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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局海事处工作人员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鄂1182刑初314号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9]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桂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桂某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桂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相关证据。

被告人桂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自愿认罪,态度老实,全面如实地坦白自己的罪行;2、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和不良的社会影响;3、被告人明确悔罪,积极退赃,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春节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桂某利用其担任黄石海事局富池海事处副处长(2007年1月至2010年6月)、通航管理处处长(2013年7月至2016年4月)、富池海事处处长(2016年4月至2019年1月)等职务上的便利,在负责辖区长江水域采砂、船舶违法行为查处、水上水下作业、水上交通秩序监管、水上工程施工审批、规费缴纳等工作的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73.80万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0年春节期间至2016年年底,被告人桂某为武穴市玉衡星砂石公司(以下简称玉衡星公司)长江水域采砂、水上作业、违法行为查处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4次共计收受玉衡星公司胡某1、吕某1(均另案处理)贿赂款共计5.5万元。

1、2010年春节期间的一天,胡某1、吕某1为其公司在长江采砂请求被告人桂某给予关照,在黄石市顺佳花苑小区附近,桂某收受胡某1、吕某1以拜年为由送的现金1万元。

2、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胡某1、吕某1为其公司办理长江水上水下作业手续请求被告人桂某给予帮助,在黄石海事局院内,桂某收受胡某1、吕某1现金5000元。

3、2016年10月份的一天,胡某1、吕某1称其公司载砂的船舶证书被富池海事处下属执法大队扣押,请求被告人桂某帮忙归还被扣押的船舶证书,并提出以赞助为名给3万元桂某,桂某表示同意,当即将证书归还给胡某1、吕某1两人。桂某还向吕某1提供了其持有的刘某2农行卡帐号(尾数为61×××74)。2016年11月8日,胡某1通过吕某1亲属农行帐户(尾数为76×××79)向刘某2帐户转帐3万元。

4、2016年年底的一天,胡某1、吕某1为感谢被告人桂某对其公司的关照,到黄石一酒店门口,桂某在胡某1的车上收受胡某1以拜年为由送的现金1万元。

(二)2017年6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桂某为玉衡星公司在长江水域采砂、水上作业、违法行为查处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3次共计收受张某1(另案处理)贿赂款共计25万元。

1、自2017年初开始,张某1任某星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了其公司得到被告人桂某的关照,张某1以提供“赞助费”为由,于2017年6月6日安排公司人员左某向桂某持有的刘某2农行帐户转帐10万元。

2、2017年11月23日,张某1同样以提供“赞助费”为由,向被告人桂某持有的刘某2农行帐户转帐10万元。

3、2018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桂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张某1以解决办公经费困难为由送的现金5万元。

(三)2015年6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桂某为武穴市民本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申建码头.码头建设施工许可手续办理、船舶签证、码头安全检查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6次共计收受吕某2贿赂款共计19.8万元。

1、2015年6月27日,吕某2为被告人桂某对其公司码头建设过程给予的关照表示感谢,安排公司陈某1以银行转帐方式向桂某农行账户(尾数为06×××10)转帐3万元。

2、2016年11月8日,吕某2以提供“赞助费”为由,安排公司沈某向被告人桂某持有的刘某2农行帐户转帐3万元。

3、2017年春节期间的一天,被告人桂某在家中收受吕某2以拜年为由送的现金3000元。

4、2017年11月22日,吕某2再次以提供“赞助费”为由,安排沈某向被告人桂某持有的刘某2农行帐户转帐5万元。

5、2017年春节期间的一天,被告人桂某在家中收受吕某2以拜年为由送的现金5000元。

6、2018年7月30日,吕某2再次以提供“赞助费”为由,安排沈某向被告人桂某持有的刘某2农行帐户转帐8万元。

(四)2015年上半年,石某与朋友合伙在黄冈巴河做黄砂生意。石某为了感谢被告人桂某在船舶违规通航行为处罚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向桂某农行帐户转帐3万元。

(五)2017年6月6日,从事砂石运输的个体葛某为了感谢被告人桂某在船舶运送砂石违法处罚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向桂某持有的刘某2农行帐户转帐3万元。

(六)2016年11月10日,武汉市阳逻通达水运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某1为感谢被告人桂某对其公司缴纳港口建设费、船舶接受交通秩序监管等过程中给予的关照,通过公司财务人员杨某2安排魏某以现金存款的方式向桂某所持有的刘某2农行帐户上转帐5万元。

(七)2003年5月起,文某任武穴市长江打捞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事长江救助与打捞、水上作业等业务,2009年左右结识被告人桂某。桂某为文某公司船舶安全管理、水上作业、钻探工程施工手续审批办理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2次收受文某贿赂款1.5万元。

1、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桂某在富池海事处办公室收受文某送的“感谢费”现金5000元。

2、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桂某在富池海事处办公室收受文某送的“感谢费”现金1万元。

(八)2018年3月25日,何金华为了感谢被告人桂某在船舶违法处罚方面给予的关照,向桂某持有的刘某2农行帐户转帐2万元。

(九)2018年5月,经阳新县码头专项整治工作指挥部批准,武穴长江大桥WX-2标项目经理部在富池海事处辖区设置武穴长江大桥临时码头,陈某2任该临时码头负责人。被告人桂某为陈某2临时码头船舶安全管理、船舶违法行为处罚方面谋取利益,先后2次收受陈某2贿赂款9万元。

1、2018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桂某在富池海事处办公室收受陈某2送的“感谢费”现金6万元。

2、2019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桂某在富池海事处办公室收受陈某2送的“感谢费”现金3万元。

被告人桂某收受的贿赂款全部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开支。归案后,桂某如实供述其收受胡某4、吕某1、张某1共15.5万元人民币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收受吕某2、杨某1、陈某2等人共计58.3万元的事实。且桂某已退清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桂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中共黄石海事局委员会文件、黄石海事局人事教育处证明、玉衡星公司资料、民本矿产公司资料、武穴市长江打捞工程有限公司资料、阳新县码头专项整治工作指挥部文件、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富池海事处巡航日志、武穴市监察委员会关于桂某到案情况说明、退缴赃款银行收款回单等书证;证人胡某1、吕某1、吴某、张某1、左某、黄某、吕某2、沈某、陈某1、石某、葛某、杨某1、魏某、杨某2、文某、陈某2、刘某1、孟某1、刘某2、孟某2、胡某2、王某1、胡某3、严某、张某2、王某2证言;被告人桂某与张某1手机短信截图照片;被告人桂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桂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桂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较重的,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桂某退清全部赃款,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桂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2022年1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十万元,未缴纳的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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