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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词解释危害行为

刑法名词解释危害行为

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作为犯罪客观要件的危害行为,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这是危害行为的外在特征,亦称危害行为的有体性特征。任何危害行为,都必然有一定的身体动静,否则,就不可能构成危害行为。

2、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由行为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人的无意志和无意识的身体动静,即使客观上造成损害,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不能认定这样的人构成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类无意志和无意识的身体动静主要有:

(1)人在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2)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3)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3、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身体动静的社会危害性,是危害行为的价值评价特征,也称为危害行为的社会性特征。

危害行为可以划分成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形式。区分作为与不作为的关键在于违反的禁止性规范还是命令性规范。如果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不当为而为之,是作为;如果违反的是命令性规范,当为而不为,是不作为,即:

 1、作为。是指人以积极的举动,实施刑法禁止的行为。

 2、不作为。是指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不作为,外观上往往表现为“消极”的身体态势。这“消极”态势针对“法保护利益”或“犯罪结果”而言。

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二是职业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三是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四是先行为引起的义务。

此外,在法律行为中的自愿接受所导致的救助义务,好事要么不做,要做就是做到底。当他人的安危已经为你所支配、你就必须负责到底。

不作为可以分为纯正的不作为和不纯正的不作为两种类型。

纯正的不作为是指刑法规定只能由不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

不纯正的不作为是指以不作为形式而犯通常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的情形。不纯正的不作为不同于纯正的不作为,在刑法中没有直接规定,而是包含在刑法的有关规定中,即作为与不纯正的不作为是共是一个构成要件,为了避免纯粹的道德治罪,这就要考虑只有与作为具有等价值性的不纯正的不作为才能被认定为犯罪。不作为要与作为具有构成要件等价值,不作为者就必须将正在发生的因果流程控制在自己的手中,即获得基于意思的排他性支配。

危害行为,是一种类型化的法益侵害行为,这种行为它不包括社会生活中所允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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