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五指山市98万受贿案庭审,律师解析认罪认罚在职务犯罪中的“减刑空间”有多大
2026年4月2日,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受贿案。某公职人员先后利用担任两家国企总经理、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款项审批拨付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98万元。公诉机关指控其受贿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庭审中,该公职人员当庭认罪认罚。
认罪认罚到底能换多大的“减刑空间”?这需要从法律框架中寻找答案。
根据 “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不能因罪轻、罪重或罪名特殊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但 “可以从宽”并非一律从宽,具体幅度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影响减刑空间的核心因素有三:

其一,认罪的时机节点。 《指导意见》明确,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综合考量从宽的限度和幅度。调查阶段主动交代,可获得最大幅度的从宽处理;到了庭审才认,从宽幅度会相应收窄。
其二,自首与认罪认罚的叠加效应。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要件。自首一旦成立,依据《刑法》第67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自首与认罪认罚可以叠加适用,理论上可实现刑期降档。
其三,退赃是“减刑”的硬门槛。 根据《刑法》第383条,全额退赃可减少基准刑30%以下。《监察法》第31条明确,调查阶段退赃可推动监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从司法实践看,全额退赃几乎成为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或大幅从轻处罚的前提条件。
对于职务犯罪涉案人员而言,认罪越早、退赃越全、配合越好,减刑空间越大。但任何从宽情节的适用,都需严格依法进行,不能寄望于“签了就有缓刑”的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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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浩伟律师事务所 赵正彬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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