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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办副主任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鄂1127刑初16号

黄梅县人民检察院以鄂梅检刑诉〔2018〕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08年起国家开展第二轮退耕还林农村能源建设项目,根据省市有关政策,在黄冈地区推广的沼气、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路灯、生物质节能炉等设备的公开招标由黄冈市农村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黄冈市能源办)负责。

2008年7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利用担任市能源办副主任,负责组织开展农村能源项目实施与管理、农村能源设备的市场准入和质量监督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湖北华某1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1公司”)、武汉峰惠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惠公司”)、湖北金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湖北华某2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2公司”)、湖北华宝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公司”)、湖北蓝某生态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某公司”)、浙江创辉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湖北代理(以下简称“创辉公司湖北代理”)等七家公司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收受上述单位相关负责人所送财物70.290444万元。其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三十二次收受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华某1公司董事长胡某所送人民币5.32万元。

华某1公司业务范围主要是工程预、决算、招标代理等业务。自2009年起代理了黄冈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农村能源项目(沼气配件、生物质节能炉、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路灯等)的招标事宜。在承接委托代理和被指定代理招投标过程中,华某1公司董事长胡某多次找朱某某,希望能将项目代理权交给其公司,朱某某答应后与主任霍某(另案处理)商量决定将市能源办项目的招标代理权给予华某1公司来做,胡某为感谢朱某某的帮忙,2009年至2012年间,共三十二次送给朱某某现金或加油卡,共计5.32万元。

(1)2009年9月左右,胡某所代理的峰惠公司与华宝公司招标完成后,朱某某在办公室两次收受胡某所送现金各1000元,共计2000元,以感谢朱某某把招标代理权指定给他的公司代理。

(2)2010年春节前,在胡某办公室,朱某某收受胡某以“过年费”名义所送现金5000元。

(3)2011年8月,朱某某女儿升学,收受胡某所送礼金3000元。

(4)2011年下半年,朱某某在胡某的办公室收受其所送5000元中石化加油卡一张.

(5)2012年9月,胡某所代理的太阳能热水器和生物质节能炉招标结束后,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胡某所送现金3000元。

(6)2012年9月,胡某安排公司会计刘蕾将该公司以前赠送给朱某某的加油卡拿去充值5000元,然后刘蕾到朱某某办公室将已充值5000元的加油卡送给了朱某某。

(7)2012年华某1公司在朱某某的帮忙下承接了市能源办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胡某多次跟朱某某讲要帮他买一部相机或者拿发票到其公司报账。年底,朱某某在武汉花费8700元购买一个佳能相机镜头,后朱某某拿购货发票到胡某办公室找其报账,胡某当时按原价给朱某某现金8700元。

(8)2010年至2016年,胡某每年端午节期间向朱某某赠送500元的购物卡一张,7年共送购物卡3500元。

(9)2010年至2017年,胡某每年中秋节、春节分别向朱某某赠送面值500元和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8年共送购物卡12000元。

(10)2017年3月,朱某某父亲去世,收受胡某所送礼金3000元。

(11)2018年1月,胡某安排公司职员张某到朱某某办公室向其赠送3张黄商购物卡,每张卡面值1000元,共计3000元。

2.被告人朱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三十九次收受峰惠公司总经理刘某所送现金,共计34.570444万元。

峰惠公司于2003年成立,公司总经理是刘某。该公司主要经营太阳能路灯和太阳能热水器及光伏发电项目。2008年国家推动开展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农村能源项目,黄冈市能源办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供应商,刘某请黄冈市能源办负责招标工作的副主任朱某某在招投标上给予峰惠公司帮助、关照,并多次给予朱某某以财物,朱某某收受财物后,违反规定向刘某透露标底和竞价报价内幕信息,告知投标注意事项,并设置有利于峰惠公司中标的条件,使峰惠公司长期中标,成为黄冈地区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路灯的供应商,获取了巨额不正当利益。在招标前后及逢年过节期间,刘某为感谢朱某某的帮忙以及希望朱某某以后继续给予关照,39次主动送给朱某某财物,朱某某全部收下:

(1)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峰惠公司刘某邀请朱某某到其公司商量招投标的细节,在刘某办公室,双方一起商量怎么中标,商量好后,刘某把准备好的用黄色牛皮纸信封装着的5000元送给朱某某,表达希望朱某某帮忙中标,朱某某收下并答应帮忙。后在朱某某的帮助下,峰惠公司成功中标太阳能热水器项目。

(2)2009年春节期间,刘某希望在以后招投标上朱某某提供帮助,到朱某某的办公室送现金6000元,朱某某收下。

(3)2009年4、5月份,巩固退耕还林项目在招投标代理公司华某1公司开标。在开标前,为了更有把握中标,在华某1公司楼梯间,刘某把准备好的用黄色牛皮纸信封装着的5000元钱现金送给了朱某某,并再次表示希望朱某某帮忙关照。朱某某收下了钱,同意帮忙让公司中标。在朱某某等人的帮助下,峰惠公司成功中标。

(4)2010年春节期间,刘某在办公室为了感谢朱某某在招投标上的照顾,并希望在以后招投标等方面继续支持,送朱某某现金5000元,朱某某收下。

(5)2010年五一节前,为了感谢朱某某在招投标上对其公司的帮助,并希望以后在招投标上继续取得朱某某的关照,在黄冈市源大酒店一包间内,朱某某收受刘某所送现金5000元。

(6)2010年端午节前,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刘某所送“过节费”2000元。

(7)2010年7月份,太阳能热水器项目在黄冈军分区招待所开标,在朱某某等人的帮忙下,峰惠公司顺利中标。为感谢朱某某的帮忙,联络好感情,为以后项目继续实施,刘某请朱某某到其住宿的房间坐,说了一些感谢和希望以后继续帮忙中标的话后,把准备好的用黄色牛皮纸信封装着的5000元现金送给朱某某,朱某某收下。

(8)2010年9月,刘某为了联络各县市能源办人员关系,以便以后的项目实施中他们能给予方便,安排市能源办朱某某等人参观上海世博会,参观期间刘某送给朱某某现金3000元用于个人开支,朱某某收下。

(9)2010年中秋节期间,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刘某所送现金3000元。

(10)2010年12月份,朱某某与黄冈市农业局及各县市农业局人员到台湾考察生态农业发展事宜,刘某陪同,途径香港时,刘某给朱某某购买了1012.44元相机配件、927元香水、2865元金项链;在台湾花莲景区一购物中心为朱某某购买一块价值4900元的机械手表,合计9704.44元。

(11)2011年元月份,朱某某在武汉杨春湖附近一家农家餐馆里收受刘某为感谢自己帮峰惠公司中标并希望招投标上继续支持、关照而送的感谢费5000元。

(12)刘某公司多次参与黄冈市能源办的项目招投标并顺利中标,在此过程中,朱某某给予峰惠公司很大帮助。2010年一年间,朱某某在刘某面前多次提出自己买车差钱的事情。刘某想到朱某某以前在招投标上的极力帮助,让公司在黄冈地区热水器市场份额越来越大,以后还想与朱某某长期合作,刘某送给朱某某9万元钱用于买车。2011年1月,刘某从公司备用金里拿出5万现金用黑色塑料袋装好到朱某某办公室送给朱某某,朱某某收下。过了几天,刘某又从公司备用金中拿出4万元用黑色塑料袋子装好,到朱某某办公室送给朱某某,朱某某收下。

(13)2011年春节期间,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刘某为了感谢其在招投标上的帮忙,并希望在以后招投标等方面继续关照而送的现金5000元。

(14)2011年端午节期间,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刘某所送现金2000元。

(15)2011年9月份,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刘某以报销其个人小车费用名义所送现金1万元。

(16)2011年中秋节期间,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刘某所送现金3000元。

(17)2011年8月份,朱某某把女儿考上大学消息告诉了刘某,刘某考虑到以后还要朱某某帮忙,于是准备了一个用大信封装的2万元“红包”,打电话约朱某某,在朱某某家附近,刘某车里,刘某把装有2万元钱的红包交给朱某某,朱某某收下。

(18)2011年下半年,刘某公司项目中标后,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刘某所送现金5000元。

(19)2012年春节期间,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刘某所送“过年费”5000元。

(20)2012年5月,在武汉市汉口太子酒店朱某某战友聚会刘某请他们吃饭时,朱某某以赞助战友出书为名找刘某要了5000元钱。

(21)2012年端午节期间,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刘某所送现金2000元。

(22)2012年9月,刘某去朱某某办公室办事,朱某某拿出一个信封说,信封里是他小车的一些过境费、加油票等费用,叫帮他报了,刘某表示同意并把这些票据拿走。过几天,刘某来到朱某某的办公室,把朱某某要求她报销的1万元现金送给朱某某,朱某某收下。

(23)2012年上半年,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刘某按他要求为他报销个人小车费用1万元。

(24)2012年中秋节期间,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刘某所送现金3000元。

(25)2012年11月份左右,太阳能热水器项目进入开标阶段,峰惠公司在朱某某的帮助下,顺利中标,为了感谢朱某某的帮助,刘某用黄色牛皮纸信封装了5000元现金来到朱某某办公室送给朱某某,朱某某将钱收下。

(26)2013年春节期间,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刘某所送现金1万元。

(27)2013年端午节期间,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刘某所送现金2000元。

(28)2013年9月一天晚上,太阳能热水器项目进入最后的招投标阶段,朱某某约刘某在黄冈东坡禅茶店里见面,讲刘某中标时间太长,影响不好,劝今年就不要投标了,刘某没有答应,而且还向朱某某提出,希望他在以后的业务上继续给她帮忙。临走前,刘某把准备好的用黄色牛皮纸信封装着的1万元钱送给朱某某,朱某某把钱收下。

