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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例,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交通肇事案例,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1.

交通肇事后逃逸,后续另一肇事致被害人及救援者死亡的,前行为人应对被害人死亡负刑事责任,但不对救援者死亡负责——杨某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号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与三轮车发生追撞事故,致使被害人从三轮车上被甩出倒地,行为人随即驾车逃逸,被害人及救助者被另一辆机动车撞击、碾压,均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案发时间、地点,结合普通人的认知水平,倒在机动车道上的被害人被另外一辆机动车碾压,并不能中断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应当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救助者因救助被害人被另一辆机动车撞击致死,行为人的肇事行为与救助者的死亡结果无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不应对死亡结果负责。

案号:(2016)京02刑终555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22辑(2018.4)

2.交通肇事后盗用他人身份证件接受处罚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及盗用身份证件罪,应当数罪并罚——陈某勇盗用身份证件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交通肇事后,电话报警并滞留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到场处理。但在公安机关调查中,行为人盗用他人的驾驶证,并以该他人的身份接受调查处理及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及盗用身份证件罪,应当数罪并罚。

案号:(2016)闽0213刑初321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14辑(2017.8)

3.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矛盾,且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应依据疑罪从无原则,作出无罪判决——张某臣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有证据表明被告人有犯罪嫌疑,又有证据表明被告人可能无罪的情况下,应当根据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矛盾,证据与指控的事实之间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证明力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依据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案号:(2013)沈刑二终字第230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01辑(2016.7)

4.醉酒驾驶情节不应同时作为量刑起点和量刑情节重复评价——陈某艺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应当首先根据个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当地犯罪形势确定量刑起点,然后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确定基准刑,审查确定被告人具有的先适用量刑情节并据此确定修正的基准刑,之后考虑后适用量刑情节并据此进一步修正基准刑确定拟定宣告刑,最后综合全案情况得出宣告刑。交通肇事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五种不安全行为应当作为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被害人醉酒驾驶情节已作为交警部门评定被害人、被告人承担事故责任大小的事由,并成为法官在确定量刑起点时的评价要素,不宜再作为从轻处罚情节在调节基准刑步骤中重复评价。确定自首情节从宽比例时,应当克服百分比量化计算公式的缺点,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合理确定具体的调节比例。

案号:(2011)厦刑终字第210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专辑系列:量刑规范化典型案例(1)

5.在多人交通肇事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中的“同等责任”与刑法中交通肇事的“同等责任”不同——郝某泼、周某训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多人交通肇事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中的“同等责任”与刑法中交通肇事的“同等责任”并非同一概念,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将被告人的具体责任形态进行重新认定。

案号:(2013)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193号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4年1月23日第6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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