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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被告人唐某​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案  由    受贿    

案  号    (2021)藏03刑初3号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20年被告人唐某任西藏自治区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主任(正处级),期间,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索取或接受刘某1、雷某、刘某2、朱某一、刘某3、王某1、王某2、冯某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777万元,现金欧元共计2.3万元(以下未标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实物苹果手机四部。

(一)主动索取或收受刘某1 150万元,其中2014年索取60万元,2018年索取60万元,2016年和2018年分两次共计收受30万元。

环球鑫彩(北京)彩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鑫彩北京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22日,环球鑫彩(北京)彩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以下简称环球鑫彩西藏分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12日,刘某1为环球鑫彩西藏分公司负责人。2012年11月21日,环球鑫彩与西藏自治区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以下简称福彩中心)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开展技术服务合作,合作费用为福彩中心年销售总额的1%,并于2016年、2018年签订补充协议,合同到期后,2019年12月16日双方再次签订协议,期间具体事宜由环球鑫彩西藏分公司负责,福彩中心按月将钱款打给环球鑫彩西藏分公司。2014年下半年,唐某电话联系刘某1以民政厅活动需要资金为名,要求环球鑫彩北京公司提供60万元。刘某1请示环球鑫彩北京公司同意后,环球鑫彩北京公司将60万元打给环球鑫彩西藏分公司账户,刘某1取现后将60万元现金送至唐某办公室,唐某予以收受。

2018年福彩中心北郊服务大厅开业,唐某在该服务大厅不存在转让费的情况下,以该大厅需要60万元转让费为名要求刘某1准备相应钱款。为套取该笔钱款,唐某联系朋友雷某,用雷某名下西藏麦哲伦公司创新科技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哲伦公司)名义与环球鑫彩西藏分公司签订金额为60万元的装修合同,环球鑫彩西藏分公司将钱款转至麦哲伦公司账户,雷某取现后将60万元现金送至唐某家里,唐某予以收受。

2015年,唐某安排环球鑫彩西藏分公司给拉萨市××站点装修门头和背景墙,刘某1借用其弟弟鹏通世纪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通世纪)名义与环球鑫彩西藏分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再与唐某指定的雷某名下的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环球鑫彩西藏分公司打款给鹏通世纪后,刘某1再将钱打款给雷某公司,从中赚取差价。为向唐某表示感谢,2016年年底,刘某1在民政厅附近交给唐某20万元现金,唐某予以收受。

2018年4月,为维持与唐某的关系,刘某1趁与唐某在成都太古里一家饭店吃饭之机,将10万元现金交给唐某,唐某予以收受。

(二)收受雷某现金327.5万、欧元1万,其中以借为名索要105万元,收受222.5万,欧元1万。

雷某系西藏天勤联达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勤联达)法人、麦哲伦法人、西藏中博润诚信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博润诚)股东、成都维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维顿)股东、西藏八泓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泓科贸)股东,在唐某帮助下,该五公司承揽福彩中心多项业务,中博润诚承揽与福彩中心有业务往来的深圳思乐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乐公司)UPS业务,雷某还借用北大青鸟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青鸟)、拉萨鑫盟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鑫盟)名义与福彩中心、环球鑫彩西藏分公司有业务往来,雷某还促成西藏朗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意广告)与福彩中心产生业务。雷某为维持与唐某的关系,主动或者经索要给予唐某共计327.5万元和1万欧元。

2019年,中博润诚通过招投标承接福彩中心全区站点监控一、二期项目,2020年1月左右,唐某以急需用钱为由让雷某准备20万元,安排堂弟唐某1与雷某联系,雷某在自己居住的阳光新城小区门口将准备好的20万元现金交给唐某1,该20万元被唐某1用于支付房款,且未归还给雷某。2020年4、5月份,唐某以朋友生意中标急需大额资金为由让雷某准备50万元,雷某让其丈夫周聪准备50万元现金后送给唐某。唐某将50万元现金交给其朋友曾中平,2020年6月初曾中平还款,唐某收取后并未归还雷某。

按照唐某要求,2015年3月31日,雷某通过银行卡转账给曾中平20万元,2016年3月20日和4月30日,雷某通过银行卡分别给沈某转账5万元共计10万元,2017年10月6日雷某通过银行卡转账给张某5万元。雷某转账时不认识三人,与三人不存在经济往来,上述款项共计 35万元均未归还雷某。

2013年至2018年,唐某帮助雷某名下公司承揽福彩中心彩票促销小商品采购业务,2017年,唐某建议为福彩中心提供技术服务的思乐公司UPS设备维保,该UPS设备维保服务最终由中博润诚提供。为表示感谢,雷某多次将促销小商品利润和UPS设备维保好处费共计40万元送给唐某,唐某予以收受。

2015年,唐某将福彩中心背面广告授权给雷某公司,后天勤联达与中国移动西藏分公司签订合同,为表示感谢,雷某将彩票背面广告业务所得利润分了5万元送给唐某,唐某予以收受。

2015年,唐某给雷某介绍环球鑫彩西藏分公司的业务,2015 年至2017年,天勤联达、中博润诚两家公司与环球鑫彩西藏分公司签订合同,承揽全区部分地市福彩销售站点的监控安装和拉萨市福彩销售站点的LED显示屏安装项目,为感谢唐某,雷某一共给唐某50万元好处费。

2015年,唐某安排雷某寻找LED大显示屏广告资源,雷某按照唐某的标准找到朗意广告,2015年至2018年,福彩中心30S广告宣传片由雷某找到的朗意广告承揽。朗意广告与雷某结算后,雷某将37.5万元好处费分给唐某,唐某予以收受。

2018年,雷某借用北大青鸟的名义中标福彩中心拉萨市72家福彩销售站点的装修业务,为感谢唐某,雷某到唐某家给了唐某60万元好处费。

2018年,唐某介绍八泓科贸与环球鑫彩西藏分公司签订山南高速户外高炮广告合同,为感谢唐某,雷某一共送给唐某10万元好处费。

2018年至2019年,经唐某帮忙,八泓科贸承揽福彩中心在拉林高速的三面户外高炮广告业务,2018 年合同结算后,雷某送给唐某20万元好处费。

2018年,唐某女儿唐某2考取了法国一所大学,雷某送给唐某1万欧元,唐某予以收受。

(三)收受刘某2现金157万元

刘某2系西藏佰思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思睿公司)股东、四川睿拓天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拓天创)法人,以上公司均与福彩中心、环球鑫彩西藏分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刘某2还借用拉萨市创美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创美)的资质与福彩中心、环球鑫彩西藏分公司有业务往来。

2016年5、6月份,经唐某介绍,2016年至2019年,环球鑫彩西藏分公司分别与佰思睿公司、睿拓天创、拉萨创美合作拉贡高速户外高炮广告,为搞好与唐某的关系,继续做福彩中心的业务,刘某2共计给予唐某119万元好处费。其中,2016年刘某2给了唐某18万元好处费,2017年给了唐某37万元好处费,2018年在唐某民政厅家里给了唐某32万元好处费,2019年给了唐某32万元好处费。

2017年底或2018年初,刘某2向唐某介绍自己有西藏电视台授权,之后做了电视台的福彩中心广告业务。为维持与唐某的关系,刘某2共计支付唐某38万元好处费,其中,2018年,刘某2在唐某家中给了唐某18万元好处费,2019年,刘某2在唐某家中给了唐某20万元好处费。