(29)2013年中秋节期间,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刘某所送现金3000元。

(30)2013年下半年,在开标前一天,刘某去朱某某办公室时,朱某某又拿出一叠2万元小车费用发票要刘某帮忙报销,过了几天刘某带2万元现金到朱某某办公室送给朱某某,朱某某收下。

(31)2014年春节期间,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刘某所送现金1万元。

(32)2014年端午节期间,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刘某所送现金2000元。

(33)2014年中秋节期间,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刘某所送现金3万元。

(34)2015年春节期间,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刘某所送现金1万元。

(35)2015年端午节期间,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刘某所送现金2000元。

(36)2015年中秋节期间,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刘某所送现金3000元。

(37)2016年春节期间,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刘某所送现金1万元。

(38)2016年端午节期间,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刘某所送现金2000元。

(39)2016年中秋节期间,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刘某送的现金3000元。

3.被告人朱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三十三次非法收受华宝公司执行董事沈某、副总经理陈某所送现金,共计24.8万元

华宝公司为了黄冈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农村能源生物质节能炉以及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路灯项目中标,公司执行董事沈某、公司副总经理陈某多次找到朱某某一起策划如何投标、竞标成功的事项,并请朱某某在招投标上予以帮助。朱某某违反规定,告知沈某标书制作要注意的事项,并设置有利于华宝公司中标的招标条款,选择其他单位陪衬投标,通过朱某某的帮忙,华宝公司多次中标市能源办项目,为华宝公司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为了感谢朱某某在招投标上帮助,华宝公司沈某、陈某33次给予朱某某以财物,朱某某均收下:

(1)2008年8月,全市能源工作会议在浠水三角山召开。华宝公司执行董事沈某为了以后能顺利中标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农村能源项目生物质节能炉项目,到朱某某所住宾馆房间,与朱某某协商投标事项,并请朱某某在投标上帮忙,朱某某答应帮华宝公司中标,为此沈某送朱某某现金5000元,朱某某收下。

(2)2009年春节前一天下午,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沈某所送现金3000元。

(3)2009年端午节前,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沈某所送现金2000元。

(4)2009年7月,在朱某某帮忙下,华宝公司生物质节能炉中标,在该项目中标十多天后,公司副总经理陈某到市能源办朱某某处拿中标项目的执行文件时,送给朱某某现金5000元,朱某某收下。

(5)2009年中秋节左右,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沈某所送现金2000元。

(6)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下午,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所送现金2000元。

(7)2010年端午节前后,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所送现金2000元。

(8)2010年9月份,华宝公司再次中标黄冈市生物质节能炉项目。在中标后不久,公司副总经理陈某到市能源办朱某某处拿中标项目的执行文件时,送给朱某某现金5000元,朱某某收下。

(9)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下午,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所送现金3000元。

(10)2011年端午节,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所送现金2000元。

(11)2011年9月份,华宝公司中标生物质炉项目,公司副总经理陈某在中标后到市能源办朱某某处拿中标执行文件时,送给朱某某现金5000元,朱某某收下。

(12)2011年中秋节,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所送现金2000元。

(13)2012年春节前一天下午,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所送现金3000元。

(14)2012年端午节,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所送现金2000元。

(15)2012年10月份左右,华宝公司生物质节能炉项目续标后,陈某到市能源办朱某某处拿中标执行文件时,送给朱某某现金5000元,朱某某收下。

(16)2012年中秋节,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所送现金2000元。

(17)2013年春节前一天下午,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所送现金5000元。

(18)2013年端午节前后,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所送现金2000元。

(19)2013年中秋节前后,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所送现金2000元。

(20)2013年10月份左右,华宝公司再次中标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农村能源项目生物质节能炉项目,中标后不久,公司副总经理陈某到市能源办朱某某处拿中标执行文件时,送给朱某某现金5000元,朱某某收下。

(21)2014年春节前一天下午,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所送现金5000元。

(22)2014年端午节前后的一天下午,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所送现金2000元。

(23)2014年10月上旬,华宝公司中标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农村能源项目生物质节能炉项目,公司副总经理陈某到市能源办朱某某处拿中标执行文件时,送给朱某某现金5000元,朱某某收下。

(24)2014年中秋节后的一天下午,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所送的现金2000元。

(25)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下午,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所送现金3000元。

(26)2015年端午节前一天下午,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所送现金2000元。

(27)2015年8月,朱某某个人想换新车自己不想出钱,准备找华宝公司要钱换车,朱某某认为自己不方便出面,于是叫司机汪某出面找华宝公司沈某索要15万元,汪某便向沈某打电话告诉他朱某某买车差15万元,想找他“借钱”。沈某考虑到市场竞争激烈,自已公司做路灯资质不够,参加投标要朱某某的帮助,为让公司在黄冈地区多争取一些市场份额,便同意给钱。2015年8月14日,沈某安排从公司打款15万元到汪某提供的银行账户上。同月18日,朱某某叫上汪某带银行卡一起去购车,将沈某转账过来的15万元用于购车。

(28)2015年中秋节后的一天下午,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所送现金2000元。

(29)2016年春节前一天下午,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所送现金3000元。

(30)2016年端午节前的一天下午,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所送现金2000元。

(31)2016年中秋节后的一天下午,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所送现金2000元。

(32)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下午,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所送现金3000元。

(33)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下午,朱某某在黄冈市湖饭店包房过道,收受陈某所送现金3000元。

4.被告人朱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次非法收受蓝某公司市场部经理蔡某所送现金,计2.3万元

蓝某公司前身为湖北安保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05年变更为蓝某公司,该公司主要经营大、中型沼气池建设、户用沼气配件项目。2008-2018年4月期间,蔡某任该公司市场部经理。为了黄冈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农村能源项目中标,蔡某找到朱某某,请朱某某在该公司投标上给予帮助、支持,朱某某同意后,指点该公司投标注意事项、投标额设定的上下限、投标需要各县市区有网点等细节,还出面做工作让其它公司放弃投标以及让本单位评标代表汪某给蓝某公司评高分使其顺利中标,为该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朱某某两次收受蔡某所送现金2.3万元。

(1)2012年中秋节前一天下午,在黄冈师院门口,朱某某收受蔡某所送现金3000元。

(2)2014年12月份,朱某某在中商百货附近一家茶楼二楼与蔡某见面商量蓝某公司投标的事,朱某某收受蔡某所送现金2万元。

5.被告人朱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次非法收受金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卢某所送现金,共计2万元。

金某公司成立于2003年,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为卢某,营业范围为生物质能源及环保工程(包括沼气配件)、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工程(包括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等。为了黄冈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农村能源项目建设中太阳能热水器项目中标,卢某多次找朱某某,请他在招投标上给予帮助,朱某某表示同意。之后朱某某告知该公司招投标注意事项,并同评委打招呼让他们关注、倾斜金某公司,使得该公司顺利中标,中标后又向各县市区能源办推荐与金某公司签订合同,为金某公司谋取利益,朱某某收受金某公司卢某所送现金2万元。

(1)2012年年底,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卢某为了感谢朱某某在当年太阳能热水器招投标上的帮忙所送现金1万元。

(2)2014年1月春节期间,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卢某为了感谢朱某某在当年太阳能热水器招投标上的帮忙所送现金1万元。

6.被告人朱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次非法收受创辉公司湖北代理聂某所送现金,共计1万元。

浙江创辉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是浙江一家生产销售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保温水箱等产品的公司,2009年至2011年聂某代理了该公司在湖北地区的产品销售。为了中标黄冈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太阳能热水器项目,聂某找到朱某某,请朱某某帮忙由其代理的公司中标,朱某某答应帮忙。之后朱某某以该公司资质条件为蓝本设置如下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其他投标人,即:①将公司注册资本金上调为2000万元以上;②必须查看当年的太阳能热水器权威机构的质量检测省级以上报告;③开标前审核报名企业的“3C”认证书是否有效,“3C”认证书中是否包含有投标的产品型号;④在黄冈市境内是否从事过同类型的项目。指点该公司投标标书应注意事项等方式使创辉公司顺利中标,为聂某谋取不正当利益,朱某某2次收受聂某所送现金1万元。

(1)2009年上半年,在武汉聂某的农机经营部,朱某某收受聂某请求其帮助让公司中标所送现金5000元。

(2)2009年9月份,创辉公司取得黄冈太阳能热水器项目中标后,在黄冈市军分区第一招待所房间里,聂某为了感谢朱某某帮助,使其公司中标,送给朱某某现金5000元,朱某某收下。

7.被告人朱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次非法收受华某2公司操志华所送现金,共计0.3万元。

华某2公司由操志华和戴某出资,成立于2013年1月,该公司经营范围是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新能源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安装以及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太阳能光伏发电站的设计、施工与管理等。为了中标黄冈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农村能源项目,操志华借用两家公司资质投标,并希望朱某某在招投标上给予帮忙。朱某某明知操志华违规参与投标,违规操作使操志华多次顺利中标,为其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朱某某2次收受操志华所送现金0.3万元。

(1)2017年太阳能路灯招标前,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操志华所送现金1000元。

(2)2017年3月朱某某父亲去世,操志华到殡仪馆挂祭,朱某某收受操志华所送礼金2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利用担任黄冈市农村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70.29044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被告人朱某某的户籍证明、中共黄冈市委组织部任职文件、市农村能源办基本情况和主要职责,黄冈市农村能源项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购销合同、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胡某、刘某、沈某、陈某、蔡某、熊某、卢某、聂某、操志华、汪某、苏某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被告人朱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黄冈市能源办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该单位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农村能源项目,负责黄冈地区的沼气、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路灯、生物质节能炉等设备的推广工作。从2008年7月至2018年1月止,被告人朱某某在担任黄冈市能源办副主任期间,为华某1公司、峰惠公司、金某公司、华某2公司、华宝公司、蓝某公司、创辉公司湖北代理等七家公司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索取和收受上述单位相关负责人所送财物共计70.290444万元。案发后,朱某某已退赃款813104.44元。

