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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案例、裁判要旨及律师辩护要点

时间:2025-09-10 09:53阅读:
贪污罪案例、裁判要旨及律师辩护要点导读:贪污罪是一种常见职务犯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

贪污罪案例、裁判要旨及律师辩护要点

导读:贪污罪是一种常见职务犯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一、典型案例摘要

1.孙某案
基本案情:江苏省某高校计软学院原院长孙某,利用担任院长及深度国际化试点工作组组长的身份,通过制定偏向性论文奖励规则、虚构合作期刊联络人、虚设客座研究员等方式,骗取合作期刊奖励和客座研究员奖励以及科研项目经费共计1000万余元。
涉嫌罪名:贪污罪
案件状态:被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2025年)

3.沈某某、郑某某贪污案
基本案情:甲国有公司期货部原主任沈某某、原副总监郑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事先获知公司期货交易策略后,以借用的个人账户提前在有利价位买入或卖出与公司策略相同的期货产品进行埋单,与公司期货账户进行相互交易,使二人实际控制的账户获利共计人民币4000余万元。
涉嫌罪名:贪污罪
案件状态:沈某某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郑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五年(2022年)

二、裁判要旨与法律适用要点

1.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期货交易中通过增设相互交易环节侵吞公款的行为,可以依法认定为贪污罪。审查时重点围绕交易行为的异常性、行为人获利与职务便利之间的关联性进行分析论证。

2.贪污罪犯罪数额的认定
对于利用期货交易等新型手段实施贪污犯罪的数额,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根据行为人实际获利数额予以认定,不扣除交易中亏损部分。亏损部分属于犯罪成本,不应从犯罪金额中扣除。

3.贪污罪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界限
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没有评价行为人将国有财产直接据为己有的故意和行为。在一个行为同时触犯该罪与贪污罪的情形下,属于想象竞合,应当从一重罪处罚,由于贪污罪的法定刑更重,且能够更为全面地评价犯罪行为,故应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贪污罪案例、裁判要旨及律师辩护要点(图1)

4.科研经费贪污的认定
即使形式合法,但利用行政权力通过虚设身份、虚构交易等手段骗取公款的,仍构成贪污罪。需要厘清利用个人学术资源与利用行政职权在骗取公共财物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5.贪污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三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具有特定情节的,如贪污特定款物或曾因贪污受过处分等,数额标准可相应降低。

三、辩护实务提示

1.主体身份抗辩
仔细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身份。对于国有企业中的工作人员,需区分是从事公务还是提供劳务。

2.主观方面抗辩
重点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资金用于单位业务支出或有证据表明行为人意图日后归还,可能不构成贪污罪。

3.犯罪数额抗辩
贪污罪的量刑与数额密切相关,应高度重视数额辩护。审查每笔指控款项的性质和用途,剔除非非法占有的部分。质疑鉴定意见或审计报告关于数额的结论,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审计。

4.重视量刑情节
积极争取认定自首、立功、坦白等法定从宽情节。注重全额退赃退赔、认罪悔罪态度好、初犯、偶犯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于涉案金额刚达入罪标准且情节轻微的,可尝试争取不起诉。

5.程序合法性审查
关注监察调查和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例如留置措施是否符合条件、证据收集是否合法。对非法证据及时提出排除申请。

6.证据链的审查与质证
对全案证据进行细致审查,包括财务账目、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寻找证据之间的矛盾和漏洞,挑战控方证据体系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提示:作为刑事律师,在辩护时应结合具体案情和证据,制定恰当的辩护策略,以上文案及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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