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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职务侵占罪中"本单位财物"的认定边界

时间:2025-09-12 15:13阅读:
律师解读职务侵占罪中"本单位财物"的认定边界在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认定中,如何准确界定“本单位财物”是辩护的核心与基础。这一概念的外延远比字面意

律师解读职务侵占罪中"本单位财物"的认定边界

在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认定中,如何准确界定“本单位财物”是辩护的核心与基础。这一概念的外延远比字面意思更为复杂,不仅包括公司名下的财物,更延伸至其实际控制、占有、拥有财产性利益以及预期可得的财物。清晰把握其认定边界,对于精准辩护和企业合规管理至关重要。

一、 “本单位财物”的核心法律内涵:实际控制与管理说

传统观念认为,“本单位财物”必须权属清晰,登记在企业名下。然而,当前的司法实践已采取更为实质的“实际控制与管理说”。其核心在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对财物是否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或基于委托、信任关系而具有合法管理、保管职责。即便财物所有权不属于本单位,但只要本单位对财物享有合法的占有、保管或处分权,侵占该财物同样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 司法实践中“本单位财物”的扩展性认定情形

基于上述原则,以下财物虽可能不直接登记在本单位名下,但仍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本单位财物”:

1.本单位占有、管理下的他人财物:这是最常见的扩展情形。例如,公司基于仓储、保管、运输、加工等合同,合法占有、管理的客户财物(如物流公司保管的货物、4S店维修的车辆)。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将其非法占为己有,直接侵害了本单位的财产保管权,构成职务侵占。

2.本单位享有债权的财物:本单位已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应当支付但尚未支付的货款、服务费等应收债权,属于单位的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凭证、冲抵账目等方式核销该债权,意图使单位永久丧失该债权,相当于侵占了单位的财产性利益,可构成职务侵占。

3.本单位依合约即将获得的财物:根据合同约定,本单位在完成特定条件后即可获得所有权或收益的财物。例如,采用“所有权保留”条款的买卖中,公司虽未取得货物所有权,但已实际占有并负责销售,此时货物可视为“本单位财物”。

4.本单位的无形资产与财产性利益商业秘密、专利权、商标权、特许经营权、股权等无形资产,无疑是单位的重要财产。非法侵占并转让、使用从而获利,可能同时触犯职务侵占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等,实践中常择一重罪处罚。

5.第三方支付的、应归属于本单位的款项:客户本应支付给本单位的货款,被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截留,指示客户支付至其个人或关联账户。该款项虽从未进入单位账户,但其所有权应归属单位,行为人实质上是侵占了单位的预期收入。

三、 核心争议与辩护焦点:权属不清与个人业务提成

在辩护实务中,以下两类情形是争议的高发地带,也是律师辩护的重要切入点:

1.权属混合不清的财物:在家族企业或“公器私用”现象普遍的公司中,公司财产与股东、高管个人财产高度混同。行为人可能辩称其侵占的财物实为“个人应得财产”或“家庭财产”。在此类案件中,辩护核心在于厘清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限,审查公司财务制度是否健全、公私账户是否分离、涉案财物的资金来源与最初权属,以挑战“本单位财物”的认定。

2.销售提成、业务奖励的纠纷:行为人常以“侵占的是自己应得的销售提成或奖金”为由进行抗辩。此时,判断关键在于:

律师解读职务侵占罪中"本单位财物"的认定边界(图1)

是否有明确的制度约定:公司是否有合法、明确、公开的提成奖励制度?

提成金额是否确定:行为人应得的提成金额是否已经根据制度明确计算得出,是单位确定的、无争议的债务?

行为方式是否合法:即使提成应得,行为人是否通过伪造数据、欺骗领导、窃取公章等非法手段去“自行取酬”?
如果行为人应得提成且金额确定,但其通过合法程序无法领取(如公司故意拖欠),其采用不当方式自行获取,通常定性为民事纠纷。但如果提成金额不确定或行为人采用欺骗、窃取等非法手段超额获取,则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四、 给企业家的合规建议

1.建立清晰的产权区分:严格区分公司财产与股东、高管个人财产,杜绝公私账户混用,这是防范刑事风险的第一道防线。

2.完善财物管理制度:对基于委托关系保管的他人财物,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登记、盘点制度,明确管理责任。

3.规范薪酬提成制度:制定清晰、书面化的薪酬与提成奖励方案,明确发放条件和计算方式,减少争议。

4.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定期对财务流程、尤其是应收账款、预付款项等关键环节进行审计,及时发现异常。

五、 涉案后的辩护策略方向

一旦涉案,律师应围绕“本单位财物”的认定展开以下辩护:

权属性质之辩:全力论证涉案财物并非本单位“实际控制和管理”的财物,而是他人财物、个人财物或权属不清的混合财产。

债权确定性之辩:在涉及应收账款的案件中,论证该债权并非确定、无争议的到期债权,单位是否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存在疑问。

主观故意之辩:结合财物权属不清的背景,论证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处分的是个人财产,不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故意。

手段性质之辩:在提成纠纷中,强调行为目的系为实现自身合法债权,手段虽不当但社会危害性较小,力图将案件性质向民事纠纷方向引导。

结语
总之,“本单位财物”的认定已从单纯的所有权主义转向更为实质的“控制管理说”,边界不断扩展。企业家必须提升合规意识,厘清公私财产界限。而律师辩护则需穿透表面权属,深入分析财物的实际控制状态、单位享有的财产性利益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方能在此类案件的辩护中精准发力,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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