一、自2009年起华益公司代理了黄冈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农村能源项目(沼气配件、生物质节能炉、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路灯等)的招标事宜。胡某为感谢朱某某,于2009年至2012年间,共计向朱某某送钱物价值53200万元,其中现金16000元、加油卡10000元、购物卡18500元、报销发票8700元。

1.2009年9月左右,胡某所代理的峰惠公司与华宝公司招标完成后,朱某某在办公室两次收受胡某所送现金各1000元,共计2000元;2010年春节前,在胡某办公室,朱某某收受胡某过年费5000元;2011年8月,朱某某因女儿升学,收受胡某所送礼金3000元;2012年9月,胡某所代理的太阳能热水器和生物质节能炉招标结束后,朱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胡某现金3000元;2017年3月,朱某某父亲去世,收受胡某礼金3000元。朱某某共计收受胡某现金16000元。

2.2011年下半年,朱某某在胡某的办公室收受胡某所送中石化加油卡一张,价值5000元;2012年9月,胡某安排公司会计刘蕾将该公司以前赠送给朱某某的加油卡拿去充值5000元,然后刘蕾到朱某某办公室将已充值5000元的加油卡送给了朱某某。

3.2012年,胡某主动帮朱某某在其公司报销佳能相机镜头票据一张,价值8700元。

4.2010年至2016年,胡某每年端午节期间向朱某某赠送500元的购物卡一张,7年共送购物卡3500元;2010年至2017年,胡某每年中秋节、春节分别向朱某某赠送面值500元和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8年共送购物卡12000元;2018年1月,胡某安排公司职员张某到朱某某办公室向其赠送3张黄商购物卡,每张卡面值1000元,共计3000元。共计收受价值18500元购物卡。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朱某某自书的《我的交代》《交代材料》,证实2009年9月,在朱某某办公室,朱某某收受胡某2000元现金;2010年春节前,在胡某办公室,朱某某收受胡某现金5000元;2011年8月,因朱某某女儿上大学,在朱某某办公室收受胡某现金3000元;2011年下半年,在胡某办公室,胡某安排其公司会计送朱某某价值5000元的加油卡;2012年9月,太阳能热水器、生物质节能炉招标结束后,在朱某某办公室胡某送其现金3000元;2012年9月左右,胡某安排其公司刘会计向朱某某的加油卡充值5000元;2012年年底,朱某某将其购买的价值8700元相机镜头发票在胡某公司予以报销;2010年至2017年的春节,胡某每个春节送一张购物卡,每张价值1000元,共计8张购物卡,价值8000元;2010年至2016年端午节,胡某在朱某某办公室送7张购物卡,每张价值500元,共计3500元;2010年至2017年中秋节期间,胡某在朱某某办公室送其价值500元购物卡,共8张,价值4000元;2017年3月,朱某某父亲去世,胡某送3000元礼金;2018年春节前,胡某安排其公司人员张某在朱某某办公室送3张购物卡,每张1000元,共计3000元。

2.2012至2017年黄冈市农村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政府采购项目一览表,证实华益公司代理了黄冈市能源办2012年至2017年期间黄冈市农村太阳能路灯、生物质节能炉、太阳能热水器、沼气关键设备、道路照明工程、沼气进出料车等采购项目。

3.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华某1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其公司承接了2012年至2017年黄冈市能源办委托的农村能源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主要包括沼气配件、生物质节能炉、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路灯等采购业务的招标代理。其公司在经营农村能源项目代理过程中,与黄冈市能源办副主任朱某某之间有不正当的经济往来。其和朱某某是2008年认识,通过朱某某的帮忙,其公司于2012年顺利承接了黄冈市能源办的招标代理业务。2012年,通过朱某某其认识了能源办的主任霍某,后在他俩的帮忙下,其公司承接了黄冈市能源办2013年-2017年的项目招标代理。

2009年9月左右,胡某两次请朱某某到其办公室,每次送1000元,两次共计送朱某某现金2000元;2010年春节前,朱某某到胡某办公室,胡某送朱某某5000元现金;2011年8月,朱某某女儿上大学时,胡某送朱某某3000元现金;2012年,其公司代理了黄冈市能源办的项目招标,当时在太阳能热水器和生物质节能炉招标结束后,在朱某某办公室,胡某送朱某某3000现金;2017年3月,朱某某父亲去世,胡某送朱某某礼金3000元;一共送朱某某现金16000元。

2011年下半年,朱某某让其公司帮忙报销车费,胡某安排其公司刘蕾会计帮朱某某办理了一张5000元的加油卡;2012年9月,霍某安排朱某某来到胡某公司,以能源办的名义要5万元,胡某怕出事,答应给朱某某个人解决费用。后胡某安排其公司会计刘蕾给朱某某办了5000元的加油卡。

2010年至2018年间,每年节假日,胡某在朱某某办公室,送给朱某某500元至1000元不等的黄商购物卡。其中:2010年至2017年春节间,每年送购物卡一张,每张1000元,共送8张,价值8000元;2018年春节期间,胡某安排其公司部门经理张某送朱某某3000元购物卡;2010年至2016年端午节间,在朱某某办公室,胡某每年送朱某某500元的购物卡一张,7年共计送3500元;2010年至2017年每年中秋节,在朱某某办公室,胡某每年送500元的购物卡一张,8年共计送4000元。还有2012年年底,朱某某在胡某公司报账8700元,用于其购买相机镜头。上述钱物合计53200元。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09-2018年期间,朱某某分别以现金、油卡、购物卡、报销相机镜头的形式收受华某1公司胡某钱物共计53200元。

2009年至2017年,黄冈市能源办所在的招标业务全部交给华某1公司做,主要业务包括第二轮退耕还林项目中的太阳能热水器、生物质节能炉以及太阳能路灯、小型沼气工程的管材管建、脱硫脱水等关键设备、沼气检测设备等,都是华某1公司负责招标代理。

朱某某在华某1公司招投标中发挥的作用一是变非法为合法。二是发挥纽带作用。其根据霍某的安排,朱某某对下联系要中标的企业,想办法帮他们中标,对上联系华某1公司,让该公司在招投标上尽量帮忙,至于要帮哪些公司,朱某某和胡某事先都会有交待。

上述证据经合议庭评议,证据均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被采纳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二、峰惠公司成立于2003年,公司总经理刘某。该公司主要经营太阳能路灯和太阳能热水器及光伏发电项目。2008年国家推动开展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农村能源项目,黄冈市能源办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供应商,刘某为了中标,在招标前后及逢年过节期间,多次给予朱某某以财物,其中向朱某某送现金共计34.570444万元。朱某某收受财物后,违反规定向刘某透露标底和竞价报价内幕信息,告知投标注意事项,并设置有利于峰惠公司中标的条件,使峰惠公司长期中标,成为黄冈地区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路灯的供应商,获取了巨额不正当利益。

1.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峰惠公司刘某邀请朱某某到其公司商量招投标的细节,在刘某办公室,双方一起商量怎么中标,商量好后,刘某把准备好的用黄色牛皮纸信封装着的5000元送给朱某某,表达希望朱某某帮忙中标,朱某某收下并答应帮忙。后在朱某某的帮助下,峰惠公司成功中标太阳能热水器项目。

2.2009年春节期间,刘某在朱某某的办公室送朱某某6000元现金。4、5月份,巩固退耕还林项目在招投标代理公司华某1公司开标。在开标前,在华某1公司楼梯间,刘某送朱某某5000元现金。2009年期间,朱某某共计收受刘某现金11000元。

3.2010年春节期间,刘某为了感谢朱某某,送朱某某5000元现金。五一节前,为了感谢朱某某在招投标上对其公司的帮助,并希望以后继续得到关照,在黄冈市源大酒店一包间内,刘某送朱某某5000元现金。端午节前,朱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所送“过节费”2000元。7月份,太阳能热水器项目在黄冈军分区招待所开标,在朱某某等人的帮忙下,峰惠公司顺利中标,刘某向朱某某送5000元现金。9月,刘某为了联络各县市能源办人员关系,以便以后的项目实施中提供方便,刘某安排市能源办朱某某等人参观上海世博会,参观期间朱某某收受刘某现金3000元。中秋节期间,朱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所送现金3000元。12月份,刘某陪同朱某某与黄冈市农业局及各县市农业局人员到台湾考察生态农业发展事宜。途径香港时,刘某为朱某某购买了1012.44元相机配件、927元香水、2865元金项链;在台湾花莲景区一购物中心为朱某某购买一块价值4900元的机械手表,合计9704.44元。2010年期间,朱某某共计收受刘某款物共计32704.44元。

4.2011年元月份,朱某某在武汉市杨春湖附近一农家餐馆里收受刘某感谢费5000元。朱某某于2010年期间多次向刘某提出,其购买小车款项不够,刘某遂于2011年1月份分两次,一次50000元,一次40000元,共计向朱某某送了90000元现金用于朱某某购买小车。春节期间,朱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现金5000元。端午节期间,朱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所送现金2000元。下半年,刘某公司项目中标后,朱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所送现金5000元。8月份,朱某某因女儿升学,收受刘某礼金20000元。9月份,朱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以报销小车费用名义所送现金10000元。中秋节期间,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刘某所送现金3000元。2011年期间,朱某某共计收受刘某现金140000元。

