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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刑法中犯罪分子违法所得

如何理解刑法中犯罪分子违法所得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在刑事案件中,应当被没收或者追缴的财物既包括嫌疑人因违法而得的财物,又包括供嫌疑人犯罪使用的本人合法财物。

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五条,从三个方面,对违法所得进行了界定。

其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例如,诈骗案件中,行为人从被害人处诈骗所得的财物;

其二,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产应当视为“违法所得”。例如,行为人用诈骗所得的钱款,又去购买房屋、汽车等财产,此时房屋、汽车等也属于违法所得;

其三,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自已经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也应当视为违法所得。例如,用违法所得购买房产,而后又出租该房产,由此所得的租金,也属于违法所得。

2.1998年12月23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到,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

一般而言,获利数额即应指扣除行为人成本的数额。

在刑法分则中,除了有“违法所得”的表述,还有“销售数额”的表述,《刑法修正案(十一)》,还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定罪情形由“销售数额”改为“违法所得”。因此,从立法以及现有的刑法规定来看,“违法所得”与销售数额“是存在着区别的,销售数额扣除行为人所耗费的成本之后,才应是其实际的违法所得数额。

3. 单位涉及犯罪时违法所得的认定

在单位涉及犯罪中,会存在两种情形,导致违法所得的认定存在问题。一种是确为单位犯罪的行为。另一种是借用单位名义,实际属于自然人犯罪的情形,即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

4.刑事诉讼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六条之规定,第二审期间,发现第一审判决未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由原审人民法院依法对涉案财物及其孳息一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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