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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公务员)被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后的相关问题

公职人员(公务员)被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后的相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01、留置的对象包含非公职人员吗?

答:包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留置对象包括被调查人以及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

02、对哪些人员不得采取留置措施?

答:有特殊人员是不能采取留置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对下列人员不得采取留置措施: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上述情形消除后,根据调查需要可以对相关人员采取留置措施。

03、留置后是否应通知单位和家属?

答:一般会通知。调查或侦查终结后必须通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十一条 需要对被审查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依据监察法进行,在24小时内通知其所在单位和家属,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因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而不宜通知或者公开的,应当按程序报批并记录在案。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当面通知的,由有关人员在《留置通知书》上签名。无法当面通知的,可以先以电话等方式通知,并通过邮寄、转交等方式送达《留置通知书》,要求有关人员在《留置通知书》上签名。因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而不宜通知的,应当按规定报批,记录在案。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04、留置后可以送到看守所关押吗?

答:可以。依据我国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的,留置的地点是没有具体规定的,监察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留置的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实践中,一是原来纪委办理党员纪律审查的场所,也叫"两规"场所,可用为留置场所。国家监察委成立后,会有四级监察委,市级以上有"两规"场所,县以下就没有。县以下采用留置措施的,可以放到市一级的留置场所去留置。二是把公安机关管理的看守所里的部分设施进行改造,成为留置场所。 

05、被留置后家属能否委托律师会见?

答:不能。第一,留置是监察措施,监察委员会不是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法律依据不是刑事诉讼法。第二,更重要的是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调查工作的特殊需要决定的。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最多的表现就是行贿受贿,行贿受贿很难拿到物证,多数都是言词的证据,要想被调查对象如实交代情况,这里最大的挑战就是串供、隐藏证据,甚至销毁证据。在调查过程中要排除可能出现的干扰。同时,往往涉及一些机密、秘密的事情,律师也不宜介入。第三,有关案件在监察委移送给检察机关,进入司法程序之后,律师完全可以介入。

06、留置的时间最长为多久?

答: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这里的三个月是固定期限,不因案件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不能因发现“新罪”(监察机关之前未掌握的被调查人的职务违法犯罪)重新计算留置期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也不得超过三个月,因此留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07、留置期间纪委能否采取扣押、冻结、查封等强制措施?

答: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一条 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08、留置期间能否折抵刑期?

答: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09、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具有证据资格吗?

答: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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