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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立案标准和主体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立案标准和主体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罪名一般是指行为人在未经签收人同意,为了满足自己的好奇心或者是什么原因拆开和毁弃等行为都会构成。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主体人员

1、主体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主体是邮政工作人员。这里的邮政工作人员,是指国家邮政事业管理部门的营业员、发行员、分拣员、投递员、接发员、押运员以及受邮政部门委托的代办员、分邮员。

2、行为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行为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这里的私自开拆,是指传递中的邮件、电报,未经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同意而擅自予以开拆。

3、隐匿,是指将邮件、电报非法截留、收藏而不向收件人递交。

毁弃,是指将邮件、电报撕毁、湮灭、抛弃,致使收件人无法查收。

4、客体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客体是邮件、电报。

这里的邮件,是指通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信函、明信片)、印刷品、邮包、报刊、汇款通知等。电报,是指明码电报、密码电报、传真等。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立案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

2、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并从中窃取财物的;

3、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虽然次数不多,数量不大,但给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4、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量刑标准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邮政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邮政工作人员隐匿、毁弃、私拆、盗窃邮件,贪污、冒领用户款项的,邮政企业应当追回赃款赃物,可以并处罚款,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具体办法由邮电部规定。

如果行为人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所发生的误拆、遗失邮袋、信件、包裹、电报等行为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造成后果不严重的主管部门处罚,如果行为造成后果严重,将会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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