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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的认定及类型

单位行贿罪律师咨询,单位行贿罪的认定及类型  一、单位行贿罪如何认定 单位行贿罪律师咨询,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

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要准确认定单位行贿罪,要从犯罪的构成要件出发,单位行贿罪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构成要件:  

(一)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         

这里所讲的单位,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应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单位行贿罪中,还存在单位内部机构行贿犯罪的可能性。所谓单位内部机构是相对于单位整体而言的,是指法人的分支机构,单位内设的科、室、部等下属小单位。  

(二)单位行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本单位的意志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行贿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  

2

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  

(三)单位行贿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在当前的法律条件下,我们应严格按照《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严惩此类犯罪,对于某些单位因被勒索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能认定为行贿犯罪。  

二、单位行贿行为有哪些类型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单位行贿行为主要有:  

1、

经单位研究决定的由有关人员实施的行贿行为;  

2

经单位主管人员批准,由有关人员实施的行贿行为;  

3单位主管人员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实施的行贿行为。         

单位行贿罪律师咨询,需要指出的是,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行贿行为的违法所得必须归单位所有,如果归个人所有,应以自然人的行贿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3条分别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对“单位行贿罪如何认定”,“单位行贿行为有哪些类型”的相关解答。行贿行为属于特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必然为我国刑法所严厉制裁。如果您单位不慎涉及了本罪的相关行为,笔者建议最好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这样才能让您单位的权利得到专业的保护。

单位行贿罪律师咨询,认定单位行贿的行贿意志?

1、单位事后认可行贿,能否认为是单位的行贿意志?  

事后认可,指犯罪单位中的一般工作人员擅自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而行贿,事后得到单位或单位主管责任人员的同意、批准或默许。对于事后认可能否形成单位故意的问题,仍有不同观点。否定论者认为不宜将事后认可归属于单位,因为罪过是指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不能依据行为后的态度来认定罪过,否则就违背了刑法学关于罪过的基本理论。笔者不赞同该观点。因为单位意志有其特殊性,不能照搬传统的关于主观故意支配客观行为的一般理论,而应看到单位犯罪故意是个人犯罪故意转化而来的,单位犯罪故意的形成有其独特的整体性和程序性特征,对于单位负责人事中支持或事后以各种形式认可的(包括知情后不尽最大努力阻止继续犯罪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应认为是单位犯罪意志的一种形成机制。     

2、在单位行贿故意无法直接证明的情况下,能否以行贿所得利益归属于单位而反推出是单位行贿?        

根据刑法第393条,单位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属于个人行贿。但是,如果利益归属于单位,能否据此反推出这样的行为一定是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吗?笔者认为,利益归属于单位,只是认定单位意志的一个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前已述及,单位成员擅自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只有其行贿行为具备业务关联性和单位自身意志体现性的特征,才能认为是体现了单位意志,是单位行贿。因此,对于行贿谋取到的利益已经归属了单位的情形,如果客观事实不能推断出是体现单位意志的,则在理论上不影响以个人行贿论处。  

行贿案件中单位犯罪主体否定理论的运用

《解释》第二条确立了“单位犯罪主体的否定”原则,即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刑法中单位主体必须具有组织体目的合法性特征,而为犯罪而成立的单位或以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单位因不具有组织体目的合法性,而不具有合法的单位前提,在刑法上只能认定为个人。     

单位行贿罪律师咨询,例如,何某等5人为向某政府部门销售电梯,事先与该单位负责人高某约定,何某等5人与由高某指定的刘某成立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梯公司),何某为法定代表人占40%的股份,刘某等另5人为股东,其中刘某占30%股份。电梯公司成立后,高某利用职权将政府部门的电梯供应业务全部交由该电梯公司承接。年终分红时,电梯公司盈利100万元,何某从公司财务上拿出30万元以刘某股份分红的形式送交给高某。该案在单位行贿意志的形成、行贿款来源、单位得到利益等方面均符合单位行贿的构成要件,但是否可以依照《解释》而否定其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呢?笔者认为,判断该案是否属于“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关键是看何某设立电梯公司的目的是否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从事先的主观联络看,行贿受贿双方已经在公司成立之前达成了一致意见,即以公司分红的形式取得贿赂款,也就是说,在公司成立前,何某等自然人的行贿故意已经形成。由此决定了该电梯公司成立的目的有两个:一是能够以供应商这一单位名义承接电梯业务,这是合法目的;二是能够按照受贿方的要求,以股份分红的形式移交贿赂,这是犯罪目的。电梯公司成立的目的既包括合法目的,也包括犯罪目的,而行贿这一犯罪目的,是公司成立的重要目的,即必须按照受贿方的要求将30%的股份计入受贿方指定的人的名下。  

单位行贿罪律师咨询,在把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时,应当考察其设立公司的目的中是否自始至终就包含了犯罪目的。即使设立目的有多个,只要其中一个目的属于违法犯罪目的,即应认定公司设立时欠缺目的合法性,依法否定其单位犯罪主体资格。该案的电梯公司从成立之初就不具备实质目的合法性,实际上成为了何某等个人掌握中的行贿犯罪工具。因此,该案何某的行为应当以个人行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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