(四)收受刘某3现金30.5万元好处费和四部苹果手机价值4.9388万元。

重庆市鸿海印务公司(以下简称鸿海印务)业务员刘某32012年左右开始接手福彩中心彩票打印纸业务,一次刘某3在拉萨贡嘎机场附近送给唐某0.5万元好处费。2018年福彩中心开始以年度为单位公开招标采购彩票打印纸,2018年至2020年三年鸿海印务均中标。2018年6月份,刘某3到唐某办公室送给唐某20万元,2019年3月份刘某3到唐某办公室送给唐某5万元和一部苹果10手机(发票显示金额为12053元),2020年5月份刘某3到唐某办公室送给唐某5万元现金和三部苹果11手机(发票显示金额为一部12445元,三部共计37335元),唐某均予以收受。刘某3送礼均经鸿海印务老总苟某同意。

(五)收受朱某一1.3万欧元。

思乐公司负责福彩中心技术维护。唐某女儿唐某2考取了法国克莱蒙奥维涅大学,思乐公司朱某一分两次送给唐某0.5 万欧元、0.8万欧元共计1.3万欧元。

(六)通过李某1收受他人好处费112万元,其中收受刘某242万元,王某148万元,冯某22万元。

在福彩中心开展广告宣传业务时,唐某安排福彩中心原市场部负责人、现综合部部长李某1签订合同、与合作对象对接具休事宜,期间,唐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李某1收受刘某2、王某1、王某2、冯某贿赂。

1、通过李某1收受刘某242万元

2016年、2017年,佰思睿公司与福彩中心合作,承接福彩中心路牌灯箱广告、电影院影厅冠名广告,2017年,刘某2借用拉萨创美的资质与福彩中心合作,承接福彩中心柳梧户外高炮广告。2016年,刘某2将2016年度路牌灯箱广告10万元、影厅冠名6万元共计16万元好处费用袋子装着在雪龙餐厅附近给李某1本人,由李某1转交唐某,唐某予以收受。2017年,刘某2将2017年度路牌灯箱广告10万元、影厅冠名6万元、柳梧户外高炮广告10万元共计26万元好处费用一个纸箱子装着送到李某1八一校家中附近交给李某1,由李某1送到唐某家中,唐某予以收受。

2、通过李某1收受王某1、王某248万元

2017年至2019年西藏老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虎传媒)承接福彩中心公交车车身广告,2019 年老虎传媒承接福彩中心南北环户外立柱高炮广告。2017 年时任老虎传媒员工的王某1与唐某取得联系,确定老虎传媒承接福彩中心公交车车身广告,王某1转告老虎传媒经理王某2。2017年、2018年,王某2一共给李某1公交车车身广告12 万元好处费,由李某1转交唐某,唐某予以收受。2019年,王某2找到已离职的王某1,要求其帮忙联系福彩中心立柱广告牌业务,王某1联系李某1后,双方约定老虎传媒承接南北环户外立柱广告。王某2将南北环户外立柱广告30万元和2019年公交车车身广告好处费6万元好处费交给王某1,由王某1将该36万元交给李某1转交唐某,唐某予以收受。

3、通过李某1收受冯某22万元。

冯某于2016年以他人名义设立拉萨明迪传媒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明迪),2016年、2017年拉萨明迪承接福彩中心的人行天桥广告业务。2016年冯某通过李某1转交唐某4万元、9万元共计13万元好处费,唐某予以收受。2017年冯某通过李某1转交唐某9万元好处费,唐某予以收受。

被告人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受贿犯罪事实,并通过其亲属唐某3退缴赃款185万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任职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司营业执照、会议纪要、合同、报账单、银行卡交易明细;证人刘某1、雷某、刘某3、王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现金人民币共计777万元,现金欧元共计2.3万元,实物手机四部(折合人民币共计4.938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积极退赃185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唐某辩称自己收受的现金中绝大部分送给了时任西藏自治区××区书记的李某4,另外有一部分用于了公务接待及其他公务开支,只有185万元左右是自己使用的。同时唐某提出自己检举揭发李某4且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收受刘某2贿赂的部分事实,应当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唐某送给领导的资金以及用于公务接待的资金应当从受贿金额中扣除;公诉机关指控的唐某收受和索要刘某1的贿赂部分,在案证据不能显示唐某利用了职务之便并为刘某1或环球鑫彩西藏分公司谋取了利益,因此该部分不应当认定为受贿;被告人唐某检举揭发了李某,应当认定为立功,另外唐某在接受调查中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没有掌握的收受刘某2贿赂的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故希望法庭对唐某减轻处罚。

辩护人当庭提交了如下证据: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病情证明书以证实唐某身体状况不佳;唐某个人荣誉证书以证明唐某为西藏福彩事业做出了贡献;唐某自书资金情况说明以证实唐某收受资金的去向,故唐某不应对全部受贿金额承担责任,同时辩护人还提交了福彩中心职工签名请求对唐某从轻处罚的书面材料。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2012年至2020年在任西藏自治区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索取或接受刘某1、雷某、刘某2、朱某一、刘某3、王某1、王某2、冯某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777万元,现金欧元共计2.3万元(折合人民币17.54234万元),实物苹果手机四部价值人民币 4.9388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799.48114万元。被告人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185万元。其具体受贿、索贿的事实及证据分述如下:

一、主动索取或收受环球鑫彩西藏分公司负责人刘某1财物共计 150万元。2012年11月21日,环球鑫彩西藏分公司与福彩中心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开展技术服务合作,并于2016年、2018年签订补充协议,合同到期后,2019年12月16日双方再次签订协议,期间具体事宜由环球鑫彩西藏分公司负责,福彩中心按月将协议中约定的报酬打给环球鑫彩西藏分公司。

(一)2014年唐某向刘某1索贿60万元。2014年下半年,唐某电话联系刘某1,以民政厅开展活动需要资金支持为由,要求刘某1提供60万元资金作为赞助。刘某1请示环球鑫彩北京公司同意后将60万元现金送至西藏自治区民政厅唐某办公室,唐某予以收受。上述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中国银行西藏分行银行业务回单、环球鑫彩西藏分公司银行流水、取款凭证。

2、书证。福彩中心与环球鑫彩西藏分公司签订的两份技术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

3、证人朱某二、旦某(二人均为福彩中心职工)证言。2012年福彩中心与环球鑫彩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福彩中心每年按约定的比例向环球鑫彩支付服务费。

4、证人胡某(福彩中心技术部负责人)证言。环球鑫彩是2013年和我们技术部合作,2016年环球鑫彩负责西藏彩票微信公众号,2019年负责扫描二维码派奖活动。

5、证人刘某1的证言。2014年唐某打电话联系我说民政厅李某4书记安排西藏福彩搞一个活动,需要现金60万,我给孙啸汇报后,孙啸同意了,这笔钱是环球鑫彩总公司打到西藏分公司的,我和公司财务戴梅一起去中国银行取的现金,一部分装在背包里,一部分放在手提纸袋里,当时我让公司财务做的公司劳保一块的帐。取完钱我就开车把钱送到唐某的办公室,我把手提袋的钱放在唐某的办公桌上,唐某就收到了桌子下面,然后我又从背包里拿出了两捆50的,一捆100的,一共是20万元放在唐某的桌子上,她收到了办公桌旁边的柜子里了。

