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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的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释义,第十一条【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的处理】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条文释义】本条共分为两款。第一款是关于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的处理规定;第二款是关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所得的处理规定。

1 、关于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的收缴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统称为“非法财物”。这里的违禁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私自制造、销售、购买、持有、使用、储存和运输的物品。我国规定的违禁品,主要有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以及邪教组织、会道门、迷信宣传品等。赌具,是指赌博行为人直接用于赌博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如麻将牌、扑克牌、纸牌、牌九等。根据200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第 8条和2005年5月25日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0号)第5条的规定,赌资,是指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

在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赌博活动中,分赌场、下级庄家或者赌博参与者在组织或者参与赌博前向赌博组织者、上级庄家或者赌博公司交付的押金,应当视为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是指吸食、注射毒品行为人直接用于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如用于吸食鸦片、注射吗啡、海洛因的吸管、托盘、针管、注射器等器具。

认定“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要注意两点:

一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而不是“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如赌博行为人专门用于赌博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属于“直接用于”赌博活动的工具,但赌博行为人非专门用于赌博活动,而是在实施赌博行为的过程中偶然使用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不属于“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二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本人所有”的工具,而不是“他人所有”的工具。“本人所有”,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本人对该工具具有合法的所有权,不含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租、借或者偷、抢来的属于他人合法所有的工具。对“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等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收缴。收缴,是指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非法财物收回并上缴到公安机关。

2 、关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所得的追

违法所得,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当非法所得表现为一定的物时,非法所得除包括一定的物外,还包括该物所可能发生的天然孳息,以及利用该物进行经营所获得的物质利益。例如,盗窃怀孕的母羊,则该母羊所生小羊即为天然孳息。再如,盗窃三轮车从事交通运输时,则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通过经营所获取的利益也应当视为非法所得予以追缴。当非法所得表现为一定的货币时,非法所得除包括一定的货币外,还包括该货币所可能发生的法定孳息。例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将盗窃的货币存入银行,则该货币产生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也应当一并追缴。

追缴,是指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追回,并上缴到公安机关。“退还被侵害人”中的“被侵害人”应当作广义的理解,既包括公民,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安机关追缴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中,如果属于被侵害人的合法财产,即被侵害人依法享有民事上的所有权或者占有权、经营权的财产,公安机关予以退还,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属于被侵害人无合法根据而事实上拥有的财产,则应当退还给真正的合法权利享有者,亦即更深层意义上的“被侵害人”。例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盗窃了他人捡拾的物品,则不应当退还给被盗窃的人,而应当退还给将自己的物品遗失的人。

3、关于非法财物、违法所得的处理和保管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收缴”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非法财物应当“按照规定处理”。“按照规定处理”,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公安机关、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销毁或者上缴国库。对收缴的现金、金银、有价证券等,可以直接上缴国库;对没收的物品,要在拍卖或者变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在收缴时,应当按照规定出具法律手续。对收缴的违禁品,应当在固定证据后,按照规定予以销毁。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没有被侵害人的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赌博赢取的款物,公安机关应当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安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依法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即依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进行拍卖。

新《程序规定》,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作了系统规定,对2003年发布的《程序规定》作了部分修改,主要内容包括:

(l)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对涉案财物应当一并作出处理。这一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时间要求,是原来没有规定的。

(2)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和赌资; 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 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 倒卖的有价票证;直接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非法财物。”

(3)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前款第六项所列的工具,除非有证据表明属于他人合法所有,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这一规定也是原程序规定所没有的,依据的是物权公示的原则,也就是说,对于动产而言,谁占有该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动产,除非另有证据证明,否则可以直接认定为战友、控制该动产的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

(4)第一百六十条第三款规定:“ 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没收。”明确规定违法所得应当追缴或者没收,注意与收缴的区别。

(5)第一百六十条第四款规定:“多名违法行为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无法分清所有人的,作为共同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予以处理。”

(6)追缴与收缴原则上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是法定例外情况下公安派出所也可以决定。第一百六十一条:“收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是,违禁品,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以及非法财物价值在五百元以下且当事人对财物价值无异议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收缴。追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是,追缴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退还被侵害人的,公安派出所可以追缴。”

(7)根据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收缴、追缴的财物按以下原则处理:“ 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与原程序规定相比,主要有几个变化,

一是把返还被侵害人、善意第三人合法财物放在首位,体现了治安执法的目的;

二是规定了无法变卖、拍卖的危险品的处理办法。公安机关对收缴、追缴以及扣押的财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用、挪用、调换、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法侵占。违者,对相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治安案件变更管辖时,对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公安机关应当随案移交。公安机关移交涉案财物时,负责接收和移交的人应当当面查点清楚,并在交接单据上共同签名。

【删】(原文:2003年8月26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设专章(即第十一章)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作了系统规定,其中部分内容还根据情况的发展变化,对公安部1986年12月20日制定的《关于没收、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和使用工具的暂行规定》作了修改。

主要内容包括:(l)收缴财物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收缴清单,待处罚决定生效后,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应当上交国库的,移交财政部门处理;属于违禁品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其中属于淫秽物品、毒品的,分别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禁毒部门组织销毁;属于受害人合法财物的,及时返还受害人。

(2)对应当退还原主的财物,应当通知原主在6个月内来领取;对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后或者公告认领后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上交国库。如有特殊情况,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3)对容易腐烂、灭损或者无法保管的其他物品,应当及时退还原主;对找不到原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变卖所得按照本规定处理。需要指出的是,公安部的上述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的处理,有部分内容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在本法施行后,凡与本法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执行;不与本法抵触的,可以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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