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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自然资源系统受贿罪案例

国土自然资源系统受贿罪案例

国土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环节违规为非村集体成员占用集体土地、集体成员多占耕地等非法占用土地的人办理土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房产证等。

行政审批环节主要职责:

指导开展行政审批工作;负责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和与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相关的其他职权的受理工作;牵头组织开展行政许可和与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相关的其他职权的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程序性工作。

主要行政审批事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项目用地审核、建设用地用途改变审核、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流转审批、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乡镇企业或公用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临时用地审批、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采矿权转让审批、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批准等。

相关职务犯罪案例

【案例】1

李某某在担任某乡国土资源所(乡镇土地与村镇建设服务站合署办公)副所长期间,在明知该乡段某等60余户群众未经县国土部门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违法建房而无法正常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下,仍答应诸多群众的请求为其办理房产证。李某某先后购买虚假的空白土地使用证,填写了编号、日期、使用人姓名、宗地面积、宗地图等相关内容,又复制省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填写相应内容,而后利用其掌管乡国土资源所以及乡土地与村镇建设服务站公章之便,擅自在虚假的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上加盖公章,并带领相关群众到县房产部门完成办理房产证的有关手续,为当事人取得房产证。截至2011年8月,李某某先后为段某、刘某等61户群众办理虚假的土地使用证及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办理和领取了房屋产权证。经评估,李某某的行为共造成国家经济损失209.91万元。李某某从中收受相关办证群众好处费共6.84万元。李某某被法院以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明知建房申请材料系虚构或伪造仍同意办理,造成土地被非法占用和毁坏。

【案例】2

2015年上半年,某农业公司向市国土局某分局申报了500亩设施农用地备案审批申请,一直未获批准。其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通过找该分局局长李某某帮忙,李某某将其中50亩地办理成设施农用地,并帮钟某将另外450亩土地调整为一般农用地的方案上报省国土厅。另外,2016年12月,钟某打算将租赁的某村的20亩土地用于建设农贸市场,但因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获批准又害怕被国土执法部门查处,所以送给李某某5万元,李某某答应帮助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不久后李某某帮助钟某将该农贸市场用地审批手续上报到市国土资源局。李某某被法院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3

2010年8月10日,某公司因长期闲置名下的土地,被某市国土资源局下达处罚通知,要求缴纳891.12万元的土地闲置费。公司法人代表玉某找到某省国土厅的纪检组长罗某某帮助协调,罗某某找到时任该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郭某帮忙免除该闲置费用,后玉某送给罗某某120万元。罗某某被法院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为非法占用土地的使用人出具建筑权属证明,使非法占用土地的使用人可以办理用电、用水等手续。

【案例】4

某县政府规定用户要申请安装用电设施的应由乡镇国土部门出具证明,证明用电建筑并未非法占用土地,供电部门才可接受申请安装。某镇国土部门干部李某明知他人属于非法占用土地建房并被国土部门查处过,仍为他人出具证明,致使他人能够顺利安装用电设施,并从中收取他人财物共6万元。李某被法院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纪检监察办案实务指南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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