5.2012年春节期间,朱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刘某所送“过年费”5000元。5月,在武汉市汉口太子酒店朱某某战友聚会刘某请他们吃饭时,朱某某以赞助战友出书为名向刘某索要了5000元。端午节期间,朱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所送现金2000元。上半年,朱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按他要求为他报销个人小车费用10000元。9月,刘某去朱某某办公室办事,朱某某拿出一个信封说,信封里是他小车的一些过境费、加油票等费用,要求刘某报销。过几天,在朱某某的办公室,朱某某收受刘某报销的发票款10000元。中秋节期间,朱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所送现金3000元。11月份左右,太阳能热水器项目进入开标阶段,峰惠公司在朱某某的帮助下,顺利中标,为了感谢朱某某,刘某送朱某某5000元现金。2012年期间,朱某某索要和收受刘某现金共计40000元。

6.2013年春节期间,朱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所送现金10000元。端午节期间,朱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所送现金2000元。9月的一天晚上,太阳能热水器项目进入最后的招投标阶段,朱某某约刘某在黄冈东坡禅茶店见面,告知刘某由于其中标时间长、影响大,今年不要继续投标。刘某没有同意,而且向朱某某提出,希望其继续中标。临走前,刘某把准备好的用黄色牛皮纸信封装着的10000元现金送给了朱某某。中秋节期间,朱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所送现金3000元。下半年,在开标前一天,刘某去朱某某办公室时,朱某某又拿出一叠20000元小车费用发票要刘某帮忙报销。过了几天,刘某携带20000元现金到朱某某办公室送给朱某某,朱某某收下。2013年期间,朱某某索要和收受刘某现金共计45000元。

7.2014年春节期间,朱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所送现金10000元。端午节期间,朱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所送现金2000元。中秋节期间,朱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所送现金30000元。2014年期间,朱某某共计收受刘某现金42000元。

8.2015年春节期间,朱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所送现金10000元。端午节期间,朱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所送现金2000元。中秋节期间,朱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所送现金3000元。2015年期间,朱某某共计收受刘某现金15000元。

9.2016年春节期间,朱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所送现金10000元。端午节期间,朱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所送现金2000元。中秋节期间,朱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所送现金3000元。2016年期间,朱某某共计收受刘某现金15000元。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朱某某自书的《交代材料》《我的交待》《我的交代》,证实2008年下半年到2018年春节近十年时间,因太阳能热水器和太阳能路灯项目,朱某某多次收受峰惠公司总经理刘某所送的礼金、礼品等财物。

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朱某某收受刘某现金5000元;2009年春节期间,在朱某某办公室附近的商店,朱某某收受刘某6000元现金;2009年4、5月份,在华某1公司楼梯间,朱某某收受刘某现金5000元;2010年春节期间,在朱某某办公室附近,刘某送朱某某现金5000元;2010年五一节前,在黄冈东源大酒店,刘某送朱某某现金5000元;2010年端午节期间,在朱某某办公室刘某送朱某某2000元现金;2010年7月份,在黄冈军招刘某房间内,朱某某收受刘某现金5000元;2010年9月,在上海世博会参观期间,刘某送朱某某现金3000元;2010年中秋节期间,刘某在朱某某办公室送朱某某现金3000元;2010年12月份,在香港、台湾考察时,刘某给朱某某购买了1万元的相机配件、香水、旅游项链和手表等物品;2011年1月份,在武汉杨叉湖附近一农家餐馆朱某某收受现金5000元;2011年朱某某购买思域小轿车时,刘某向朱某某赞助9万元;2011年春节前,在朱某某办公室刘某送朱某某现金5000元;2011年8月的一天,在朱某某家楼下刘某送朱某某现金20000元;2011年9月的一天,在朱某某办公室,刘某送朱某某现金1万元,用于报销朱某某个人车辆的加油等发票开支;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在太阳能热水器招投标前,在朱某某办公室,刘某送朱某某5000元现金;2011年11月,因“秀我美丽”摄影活动,朱某某向刘某索要3000元赞助费;2012年春节前,在朱某某办公室,刘某送朱某某现金5000元;2012年5月的一天,在汉口太子酒店吃饭时,刘某送朱某某现金5000元;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在朱某某办公室,刘某送朱某某现金1万元,用于报销朱某某个人的小车加油、过境费等发票;2012年9月的一天,朱某某以摄影协会开展活动的名义,索要了刘某1万元的赞助费;2012年9月的一天,在朱某某办公室刘某送朱某某现金1万元,用于朱某某报销其个人小车加油和过境费发票;2012年中秋节前,在朱某某办公室,刘某送朱某某现金3000元;2012年,在朱某某办公室,刘某送朱某某现金5000元;2013年春节前,刘某在朱某某办公室,送朱某某现金1万元;2013年端午前,在朱某某办公室,刘某送朱某某现金2000元;2013年9月份,在黄冈东坡禅茶,刘某送朱某某现金1万元;2013年中秋节前,在朱某某办公室,刘某送朱某某现金3000元;2013年下半年,在朱某某办公室,刘某送朱某某现金2万元用于报销朱某某小车加油、过境等费用;2014年春节期间,在朱某某办公室,刘某送给朱某某1万元现金;2014年端午节前,在朱某某办公室,刘某送朱某某2000元现金;2014年中秋节前,在朱某某办公室刘某送朱某某3万元现金;2014年11月份,在朱某某办公室,刘某送朱某某现金2万元,朱某某将2万元交给黄冈市能源办会计郭丹,并出具了收条。2015年春节前,在朱某某办公室,刘某送朱某某现金1万元;2015年端午节前,在朱某某办公室,刘某送朱某某现金2000元;2015年中秋节前,在朱某某办公室刘某送朱某某现金3000元;2016年春节前,在朱某某办公室,刘某送朱某某现金1万元;2016年端午节前,在朱某某办公室刘某送朱某某现金3000元。

2.证人刘某自书的《交代材料》《我的交代》,证实2008年是湖北省巩固退耕还林项目开启之年,进入招标之前,刘某给了朱某某5000元现金;2009年上半年,大概4、5月份,是项目第一次招标,在开标之前,为了更有把握中标,在楼梯附近,刘某把用信封装的5000元现金送给了朱某某;2010年4月底、五一前,在黄冈东源大酒店请朱某某吃饭时,刘某送给朱某某5000元现金;2010年6、7月份,在黄冈军分区招待所,在得知此次项目中标后,刘某送了朱某某5000元现金;2010年上海世博会召开,给了朱某某3000元餐费;2010年12月份台湾之行,刘某为朱某某买了一条项链、一块手表、一瓶香水、照像机架子等物品,消费了9704.44元;2011年,朱某某在刘某处报销10000元的汽车费用;2011年1月份,朱某某多次在刘某面前提到想买一部小车,还差八、九万元,为了公司能在今后的项目中继续中标,刘某分二次以现金的方式送给朱某某9万元;2011年8月份,朱某某打电话告诉刘某其女儿考上武汉一所大学,刘某送礼金20000元;2011下半年,为了能继续中标,感谢朱某某对其支持,在朱某某办公室,刘某送朱某某现金5000元;2012年,朱某某打电话说战友在武汉聚会,刘某送朱某某现金5000元;2012年朱某某自从购车后,分别在刘某处报销汽车油费及过境费20000元;2012年下半年,在得知其公司中标后,刘某又来到朱某某办公室,送朱某某5000元现金;2013年下半年,又进入项目招标阶段,刘某在一个茶坊送朱某某现金10000元;2013年10月-11月份,在朱某某办公室,朱某某拿出一大叠汽车油票报销,当时刘某很不高兴,说公司没有账,这些票据给刘某也没有用,后来给了朱某某20000元现金,以后朱某某再也没有找刘某报销油票;2014年下半年11月-12月份,为了感谢朱某某能让刘某公司中标,在朱某某办公室,刘某将装有10000元现金信封交给朱某某。

3.证人刘某的陈述,证实从2010年起,刘某每年春节、端午、中秋给朱某某送节,一般是按照春节5000元、端午节2000元、中秋节3000的标准。2013年至2016年因为业务量大且竞争激烈,所以春节的时候送的现金红包就是1万元或者2万元;另外在2014年中秋节前,在得知自己的市场份额存在被别人抢去的风险,刘某给朱某某送了30000元的现金红包。

2010年春节前,刘某请朱某某吃饭,在朱某某办公室送给朱某某5000元现金;端午节前,在朱某某办公室,刘某将事先准备好的2000元现金送给了朱某某;中秋节前,在市能源办朱某某的办公室,刘某送给朱某某3000元现金红包。2011年春节前,刘某到黄冈给朱某某拜年,送给朱某某5000元现金红包;端午节前,刘某到黄冈请霍某、朱某某吃饭,吃饭之前,在朱某某办公室,刘某送给朱某某2000元现金红包;中秋节前,在朱某某办公室送给朱某某3000元现金红包。2012年春节前,刘某到黄冈给霍某、朱某某拜年,在朱某某办公室送给朱某某5000元现金红包;端午节前,刘某在朱某某办公室送给朱某某2000元现金;中秋节前,在朱某某办公室送给朱某某3000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在朱某某办公室,刘某送朱某某10000元现金;端午节前,在朱某某办公室,送给朱某某2000元现金;中秋节前,在朱某某办公室,送给朱某某3000元现金红包。2014年春节前,为了感谢黄冈市能源办一直以来的关照和帮助,刘某带着事先准备好的20000元现金来到朱某某的办公室,送给朱某某;端午前,在朱某某办公室,刘某送给朱某某2000元现金红包;中秋节前,刘某得到消息,2014年的项目更多,太阳能路灯和热水器的需求量更大,所以这次中秋节刘某送朱某某30000元现金。2015年春节前,在朱某某办公室送给朱某某10000元现金;端午节前,在朱某某办公室,刘某送给朱某某2000元现金红包;中秋节前,在朱某某办公室,刘某送给朱某某3000元现金红包。2016年春节前,在朱某某办公室,刘某送给朱某某10000元现金;端午节前,在朱某某办公室,刘某送给朱某某2000元现金红包;中秋节前,在朱某某办公室,刘某送给朱某某3000元现金红包。

