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情节严重判几年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情节严重判几年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是行为人以强制手段,千涉、破坏少数民族人群风俗习惯或者是强迫少数民族改变自己的风俗习惯,这种行为不仅危害了少数民族的民族感情与民族的自尊心,也破坏了民族团结、民族平等等原则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以强制手段,千涉、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或者强迫少数民族改变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认定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强制手段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问题:
1、本罪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且这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既包括汉族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包括少数民族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行为人客观上须具有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是指各少数民族在历史发展中形成的在婚姻、服饰、饮食、丧葬、礼仪等方面的习俗,而且这种风俗习惯是整个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而不是少数民族中个别人的行为习惯。侵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1)强迫少数民族改变自己的风俗习惯,如强迫回民实行火葬,改变饮食禁忌等;
(2)破坏少数民族的民俗活动,如扰乱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阻挠少数民族的婚丧嫁娶仪式等;
(3)禁止少数民族改革本民族的陈规陋习;
(4)对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进行诋毁、攻击、贬损等。
侵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的行为必须具有强制性,即使用暴力、胁迫、利用权势、行政措施等方式进行侵犯,如果使用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少数民族放弃或改变自己的风俗习惯,不能构成犯罪。
3、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的:
(1)强迫少数民族改变风俗习惯或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引起民族纠纷的;
(2)非法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情节严重判几年
[刑法条文]第二百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行为人如果是故意侵犯少数名族风俗习惯,而且也知道后果并继续有此行为,将不会影响本罪的成立,如果是使用教育说服的方法,将不会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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