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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犯罪对象的理解与认定

贪污罪犯罪对象的理解与认定

关键词:犯罪对象  二次委派公务  准国家工作人员

裁判要旨:

委派的内涵及外延,可以从两个方面的特征来加以理解和把握:一是形式特征,委派在形式上可以不拘一格;二是实质特征,具有国有单位的直接代表性。实践中需要注意:

第一,1997年刑法摒弃了过去长期沿用的身份论的观点,在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受委派等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上,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从事公务即代表国有单位行使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活动,而不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第二,是否代表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具体认定,应更多地关注于实际情况的考察,而不是只看有无委派手续。第三,代表国有单位从事公务活动具有直接性,通常所谓的“二次委派”不得视为委派。一些特殊行业的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中,其高层的管理决策层(比如董事会)往往由党政主管部门委派、批准并进行统一管理,但具体的执行人员(比如经理人员)则由该管理决策层自行任命。此种情形,只有前者属于委派,而对后者,即“二次委派”则不能认为是委派。

案例索引: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江某等贪污案”,载《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9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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