2010年五一节前两天,刘某去黄冈联系太阳能热水器的业务,接朱某某他们吃饭,为了跟他们加深感情,便于后来业务的顺利进行,便将事先准备好的装有5000元信封送给了朱某某;2010年12月,刘某邀请黄冈能源系统的领导到台湾旅游,旅游途中,为朱某某买了项链花了2865元、香水花了927元、照相机架子花了1012.44元、手表花了4900元等物品,一共消费了9704.44元。2011年,朱某某带着朋友到武汉来玩,刘某陪朱某某在武汉宝成路附近摄影器材一条街买了一部照相机,花费10000元。2012年,刘某帮朱某某交了摄影协会会费3000元。2014年1月下旬,为了感谢黄冈市能源办的一帮人,使其公司每次在黄冈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农村能源项目中的太阳能路灯和太阳能热水器采购项目中顺利中标,刘某带着事先准备的1万元现金用信封装好送给了朱某某;2014年2月,大约是春节过后,朱某某给刘某打电话说黄冈摄影协会要他缴纳一笔5000元会费,要刘某赞助,刘某按照朱某某提供的账号给他转了过去;2014年中秋节前,刘某到黄冈能源办看望他们几个领导,感谢他们之前对刘某的照顾,刘某事先准备了3万元现金,在朱某某的办公室将3万元送给了朱某某;现金日记账本复印件就是当时公安机关在刘某办公室搜查获得其日记本复印出来的的,上面都有记录。

朱某某家里有喜事刘某一共给他送过四次钱:第一次是朱某某女儿上大学,刘某送礼金10000元;第二次朱某某女儿结婚,刘某送礼金20000元;第三次是朱某某女儿生孩子,刘某在朱某某的办公室送了10000元现金;第四次是朱某某的父亲去世,大约是2017年,刘某送朱某某礼金10000元。2012年因为朱某某的战友出书,朱某某说这个书需要1万元的费用,刘某当时就从包里拿了10000元现金给了朱某某。除了上述给朱某某送现金外,刘某还有两次给朱某某送大额现金的情况:一次是2012年的路灯项目和热水器项目快开标时,刘某送给朱某某20000元现金,希望朱某某尽力帮忙,朱某某表示一定确保其公司中标;一次是2015年项目开标之前,刘某为了公司能够中标,在朱某某办公室,刘某送给朱某某50000元现金。

4.刘某记载送钱的日记本复印件,证实12月15日,朱某某在台湾消费香水927元、照相机架子1012.44元、手表一块4989元;2月20日,刘某帮朱某某交黄冈摄影协会会费5000元。

5.关于2013年太阳能路灯续标的通知、关于2013年退耕还林项目太阳能热水器招标结果的通知、黄冈市2012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农村能源项目太阳能热水器采购招标代理资料、黄冈市2013年度、2014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农村能源项目太阳能热水器、生物质节能炉采购招标代理资料、黄冈市2015年度农村道路工程太阳能路灯采购档案资料,证实刘某公司历年来中标情况。

6.黄冈市农村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收条,证实朱某某于2014年11月26日将刘某送的20000元上交给市能源办。

7.黄冈恒信鄂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记账凭证、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三联现金缴款单、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购车发票、银行商户存根,证实朱某某收受刘某现金9万元用于购车。

8.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峰惠公司是一家生产太阳能热水器、组装太阳能路灯的民营企业,企业的总经理刘某。大约是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朱某某到武汉峰惠公司同刘某商量招标的事。在刘某的办公室收受刘某现金5000元;2009年上半年,大约是4、5月份,第二轮退耕还林项目首次开标前,在华某1公司楼梯间,刘某塞给朱某某一个黄色信封,里面装5000元现金;2010年五一期间,刘某邀请朱某某、霍某、陆某等人一起到罗田薄刀峰东源山庄度假,刘某送朱某某5000元现金;2010年7月份在军分区招待所开标,峰惠公司中标后,刘某在她住宿的房间送朱某某5000元现金;2010年9月,上海世博会期间,刘某送朱某某3000元;2010年12月份,黄冈市农业局组织各县市农业局人员到台湾考察生态农业发展事宜,在途经香港购物时,刘某给朱某某买了一个相机配件、香水、旅游项链等物品,价值大约5000元左右。后来在台湾花莲景区一购物中心刘某为朱某某购买一块价值5000元的机械手表。2011年元月,朱某某女儿到武汉参加艺术类专业考试,刘某赶到朱某某女儿考点附近,刘某送给朱某某5000元钱;2011年4月,朱某某买第一台车时,刘某送朱某某现金90000元;2011年8月份,朱某某女儿考上大学,刘某送朱某某20000元现金;2011年9月份,刘某帮朱某某报销10000元的小车费用,含加油票、过境费;2011年下半年中标后,刘某在朱某某办公室领取项目份额分配文件时,送朱某某5000元现金;2012年5月,原省新华书店老总、原南海舰队干部余某计划出书时,据余总说,共3000元可进名录,花5000元可进编委。为了进编委,朱某某要求刘某帮其赞助5000元冠名费。2012年上半年,刘某到朱某某办公室,朱某某又将过境费、加油票等发票装在一个信封里,要求帮其报销。过了几天,刘某到朱某某办公室直接送朱某某10000元现金;2012年9月,朱某某继续以报销发票的名义收了刘某10000元现金;2012年10月左右,朱某某组织“秀我美丽”大型摄影活动,朱某某要求刘某帮助赞助8000元,刘某通过转账方式,向其朋友郭德生账上转了8000元;2012年10月份,热水器项目中标后,刘某到朱某某办公室拿中标分配文件时,送朱某某5000元现金;2013年下半年,朱某某找刘某报销发票。刘某收到发票后,过了几天,给了朱某某20000元现金,并叫朱某某以后不要给发票了,从那以后朱某某没有给她发票,但她送的钱朱某某还是照收。2013年9月份的一个晚上,朱某某让汪某通知刘某到黄冈东坡禅茶店里谈事。朱某某本想劝她放弃一年热水器项目中标,免得别人说她是“标王”,年年中标,刘某不同意,临走时还送给朱某某1万元现金,说2013年她还要中标,朱某某把钱收下了;2014年11月份,由于太阳能路灯项目中标了,刘某到朱某某办公室向朱某某送了20000元现金;2015年9月,朱某某母亲在武汉协和医院安装心脏支架手术期间,刘某到协和医院送朱某某5000元;2016年10月,朱某某父亲在黄冈中心医院住院期间,刘某到医院送了5000元钱。

朱某某为刘某的峰惠公司生产的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路灯进入黄冈市场违法操纵,致使该企业在黄冈长期经营,并获得巨大经济利益。另外,刘某峰惠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朱某某从中协调,帮助她要回了一些项目款,所以她送钱。

朱某某在逢年过节时收受刘某的钱物问题:从2009年起,每年传统节日,刘某都给朱某某送了钱物,分别如下:

2009年春节期间,刘某在朱某某办公室送朱某某6000元现金;2010年春节期间,刘某在朱某某办公室送朱某某5000元现金;端午节期间,刘某在朱某某办公室送朱某某2000元现金;中秋节期间,刘某在朱某某办公室送朱某某3000元现金。2011年春节期间,刘某在朱某某办公室送朱某某5000元现金;端午节期间,刘某在朱某某办公室送朱某某2000元红包;中秋节期间,刘某在朱某某办公室送朱某某3000元红包。2012年春节期间,刘某在朱某某办公室送给朱某某5000元现金;端午节期间,刘某在朱某某办公室送朱某某2000元红包;中秋节期间,刘某在朱某某办公室送朱某某3000元红包。2013年春节期间,刘某在朱某某办公室送朱某某10000元现金;端午节期间,刘某来到朱某某办公室送朱某某2000元现金;中秋节期间,刘某在朱某某办公室送3000元红包。2014年春节期间,刘某在朱某某办公室送给朱某某1万元现金;端午节期间,刘某在朱某某办公室送朱某某2000元红包;中秋节期间,刘某在朱某某办公室送给朱某某30000元现金。2015年春节期间,刘某在朱某某办公室送朱某某10000元现金;端午节期间,送朱某某2000元红包;中秋节期间,送朱某某3000元现金。2016年春节期间,刘某在朱某某办公室送朱某某10000元现金;端午节期间,送2000元红包;中秋节期间,送朱某某3000元现金。

上述证据经合议庭评议,证据均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被采纳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三、华宝公司为了黄冈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农村能源生物质节能炉以及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路灯项目中标,公司董事长沈某、公司副总经理陈某多次找到朱某某一起策划如何投标、竞标成功的事项,并请朱某某在招投标上给予帮助。通过朱某某的帮忙,华宝公司多次中标,获得市能源办工程项目,为华宝公司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为了感谢朱某某,华宝公司沈某、陈某33次给予朱某某以财物,朱某某共计收取现金248000元。

1.2008年8月,黄冈市能源工作会议在浠水三角山召开。华宝公司董事长沈某为了以后能顺利中标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农村能源项目:生物质节能炉项目,赶到朱某某所住宾馆,与朱某某协商投标事项,请朱某某在投标上帮忙,并送给朱某某现金5000元。

2.2009年春节前一天下午,朱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沈某所送现金3000元;端午节前,朱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沈某所送现金2000元;7月,华宝公司生物质节能炉项目中标十多天后,公司副总经理陈某到市能源办朱某某处领取中标项目的执行文件时,送给朱某某现金5000元;中秋节左右,朱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沈某所送现金2000元;2009年期间,朱某某收受沈某和陈某所送现金共计12000元。

