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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故意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分

刑法中故意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分

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疏忽过失、自信过失、无过错的认定和判断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关键要看“我们能否预见”)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没有预见而应当预见即“行为人没预见,但我们能预见”;而意外事件是没有预见也不能预见即“行为人没预见,我们也不能预见”。因而,在行为人导致结果,但没有预见到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判断其主观上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属意外事件,区分的关键在于:社会一般人在当时的情形下能否预见,亦即要看“我们能否预见” (“行为人所属的外行人[同行]的平行评价”)。对于“我们能否预见”的问题:

(1)对于生活过失,需结合社会一般人的生活经验,看一般公众在当时的情形下能否预见。司法考试喜欢考查危险环境、危险物品的问题。如果在危险环境下实施危害行为,或者对危险物品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一般认为具有过失。如果对危险物品尽到了妥善保管义务,或者惯常地实施被社会允许的风险行为(允许的危险)且有绝对把握保证结果不发生是出于不能预料的其它因素而导致结果,难以认定具有过失。例如,甲、乙、丙三人同住一宿舍,甲为消灭老鼠而购买“毒鼠强”后加入芝麻糊中。如果甲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外出时忘记了直接将毒物放置在公用的桌子上,乙、丙因误食而死亡,则应当认定甲有过失;但如果甲尽了妥善保管义务,外出时将毒物锁在自用的桌子抽屉里,被乙、丙盗出而食用中毒,则甲无过错是意外事件。还如,持枪射击时误中他人,一般都认为有过失,除非是因特别意外的原因导致。

(2)对于业务过失,主要是要看行为人是否违反操作规则,违反职务业务惯例、规章的规定。例如,仓库保管员违反上工时不准抽烟的规定,在棉花仓库里抽烟导致火灾,应当认为具有过失。但是,行为人违反了A种规则而未违反B种规则,但造成的结果是B种规则的结果时(结果不在规范保护目的之内),不能认为过失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例如,司机甲驾驶无牌车上路,没有其它违章情节,行人乙横穿高速路被甲撞死,交警鉴定甲操作并无不当,不能认定甲的违章行为(驾驶无牌车)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更无需判断过失。因此,是否违反操作规则的问题,严格的讲是确定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过失犯“实行行为”的问题。但由于一般推定,违反了规则就应当认为行为人对违反规则导致的结果有预见义务,故而违反了规则就推定行为人有过失。

(二)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认识到结果发生可能性的大小,有无防果措施)

1.判断规则:

(1)先看行为人的认识程度:行为人认识到行为导致结果可能性很大,可能为间接故意;认识到行为导致结果可能性小,则直接认定为过失。例如,甲开车以150公里/小时的速度,开车撞向10米开外站着挡路的乙,看乙是否跳开,导致乙被撞死,应当认为乙跳开的可能性小、被撞上的概率极大,甲对此也有认识,故认为其为间接故意。而甲如以5公里/小时的速度,慢悠悠开向乙,乙不小心跌倒被轧死,因乙躲开的可能性极大、被撞上的概率较小,宜认定为过失。

(2)再看行为人是否采取了自认为有效的防果措施:行为人认识到行为导致结果的可能性大,又未采取措施,则为间接故意;或者明知采取的措施有效性不大,不能避免结果发生,也为间接故意。行为人认识到行为导致结果的可能性大,但采取了自认为有效的可完全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的,认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例如,甲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导致乙被电击身亡,则甲为间接故意;但如甲在设置电网后安置了跳闸器,以保证人不被电死,却因跳闸器质量问题而使乙电击身亡,则甲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2.经验法则(根据客观事实推断主观):

(1)行为人认识到行为的危险性很大,没有客观把握,例如对于生命等重大法益的极端蔑视,没有采取任何客观的防果措施的,宜认为是间接故意。注意:在司法考试中,一般不会明文提示间接故意中的“放任”要素。行为人认识到行为的危险性极高、导致结果概率较大,如未采取防果措施,仍实施该危险行为的一律认为是“放任”。例如,甲为开玩笑而将高压气泵塞入乙的肛门充气,导致乙脏器破裂死亡,由于该行为危险性极高,行为人又未采取防果措施,故而认定为间接故意。

(2)危险作业中仅仅只是故意违反规章,而无证据证明或无明文提示行为人系故意追求故意或放任结果的,一般认定为过失。例如,甲在工程作业中胡乱指挥,强令工人进入隧道冒险作业,导致事故数十名工人死亡,一般认为其为过失犯罪。

(3)口说无凭,行为人认识到行为导致结果的概率很大,而行为当时未采取任何措施,或者事中时持无所谓态度,仅只是在事后反对,应当认为是间接故意。例如,甲、乙二人站在山顶,见山下有一老人,甲对乙说“你说将这块石头推下去能否砸着那老头?”乙说“能有那么巧?”于是二人合力将一块石头滚下山,结果将老人砸死。甲、乙或者对结果持漠不关心的无所谓态度,或者内心决定由推石头的客观行为任意决定老人死亡与否,二人均为间接故意。乙仅有“能有那么巧”的想法、却未采取任何防果措施,不能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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