次协调而成的,损失数额无法确认,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问题。经查:第一,对于徐某1超的房屋。刘某某帮徐某1超将房屋提前纳入了拆迁范围,徐某1超咨询刘某某是否可以进行装修,刘某某表示可以装修,并为徐某1超介绍了牟晓波进行装修。第二,对于张某2平的房屋。张某2平在得知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后,找牟晓波、雷某1、雷某2对房屋进行了抢装修,刘某某对该事是明知的,且事后,牟晓波等人还就抢装张某2平的房屋向刘某某行贿1万元。第三,对于安某1德的房屋。牟晓波等人以安某1德的名义购买了张某2平的老屋,刘某某利用职权将该房屋提前纳入拆迁范围,刘某1、牟晓波等人还向刘某某表示刘某某占该房屋的干股,且牟晓波询问刘某某是否可以装修该房屋时,得到了刘某某的应允,在得到拆迁补偿款后,刘某某分得了10万元。第四,对于李某2的猪圈。虽在相关会议中有提出对损坏建筑物的可以协议赔偿,但刘某某让人故意打垮李某2的猪圈,其行为本身就是滥用职权,在事后按照李某2抢装后的评估金额进行了补偿,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53257.34元,刘某某应对该损失承担滥用职权的责任。第五,张某2平、李某2、徐某1超、安某1德(牟晓波等人)在得知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后,对房屋进行了抢装修,待评估后又将装修材料拆走,其装修的目的并非是用于自用,而是为了多得补偿款,均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第六,关于损失数额。张某2平、李某2、徐某1超、安某1德的房屋抢装的金额有相关的书证、证人证言予以确认为1383141.38元。第七、都亭街道办事处成立了项目建设工作指挥部,负责辖区内项目建设的组织指挥和综合协调,刘某某系副指挥长,其作为班子成员牵头负责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具体项目包括碧桂园二期建设工程、枫亭苑项目等项目的实施。刘某某在前述项目中,对国家遭受的重大经济损失应负领导责任。综上,被告人刘某某系碧桂园二期建设工程、枫亭苑项目的责任领导,在征地拆迁项目中,明知他人为骗取国家补偿款而对房屋抢装修,仍对抢装部分予以签字认可,未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的相关政策和补偿标准,滥用职权,致使国家遭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问题。经查,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符合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第一,在主体要件上,被告人刘某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符合本罪犯罪构成的主体要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某不具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专门职责,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二,在客观要件上,表现为刘某某纵容以刘某1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具体为:一,刘某某因与刘某1等人的利益关系,刘某某指定刘某1为专班负责人,为刘某1控制木栈社区的土石方工程提供了帮助,在客观上纵容了刘某1为控制土石方工程而实施阻工、强揽工程等违法犯罪活动;前述事实有相关的证人证言及会议记录证实。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刘某某未指定刘某1为专班负责人与客观事实不符。二,刘某某在交投专班以及木栈社区的工作中,明知刘某1与罗某2举在争夺话语权,而支持刘某1,否定罗某2举,并利用都亭办事处纪委对罗某2举的约谈,帮助刘某1架空了罗某2举。三、刘某某支持刘某1等人的违法行为。刘某1以堵工方式要求再补偿330地块的种子肥料款及要求将属于集体财产的老河道补偿款私分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而刘某某对刘某1等人的前述行为的支持,并非对木栈社区正常工作的支持,而是对刘某1等人违法活动的支持。故辩护人提出刘某某是对木栈社区正常的工作支持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第三,在主观要件上,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表现为故意。被告人刘某某某2刘某1等人实施阻工、强揽工程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予制止,仍出面帮助协调并支持刘某1等人的前述违法犯罪行为;在刘某1等人以违法方式要求再补偿种子肥料款和要求私分集体资产时,对其予以支持。由此可见,被告人刘某某在主观上是故意的。至于被告人刘某某是否明知以刘某1为首的组织系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第四,在客体要件上,被告人刘某某纵容以刘某1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对正常的社会秩序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和危害,侵犯了正常的社会秩序。综上,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某在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构成自首的问题。被告人刘某某当庭翻供,否认自己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其提出的辩解意见并非是对性质的否认,而是对事实的否认。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构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受贿、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实供述受贿事实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余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某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和《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条,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和《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2025年2月14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刘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6.6万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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