6、证人汪某的证言。2014年环球鑫彩总公司给西藏分公司拨款60万元,是因为2014年9月在林芝有个全国福彩的活动,福彩中心让环球鑫彩来组织,我们派刘某1协助唐某开展工作,这笔钱是接待费。

7、被告人供述。2014年的60万是李某4书记让我向环球鑫彩公司要的,刘某1把钱拿到我办公室后,我把钱装在一个箱子里给李某4书记拿到了办公室。我记得我还问过刘某1这60万怎么做账,刘某1说开劳保用品。这60万应该是用在厅里的,因为那个时候民政厅没钱。

(二)2016年唐某收受刘某120万元现金。2015年唐某安排环球鑫彩西藏分公司为拉萨市××站点装修门头和背景墙,刘某1以其弟弟名下的鹏通世纪名义与环球鑫彩签订装修合同,再将该工程转包给唐某指定的雷某名下的公司,从中赚取差价,2016年刘某1送给唐某现金20万元表示感谢,唐某予以收受。上述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记账凭证、环球鑫彩西藏分公司向鹏通世纪付款的发票、银行收付款通知书、银行业务回单。

2、证人刘某1的证言。2015年福彩中心要求环球鑫彩西藏分公司做拉萨市××站点门头、背景墙,我向孙啸汇报后同意了,我看到有钱可挣我就用我弟弟名下的鹏通世纪公司的名义与环球鑫彩签订了300万元的装修合同,鹏通世纪再与唐某指定的一个姓雷的女的的公司签订了150万元左右的装修合同。环球鑫彩把钱打给鹏通世纪后,鹏通世纪再按合同价把钱打给唐某指定的那家公司。从签订合同到施工完成我都没有见过唐某指定的那家公司的人。为向唐某表示感谢,我于2016年冬天的一个傍晚在民政厅大门西侧给唐某送了20万元。

3、证人雷某的证言。2015年鹏通世纪分两次转了90.6万元、60.4万元,共计151万元到我名下的天勤联达公司账户,这是中博润诚与鹏通世纪签订的拉萨市福彩专营点户外LED及监控设备的款。合同是履行了,但整个合作过程我都没有与环球鑫彩还有鹏通世纪的人见过面,与鹏通世纪的合作是按照唐某的要求开展的,她给我提供鹏通世纪的信息,付款方式也是按照唐某的要求写在合同里的。

4、被告人唐某供述。大概是2016年年底,刘某1到拉萨给了我20万元,应该是在民政厅附近把钱给我的。

(三)2018年唐某收受刘某1现金10万元。2018年4月,刘某1趁与唐某及其女儿唐某2在成都太古里附近一家饭店吃饭之机,送给唐某10万元现金,唐某予以收受。上述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刘某1的证言。2018年,当时华为刚出的一款三个摄像头的手机,一次唐主任去北京开会看到我用,就说挺好的,我就买了一个粉红色的,当时她正好在成都,我就给她打电话约在成都太古里附近一家小饭馆吃饭。当时还有她女儿唐某2也在,我将10万现金给了唐某让她自己去买虫草,钱当时装在一个白色牛皮纸袋里,里面还装了一部华为P20。

2、证人唐某2(系唐某女儿)的证言。2018年4月20日我和刘某1还有我妈妈在成都太古里附近的马旺子餐馆吃饭,吃完饭我妈妈就提着一个袋子说是刘某1给的,把这个袋子放在了车上,在车上她从袋子里拿出了一部粉红色华为手机给我看了一下。

3、被告人唐某供述。2017年或者2018年的时候刘某1到成都约我到太古里吃饭,当时还有我女儿唐某2,吃饭的时候刘某1给了我一个袋子说是我女儿唐某2出国留学的心意,里面装了10万元现金和一部华为手机,好像是粉红色的华为P20,当时我没要这10万元,后来刘某1把钱放在了我车子的副驾驶座上,我就把钱收下了。

(四)2018年唐某以要求环球鑫彩西藏分公司垫付转让费的名义,向刘某1索要现金60万元。按照福彩中心的要求,2018年环球鑫彩西藏分公司承租了西藏中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拉萨市××区商铺,作为福彩中心北郊服务大厅,唐某虚构承租该商铺需要支付转让费60万元的事实,并要求刘某1垫付该款。为套取该款项,唐某安排雷某以麦哲伦公司的名义与环球鑫彩西藏分公司签订合同价款为60万元的装修合同,环球鑫彩西藏分公司将该款转至麦哲伦公司账户后,雷某取现60万元现金送至唐某家中,唐某予以收受。上述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2018年6月7日、2019年6月26日环球鑫彩西藏分公司与西藏中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拉萨市色拉小区的11号商铺的租赁合同、发票、银行业务回单。

2、书证。麦哲伦公司与环球鑫彩西藏分公司签订的合同价款为60万元的装修合同、银行交易明细、开户许可证、发票、成都维顿公司与环球鑫彩西藏分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设备报价清单、中国银行业务回单、费用报销单、发票。

3、书证。装修合同补充协议、发票、记账凭证、银行业务回单。

4、证人刘某1的证言。2018年5、6月份唐某打电话给我说北郊福彩服务大厅房租是70万元、转让费是60万元,2018年6月在旦某主任的陪同下我和房东刘某4签了租赁合同,大概是2018年8月我又来到拉萨,唐某亲自拿出一份装修合同让我签,她说环球鑫彩公司以装修的名义将这60万作为转让费,让我们公司先垫付这笔60万的转让费,这笔钱至今没有还给我们公司。拉萨北郊福彩服务大厅的装修费是环球鑫彩公司又单独拨的一笔钱装修,加上办公用品大概花了二、三十万。

5、证人雷某证言。2018年6月初,唐某给我打电话说帮刘总倒一笔现金60万元,还说税费是环球公司给,我说只能通过签一个合同来倒,之后就用麦哲伦的名义与环球鑫彩签了一份监控安装合同,合同金额60万,再用成都维顿的名义与环球鑫彩签订了一份合同价款是3.036万元的合同,过了一周环球鑫彩就把钱转到这两个公司的账户上了,我让同事从中博润诚账户上取了40万元,从麦哲伦公司取了20万元,6月12日晚上送到了唐某家中。

6、证人汪某的证言。福彩中心北郊服务大厅2018年的租金是70万元一年,当时租这套房子刘某1当面跟我说要60万元左右的转让费,转让费是给房东的,2020年7月回拉萨我才看到西安的一家公司与环球鑫彩签的装修合同,刘某1说这就是支付转让费60万元的合同。

7、证人李某2的证言。我负责在环球鑫彩与我们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上盖章,合同是一年一签,我们公司租的房子没有中介费和转让费。

8、证人刘某4的证言。我们公司和环球鑫彩只签了商铺租赁合同,租给他们的11号商铺没有收转让费。

9、证人贾某的证言。2018年8月份我就开始在环球鑫彩公司做兼职会计,从账上没有看到支付了拉萨北郊服务大厅的房子的转让费或中介费。

10、被告人供述。2018年因为我买房需要用钱,我向环球鑫彩刘某1借60万应急,让刘某1以福彩中心北郊服务大厅转让费的名义向环球鑫彩总公司申请这笔60万元,环球鑫彩北京公司将60万元转到环球鑫彩公司的账户后,因为没有支付转让费的凭证,环球鑫彩无法做账,我让雷某帮忙制作一份装修合同,将这60万元以装修费的名义从环球鑫彩的账户支出来,最后雷某按照我的要求以她名下的麦哲伦公司的名义与环球鑫彩之间签订了一份假的装修合同,环球鑫彩将60万转到麦哲伦账户后,雷某取现送到了我家里。

