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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合同诈骗罪与民事纠纷的界限在哪里?

时间:2025-09-18 20:49阅读:
律师解读合同诈骗罪与民事纠纷的界限在哪里?在日常的法律咨询和案件代理中,我遇到非常多因经济合同问题而陷入困境的当事人。其中最令人揪心的一种情况是:原本以为只是一

律师解读合同诈骗罪与民事纠纷的界限在哪里?

在日常的法律咨询和案件代理中,我遇到非常多因经济合同问题而陷入困境的当事人。其中最令人揪心的一种情况是:原本以为只是一场普通的民事合同纠纷,对方却突然到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导致己方公司账户被冻结,个人甚至面临被刑事拘留、逮捕乃至被判刑的巨大风险。一方坚称“对方诈骗”,另一方辩解“这是经济纠纷”,二者之间究竟有何区别?这不仅是案件定性的核心争议点,更直接关系到一个人的人身自由和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作为北京的专业刑事律师,今天我就从实务角度,为大家深入剖析合同诈骗罪与民事纠纷之间的界限。

首先要明确一个根本性的原则: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纠纷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句话是所有问题的总纲。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是典型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而民事合同纠纷,无论是不履行合同、无力履行合同还是瑕疵履行合同,其本质是违约行为,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希望通过合同进行经营、获利,只是由于市场风险、经营不善、判断失误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如期履行。

然而,“目的”存在于人的内心,法官和律师都无法直接窥探。如何判断一个人的内心想法?我们必须通过其外在的客观行为来推断其主观目的。这就是司法实践中认定的关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指导性意见和司法判例通常会综合考量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罪与非罪:

第一,审查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这是判断的起点。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夸大其履行能力,诱使对方签订明显无法履行的合同,之后也确实没有履行,那么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就相对明显。例如,一个皮包公司,注册资本极低,没有固定资产、没有员工、没有过往业绩,却去签订一份数千万的供货合同,收取预付款后便挥霍或失联,这就极可能构成合同诈骗。

但需要注意的是,不能仅因一时不具备完全履行能力就一概认定为诈骗。如果行为人虽在签约时履约能力不足,但确曾为履行合同进行了真诚、积极的努力(如组织生产、筹集资金、联系货源等),只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市场变化、意外事件等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最终无法履行,则应倾向于认定为民事纠纷。

第二,审查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采取欺骗手段。 合同诈骗罪必然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常见的欺骗手段包括: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俗称“放长线钓大鱼”)。

律师解读合同诈骗罪与民事纠纷的界限在哪里?(图1)

这里的关键在于,欺骗行为必须是与合同核心内容相关的根本性欺诈,直接导致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如果只是在合同细节上有夸大宣传或部分隐瞒,但不足以影响对方签订合同的根本目的,则更可能属于民事欺诈的范畴,应通过承担违约责任来解决,而不应上升为刑事犯罪。

第三,审查行为人对取得的款物的处置情况。 这是推断“非法占有目的”最为关键的环节。钱款的去向和用途,直接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资金并非用于合同约定用途,而是用于个人挥霍、偿还非法债务或高消费,甚至直接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进行抽逃、转移、隐匿,那么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就非常明显了。反之,如果资金确实用于合同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即使经营失败无法还款,也更可能属于经营风险,是民事纠纷。

第四,审查行为人在违约后的态度和行为。 真正想做生意的人,在出现违约情况后,通常会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如与对方积极沟通、协商延期、制定还款计划、提供新的担保等,为自己的违约承担民事责任。而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其目的就是非法占有财物,一旦得手,往往表现为失联、逃匿、更换联系方式,或者通过虚假承诺继续拖延,毫无承担责任的诚意和实际行动。这种“耍无赖”的态度,是判断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佐证。

第五,审查未能履行合同的原因。 是客观不能还是主观不愿?如果合同未能履行是由于行为人无法控制或无法预见的客观原因,如政策突变、行业寒冬、意外事故、对方也有过错等,则倾向于民事纠纷。如果合同有完全履行的可能,但行为人根本不去尝试履行,收钱后便置之不理,则指向刑事诈骗。

综上所述,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纠纷,是一个综合判断的过程,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紧紧抓住“非法占有目的”这个核心,对行为人的履约能力、欺骗手段、款物去向、事后态度等多方面证据进行整体分析。

在实践中,公安机关有时会面临来自报案方的压力,容易错误介入经济纠纷。而律师在此过程中的核心作用,正是在于向办案机关清晰地论证,本案缺少“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要件,本质上是一起民事违约纠纷,不应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例如,为我们成功辩护的一起案件,正是通过梳理大量证据,向检察院证明了当事人将款项全部用于生产经营,虽有夸大宣传,但无携款逃匿和挥霍行为,最终成功争取到了不起诉决定,避免了当事人蒙受不白之冤。

如果您或您的企业正面临类似问题的困扰,切记:第一,切勿慌乱中做出不利陈述;第二,尽快梳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所有证据(如沟通记录、款项用途凭证、努力履约的证明等);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立即寻求专业刑事律师的帮助。律师越早介入,越能帮助您向办案机关厘清案件性质,有效阻断刑事程序的错误启动,为您守住法律和自由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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