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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管理

监察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管理

涉案财物管理是审查调查工作的重要环节,涉案财物管理是否规范,违纪违法所得是否追缴到位,关系到审查调查工作质量和成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章第七节、第十节,第五章第六节、第七节对涉案财物移交、保管、处置提出要求。2021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涉案财物管理规定》),贯彻落实《条例》要求对涉案财物的移交、保管、处理以及监管方面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要求实现“案结款清、案结物清”。

涉案财物管理总体要求

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措施准确、手续完备、移交及时、保管妥善、处理得当、监管有效”。《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是围绕如何实现这个目标进行规范。

措施准确是指对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冻结措施方面要做到精准适当。一是采取措施的主体要准确。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主体是监察机关,采取暂扣、封存措施的主体是纪检机关。二是采取措施的阶段要准确。对于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只能在办理了监察机关立案手续后才能实施;对于立案前有关人员主动上交的涉案财物,只能以纪检机关名义采取暂扣措施,或者按照《条例》的规定予以接收。三是采取措施的范围要准确。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应当与案件有关,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当及时退还。

手续完备是指在涉案财物管理过程中要按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使用规范的文书。比如,立案前接收监察对象或有关人员主动上交财物的,应当出具《主动上交财物登记表》,并由上交人签字;对涉案财物作出收缴、责令退赔决定的,应当出具《涉案财物处理决定书》,需要依法提请公安机关、不动产登记机构等单位协助执行的,应当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等。

移交及时是落实涉案财物“查管分离”基本原则的体现,对于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承办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移交财物保管部门进行保管。

保管妥善是指财物保管部门和承办部门要将涉案财物存放在规范的保管账户或保管场所内,安排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按照规定的保管方式进行保管,避免损毁、灭失等。

处理得当是指对涉案财物的处理必须严格按照纪律法律规定和相应的程序进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规违纪违法使用、处理涉案财物及其孳息。

监管有效是指加强对涉案财物的监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全过程进行监管的专门部门,应当通过查看涉案财物信息管理系统、抽查、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涉案财物来源清晰、去向明了、全程监管、阳光透明。

涉案财物的移交、保管

查管分离是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承办部门与财物保管部门相互监督制约的重要工作机制。承办部门应当将涉案财物及时交给专门部门保管,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定期对账核实,减少风险隐患。

一是第一时间纳入监管。承办部门在查封、扣押现场,应当按照要求将涉案财物逐件清点、拍照、密封、开列清单,第一时间纳入监管,在源头上做到“情况明,数字准,底数清”。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承办部门应当将涉案财物的详细信息、文书、清单等在20日内录入涉案财物信息管理系统或送案管部门备案,主动接受监督。

二是在规定时限移交财物保管部门。《条例》明确对于查封、扣押及接收的涉案财物,承办部门应当在采取措施后及时移交保管。对于涉案款,应当在十五日内存入专用账户;对于涉案物品,应当在三十日内移交涉案财物保管部门。对于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移交保管的,经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审批可以由承办部门自行保管,但也应该符合各项保管要求。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二人共同负责,严禁单人接触涉案物品;临时保管场所应配备保险箱、保密柜等设备,注意加强临时保管场所的安保工作,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当定期与不定期进行检查;因办案需要调用涉案物品的,临时保管人员要严格做好登记,确保不出问题。

三是妥善保管。《条例》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履行保管责任。对于涉案款,应存放在纪检监察机关指定的专用账户内,财物保管部门定期进行核对检查,确保账实相符。对于涉案物品,应存放在财物保管部门管理的专门场所,场所应配备相应的安保、储藏设备,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蛀等基本要求,管理人员对涉案物品分案分类管理,建立工作台账,加强日常检查,避免涉案财物遗失、损坏、腐蚀、变质等。对于一些特殊涉案物品,《条例》明确,如果属于生产资料,企业继续使用对该财产价值无重大影响的,可以允许其继续使用,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维护好社会经济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涉案财物的追缴、处理