二、收受、索要天勤联达法人、麦哲伦法人、中博润诚股东、成都维顿股东、八泓科贸股东雷某现金327.5万、欧元1万。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唐某收受雷某采购小商品、为福彩中心提供UPS设备维保的好处费40万元。2013年至2018年,唐某帮助雷某承揽福彩中心彩票促销小商品采购业务,2017年,唐某建议为福彩中心的UPS设备进行维保,该UPS设备维保服务最终由中博润诚提供。为表示感谢,雷某多次将促销小商品利润和UPS设备维保好处费共计40万元送给唐某,唐某予以收受。以上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天勤联达、中博润诚以及拉萨鑫盟与福彩中心签订小商品采购合同、发票及记账凭证等。

2、证人雷某的证言。我名下公司做的西藏自治区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的所有项目所得利润从2014年开始就跟唐某对半分。2018年中博润诚做福彩中心新办公楼监控安装项目,我给唐某2万。2017年我们公司做福彩中心小商品采购以及UPS机房改造,我一共给了唐某18万元左右;2016年做福彩中心小商品采购我给了唐某5万元左右;2014年西藏天勤联达做福彩中心打火机采购业务,我给了唐某5万元;2013年做福彩中心烟缸采购业务,我给了唐某7万元。2015、2016年左右,唐某在拉萨北草地买虫草,我主动过去把账结了,支付了7万元左右。

3、证人李某3证言。天勤联达和中博润诚与福彩中心合作比较多,主要是采购。这两家公司是福彩中心唐某主任介绍的,采购促销品的合同和价格是唐某自己定的。

4、证人胡某(福彩中心技术部负责人)的证言及资产清单。福彩中心机房设备彩票投注机、空调、设备系统都是思乐公司提供的,UPS、发电机、电池组都是中心向天勤联达(中博润诚)购买的,算在技术部固定资产上。机房UPS设备维保合同是唐某让我签的,对方是天勤联达(中博润诚)的贺军。福彩中心机房UPS设备维保合同是一年一签,2017年、2018年是我签的,每年合同价是7万左右,2019年、2020年是唐某签的。

5、证人李某1的证言。福彩中心的促销商品都是唐某选定的商家,大部分是天勤联达和中博润诚,这两家公司的老板是一个人,报价都是唐某定的,合同都是唐某或者业务员拿过来让我签字。

6、证人杨某的(思乐公司员工)证言。2013年中心机房需要配备新的UPS,公司采购部门选择了天勤联达,并签订了采购合同。

7、被告人供述。福彩中心每次采购小商品,我给雷某打电话,让她提供种类和价格清单,福彩中心根据清单开会确定具体的采购物品和数量,福彩中心宣传部将采购清单交给采购代理机构,然后雷某直接找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选择雷某公司。福彩中心所有机房设备维护都是思乐公司负责,不需要额外支付费用,UPS设备维护包含在机房维护里,由思乐公司免费维护。福彩中心支付UPS维保费是思乐公司更换UPS设备电池的时候我看到设备上很多灰尘,就让每年增加了两次维护。我利用职务给雷某提供了业务上的帮助,所以收受了雷某的财物。2013年至2018年期间,我帮雷某承揽了福彩中心宣传品(小商品)采购项目以及福彩中心机房UPS维护业务,雷某前后给了我大概40多万元,雷某给我说宣传品的利润分我一半。

(二)2015年,唐某将福利彩票背面广告授权给雷某公司,后天勤联达与中国移动西藏分公司签订合同,为表示感谢,雷某将彩票背面广告业务所得利润送了5万元给唐某,唐某予以收受。上述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雷某的证言。2014年唐某将福彩彩票背面广告授权给我,年底我跟中国移动西藏分公司签订合同,2015年结算后我给了唐某10万元好处费。

2、被告人供述。2014年,雷某提出购买彩票背面广告发行权,就和福彩中心签了三年合同,因为销量不好,实际只做了两年,第一年给了福彩中心5万,第二年给了福彩中心3万。有一次,雷某给我说彩票背面广告赚了20万元,我让他拿10万去感谢西藏移动一个姓卓的副总,剩下的10万元我和雷某平分了。

(三)2015年,唐某给雷某介绍环球鑫彩西藏分公司的业务,2015 年至2017年,雷某名下的天勤联达、中博润诚两家公司承揽了福彩中心全区部分地市福彩销售站点的监控安装和拉萨市福彩销售站点的LED显示屏安装项目,为感谢唐某,雷某一共送给唐某50万元好处费。上述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合同、发票及记账凭证、报销笺、入账通知书、发票、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意见、福利彩票销售网点信息化建设项目合同、银行业务回单、结算业务申请书、施工合同。

2、证人雷某证言。2015年至2017年,唐某给我介绍了环球鑫彩的业务,我名下的中博润诚与鹏通世纪签订了拉萨市福彩专营店户外LED及监控设备合同,并履行完毕。环球鑫彩与我名下的天勤联达分别签订了林芝、昌都和那曲、拉萨市的监控设备安装合同,履行完毕。环球鑫彩与我名下的成都维顿公司签订的阿里各县级福彩专营店监控设备合同,并履行。环球鑫彩与中博润诚签订了各地市福彩专营店监控销售合同履行完毕,我一共给了唐某50万元,但是我没有与环球鑫彩和鹏通世纪的人见过面,合同都是按照唐某的要求写的。

3、被告人供述。环球鑫彩西藏分公司就是为福彩中心服务的,所有业务都是我安排给刘某1的。雷某通过我推荐给环球鑫彩做了福彩销售网点形象建设、LED监控、标牌,做了三年,还有山南高速的广告一共给了我60万元。

(四)2015年至2018年,雷某借用朗意广告的资质承揽福彩中心30S广告宣传片业务,雷某将37.5万元好处费分给唐某,唐某均予以收受。上述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记账凭证、报销笺、合同、清单、中标通知书、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发票、采购验收单、支付申请书、入账通知书等。

2、证人雷某的证言。2015年左右,唐某问我有没有LED屏的广告投放资源,要在布达拉宫广场、五叉路口投放,我看到布达拉宫附近看到了朗意广告的联系方式,我主动联系了朗意广告,后来通过我朗意广告与福彩中心做了三笔业务,2015年两笔,2018年一笔,2015年的两笔合同全部履行了,项目将结算后我送了10万元现金给唐某。2018年的合同存在套取资金的情况,合同价格是60多万实际价格没有这么多,其中一半的合同金额是按照唐某的要求套取的,当时只在布达拉宫、五叉路口投放了广告,且播放时间只有合同的一半,福彩中验收付款后,朗意广告把钱转给天勤联达账户,按照唐某的要求,我把套现的资金和好处费大概是35万,取现后送到了唐某家中。

3、证人李某1证言。2014年12月唐某说要在电信大楼、邮政大楼和德吉路口做LED宣传广告,她说合作事项她已经和西藏朗意公司谈好了,价格是7.5万元,我只是按照唐某的意思在合同上签字,这个业务实际上是雷某在做。

