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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涉及刑事风险防控指引系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企业涉及刑事风险防控指引系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常见融资犯罪之一,为了防范风险控制,今天北京刑事律师给大家分享企业涉及刑事风险防控指引系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风险防控指引】

1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资金时,可以采用股权、债权方式,依法从银行、信托、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金融机构和通过金融市场等渠道进行融资。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或者放任信息传播),承诺以货币、实物、股权等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不得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企业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

不得放任内部人员或企业人员亲友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防止转化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 企业不得擅自巧立名目,采取以下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宣传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

3 企业如果已经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应将所吸收的资金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确保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的资金,以便争取从宽处理。

不可随意挥霍、携款逃匿、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逃避返还资金,防止行为性质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转化为集资诈骗。

4 企业不得为其他企业或个人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收取代理费、好处费等费用,以免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实施了以上行为的,要及时退缴上述费用,争取从宽处理。

从事广告经营、发布的企业不得明知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仍提供广告宣传,也不得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以免构成共同犯罪或虚假广告罪。

5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然是金融,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企业从事互联网金融活动依然要遵守国家有关金融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法治轨道上开展金融创新活动,不可利用互联网通过网络借贷平台等方式从事非法吸收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

6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企业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者获得回报后又重复投资的数额不予扣除,仅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财务、出纳等直接责任人员要增强法治观念,依法履行工作职责,不触碰法律红线。

企业涉及刑事风险防控指引系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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