规范涉案财物追缴和处理工作,是保障国家利益和被审查调查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领导同志要求查办案件做到“人要处理、钱要追回”,最大程度为国家挽回损失,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是做到应缴尽缴。追缴涉案财物是审查调查工作的一个难点,纪检监察机关从维护国家利益出发,必须做到应缴尽缴,不能让被审查调查人或涉案人通过违纪违法行为得利。《条例》规定,追缴涉案财物以追缴原物为原则;原物已经转化为其他财物的,应当追缴转化后的财物;如果原物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减损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应当依法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腐败案件时,要加大对被审查调查人及有关人员违纪违法所得的追缴力度,确保国家利益不受损、涉案人不得利。

二是维护国家利益。《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各类处理方式,确保国家利益不受损。第一,规定了部分涉案财物可以先行变现。通常情况下,涉案财物应当在案件办结后,通过依法拍卖等方式变现。实践中,由于某些涉案财物存在价格波动大、价值易贬损或者后续难以处置等情形,如果不及时变现,将会造成贬值或灭失,给国家利益和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失。《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从保护国家利益、被害人权益角度出发,对部分涉案财物先行变现作出了规定,明确经相关涉案财物权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书面申请或者同意,承办部门可以在国家利益不受损、涉案人员不得利、不损害被害人利益,且不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经集体研究并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采取依法变卖、定向转卖等方式将涉案财物变现。各地可以在这个大原则下、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探索涉案财物先行变现的有效办法,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第二,建立涉案财物统一保管、处置工作机制。为解决涉案财物处置渠道不畅、涉案物品积压等困难,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会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财政部建立了涉案财物统一保管、处置工作机制,将涉案财物交由专门单位保管。相关涉案财物在各单位进行移交时,只需要移交文书材料,不需要挪动实物,实现了“实物不动、清单流转”,减少涉案财物在移交过程中的损耗和风险。第三,增强了涉案财物的处理手段。根据《条例》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财物需要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以及银行等机构、单位予以协助。目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公安部、自然资源部已在机动车、不动产处理上建立了工作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在出具相关文书和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办理机动车、不动产的过户。

三是维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益。《条例》强调了对公民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要求依法保障被审查调查人及相关人员的财产权益,审慎、合理、精准地采取措施,坚决防止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措施以及违规处置涉案财物等问题的发生。在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置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纪法为准绳,依据涉案财物本身的性质作出收缴、责令退赔、移送司法等处理决定。其中对于经审查认定为不属于违纪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在审查调查结束后及时退还当事人;对于被审查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非法侵占他人的财物,应责令退赔给相关受害人。

涉案财物的监管

涉案财物监管涉及案件承办部门、审理部门、财物保管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等多方面工作。《条例》强化了对涉案财物的监督检查,明确各部门在工作中各司其职,加强协作配合,相互监督制约,确保涉案财物依规依纪依法、及时有效处置,实现案结款清物清。

一是建立涉案财物信息管理系统。《条例》《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涉案财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涉案财物全流程管理。涉案财物信息管理系统既是方便涉案财物移交、保管、处理的工作平台,也是重要的监管平台。对于查封、扣押、冻结和接收的涉案财物,要求承办部门在20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财物保管部门通过系统接收、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建立、管理涉案财物信息台账,实时接受监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周通过查看系统、台账,进行抽查、核对,及时发现问题、提醒纠正。下一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将进一步在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推广使用统一的涉案财物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上下贯通的涉案财物监督管理体系。

二是规范对涉案财物提出处理意见。在案件办结后,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理。承办部门根据审查调查工作情况,提出对涉案财物拟处理意见交审理部门;审理部门履行审核把关职责,对相关材料、手续、证据等审核后,将审理意见提交监察机关集体进行审议;经监察机关集体审议决定后,明确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意见,再由承办部门将处理意见通知财物保管部门,并会同财物保管部门在60日内完成对涉案财物的处置。

三是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涉案财物各环节的日常监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全过程进行监管的部门,肩负着加强涉案财物监管的职责。在查扣环节,可以通过抽查现场查扣录像视频、核对涉案财物清单等方式加强对查扣现场的监督,督促承办部门准确把握查扣冻范围,坚决杜绝超范围、超标的、超时限采取措施的行为。在移交、保管环节,督促承办部门按规定及时将涉案财物移交财物保管部门保管,必要时对承办部门自行保管的涉案财物开展现场检查、抽查。在处理环节,通过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确保涉案财物依规依纪依法、及时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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