4、证人毛某证言。我名下注册有西藏朗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和拉萨鑫盟商贸有限公司,朗意广告负责经营广告制作、发布及代理,我们公司自建了布达拉宫和五岔路口的LED大显示屏。我不认识唐某,但是中博润诚的雷某借用我名下的朗意广告和福彩中心合作了30S广告宣传片,还借用我名下拉萨鑫盟商贸有限公司与福彩中心合作了小商品采购。

5、被告人供述。五岔路口、布达拉宫广场和德吉路路口的户外30S的LED广告,朗意的30S广告,一共收了37.5万元。雷某第一次给了7.5万元,第二次给了我10万元,第三次给我10万元,第四次给我10万元。

(五)根据唐某的要求,雷某向曾中平、沈某、张某转账共计35万元。按照唐某要求,2015年3月31日,雷某通过银行卡转账给曾中平20万元,2016年3月20日和4月30日,雷某通过银行卡分别给沈某转账5万元共计10万元,2017年10月6日雷某通过银行卡转账给张某5万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雷某名下银行卡号为×××的银行交易明细。

2、证人雷某的证言。唐某让我给曾中平转了20万元、给沈某转了10万元,给张某转了5万元,这些钱没有还给我。我不认识沈某,账户是唐某提供给我的,给沈某转账的10万元好像是用于唐某打彩票,也没有借条。我印象中唐某每次找我拿钱都说领导安排、领导急需,她也不跟我说借,我承揽福彩中心的业务,我自己也知道她不是向我借钱。

3、证人沈某的证言。我不认识雷某,雷某给我转过一次5万元,转的是购买彩票的钱,唐某说是雷某购买彩票的钱。雷某的5万元就是用她的银行卡给我转的,我通过我的手机银行转到了我的投注站。

4、证人张某的证言。2017年雷某转账的5万元应该是购买彩票的钱,我跟雷某只有2019年福彩中心标识牌和形象墙的业务往来,我在她那里也没有欠款。

5、被告人供述。2015年按照我的要求雷某转给曾中平的20万元,曾中平没还给我。大概2016年左右,沈某说他的彩票账户里没钱了,我就给雷某打电话让他帮沈某彩票预存款,我记得一共给沈某充过2次,每次5万元,一共10万元。大概是2016年或者2017年张某给我打电话也是说彩票账户里没钱了,我就给雷某打电话让她给张某转5万元,也给雷某说这钱是我借的。2016年雷某转给沈某10万和2017年转给张某的5万元都还给我了,我没有还给雷某。

(六)2018年,雷某借用北大青鸟的名义承接了福彩中心拉萨市72家福彩销售站点的装修业务,为感谢唐某,雷某到唐某家中送给了唐某60万元好处费。上述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记账凭证、费用报销审批单、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政府采购计划表、采购验收单、财政资金支付申请书、发票、采购计划表、会议纪要、西藏自治区福利彩票发行中心藏福彩发(2019)6号文件、中标通知书、发票、装修合同、营业执照。

 2、证人雷某证言。2018年年初,我在拉萨,唐某说要给拉萨72家彩票站点装修门店,这个项目走的招投标流程,大概8、9月份我以北大青鸟的名义中的标,合同价格380万余元。2019年1月福彩中心验收,2019年3月份福彩中心将工程款的95%打到北大青鸟的账户,之后北大青鸟将工程款转到我名下八泓科贸的账户,2019年5月,我到拉萨后从八泓科贸的对公账户分别于5月9日取现5万、5月15日取现15万,5月20日取现5万,6月5日取现20万,共计60万给了唐某,这是我借用北大青鸟资质做的拉萨市72家站点装修业务给唐某的好处费。

3、被告人供述。雷某做了拉萨72家福彩销售站点装修业务,2019年雷某送了60万。

(七)2018年,唐某介绍八泓科贸与环球鑫彩环球西藏分公司签订山南高速户外高炮广告合同,为感谢唐某,雷某一共送给唐某10万元好处费。2018年至2019年,经唐某帮忙,八泓科贸承揽福彩中心在拉林的高速三面户外高炮广告业务,2018 年合同结算后,雷某送给唐某20万元好处费。上述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合同、发票及记账凭证。中标通知书、入账通知书、合同书、采购验收清单、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发票、采购验收单、支付申请书。

2、证人雷某的证言。2017年底,福彩中心做经费预算前,唐某给我说要做高炮广告牌,要在山南高速和拉林高速做。2018、2019、2020年我名下的八泓科贸与福彩中心签订了拉林高速高炮宣传广告合同,2018、2019年合同金额是79万,2020年是75万。2019年八泓科贸做了福彩中心拉林高速户外广告,我给了唐某20万元;2018年八泓科贸做了福彩中心拉林高速户外高炮广告,我给了唐某20万元;2018年八泓科贸与环球鑫彩签订了山南高速户外广告,我给了唐某10万元。

3、被告人供述。2017年的时候,福彩中心宣传部就提出在拉林高速上做广告,然后福彩中心开会研究,决定在拉林高速靠近拉萨方向(过米拉山)的路段上投放一个80万元的户外立柱广告(三面的)。我把这个事情告诉了雷某,雷某就按我说的去买户外立柱广告牌,2017年底或者2018年招投标前,雷某给我说广告牌买在拉林高速墨竹工卡段上高速那个地方,还说在山南高速也买了一块广告牌。2018年的上半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了招投标,雷某的公司(公司名称不知道)中标了,因为雷某是按照我说的去买的户外立柱广告牌,所以当时只有雷某的广告牌符合福彩中心的要求。2018年底,雷某到我家里给了我10万元现金。2019年的上半年,福彩中心开会研究继续在拉林高速做广告,广告地点就直接指定在拉林高速墨竹工卡段,因为那个地段只有雷某的广告牌,所以雷某的公司(公司名称不知道)就直接中标了。2018年和2019年雷某做拉林高速的户外广告业务,给了我20万元。

(八)2018年,唐某女儿唐某2考取了法国一所大学,雷某送给唐某1万欧元,唐某予以收受。上述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出具的《关于2018年—2020年人民币兑欧元折算率的说明》以及雷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2、证人雷某证言。2018年,唐某的女儿唐某2要出国,我给了唐某1万欧元,说是给唐某2上学的费用,当时是装在牛皮纸信封里放在茶几上,我的银行卡上有兑换及取现记录。

3、被告人供述。2018年雷某在我女儿考上大学的时候送了1万欧元。

(九)2020年1月左右,唐某以急需用钱为由让雷某准备20万元,安排堂弟唐某1与雷某联系,雷某在自己居住的拉萨阳光新城小区门口将准备好的20万元现金交给唐某1,该20万元被唐某1用于支付房款,且未归还雷某。上述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雷某的证言。2020年1月份,我在拉萨,唐某在内地给我打电话说领导急需20万元,当天中午我就把钱交给了唐某的堂弟唐某1,之后我给唐某打了个电话说唐某1刚走,已经给他了,唐某一直没有再跟我提过这笔钱。

2、证人唐某1证言。2018年我在四川攀枝花买了一套房子,2018年1月我们付了首付就没钱付了,2019年11月接到律师函催款,2020年1月我就向唐某开口,本来想让她还我钱,但是唐某没有钱,她说帮我想办法,2020年1月13日晚上,唐某打电话叫我找雷姐(雷某)借20万,于是我马上给雷某打电话约1月14日拿钱,大概中午12点23分在阳光新城小区门口雷姐提了一个布袋子,里面装了20万元,拿到钱后我就给我表哥杨志刚打电话叫他帮我存到银行卡上,并把20万现金交给了他。

