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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分类

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分类

一、事实认识错误可以做如下不同的分类

1.按照行为人产生的事实认识错误是否超出了同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可以区分为抽象事实错误和具体事实错误。

具体事实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和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是没有超出同一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如甲意图杀乙,放火烧乙值班室,但是当日乙和丙换班,烧死了丙。

抽象事实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认识和实际事实超出了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的认识错误。如甲向乙开枪,未打中乙,打中了乙身后的古董花瓶。

2.按照构成要件要素分类,可以将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

对象错误,又称为开枪错误,行为人将甲当做乙进行侵害。如甲欲杀乙,看见“乙”从前方走过,开枪射击,实际是看错人了,打的是丙。

打击错误,又称为子弹错误,方法错误,指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欲攻击的对象和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如甲欲射杀乙,向乙开枪,子弹发生偏差,打中了远处的丙。

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但是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发展过程和行为人预想的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提前发生的情况。

3.两种分类的说明

两种分类标准是不同的,因而实际上是有交叉的。具体事实错误可以分为具体的对象错误和具体的打击错误。抽象事实错误可以分为抽象的对象错误和抽象的打击错误。

二、对事实错误的处理

1.用于处理的学说工具。

处理事实认识错误的学说工具是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

法定符合说是指行为人认识到的犯罪事实和现实发生的犯罪事实在构成要件上一致的话,就成立故意。该说关注的是抽象的人。行为人面前站着多个人,行为人认为只有一个抽象的人,没有具体的一个个人等。

具体符合说是指只要行为人主观所认识的犯罪事实和客观发生的犯罪事实不具体的一致,那么对实际发生的犯罪事实就不成立故意。该说关注具体的人,行为人面前站着多个人,行为人认为有多个具体的人。具体符合说不要求具体到甲、乙、丙。因为只有故意杀人罪,没有故意杀甲罪。

具体处理上是从具体事实错误和抽象事实错误的分类角度展开的。

2.具体事实错误的处理

具体的对象错误,法定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的观点是一致的。甲杀乙,误把丙作为乙杀了。法定符合说认为甲欲杀一个抽象的人,实际杀了一个抽象的人,故意成立。具体符合说认为甲主观要杀一个具体的人,客观杀了一个具体的人,成立故意。因为甲面前只有一个人,具体符合说的区分具体人的意义无法派上用场,故故意也成立。

具体的打击错误。两种学说在这里具有分歧。在甲欲射杀乙,向乙开枪,子弹偏离,打中了远处的丙的例子中,法定符合说认为乙和丙都是抽象的人,无区别,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具体符合说认为乙和丙是不同的具体的人,应该分别评价为针对乙的故意杀人未遂和针对丙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通说为法定符合说。

3.抽象事实错误的处理。

因为抽象事实错误是跨构成要件的认识错误,所以具体符合说派不上用场,采用法定符合说。就不同的构成要件的关系而言,有形式重合和实质重合。具体而言:

形式重合,即法条重合,法条竞合,此时普通法和特别法在普通法的范围内重合。如行为人基于盗窃财物的目的,盗窃了枪支。其主观上无盗窃枪支的故意,但实施了盗窃枪支的行为。作为普通法的是盗窃罪,作为特别法的是盗窃枪支罪,主客观在盗窃罪范围内是重合的,成立盗窃罪既遂。

实质重合,即法规重合,当两罪的性质相同,重罪和轻罪在轻罪范围内是重合的。如强制猥亵和强奸在强制猥亵范围内是重合的。

选择重合,存在于选择性罪名中,如行为人主观上想拐卖妇女,实际上拐卖了儿童,因为罪名为选择性罪名拐卖妇女、儿童罪,可以作如下推导:行为人主观上想拐卖妇女或儿童,实际上拐卖了儿童,两者在儿童的范围上重合,成立拐卖儿童罪既遂。

三、两个注意事项

1.打击错误,无论是具体的或抽象的,不适用于概括故意的场合。概括故意是指行为人对认识的具体内容不明确,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如警察和警犬追击逃犯,逃犯只有一发子弹,其认识到开枪可能只打死警察,也可能只打死警犬,但是实际开枪同时击中二者,导致警察受伤,警犬死亡。此时分别评价为故意杀人未遂,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从一重罪处罚。

2.无论是打击错误,还是对象错误处理的都是实行行为,不包括预备行为。甲配置毒药欲次日毒杀乙,配置完后放置在自己的书桌上。甲外出,乙来甲家找甲,看见该毒药以为是酒水饮用而死。因为是预备行为,所以和认识错误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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