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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犯罪形态

刑法犯罪形态

刑法上的犯罪是行为人在故意、过失等罪过心理的支配下采取的不被刑法所认可的行为,并最终导致受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受侵害的过程,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并非必然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无论是客观原因或者主观因素导致行为人停止犯罪行为,从而阻碍了结果的发生,使犯罪处于未完成状态。

犯罪形态按照行为所处的阶段分为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预备,顾名思义就是为了实行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处于犯罪行为未着手阶段,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首先,犯罪行为已经着手,采用结果无价值论观点,着手以开始实施具有法益侵犯具体、紧迫危险的行为为标准。犯罪未得逞,是指没有实现行为人希望、放任发生的危害结果。

犯罪未遂的几种特殊情况:

(一)结果加重犯

1、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基本犯既遂,结果加重犯未遂,适用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的处罚规定。

2、未遂的结果加重犯:基本犯未遂,结果加重犯既遂,适用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犯的规定。例如:小帅想强奸小美,小美奋力反抗,小帅为了制服小美将其打成重伤,此时被路人发现,小帅仓皇而逃。本案中,小帅不成立强奸罪,但是构成强奸的结果加重犯既遂,适用强奸致人重伤的法定型,同时适用未遂的规定比照强奸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量刑规则

量刑规则不存在未遂,但是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时,是否存在未遂有两种观点:司法解释认为,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属于加重构成要件存在未遂;刑法理论认为,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属于量刑规则,只有符合与否的问题,不存在未遂。

不能犯,是指主观上存在犯意,客观上不可能侵害到法益的行为。关于不能犯是否成立犯罪,例如:小文故意将营养粉当做毒药放进小张的咖啡里,打算毒死小张。小文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以下四种观点:

(一)纯粹的主观说

该观点以小文的主观想法为判断标准,小文认为自己将毒药放进了小张咖啡,具有杀死小张的危险,因此,小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二)抽象的危险说

小文误认为自己的手段可能产生侵害结果,事实上其手段不能产生侵害结果,成立犯罪未遂;小文误认为犯罪客体存在,从而实施了违法行为,成立未遂犯。

(三)具体的危险说(行为无价值论)

在当下环境和条件下不能成立既遂,换一个环境,结果发生的几率很大,法益被侵害的危险性极大,应该成立未遂犯。

(四)修正的客观危险说(结果无价值论)

小文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行为不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时,应当认定为不可罚的不能犯,不以犯罪论处。

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行为人在能够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下,自愿、主动放弃了犯罪行为。犯罪中止使得有责性减少或者消灭,是刑法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必须没有导致行为人之前追求、放任的犯罪结果出现,在共同犯罪中要求消除自己对共犯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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