3、被告人供述。2020年的1月份,应该是元旦前后,唐某1给我打电话说要交攀枝花房子的尾款,向我借款20万元,我当时在成都就给雷某打电话说差20万元虫草款,向她借20万元,让她给唐某1送20万现金过去,唐某1收到钱后给我打过电话,这20万我没还。

(十)2020年4、5月份,唐某以朋友生意中标急需大额资金为由让雷某准备50万元,雷某让其丈夫周聪准备50万元现金送给唐某。唐某将50万元现金交给其朋友曾中平,2020年6月初曾中平还款,唐某未归还给雷某。上述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雷某证言。2020年5月中下旬,我在成都,唐某给我打电话说她朋友中了4000万项目的标,她朋友向她借钱,要我给她凑一笔50万元,钱凑齐后我丈夫周聪送到唐某家里去的。

2、证人唐某3的证言。2020年5月份左右,曾中平给我转了一笔10万元,因为我之前通过唐某给曾中平借过钱。

3、被告人供述。今年(2020年)4、5月份,我的朋友曾中平给我打电话,说他中了个几千万的标,马上要开工,需要向我借款50万元,我答应了但是当时没钱,我就给雷某打电话,说我一个朋友开工需要借款50万元用几个月,雷某同意了。四月底五月初的一个晚上21、22点左右,雷某的丈夫周聪把钱拿过来了。第二天我让唐某3把装钱的箱子拿到城西建行给曾中平。大概是六月初,曾中平还给我50万元,我让他给舒守琼转了40万元,给唐某3转了10万元。这笔钱我没有还给雷某。

三、收受西藏佰思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思睿公司)股东、四川睿拓天创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以下简称睿拓天创)刘某2现金157万元。

2016年5、6月份,经唐某介绍,2016年至2019年,环球鑫彩西藏分公司分别与佰思睿公司、睿拓天创、拉萨创美合作拉贡高速户外高炮广告,刘某2共计给予唐某119万元好处费。2017年底或2018年初,刘某2承揽了福彩中心在电视台投放广告的业务,刘某2送给唐某38万元好处费。上述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合同、发票及记账凭证。记账凭证、费用报销单、银行业务回单、进账单、发票、广告发布合同等。

2、证人刘某2的证言。2014年到2019年,我用我名下的公司(佰思睿公司、睿拓天创)还有借用朋友的公司(拉萨创美广告)的名义做了福彩中心价值1014.76万元的业务,2020年是265万。2016年唐某介绍我做环球鑫彩的拉贡高速户外高炮业务我给了唐某18万元。2017年我做环球鑫彩的拉贡户外高炮广告业务我给了唐某37万现金。2018年做电视台业务我给了唐某18万元,做环球鑫彩的拉贡户外高炮广告业务我给了唐某32万现金;2019年,我做电视台广告业务给了唐某20万现金,做环球鑫彩的拉贡户外高炮广告业务我给了唐某32万现金。

3、被告人供述。刘某2从2016年还通过我介绍做了环球鑫彩的拉贡高速户外高炮广告。她做福彩中心电视台广告和拉贡高速户外高炮广告的好处费是直接给我的。2018年给了18万、2019年给了20万,刘某2做电视台广告一共给了我38万现金。刘某2做环球鑫彩的拉贡高速户外高炮广告2016年刘某2给了我18万、2017年给了我37万、2018年给了我32万、2019年给了我32万,刘某2做拉贡户外广告给了我现金119万元。

四、收受重庆市鸿海印务公司(以下简称鸿海印务)业务员刘某3现金30.5万元,苹果手机4部,价值4.9388万元。

2018年刘某3在唐某办公室送给唐某0.5万元好处费。2018年至2020年,鸿海印务通过招投标流程,承接了福彩中心彩票打印纸采购业务。2018年6月份,刘某3到唐某办公室送给唐某20万元,2019年3月份刘某3到唐某办公室送给唐某5万元和一部苹果10手机,2020年5月份刘某3到唐某办公室送给唐某5万元现金和三部苹果11手机,唐某均予以收受。上述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报销笺、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发票、财政资金支付申请书、电脑福利彩票预制票据印制合同、中标通知书、采购验收单、采购计划表、授权委托书。

2、苹果手机购机发票、银行业务回单、刘某3名下银行卡交易明细。

3、证人刘某3的证言。2018年5月福彩中心公开招标采购彩票打印纸,鸿海印务中了标,李某1给我打电话说唐某要20万,李某1还说借7万现金。公司领导苟某同意以后我就带了27万去了李某1办公室,然后到唐某办公室给了她20万,再给了李某17万。2019年3月份,我们公司中标后李某1给我打电话说唐某要3部手机和10万现金苟某同意以后我就带上3部苹果11XS MAX手机(单价12053元)和10万现金去了去唐某办公室给了她。2020年5月,我们公司中标后,李某1打电话说唐某要3部手机和5万元现金,还要给他借3万,签合同那天我带了3部苹果11PRO MAX手机(单价12445元)和5万现金给了唐某,再给了李某13万。送这些我都请示了公司老总苟某。这些现金和买手机的钱我都在公司报了帐。总共是35万现金,6部手机,还送给了她5000元的红包和一条金项链。为了维持与福彩中心的业务往来,他们提出了要现金和手机,我们也只能满足。

4、证人苟某(系重庆市鸿海印务公司负责人)的证言。2018年5月左右,我公司中了福彩中心项目的标后,刘某3向我反映李某1打电话说唐某要我公司准备20万现金,同时李某1自己向我公司借款7万元。我让刘某3私人向我出具了14万元的欠条,剩余部分由刘某3用个人业务备用金补齐。2018年大概6月,刘某3在西藏签合同的时候打电话给我说唐某让我公司帮她处理一笔6万元的虫草款,我让财务打给了刘某37万元,后来刘某3把6万元虫草款的发票带回了公司报了帐;2019年大概3月份,我公司中标后,刘某3向我汇报说李某1给他打电话唐某让我们公司准备现金10万元和3部苹果手机,签合同的时候带到西藏,我同意后财务向刘某3转了账;2020年5月左右,我公司中标后,刘某3向我汇报说接到李某1电话唐某让我公司准备现金5万元和3部苹果手机,还说李某1向我公司借款3万。我同意后,公司向刘某3转了帐。2018年至2020年期间,唐某与我公司的经济往来,共计现金35万元,6部苹果手机,6万元虫草款,李某1在我公司借款10万元。

5、证人李某1的证言。2018年福彩中心的热敏打印纸是和重庆鸿海公司合作的,有一天唐某把我叫到办公室说鸿海做了这么久不会来事,今天刘某3给我5千元的红包,我不缺这个钱,还说让我把钱还给刘某3,让我去和刘某3要20万好处费,刘某3说这5千是她个人的心意,要20万她决定不了,要请示老总,当天下午刘某3就说老总同意给20万,第三天刘某3到我办公室提了一个纸口袋,我让她直接去了唐某办公室。2019年唐某依旧让我给刘某3打电话要好处费,刘某3说给唐某10万好处费,唐某同意了,后来唐某说刘某3给了3部苹果手机,还给了我一部。2020年开标前一天,刘某3带着3部苹果11手机去了唐某办公室,后来唐某让我给刘某3说拿5万元给她,刘某3也同意了,签合同的时候刘某3去找了唐某,唐某等她走了以后交给我5万现金和3部手机,让我把5万现金送到北草地。3部手机交给雷某换现金,雷某公司的业务员刘春华拿了4万现金过来,我把手机给了她。