3.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下午,朱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所送现金2000元;端午节前后,朱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所送现金2000元;9月份,华宝公司再次中标黄冈市生物质节能炉项目,陈某到市能源办朱某某处领取中标项目的执行文件时送给朱某某现金5000元。2010年期间,朱某某共计收受华宝公司现金9000元。

4.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下午,朱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所送现金3000元;端午节,朱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所送现金2000元;9月份,华宝公司中标生物质节能炉项目,陈某在中标后到市能源办朱某某处领取中标执行文件时送朱某某现金5000元;中秋节,朱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所送现金2000元。2011年期间,朱某某共计收受华宝公司现金12000元。

5.2012年春节前一天下午,朱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所送现金3000元;端午节,朱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所送现金2000元;10月份左右,华宝公司生物质节能炉项目续标后,陈某到市能源办朱某某处领取中标执行文件时送给朱某某现金5000元;中秋节,朱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所送现金2000元。2012年期间,朱某某共计收受华宝公司现金12000元。

6.2013年春节前一天下午,朱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所送现金5000元;端午节前后,朱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所送现金2000元;中秋节前后,朱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所送现金2000元;10月份左右,华宝公司再次中标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农村能源项目生物质节能炉项目,陈某到市能源办朱某某处领取中标执行文件时送给朱某某现金5000元。2013年期间,朱某某共计收受华宝公司现金14000元。

7.2014年春节前一天下午,朱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所送现金5000元;端午节前后的一天下午,朱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所送现金2000元;10月上旬,华宝公司中标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农村能源项目生物质节能炉项目,陈某到市能源办朱某某处领取中标执行文件时送给朱某某现金5000元;中秋节后的一天下午,朱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所送的现金2000元。2014年期间,朱某某共计收受华宝公司现金14000元。

8.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下午,朱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所送现金3000元;端午节前一天下午,朱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所送现金2000元;8月,朱某某个人更换新车,朱某某安排司机汪某出面,找华宝公司沈某索要15万元。沈某考虑到市场竞争激烈,自已公司做路灯资质不够,为了让公司在黄冈地区多争取一些市场份额,于2015年8月14日,安排其公司财务人员从公司账上转款15万元到汪某提供的银行账户上。8月18日,朱某某将该笔款项用于购买小车。中秋节后的一天下午,朱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所送现金2000元。2015年期间,朱某某共计索要和收受华宝公司现金157000元。

9.2016年春节前,朱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所送现金3000元;端午节前,朱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所送现金2000元;中秋节前,朱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所送现金2000元。2016年期间,朱某某共计收受华宝公司现金7000元。

10.2017年春节前,朱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所送现金3000元。

11.2018年春节前,朱某某在黄冈市湖饭店收受陈某所送现金3000元。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朱某某自书的《我的交代》,证实其与华宝公司沈某、陈某之间不正当经济往来的情况进行交代。从2008年到2018年十年时间,因生物质节能炉灶和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路灯项目,朱某某多次收受华宝公司沈某、陈某礼金等财物。

2008年8月,在浠水三角山某宾馆,沈某送给朱某某5000元现金;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下午,沈某在朱某某办公室送朱某某3000元现金;2009年7月,华宝公司在生物质节能炉中标后,陈某到朱某某办公室领取中标文件时,送给朱某某5000元现金;2009年端午节前,在朱某某办公室沈某送朱某某2000元现金;2009年中秋节左右,在朱某某办公室沈某送朱某某现金2000元;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朱某某办公室陈某送朱某某2000元现金;2010年端午节期间,在朱某某办公室陈某送朱某某2000元现金;2010年9月,华宝公司再次中标生物质节能炉项目,陈某在朱某某办公室领取中标文件时,送给朱某某5000元现金;2011年中秋节期间,在朱某某办公室,陈某送朱某某2000元现金;2011年11月,朱某某以黄冈市大型摄影活动的名义,找沈某、陈某的公司索要3000元赞助费;2012年春节前,在朱某某办公室陈某送朱某某3000元现金;2012年端午节、中秋节期间,在朱某某办公室陈某送朱某某每次2000元现金;2012年10月份左右,陈某在朱某某办公室领取生物质节能炉续标文件时,陈某送给朱某某5000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在朱某某办公室陈某送朱某某5000元现金;2013年端午节期间,在朱某某办公室陈某送朱某某2000元现金;2013年中秋节期间,在朱某某办公室陈某送朱某某2000元现金;2013年10月份左右,陈某到朱某某办公室领取该公司生物质节能炉中标文件时,送给朱某某5000元现金;2014年春节前,在朱某某办公室,陈某送朱某某5000元现金;2014年端午节期间,在朱某某办公室,陈某送朱某某2000元现金;2014年10月份,陈某在朱某某办公室领取中标文件时,送给朱某某5000元现金;2014年中秋节期间,在朱某某办公室,陈某送朱某某2000元现金;2015年春节前,在朱某某办公室,陈某送朱某某3000元现金;2015年端午节期间,在朱某某办公室,陈某送朱某某2000元现金;2015年中秋节期间,在朱某某办公室,送给朱某某2000元现金;2016年春节前,在朱某某办公室,陈某送给朱某某现金3000元;2016年端午节期间,在朱某某办公室,陈某送给朱某某现金2000元;2016年中秋节期间,在朱某某办公室,陈某送给朱某某2000元现金;2017年春节前,在朱某某办公室,陈某送朱某某现金3000元;2018年春节前,在湖饭店与沈某、陈某一起吃饭时,陈某送给朱某某3000元现金。

2.华宝公司支付分成款的相关材料:华宝公司账户银行明细、工商银行电子回单、付款通知单及相关会计凭证、汪某银行卡明细,证实霍某、朱某某、汪某分成情况,以及朱某某用其中的分成款15万元购车。

3.2009年-2017年华宝公司在黄冈各县市销售情况统计表、中标结果通知、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及购销合同、销售合同,证实华宝公司历年来中标情况。

4.朱某某购买J0A008小车相关登记资料:机动车档案资料目录、黄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机动车查验凭证、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东风汽车有限公司车辆一致性证书、机动车查验记录表,证实朱某某于2015年8月31日购买东风日产小车,缴纳了强制保险,并办理了注册登记等情况。

5.证人沈某的《交待材料》,证实2014年3、4月份,因其公司生物质炉业务量逐年减少,沈某向霍某提出做黄冈市太阳能路灯业务。霍某同意了,但要求和汪某合作。2015年8月,汪某打电话沈某,说朱某某要换一部日产新款SUV,资金不足,希望结算2014年太阳能路灯分红款15万元,沈某想前期已支付5万元,再付15万元,合计20万元,数额基本符合约定的项目利润的50%,沈某便安排财务付款15万元转入汪某提供的个人账户。

2008年8月,黄冈市能源办在浠水三角山组织全市能源办会议,在朱某某住宿的房间,沈某和陈某送给朱某某5000元现金。2009年端午节,沈某和陈某送给朱某某2000元现金;中秋节,送给朱某某2000元现金。2010年春节前,沈某和陈某一起去黄冈市能源办拜访,陈某将一个装有2000元现金的信封送给了朱某某;2010年端午节前,沈某和陈某一起去市能源办,陈某送给朱某某2000元现金。2011年春节前,沈某和陈某一起去市能源办,陈某送给朱某某3000元现金;2011年端午节前,沈某和陈某分别去霍某、朱某某办公室,陈某送给朱某某2000元现金;2011年中秋节前,沈某让陈某送给朱某某2000元。2012年春节前,送朱某某3000元现金,中秋节、端午节各送2000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送朱某某5000元,中秋节、端午节各送2000元现金。2014年春节前,送朱某某5000元,中秋节、端午节各送2000元现金。2015年春节前,送朱某某3000元现金,中秋节、端午节各送2000元现金。2016年春节前,送朱某某3000元现金,中秋节、端午节各送2000元现金。2017年春节前,送朱某某3000元现金。2018年春节前,送朱某某3000元现金。

2009年6、7月份、2010年8、9月份、2011年9月份左右、2012年10月左右、2013年10月左右、2014年10月左右,陈某去市能源办领取节能炉中标通知书,沈某每次安排陈某送给朱某某5000元现金。

6.证人沈某的证言,证实华宝公司从2009年至今在黄冈主要生产、销售生物质节能炉,另外销售一些太阳能路灯、热水器等业务。华宝公司成立初期,为了顺利进入黄冈市场,沈某频繁拜访市能源办的主任霍某和副主任朱某某,送给他们香烟以及现金红包,以此联络感情;沈某向霍某、朱某某承诺,每台节能炉给付市能源办20元的回扣。进入黄冈市场之后,为了维持并扩展市场份额,沈某逢年过节或者招标之前,都会给朱某某等人送现金红包以及烟酒等物品。其中:2008年8月,全市农村能源项目建设现场会在浠水三角山召开。沈某和陈某在开会报到的那天一起赶到三角山,朱某某在吃饭过程中向参会的各县市区主任介绍了沈某和华宝公司的产品,要求各县市区在以后的退耕还林项目上给予华宝公司多多关照等。吃完饭后,沈某拿上准备好的用黄色牛皮纸信封装好的5000元送到朱某某的房间。2009年春节前,沈某和陈某一起去市能源办拜访霍某等人,沈某安排陈某准备了信封,装了3000元,送给了朱某某;端午节、中秋节送朱某某各2000元。2010年春节前、端午节前,沈某和陈某一起去市能源办,沈某安排陈某向朱某某送了各2000元。2011年春节前,送朱某某3000元,端午节前、中秋节前送朱某某各2000元。2012年春节前,送朱某某3000元;端午节前、中秋节前送朱某某各2000元。2013年春节前,送朱某某5000元;端午节前、中秋节前送朱某某各2000元。2014年春节前,送朱某某5000元;端午节前、中秋节前送朱某某各2000元。2015年春节前,送朱某某3000元;端午节前、中秋节前送朱某某各2000元。2016年春节前,送朱某某3000元;端午节前、中秋节前送朱某某各2000元。2017年、2018年春节前,送朱某某各3000元。另外朱某某等人以购车名义通过汪某向沈某公司索要15万元。

