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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实施条例》强化协作配合 增强反腐败工作合力

监察法实施条例》强化协作配合 增强反腐败工作合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构建起党全面领导的反腐败工作格局,健全了党中央统一领导、各级党委统筹指挥、纪委监委组织协调、职能部门高效协同、人民群众参与支持的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任务。反腐败工作涉及方方面面,除纪检监察机关外,党委组织部门、政法部门和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等单位都承担着重要责任。各相关单位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增强反腐败工作合力,坚定不移将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

规范纪检监察系统内部协作配合

《条例》对纪检监察系统内部上级与下级、派出机关与派驻机构、派驻机构与地方纪委监委之间的协作配合提出具体要求,为发挥系统优势,推动上下联动、左右衔接,形成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提供了制度依据。

一是向上级纪委监委报告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重要事项。这是推进纪检监察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领导的具体举措。《条例》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双重领导体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制定了地方纪委监委向上级纪委监委报告线索管理立案审查调查处分处置工作指引,对地方纪委监委报告事项分类明确了具体办理程序和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准确把握工作要求。第一类,需要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同时报告的事项,要突出“同时”二字,不能先向同级党委报告,待同级党委审批后再向上级纪委监委报告,更不能不向上级纪委监委报告。第二类,需要报上级纪委监委后决定的事项,要及时向上一级纪委监委报告并经上级批准后再办理。第三类,地方纪委监委作出决定后需报上一级纪委监委的事项,也就是备案事项,由案管部门定期向上一级纪委监委案管部门报送。

二是“室组地”联合办案。这是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加强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具体内容和工作抓手。《条例》明确了工作单位在地方、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双管”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规则,并对派驻机构与地方纪委监委“组地”协商案件管辖、联合办案等作了原则性规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正在对协商管辖、指定管辖案件的办理标准和流程等作进一步细化。派驻机构与地方纪委监委在协作办案中,要把这些制度规定结合起来掌握、落实,推动“室组地”协作办案顺畅、规范、有序。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认识深化全国“一盘棋”思想,增强“一家人”意识,主动加强协作,同向发力。派驻机构向地方移交案件的,要做好基础工作,确保符合移交条件,与地方纪委监委充分沟通,便于审查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地方纪委监委要提高属地管辖意识,把办理“双管”公职人员案件作为分内之事,按规定及时接收、办理案件。“组地”双方都要“主动伸出手”“向前迈半步”,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深化统筹联动,实现“1+1>2”的效果。

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其他单位的协作配合

《条例》对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等在查办案件、提请协助采取措施、加强监督贯通协同等方面的协作配合作出规定,推动各相关单位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在职权范围内依规依法加强协作,形成反腐败合力。纪检监察机关与其他机关开展协作配合,要注意把握好三个方面:

一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在同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的组织协调下开展反腐败工作,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要加强工作机制、程序要求上的配合衔接,推动形成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协作配合、共同发力的工作格局。

二是坚持立足职能开展协作。各单位职能职责不同,在反腐败工作中的参与程度、方式也不一样,要在职权范围内加强协作,形成职能配合、协调一致的效果,不能离开各自职责谈协作,也不能笼统地、不分工作程序地谈协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准确理解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的定位,在与其他单位的协作配合中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做好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行政执法的贯通衔接。

三是坚持依规依纪依法。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出台或会同有关单位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开展协作,形成正向、有序、有效的工作合力,不断提高反腐败工作质效。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坚定不移深化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必然要求。《条例》对查处行贿人以及处置行贿违法所得等提出要求。经党中央批准,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对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机关等单位在惩治行贿中开展协作配合作出规定。

一是提高对惩治行贿重要性的认识。行贿不查,受贿不止。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利益链、破除权钱交易关系网的有效途径,对于进一步净化政治生态、优化营商环境,实现腐败问题标本兼治,充分发挥全面从严治党的引领保障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从政治上看,把查处行贿作为重要职责,加大行贿查处力度,该立案的坚决立案,该处理的坚决处理;加强与党委组织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单位的协作配合,坚持同向发力,提高治理行贿的综合效能。

二是准确把握查处行贿的重点。第一,重点查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及向多人行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这类行贿人往往将行贿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对政治生态、法治环境、营商环境和市场规则等破坏较大,如不严肃查处,就会放纵行贿,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激励”效应。第二,重点查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理应带头遵纪守法,知纪违纪、知法犯法的应严肃查处。第三,重点查处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这类行贿行为不仅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直接造成国家巨额经济损失,而且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影响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应当坚决查处。第四,重点查处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这类行贿行为扰乱相关领域正常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必须加大查处力度,推动解决一些行业的顽瘴痼疾。第五,重点查处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这既是落实《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要求,也是顺应广大市场主体呼声、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重要举措。

在对五类重点的把握上,不能脱离实际设定简单的标准,机械性地按照定量标准去做。要始终坚持将政治效果摆在首位,把行贿问题放在整个查处的受贿案件、反腐败工作格局、党和国家治理需要中研究,避免简单机械地用次数、金额、人数等量化标准处理行贿人问题,做到纪法情理贯通,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三是精准处理行贿人。《条例》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对行贿人的多种惩治方式和教育转化手段。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实事求是、宽严相济,不仅要考虑行贿金额、次数、发生领域,还要考虑行贿人的主观恶性、造成的危害后果、认错悔过态度、退赔退缴等因素,对行贿人精准提出处理意见。涉嫌行贿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依法可以不移送司法机关的行贿人,综合运用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移交给相关单位由其作出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处理,让行贿人为其行贿行为承担应有的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查处行贿工作中的内控机制,案件承办、案管、审理部门在对行贿人处理中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确保监督执纪执法权力正确行使。

四是保障涉案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条例》对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法保护涉案人和企业合法权益作出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既要查清问题,也要保障经营者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在审查调查中需要有关企业实际控制人等配合调查的,要充分评估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听取并合理采纳配合调查的人员对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的意见,畅通有关企业实际控制人等在配合调查期间保证企业正常经营的联系渠道,将对企业合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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