6、证人雷某的证言。2020年5月底我在成都的时候,李某1给我打电话说有三部苹果11手机让我帮忙处理,我问他多少钱,他说4万,我就让刘春华帮我拿了4万现金给李某1,并把手机拿了回来。

7、被告人供述。2018年福彩中心与鸿海印务签完热敏纸采购合同后,李某1将刘某3带到我办公室来,刘某3就拿出一个不厚的红包,放在我办公桌上离开了,我打电话叫李某1到我办公室来,我将红包递给李某1跟他说是刘某3拿过来的,李某1打开看了一下,说是5000元,我让李某1把这给退给刘某3,李某1问我怎么办,我说你看怎么办,李某1说在北草地还欠了不少虫草款,要不让刘某3帮忙支付一笔虫草款,我本来也这么想的,我就说可以,当天下午李某1又将刘某3带到我办公室来了,李某1说刘总大手笔,在北草地给我们支付了20万元的虫草款。2019年刘某3到我办公室将一部未开封的苹果手机和5万元现金放在我办公桌上,我记得是用购买小饰品的那种袋子装着的,这笔5万元现金我送到北草地结虫草款了,我印象中李某1还给我说过刘某3在北草地另外结了5万元虫草款。2020年,刘某3带了一位同事快要离开的时候,刘某3打开我办公室的书柜,放了个东西进去,我看见问刘某3放的是什么东西,刘某3说是三部手机,我自己打开看了是三部手机,然后刘某3他们很快就离开了我办公室,我让李某1把三部手机退给刘某3,并给李某1说送手机不如结虫草款,我暗示李某1让刘某3帮忙结虫草款。下午上班的时候李某1给我说手机刘某3没拿走,还给了他5万元现金,他送到北草地结虫草款了,三部手机我让李某1处理给雷某了,李某1给我拿回来4万元,我给李某1一人分2万元。

五、收受朱某一1.3万欧元。思乐公司负责福彩中心技术维护。唐某女儿唐某2考取了法国一所大学,思乐公司朱某一2018年送给唐某0.5 万欧元(汇率740.74,折合人民币3.7037万元),2020年送给唐某0.8万欧元(汇率757.78,折合6.06224万元),共计1.3万欧元(折合人民币9.76594万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出具的《关于2018—2020年人民币兑欧元折算率的说明》以及朱某一出具的关于汇率的情况说明。

2、证人朱某一的证言。我给唐某送过2次红包,第一次送了5000欧元,大概是2018年的时候,唐某的女儿珠儿出国留学,我在成都一个吃饭的地方送给唐某一个5000欧元的红包;第二次是2020年的上半年,唐某给我说她女儿珠儿今年毕业,大概是2020年的5月底,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在唐某办公室送给唐某一个8000欧元的红包。证实朱某一分两次送给唐某1.3万欧元的事实。

3、深圳市思乐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项目合作情况说明》以及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思乐公司自2007年6月1日起开始与福彩中心有业务联系。

4、被告人供述。前几年与深圳思乐数据公司的朱某一见过几次面,吃过饭,朱某一给我送过手机、熊猫纪念币、新西兰的蜂胶、补血中成药,我女儿唐某2出国的时候,我让他换了两次欧元,一次5000欧元、一次8000欧元,共计1.3万欧元,但我到现在都没有给他人民币。

六、在福彩中心开展广告宣传业务时,唐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福彩中心原市场部负责人、现综合部部长李某1向刘某2、王某1、王某2、冯某索要贿赂。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通过李某1向刘某2索要42万元。2016年、2017年佰思睿公司与福彩中心合作,承接福彩中心路牌灯箱广告、电影院影厅冠名广告,2017年刘某2借用拉萨创美公司的资质承接福彩中心的柳梧户外高炮广告业务。唐某通过李某1收受刘某2好处费共计42万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合同、发票、记账凭证、中标通知、支付申请书、入账通知书等。

2、证人李某1的证言。2017年佰思睿公司在柳梧新区做福彩中心的立柱广告牌,唐某让我跟刘某2要了15万的好处费,拿到钱之后我马上转交给了唐某。2017年的路灯灯箱广告的好处费是11万左右,电影院冠名的是6万至8万左右,立柱广告牌的好处费是15万元,刘某2把这些钱装在5100矿泉水箱子里给我的,当天中午我就把这箱子钱给了唐某。

3、证人刘某2证言。2016年我做路牌灯箱广告和电影院影厅冠名,按照李某1的要求我一共给了16万现金,其中路牌灯箱是10万,冠名权是6万。2017年路牌灯箱、电影院影厅冠名和柳梧新区户外高炮广告(拉萨创美)合同,我一共给了26万现金,送到李某1家里。其中路牌灯箱10万、影厅冠名6万、户外高炮10万。户外高炮的10万是李某1要求的,路牌灯箱和影厅冠名的16万是按照2016年的模式给的。我一共给李某142万现金,他说要给唐某的。

4、被告人供述。刘某2是佰思睿公司的,她做福彩中心的业务给我送了现金,通过李某1给我拿了42万现金,其中路牌灯箱广告每年给我10万,一个给了我20万元,电影院影厅冠名每年6万元,一共给了我12万,柳梧户外高炮广告只做了一年,给了我10万现金,一共42万现金。

(二)通过李某1向王某1、王某2索要好处费48万元。2017年至2019年西藏老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虎传媒)承接福彩中心公交车车身广告业务,老虎传媒经理王某2一共给李某1公交车车身广告18万元好处费,由李某1转交唐某,唐某予以收受。2019 年,王某2通过已离职的王某1联系李某1,确定由老虎传媒承接福彩中心南北环户外立柱高炮广告,王某2将该项目的好处费 30万元交给王某1,由王某1将该款交给李某1转交唐某,唐某予以收受。上述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合同书、成交通知书、发票、报销凭证、验收清单、支付申请书、入账通知书等。

2、证人王某1的证言。我在老虎传媒公司担任总经理期间去找唐某谈公交车车身广告,唐某说一辆车拿8000元的好处费,我说拿不出那么多,她又说要6000元,后来我和王某2(老虎公司的销售总监)给老板汇报,老板同意了,大概是2015年10月份开始跟福彩中心合作公交车身广告,按照李某1的要求一次性给了6万元,2016年我就从老虎传媒离职了。2017年做了10辆公交车车身广告,给了6万元好处费,钱是王某2去给的。2019年老虎公司给福彩中心总共是36万,其中30万是户外立柱广告,6万元是公交车车声广告。

3、证人王某2的证言。2017年年底我们公司和福彩中心合作了公交车车身广告业务,期间王某1说李某1那边一年要6万元的好处费,合同签完以后我就在民政厅附近把6万现金给了李某1。2018年、2019年总共给了福彩中心12万的好处费,每年6万。2019年我让王某1帮我联系李某1,准备做福彩中心的户外立柱广告业务,我们报价是60万,福彩中心要我们给30多万的好处费,否则公交车身广告也不让我们做了,他们一边压价一边又让我们按85万做预算合同,目的就是为了30万的好处费,这次我一共给了福彩中心36万,其中6万是公交车身广告。