7.证人陈某的《交待材料》及证言,证实2008年8月,全市农村能源项目建设现场会在浠水三角山召开。沈某叫陈某准备5000元钱,陈某按照沈某的意思,拿信封装了5000元送给了朱某某。2009年春节前,沈某安排陈某送朱某某现金3000元,端午节、中秋节送朱某某各2000元。2010年春节前,沈某安排陈某送朱某某2000元,在去黄冈的路上,沈某同陈某说,以后朱某某的钱由陈某送,霍某的他自己去送;端午节前,陈某送朱某某2000元钱。2011年春节前,沈某安排陈某送朱某某3000元钱;端午节前、中秋节前,沈某安排陈某送朱某某2000元钱。2012年春节前,陈某受沈某安排,送给朱某某3000元钱;端午节前、中秋节前,陈某送朱某某各2000元钱。2013年春节前,陈某按照沈总安排,送给朱某某5000元钱;端午节前、中秋节前,陈某送朱某某各2000元钱。2014年春节前,沈某和陈某一起去市能源办拜访,陈某送朱某某5000元钱;端午节前、中秋节前后的一天,陈某送朱某某各2000元钱。2015年春节前,沈某安排陈某送朱某某3000元钱;端午节前、中秋节前,送朱某某各2000元钱。2016年春节前,沈某安排陈某送朱某某3000元钱;端午节前、中秋节前后的一天,沈某安排陈某送朱某某各2000元钱。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沈某安排陈某送朱某某各3000元。

2012年10月份左右,朱某某电话联系陈某,说他组织摄影活动,费用不够,希望陈某公司赞助。陈某经请示沈某后,从公司银行账上转了3000元到朱某某提供的账户上。

2009年2014年,陈某在朱某某那里领取中标文件时,沈某每次安排陈某送朱某某5000元钱,六年下来,共计30000元。

8.证人汪某的证言,证实汪某2007年7月份通过罗田能源办主任介绍到市能源办工作,具体在办公室搞文秘和司机工作。2012年年底,汪某开始负责市能源办项目的招投标筹备等日常性工作。表面上汪某与霍主任、朱主任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实际上是他们授意以汪某的名义开设公司,背地里用公司名义收受各个公司和企业送的钱财,来掩盖他们的犯罪事实。

2012年开始,霍雅彬安排汪某配合朱某某搞好全市农村能源的各项项目的招标工作,同时要求汪某配合华宝公司和峰惠公司在太阳能路灯、热水器、生物质炉等项目上进行串通投标、确保华宝公司和峰惠公司中标。2013年初,在霍某和朱某某的安排下,汪某成立了黄冈杰安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的注册资金都是霍某找华宝公司要的。今年4月份,霍某和朱某某私下与汪某串供,叫汪某出来帮助他们承担责任,并承诺被抓后可以帮助进行活动,早点出来。

在霍某和朱某某的帮助下,由汪某和沈某具体实施相关串标工作,沈某先后借用江苏星火照明集团公司和江苏金光芒照明有限公司名义,中得2014年至2016年太阳能路灯招标项目。从华宝公司财务调取的2015年8月14日的一张工商银行电子回单,付款人沈某,收款人汪某,金额15万元,这钱用于朱某某在鄂州日产4S店购买奇骏越野车。

9.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09年华宝公司生产的生物质节能炉是独家生产,在外没有多少竞争对手。朱某某多次找华宝公司商量,如何确保他们中标。最终决定:招标文件由华宝公司自行拟定;由华宝公司自己去找两家公司陪标;华宝公司自己提供评审专家名单,拟定评分标准,由朱某某能源办报市采购办备案。2009年的招标是在中介公司华某1公司进行的。2013年后,生物质节能炉招标,参与投标的厂家较多,竞争对手也多。沈某和陈某专程找朱某某等人商量,霍某也要朱某某帮帮华宝公司。朱某某提出可以增加现场试烧的环节,由于锅的大小都是按照华宝的炉子尺寸买的,这样对华宝有利,2014年黄冈生物质节能炉的招标依然是华宝公司的天下。2015年的招标采取是同一方法,结果华宝公司和秦光公司两公司都中了标,在朱某某的协调下,华宝公司以18万元购买了秦光公司中的标段。

朱某某帮助华宝公司中标获得如下好处:2008年8月,全市农村能源现场会在浠水县角山召开,在现场沈某给朱某某一个信封,里面装有现金3000元;2009年-2014年,应该都是9月份,每次都是项目招标后,沈某、陈某在朱某某办公室领取中标标书,给朱某某一个信封,里面装有现金5000元;2017年春节前,沈某、陈某请霍某、朱某某、汪某在西湖饭店吃饭,饭后,送给朱某某一个信封,里面装有3000元现金。每年春节、中秋节、端午节,沈某、陈某一起到办公室来,每次都是现金红包。其中2009的春节,沈某送现金3000元,端午节、中秋节送2000元;2010年春节、端午节,陈某每次送朱某某2000元现金;2011春节,沈某和陈某送3000元现金,端午节、中秋节各送2000元;2012年春节,沈某、陈某送朱某某3000元现金,端午节、中秋节各送2000元;2013年春节前一天下午,沈某和陈某送朱某某5000元,端午节、中秋节各送2000元;2014年春节,沈某和陈某在朱某某办公室送朱某某5000元现金,端午节、中秋节各送朱某某2000元现金;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下午,沈某和陈某一起开车来市能源办,在朱某某办公室,陈某拿出一个普通黄色信封,里面是3000元现金,端午节、中秋节,各送2000元;2016年春节前,沈某和陈某一起来市能源办,陈某送朱某某3000元现金,端午节、中秋节各送2000元;2017年春节前,沈某、陈某送朱某某3000元现金;2018年春节前,在西湖饭店,陈某送朱某某3000元现金;家里红白喜事,华宝送的礼金,其中:2007年3月,朱某某父亲去世,华宝公司送5000元。2017年7月朱某某女儿出嫁,华宝公司送礼金5000元。朱某某通过汪某找华宝公司要15万元用于朱某某购买新车,朱某某当时是让汪某以借款的名义找华宝公司要这笔款项的。朱某某和汪某都没有向华宝公司出具过收款手续。2012年10月份,朱某某组织黄冈、鄂州、黄石三市摄影爱好者主办“秀我美丽”摄影活动,朱某某收取沈某、陈某赞助费3000元。

上述证据经合议庭评议,证据均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被采纳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四、蓝某公司主要经营大、中型沼气池建设、户用沼气配件项目。2008-2018年4月期间,蔡某担任该公司市场部经理。为了蓝焰公司在黄冈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农村能源项目顺利中标,朱某某指点该公司投标中应注意的各项事项,还出面做工作让其他公司放弃投标以及让本单位评标代表汪某给蓝某公司评高分使其顺利中标,为该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2012年中秋节前一天下午,在黄冈师院门口,朱某某收受蔡某所送现金3000元。2014年12月份,朱某某在中商百货附近一家茶楼二楼与蔡某见面商量蓝某公司投标的事,朱某某收受蔡某所送现金2万元。两次收受蔡某所送现金2.3万元。

上述事实,经法庭质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朱某某自书的《交待材料》《我的交代》,证实2014年黄冈市沼气项目器材招标即将开始,蓝某公司业务经理蔡某找到朱某某,要求在小型沼气管材管件和升级版灶具上给予帮助。在开标的前一天晚上,朱某某向蔡某交待了招标中的注意事项,同时向他说了如何做标书。随后蔡某交给朱某某年提袋,里面有一条香烟和一个信封,信封里是2万元现金。2012年中秋节的前一天,在黄冈师院门口,蔡某送朱某某3000元现金。

2.蓝某公司的记账凭证、黄冈市历年合同一览表、中标通知书,证实蔡某在蓝某公司报销礼品费20000元,该款送给朱某某,用于黄冈市小沼设备招标开支;同时证实蓝某公司历年中标情况。

3.蓝某公司蔡某自书材料,证实2014年各市州组织项目招投标,为确保公司中标,蔡某多次与朱某某联系,在朱某某百般刁难及暗示,蓝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提前支付朱某某个人费用及节日费用计2万元,公司也以相对较低价格中标。

4.证人蔡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蓝某公司市场部业务副经理,与朱某某于2007年认识,2012年以来,其在黄冈市推广公司业务过程中,与黄冈市能源办副主任朱某某之间有不正当的经济往来。2012年中秋节期间,蔡某电话联系朱某某,朱某某说他在黄冈师院南门拍照片,蔡某立刻来到黄冈师院南门将一个装有3000元现金的信封送给了朱某某。2014年,当时其公司参加黄冈市的沼气项目投标,为了确保顺利中标,在朱某某的刁难和暗示下,2014年年底,蔡某经请示公司总经理熊某同意,在朱某某家附近的茶楼,将一个事先装有2万元的大信封,送给了朱某某。后来,在朱某某的帮忙下,2015年元月份,其公司顺利中标了黄冈市的两个沼气项目,共计中标金额有300多万元。

5.证人熊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蓝某公司总经理,蔡某系其公司市场部经理。其公司与黄冈市能源办的朱某某有不正当的经济往来。2014年年底,其公司由于中标了黄冈市能源办的300万元左右沼气配件项目,当时蔡某提出黄冈市能源办的朱某某帮了很大忙,要感谢一下,送给朱某某20000元钱,熊某同意了,具体由蔡某经办。

