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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无罪案例,客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无罪案例,客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1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影响力”,应属于非权力性影响力,是基于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亲缘关系、情感关系、利益关系等而衍生的与他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2关于“不正当利益”,根据《关于各地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的规定,“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便利条件。

(一)行为不能反映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

利用他人的影响力是该罪的重要要件,当不能认定该要件时,不能构成该罪。

无罪案例1:邹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内0782刑初64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邹某某虚构有能力找关系释放因涉嫌犯罪被羁押的高某1的事实,骗取高某1家属80万元,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某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承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罪名不成立。被告人邹某某收到80万元后并没有找任何国家工作人员为其办事。高某1家属证实找邹某某只是让其捞人,并不知邹某某用什么方法,没有证实邹某某与赵某是什么关系,并不能反映出邹某某利用他人的影响力。本案的行为、手段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认定为犯诈骗罪。

无罪案例2:蹇某犯滥用职权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粤0303刑初580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蹇某是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处前海服务站合同工,任机动车助理查验员,其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属于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滥用职权,违规帮助他人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正常管理秩序和社会形象,致使国有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蹇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人民币4.5万元,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不构成犯罪,因此,公诉机关该项指控不予支持。

无罪案例3:何某介绍贿赂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4)鄂下陆刑初字第00126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同时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的公诉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何某仅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不能认定为两个罪名,其应构成介绍贿赂罪一罪,而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利用影响力受贿系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2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质特征是“间接权钱交易”,构成本罪无须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意志的直接介入,其行为过程完全由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交换请托人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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