4、证人李某1的证言。2017年福彩中的公交车车身广告是老虎传媒的王某1做的,王某1后来去了缘苍公司,王某1给我说唐某答应让他做这个业务,同时还说唐某跟他要6万元的好处费。后来我问唐某关于要从王某1那里拿好处费的事,唐某也认可了,她让王某1和我对接,后来老虎传媒的王某2在民政厅附近的建设银行停车场把6万块钱给了我,我如数交给了唐某。公交车身广告做了三年,2017、2018、2019年每年都收了好处费,一共是18万元,都是现金,我都如数交给了唐某。2019年老虎传媒还做了拉萨市北环、南环路上的立柱广告牌两个项目,唐某让问王某1能给多少好处费,王某1回复说可以给30万元。过了一段时间王某1把现金装在一个购物袋里,金额肯定不低于30万,我就转交给了唐某。

5、被告人供述。我通过李某1收了王某148万,其中王某1做车身广告收了18万,做南北环户外立柱广告收了30万。

(三)通过李某1索要冯某好处费22万元。2016年、2017年冯某利用拉萨明迪传媒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明迪)的名义承接了福彩中心的人行天桥广告业务。2016年冯某通过李某1转交唐某4万元、9万元共计13万元好处费,唐某予以收受。2017年冯某通过李某1转交唐某9万元好处费,唐某予以收受。上述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记账凭证、报销笺、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发票、合同、成交通知书。

2、证人冯某的证言。拉萨明迪公司是我于2016年以我嫂子杨玉华的名义成立的。成立后明迪公司做了福彩中心2016、2017两年的天桥横幅广告业务,大概六七次;2016年在西藏电视台给福彩中心投放过2次视频广告。好处费是唐某要的,2016年3月,唐某在她办公室就提出做天桥横幅广告要收好处费,买三送一和买五送二,即单次发布三座天桥广告收取一座天桥的好处费5万元;单次发布五座天桥广告,每次收取两座天桥的好处费10万元。我总共分三次给了25万的好处费,一次5万,两次10万。有两次单独做一座和一次单独做两座的没有要好处费。

3、证人李某1的证言。2016年唐某带着冯某到我办公室让我和他广告合作,我就和他谈了天桥横幅广告的事,冯某说买两座送一座,唐某说赠送还是要的,我们把3座广告的钱付给广告公司,再让广告公司把赠送的钱返还给我,冯某答应了,每次做天桥广告,冯某就按唐某的要求把一座天桥广告的5万元给我,由我转给唐某。唐某让我向福彩中心的合作企业要好处费,其中明迪公司的冯某做了人行天桥横幅广告给了25万。

4、被告人唐某供述。冯某做福彩中心过街天桥广告业务通过李某1分三次给了我20万左右现金。李某1说冯某做过街天桥广告业务,做三座给李某15万好处费,做5座给李某110万好处费,还说要扣除税费。印象中冯某第一回做天桥广告没有给好处费,那年下半年冯某给了不到5万,是李某1送到我办公室的,我分成两份跟李某1一人一份。2016年冯某做了5座天桥广告,大概2016年11月、12月,通过李某1给了我9万现金;2017年冯某也是做的5座广告,扣除税费后给了我9万现金。冯某一共给我22万余元。

全案事实还有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并经质证的下列综合证据证实:

1、书证。唐某户籍证明信、中共西藏自治区××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领导干部基本情况登记表、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认定表、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住房情况报告表、干部任免审批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等。

2、书证。西藏自治区××区关于给予唐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决定。

3、退赃款的证据。移交保管涉案款物呈批表、移交保管涉案款物通知书2020(第12号)、中国银行国内汇款付款通知单、中国银行人民币汇款业务回单、西藏自治区资金往来票据。

4、昌都市监察委员会退还/返还查封、扣押、调取财物/文件通知书及昌都市监察委员会退/返还查封、扣押、调取财物/文件清单,查封扣押通知书、情况说明等。

5、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决定书、谈话笔录、立案通知书、留置决定书、留置执行通知书、留置通知书、到案经过。

6、书证。环球鑫彩(北京)彩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环球鑫彩(北京)彩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环球鑫彩(北京)彩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业务情况说明。天勤联达营业执照、中博润诚营业执照、成都维顿营业执照、麦哲伦营业执照、八泓科贸营业执照等证照。

7、证人刘某1的证言。我们环球鑫彩与福彩中心是合作单位,唐某作为福彩中心的主任,是我们公司的甲方,为了我与福彩中心的工作开展顺利,能保住我在环球鑫彩的职位,然后唐主任经常有意无意的在我面前或者微信聊天中透露开展工作中需要打点虫草,虫草又很贵,问我们环球鑫彩能不能支持一下,所以我也想是不是该有所表示。

8、证人雷某的证言。我和丈夫周聪共注册5家公司,分别是天勤联达、中博润诚、八泓科贸、麦哲伦、成都维顿。我做了福彩中心项目,为了维持关系,也希望下次还能做福彩的项目,而唐某是福彩中心主任,必须要跟她打点好关系,所以我给了唐某好处费,也正因为给了好处费,唐某也才给我介绍环球鑫彩的项目,然后又给了唐某好处费。

9、被告人供述。刘某1给我送现金,一是因为我是福彩中心主任,福彩中心与他们环球鑫彩有业务往来,把关系搞得更好一点,二是我作为福彩中心主任负责与环球鑫彩总公司那边沟通,刘某1在环球鑫彩混的也不好,环球鑫彩总公司老是想把刘某1换掉,刘某1暗示我跟环球鑫彩总公司那边帮他说好话,我也帮他争取了。刘某2他们给我送钱是因为我是福彩中心的主任,想跟我搞好关系,继续做福彩中心的业务,我也推荐了刘某2、雷某他们与环球鑫彩合作,刘某2向我表示感谢。刘某2做拉贡高速的户外高炮广告前就主动跟我讲了分红的是事情,我想我们采购虫草、请客送礼需要资金,也不是我自己用了,觉得问题不大就收了。

上列证据来源和表现形式合法,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真实性,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排除合理怀疑,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提交的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及提交的证据,本院评判如下:

关于辩护人当庭提交的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病情证明书、唐某的个人荣誉证书因与本案的定罪量刑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唐某收受或索取刘某1钱款的事实部分,唐某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也没有为刘某1谋取利益,不应当认定为受贿的意见,经查,自唐某担任福彩中心主任一职以来,福彩中心与刘某1担任负责人的环球鑫彩西藏分公司进行了长达七年的合作,这正是唐某利用了职务之便的表现,而刘某1以及环球鑫彩西藏分公司也因此获利,故该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唐某主动交代收受刘某2贿赂,是办案机关没有掌握的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的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虽显示唐某主动交代直接收受刘某2钱款的事实,但该内容与办案机关掌握的刘某2交代的部分事实是同种罪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上述行为不认定为自首,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唐某将收受的资金送给了唐某的上级领导以及用于公务接待,故该部分金额应当从受贿金额中扣除的意见,因唐某收受、索要财物以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已由在案证据予以证实,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故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唐某在接受调查期间主动交代把收受的钱款送给了其上级领导的行为,系检举揭发,应当认定为立功的意见,因唐某检举揭发的内容未查证属实,故不认定为立功。但结合全案,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利用其西藏自治区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在履职过程中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99.4811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多次向他人索贿,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唐某能主动坦白犯罪事实并当庭表示认罪,且在到案后积极退赔违法所得185万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2032年6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18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昌都市监察委员会依法上缴国库,剩余的614.48114万元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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