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真实交易背景能否免责?
在众多企业家涉税刑事案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最高发的罪名之一。许多当事人存在一个重大误区:只要交易是真实存在的,即便在开票环节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也不构成犯罪。然而,司法实践的答案远比这复杂。本文将深入解析“真实交易背景”在虚开案件中的法律定位,厘清罪与非罪的边界。
一、 核心误区:有真实交易是否必然不构罪?
答案是否定的。存在真实货物或服务交易,仅是判断是否构成“虚开”的一个重要因素,但绝非绝对的免责金牌。刑法惩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保护的法益是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特别是增值税款的流失风险。因此,即使存在真实交易,但如果开票行为方式不当,仍然可能扰乱税收管理秩序,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从而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指导案例也明确了这一点,彻底打破了“有真实交易就不构罪”的传统片面认知。
二、 即便存在真实交易,仍可能构成犯罪的几种典型情形
实践中,以下三种基于真实交易背景的开票行为,依然具有高度的刑事风险:
1.“如实代开”情形:
这是最常见也最易踩雷的地带。A公司(销售方)向B公司(购货方)提供了货物,但由于B公司要求特定开票方(如其供应商C公司)开具发票,A公司便让C公司直接开票给B公司。尽管货物流动是真实的,但票据流与资金流、货物流不一致,三流不合一。C公司为他人“如实代开”的行为,即便未牟利,也因其未实际发生交易而属于虚开行为,破坏了增值税的“环环相抵”征管链条。
2.“挂靠经营”瑕疵情形:
个人挂靠有资质的企业对外经营,并以被挂靠方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挂靠关系真实、经营行为真实,并以被挂靠方名义履行纳税义务,通常不被认定为虚开。然而,若挂靠关系松散或仅是“名义上的挂靠”,实际并无经营管理的约束,或者开票金额远超实际经营额,则极易被认定为无真实交易基础的“变相代开”,从而构成犯罪。
3.“环开”、“对开”发票情形:
两家或多家企业之间,为了虚增业绩、制造流水、骗取贷款或完成业绩考核等目的,在存在真实货物往来但价值不等的情况下,互相开具没有真实交易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行为虽然可能未造成直接的税款损失(因为进项销项相抵),但严重扰乱了发票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同样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 司法实践中“无罪免责”的认定关键
虽然真实交易不是万能牌,但它是争取无罪或罪轻结果的最有力辩点。法院在裁判时会综合考量以下几个核心因素:
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这是最根本的考量。如果能证明虚开行为客观上没有、也不可能导致国家增值税款的流失(例如,开票方如实申报并缴纳了全部税款),则社会危害性大大降低,有望争取不起诉或无罪判决。
主观上是否具有骗税目的:行为人主观上不是为了利用发票抵扣税款从而骗取国家税收,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如满足客户要求、完成销售指标等),且对国家税款流失持否定态度,这可以作为出罪理由。
是否存在真实的货物流转:公检法机关会深入核查资金流、货物流和票据流。扎实的真实交易背景证据链,是证明无骗税故意、无社会危害性的基础。
四、 给企业及企业家的合规建议
1.确保“三流合一”:务必保证发票、货物、资金的三流路径清晰、统一,绝对避免让他人为自己代开或自己为他人代开发票。
2.审慎对待挂靠经营:被挂靠企业必须加强对挂靠个人的财务、业务和发票管理,确保其经营活动真实、合法,并依法纳税,避免承担连带刑责。
3.摒弃“环开对开”陋习:绝不能为虚增业绩等目的而实施没有任何真实交易基础的开票行为。
4.完善内部发票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发票开具、取得和认证流程,从源头上杜绝违规开票行为。
五、 涉案后的核心辩护策略
一旦涉诉,律师应围绕以下核心展开辩护:
主攻“无税款损失”:全力收集并提交证据,证明开票方已就开票金额如实向税务机关缴纳了增值税,国家税款未受损失。
主攻“无骗税故意”:通过证据证明行为人虚开的目的并非骗税,而是出于其他商业目的,主观恶性小。
夯实“真实交易”基础:尽管不能单独免责,但提供完整的真实交易证据(合同、付款凭证、物流单证等)是构建所有辩护策略的基石,是争取从宽处理的关键。
结语
总之,真实交易背景是虚开案件中最有力的辩护武器,但绝非免死金牌。企业家必须深刻理解其法律边界,将税务合规置于企业经营的核心地位。一旦面临刑事风险,应第一时间聘请专业刑事律师,从是否存在真实交易、是否造成税款损失、主观故意为何等角度构建精准的辩护方案,方能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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