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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犯罪故意的种类

刑法犯罪故意的种类

犯罪故意的概念

犯罪故意是罪过形式之一。《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根据前述规定,所谓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包括两方面的要素:一是认识要素,二是意志要素。认识要素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里的“明知”就是一种认识。意志要素是指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这里的“希望”、“放任”即是行为人的意志。

犯罪故意的种类

(一)犯罪故意的法定分类

1.直接故意

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来看,直接故意存在两种情况:

(1)在行为人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的情况下,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2)在行为人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的情况下,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可见,是否属于直接故意,是以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意志要素为判断依据的。

2.间接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从意志要素考察,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对于“放任”的含义,应该准确理解。

从刑法意义上理解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表现为三种情况:希望、放任、不希望。

在司法实践中,间接故意通常发生在以下情况中:

(1)行为人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2)为了追求某一非犯罪目的,而放任了某一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3)突发性犯罪种行为人不计后果地放任某种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犯罪故意的学理分类

1.确定的故意与不确定的故意

是根据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的确定程度进行的一种分类。

确定的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行为对象和具体侵害目标十分确定的情况下,仍然决意实施的心理态度。

不确定的故意,则是指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在对行为对象和侵害目标尚缺乏明确和特定认识的情况下,仍决意实施的心理态度。

不确定的故意根据其程度的不同,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择一的故意、概括的故意和未必的故意三种:

(1)择一的故意:在这种情况下,行为的结果是确定的,客体也是确定的,但侵害的具体对象不确定,但无论哪个对象受到侵害,均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

(2)概括的故意:行为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仅有概括的认识,而不确定到底有多少对象会受到侵害。

(3)未必的故意:在这种情况种,行为人虽然认识到结果可能发生,但并不是积极追求结果的发生。易言之,行为人对结果是否发生的认识是不确定的。

2.预谋的故意与突发的故意

这是针对犯罪故意形成时间长短,对犯罪故意的分类。

预谋的故意,又称为熟虑的故意,是行为人在事先对整个犯罪过程进行过深思熟虑之后才形成的故意心理状态。

突发的故意,又称为激情故意或者偶发故意,是行为人在没有任何预谋的情况下,基于内外因素的一时激发而瞬间产生的故意心理状态。

3.事前故意和事后故意

根据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分类

事前故意,是指犯罪结果实际上并没有发生,而行为人误认为已经发生了,进而实施其他行为,以致造成结果的发生。

事后故意,是指行为人起初并没有犯罪的故意,只是某种事实发生以后,才产生犯罪故意。

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认识要素的区别:直接故意的明知既包括结果发生的必然性,也包括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是间接故意的明知只能包括结果可能发生。

2.意志要素的区别(最本质的区别):直接故意是希望,积极的追求;间接故意是放任,听之任之。

3.两种不同故意支配下的行为

对于直接故意犯罪来说,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客观上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就可构成故意犯罪。

对于间接故意犯罪来说,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对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起着非常关键的影响。

来自刘宪权老师主编的《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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