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某国企董事长“不合格采购”案,律师解读“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三个核心边界
2026年4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某国有有色金属企业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因涉嫌受贿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被朔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比起常见的受贿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在司法实践中相对少见,但一旦触发,后果严重。起诉书指控:该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从自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这个罪名的三个核心边界在哪里?
边界一:“亲友”的范围如何认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构成本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这里的“亲友”并非仅限于近亲属,实践中包括同学、同乡、情人等关系密切者。辩护中,证明 “无亲友关系”或“不知情对方为亲友” ,是重要的突破口。

边界二:“不合格商品”的标准是什么? “不合格”必须有客观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如果仅是质量有瑕疵但未达到“不合格”程度,或采购时供应商有合格证明文件而事后被发现不合格,定性上存在争议空间。
边界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如何量化? 目前尚无统一的数额标准,司法实践中通常参照贪污贿赂犯罪的相关数额标准。辩护律师可从损失计算方式入手:是否扣除已追回的部分?是否属于市场波动导致的间接损失?这些细节直接影响罪与非罪、量刑幅度。
为亲友“行方便”,看似人情往来,实则踩在了刑事责任的红线上。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国企高管 #刑事辩护 #律师解读
文/北京浩伟律师事务所 赵正彬 律师
显示全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