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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负责人涉嫌违纪违法被调查期间薪酬支付问题有关意见的函

关于国有企业负责人涉嫌违纪违法被调查期间薪酬支付问题有关意见的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社厅发 [2020] 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有关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室),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国有企业负责人涉嫌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采取留置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企业应停止支付其在此期间薪酬。被错误采取上述措施的,依据有关规定申请国家赔偿,企业不再补发其薪酬。国有企业负责人涉嫌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调查但未被采取上述措施,对无法正常履职的,企业应暂缓支付其无法正常履职期间的薪酬,按照不超过本人当年基本年薪月发放标准计发生活费。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纪违法事实的,企业应补发其应发薪酬。存在违纪违法事实的,企业应根据处理结果按照相关规定扣减其薪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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