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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抽象危险犯中抽象的理解

刑法之抽象危险犯中抽象的理解 

实害犯与危险犯的界定依据,不是某个具体的犯罪最终造成了什么结果,而是该罪的构成要件,即成立该罪所需要的最低要求。例如,故意杀人罪,即使未遂,也成立犯罪。

因法条中说:“故意杀人的”,并不要求实害结果。放火罪,法条说:“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的”,这说明要成立该罪,仅有放火的行为是不够的,该行为还必须危害公共安全。但是,只要危害公共安全就能定罪,不需要真正造成了严重后果。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当然更能定罪,但是法定刑升格。所以,很多同学认为危险犯不能造成实害结果,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危险犯的意思是只要有危险就成立犯罪。如果造成了实害结果,不仅能定罪,还要重判。

什么是具体危险犯,什么是抽象危险犯。

具体危险犯,就是法条规定了该行为必须具备具体的危险,即在当时当地,该行为是有侵犯法益的危险的。这个危险是否存在,要结合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例如,甲失恋了,非常伤心。她就将前男友送来的物品放在一起,放火烧掉(现在没有情书可烧了,因为大家都不写了)。她同时提了桶水,坐在旁边,严密监视火情。烧完后,甲将“骨灰”埋掉,追求新生活去了。甲这种行为就不构成放火罪,因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

抽象危险犯,就是法条没有规定危害结果,也没有规定具体危险。法条推定这种行为就是有危险的。例如,《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危险驾驶罪,仅仅规定:“(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修九又增加了两种行为)。法条既没有要求这两种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也没有要求“造成严重事故”。这类犯罪,我们以前把它们叫做行为犯,现在把它们叫做抽象危险犯。这个抽象就抽象在,它是一种法律推定的危险,不需要司法人员进行具体的判断。只要有这种行为,我们就认为有危险,就成立犯罪。

刑法第127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是抽象危险犯,有行为即有危险,即成立犯罪。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是具体危险犯,只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才成立犯罪。

如王某盗窃了邻居的一瓶有毒农药,稀释后用于给自己的果树灭虫,他是否成立盗窃危险物质罪?不能。因为这个行为不危害公共安全。但是,如果他潜入某国家重点实验室,盗窃了一瓶有传染性的病毒,准备撒到他仇人的院子里。那么,即使他还没有撒,只要有这个盗窃行为,他就可以被认定为盗窃危险物质罪了,因其行为涉及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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