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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业贿赂罪?

什么是商业贿赂罪?

不断有网友咨询,关于商业贿赂罪的问题,今天给大家解析一下,关于商业贿赂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供参考。

商业贿赂罪不是我国《刑法》分则中一个具体的罪名而是一个类罪名。出现商业贿赂及商业贿赂犯罪,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出现了,商业贿赂及商业贿赂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商业贿赂犯罪并不局限于《刑法》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而是涉及《刑法》规定的全部8种贿赂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商业贿赂是一种职权职务性利益交换行为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

一、商业贿赂行为既包括行贿和括受贿

1.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

2.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

3.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4.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

5.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减免债务、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

6.给予或收受回扣;

7.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

二、贿赂型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一种交易行为。

交易的内容就是“权”和“钱”具体而言,贿赂型犯罪均以行贿、受贿双方的“权钱”交易为核心,以受贿方要以“为他方谋取利益”为犯罪构成要件。介绍贿赂虽然交易的内容不是直接的“权”与“钱”交易,但其本质也表现为一定的“权钱交易”行为性质。为他人介绍行贿和受贿,从而从相关关系人那得到中介服务性财物类利益,是“权”与“钱”交易的辅助性中间交易环节,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认定为犯罪行为。

三、商业行贿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商业贿赂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非经营者不能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商业受贿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四、商业贿赂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即行为人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同时,本罪的行为人应当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

商业贿赂行为从危害程度区分,存在违法和犯罪两个层次,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商业贿赂行为主体应包括行贿者、受贿者和介绍贿赂者,既包括各类公司、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营者和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等。

五、商业贿赂犯罪有哪些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以上是北京职务犯罪律师整理的什么是商业贿赂罪?相关法律常识,希望对你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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