6.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蓝某公司主要做沼气工程、户用沼气配件等业务。朱某某有蓝某公司之间有不正当经济往来。2014年蓝某公司为了中标当年的小型沼气工程管材、管件项目,蓝某公司业务经理蔡某送朱某某现金2万元。2012年中秋节的前一天下午,在黄冈师院门口,蔡某送朱某某3000元现金。

上述证据经合议庭评议,证据均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被采纳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五、金某公司成立于2003年,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为卢某,该公司经营范围为生物质能源及环保工程(包括沼气配件)、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工程(包括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等。为了黄冈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农村能源项目建设中太阳能热水器项目顺利中标,朱某某告知该公司招投标中应注意的事项,并同评委打招呼,让他们关注、倾斜金某公司,从而使该公司顺利中标。中标后又向各县市区能源办推荐金某公司,与金某公司签订合同,为金某公司谋取利益。2012年年底,朱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卢某所送现金1万元。2014年1月春节期间,朱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卢某所送现金1万,共计收受金某公司现金2万元。

上述事实,经法庭质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朱某某自书的《交代材料》《我的交代》,证实朱某某为了帮助金某公司能在黄冈各县市做大型沼气工程和太阳能项目,分别于2010年、2012年、2014年三次收受金某公司老总卢某的现金达8万元。其中2010年收受6万元现金,朱某某用了一部分,向单位交了4万元;2012年和2014年分别收受1万元和1万元钱。

2.被告人朱某某供述和辩解,证实卢某是湖北金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老总,黄冈红安人。其和卢某在2008年之前都是省农村能源项目大型沼气工程专家库成员,所以彼此认识。金某公司从2008年开始在黄冈做农村大型沼气工程能源项目,卢某公司在朱某某和霍某建议、推荐下,金某公司承接了英山县、蕲春县、黄梅县沼气工程。2010年下半年,卢某为了感谢朱某某的帮忙送6万元现金,朱某某向能源办上交了4万元。2012年年底,卢某为了感谢朱某某当年在太阳能热水器招投标上的帮忙,送朱某某1万元。2014年1月春节期间,为了感谢朱某某对金某公司在太阳能热水器招投标上的帮忙,卢某送朱某某1万元。

3.黄冈市农村能源开发中心收条,证实朱某某上交金某公司所送现金4万元。

4.交通银行个人客户交易清单,2014年1月27日、28日卢某取款29500元,其中9500元,加上其身上500元,共计1万元送给了朱某某。

5.中国农业银行投资理财业务凭证,证实卢某于2013年1月27日取款3万元,卢某将其中的1万元送给了朱某某。

6.中国农业银行活期存折明细清单,证实卢某于2010年5月31日,2010年6月1日,其在其老婆陈锦云账号共计取款64999元,其中6万元其送给了朱某某。

7.证人卢某自书的《情况说明》,证实2010年下半年,朱某某以黄冈市能源办办公经紧张的名义找其公司要了6万元;2012年春节前后送朱某某1万元现金。感谢其公司在太阳能热水器招标中中标;2014年春节前送朱某某1万元,也是感谢其公司在太阳能热水器招标中中标。

8.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金某公司于2003年成立,公司经营范围:生物质能源及环保工程(包括沼气配件)、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工程。2009年其公司正式进入黄冈市场,分别中标了黄冈英山县百丈河大型沼气工程、浠水县洗马镇养殖大型沼气工程、蕲春县恒利奶牛场大型沼气工程、黄梅县小池天邦养殖场大型沼气工程、黄冈市能源办的太阳能热水器项目。其公司与黄冈市及其下属各县市区能源办的相关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不正当的经济往来。2010年下半年,朱某某说他单位经费紧张,希望公司给些经费,在朱某某参观其公司时,卢某将事先准备好的一个装有6万元的档案袋送给了朱某某。2012年年底,其公司在黄冈市能源办中标了太阳能热水器采购项目之后,在朱某某的办公室,卢某送给朱某某装有1万元现金的信封。2014年春节期间,其公司在黄冈市能源办中标了太阳能热水器采购项目之后,在朱某某办公室,卢某送给朱某某1万元现金。

9.黄冈市2012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农村能源项目太阳能热水器采购招标代理资料、黄冈市2013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农村能源项目太阳能热水器、生物质节能炉采购招标代理资料,证实金某公司分别于2012年、2014年中标情况。

上述证据经合议庭评议,证据均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被采纳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六、浙江创辉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是浙江一家生产销售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保温水箱等产品的公司。2009年至2011年聂某代理了该公司在湖北地区的产品销售。为了在黄冈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太阳能热水器项目顺利中标,朱某某以该公司资质条件为蓝本设置如下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其他投标人,即:①将公司注册资本金上调为2000万元以上;②必须查看当年的太阳能热水器权威机构的质量检测省级以上报告;③开标前审核报名企业的“3C”认证书是否有效,“3C”认证书中是否包含有投标的产品型号;④在黄冈市境内是否从事过同类型的项目。同时指点该公司投标标书中应注意事项等方式,使创辉公司顺利中标。2009年上半年,在武汉聂某的农机经营部,朱某某收受聂某所送现金5000元。2009年9月份,在黄冈市军分区第一招待所房间里,聂某送给朱某某现金5000元。朱某某2次收受聂某所送现金1万元。

上述事实,经法庭质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朱某某自书的《我的交代》,证实其与聂某之间有不正当经济往来。2009年上半年,在武汉聂某经营部送其现金5000元;2009年9月份,在黄冈军招聂某房间,聂某送其现金5000元;

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创辉公司是浙江一家生产太阳能热水器的企业,该公司在湖北的代理人叫聂某和小郑。其与创辉公司之间有不正当经济往来。2009年上半年,在武汉聂某的农机经营部,聂某送朱某某5000元现金。2009年大约在9月份,创辉公司在黄冈太阳能热水器项目中标后,在黄冈市军分区第一招待所房间,聂某送朱某某5000元现金。

3.证人聂某自书的材料,证实2009年上半年其在自己公司送朱某某现金5000元;2009年下半年其在黄州军分区招待所送朱某某现金5000元。

4.证人聂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至2011年,聂某成立武汉伽兴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代理浙江创辉公司太阳能热水器,其在向黄冈市销售太阳能热水器的过程中,与黄冈市能源办副主任朱某某之间有不正当的经济往来。2009年,聂某先后两次送给朱某某5000元现金,共计1万元。

上述证据经合议庭评议,证据均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被采纳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七、华某2公司由操志华和戴某出资,成立于2013年1月,该公司经营范围是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新能源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安装以及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太阳能光伏发电站的设计、施工与管理等。为了在黄冈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农村能源项目中顺利中标,操志华借用两家公司资质投标,并希望朱某某在招投标上给予帮忙。朱某某明知操志华违规参与投标,通过违规操作,使操志华多次顺利中标,为其谋取了不正当利益。2017年太阳能路灯招标前,朱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操志华所送现金1000元。2017年3月,朱某某父亲去世,操志华到殡仪馆挂祭,朱某某收受操志华所送礼金现金2000元。朱某某2次收受操志华所送现金共计3000元。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朱某某自书的《我的交代》,证实自从2014年开始,华某2公司为了在黄冈地区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操志华经常到朱某某办公室联系,希望对该公司给予帮助。2017年太阳能路灯招标后,在朱某某办公室,操志华送朱某某1000元现金。2017年朱某某父亲去世,操志华送2000元现金。

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太阳能路灯招标后,在朱某某办公室,操志华送朱某某1000元现金。2017年朱某某父亲去世,操志华送2000元现金。

3.证人操志华的身份证及其书写的送朱某某款物的材料

4.证人操志华的证言,证实2018年1月21日其公司要上市,故公司名称变更为华某2能源公司,主要经营太阳能路灯、光伏发电、LED照明,另外还经营一些少量的脱硫脱水设备等沼气配件。2016年年底、2017年元月份、2018年元月,其公司分别中标了太阳能路灯项目、黄冈市的沼气脱硫脱水设备项目。为了能够在黄冈市多搞一些农村能源项目,与黄冈市能源办副主任朱某某之间有不正当的经济往来。2017年,朱某某女儿生孩子,在朱某某办公室操志华送朱某某1000元现金。2017年朱某某父亲去世,操志华送朱某某2000元现金。

5.关于2017年度现代农业转移支付农村能源太阳能路灯中标结果的通知、中标通知书、授权书,证实操志华公司借用其他公司资质分别于2016年12月16日、2017年11月20日中标2016年度、2017年度农村道路照明工程太阳能路灯项目的情况。

上述证据经合议庭评议,证据均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被采纳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庭审中,公诉机关还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被告人朱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朱某某出生于1960年2月15日,户籍登记住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七一路5号。

2.中共黄冈市和组织部黄组干[2003]252号关于朱某某同志任职的通知、情况说明,证实朱某某于2003年8月16日被任命为市能源办副主任,在巩固退耕还林项目上朱某某和汪某负责各县实施方案批复、项目招投标、项目验收,负责政府采购。

3.市农村能源办基本情况和主要职责,证实市农村能源办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的农村能源项目。

4.关于收到黄梅县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的说明,证实该案由黄梅县监察委员会立案受理。

5.黄梅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5月18日被黄梅县监察委员会留置。

6.证人苏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朱某某之妻,朱某某没有将工资交给苏某,每月朱某某交给苏某生活费,以前是每月2000元,近两年是每月3000元。2015年,朱某某说用公积金贷款买车,具体怎么操作苏某不清楚,贷款怎样使用其也不清楚。

7.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现金交款单,证实朱某某已退赃款813104.44元。

上述证据经合议庭评议,证据均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被采纳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利用其担任黄冈市农村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70多万元,数额巨大,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其中被告人朱某某向刘某、沈某共索取人民币19.5万元,依法应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退清了违法所得,并当庭自愿认罪,均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22年8月8日止。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对未随案移送的办案机关扣押的被告人朱某某涉案款,由办案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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